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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兼职

发布时间:2021-04-26 22:23:38

A. 公司高管兼职的法律规定

公司高管兼职有以下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十九条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就兼职行为本身来说并不违法,但是如果因为兼职实施了其他的违法行为,

比如泄露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虚假出资、职务侵占等那就构成违法甚至可能是犯罪。

(1)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兼职扩展阅读

公司法高管任职法条的规定

《公司法》规定的条件:

第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经济犯罪或剥夺政治权利5年

第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第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第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B.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担任职工董事吗

1-可以,只要符合公司的民主程序选举产生,以及《公司法》对董事任职要求的相关规定。
2-职工董事的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45条第2款规定,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职工代表。
第109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3-董事兼职的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51条、第117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公司法》第68条规定:“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公司法》第114条规定:“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3.2.4 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非上市公司不受此规定限制,没有比例要求。
4-董事任职要求的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1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等规定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得有下列情形:
(1)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2)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3)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除应符合上述《公司法》及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外,还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1)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2)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如果公司拟聘请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曾经在上市公司任职,需特别关注其是否曾存在上述第2条及第3条所列情形。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的有关规定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和遵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和义务,不应存在最近24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
新三板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未被股转公司实施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

C. 上市公司高管能否在控股子公司担任高管

可以,有规定:发行人的人员独立。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上市公司(The listed company)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所谓非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没有上市和没有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这种公司到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除了必须经过批准外,还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公司法》、《证券法》修订后,有利于更多的企业成为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

(3)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兼职扩展阅读:

控股条件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监【1997】16号)的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

1、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

2、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公司30%以上的表决权或者可以控制公司30%以上表决权的行使;

3、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公司30%以上的股份;

4、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以其它方式在事实上控制公司。

上述所称“一致行动”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以协议的方式(不论口头或者书面)达成一致,通过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对公司的投票权,以达到或者巩固控制公司的目的的行为。

只要不是控股股东的都属于非控股股东。

D. 上市公司高管人员是否可以是兼职的

高管是抄可以兼职的,但要求主要在上市公司任职,而事业单位人员能否兼任高管是要看具体情况的。
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是不能担任上市公司高管的,如果他这个事业单位是具有公共管理职能参照公务员管理的,那是不能任上市公司高管的。如果是在学校这种事业单位,根据教育部发的发展高校产业的指导意见,是允许保留事业编制的,但目前已经上市的案例中,一般都是在原学校做了停薪留职,专门在上市公司任职。至于非参公也非学校的事业单位人员是不是能兼任高管,这个没有明确规定,但也没有先例,最好从严要求……如果实在要保留编制,最起码也要在原单位做停薪留职,还要有明确理由解释为什么不能从原单位辞职。

E. 关于上市公司高管能否同时任职于两个公司的问题

没有特殊限制。

公司法第五十八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经理等高级职员未经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同意,不得兼任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经营组织的负责人。

可见,非国有资本控股的企业里没有这些讲究。如果在未来,两个子公司当中有一个或两个出让股权后公司由国有资本控股,那么兼职将需要相关机构的授权,授权之后可以兼任。

(5)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兼职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五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F.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可以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企业担任监事

不能

  1. 《上市公司抄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均为有效规定,应该从严把握。

  2. 且上市公司章程中应已具备《章程指引》的前述相关条款,故在选聘相关人员时应遵守公司章程规定

  3. 另外,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1.2 “上市公司的人员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4. 公司的经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创业板上市公司除应遵守《章程指引》外,还应遵守交易所的前述规定。

G.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监事能够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发行人的人员独立。发行人的总经回理、副总经理、财答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通过反推,可知控股股东监事可在上市公司担任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

H. 国有独资公司高管的兼职限制规定

公司法 第七十条抄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第二百一十七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国有独资公司的负责人实行专任制度,是为了防止因公司负责人兼职而疏于对公司的管理,并避免因此可能给国有资产造成的损失。

I. 请问在哪里可以查到上市公司高管人员的薪酬!

根据证监会颁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上市公司应该在年报中详细的披露高管人员的薪酬和股权激励的状况。具体条款如下:
第五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披露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包括:

(一)基本情况

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任期起止日期、年初和年末持有本公司股份、股票期权、被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年度内股份增减变动量及增减变动的原因。如为独立董事,需单独注明。

(二)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5年的主要工作经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在股东单位任职,应说明职务及任职期间,以及在除股东单位外的其他单位的任职或兼职情况。

(三)年度报酬情况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报酬的决策程序、报酬确定依据以及报酬的实际支付情况。披露每一位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报告期内从公司获得的税前报酬总额(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职工福利费和各项保险费、公积金、年金以及以其他形式从公司获得的报酬)。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合计。另外,将获得的股权激励按照可行权股数、已行权数量、行权价以及报告期末市价单独列示。

公司应列明不在公司领取报酬、津贴的董事、监事的姓名, 并注明其是否在股东单位或其他关联单位领取报酬、津贴。
因此,你通过仔细的阅读上市公司的年报中相应的章节,便可以清楚的得到你上述所需的信息。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
http://www.cnstock.com/paper_new/html/2007-12/19/content_6014494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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