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法院执行被吊销企业,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吗
:追加执行申请书
申请; xxx男 于xxxx月, 汉族, 住xxx申请事项:追加xxxx限公司、xxxxxx限公司、xxx、xxx股东、xxx股东、xxx公司鉴事执行
事实理由:
根据xxx民院(xxx)x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确定权利义务申请已向xx级民院申请债务xxxx限公司实施强制执行
经查实xxxx限公司已于2008按照规定接受检已工商部门吊销企业营业执照该公司章程载明公司定代表xxx股东资情况xxxx限公司持股50%xxxx限公司持股20%、xxx持股15%、xxx15%申请与xxxx限公司签订建筑施工合同该公司未支付xx%工程垫款xxxxxx元退工程保证金xxxx元诉讼费保全费xxxx元及利息迟履利息
《公司》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位股东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利益应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员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限责任公司立发现作设立公司资非货币财产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应由交付该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其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百八十条 规定依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公司应由股东组清算组;
第百八十四条规定解散事由现起十五内立清算组始清算
第百八十六条规定清算组应自立起十内通知债权并于六十内报纸公告债权应自接通知书起三十内未接通知书自公告起四十五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公司》司解释、第十八条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限公司董事控股股东未定期限内立清算组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主张其造损失范围内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民院应依予支持
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限公司董事控股股东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进行清算债权主张其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民院应依予支持
述情形系实际控制原造债权主张实际控制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民院应依予支持据xxxx限公司吊销营业执照情况应依通知申请(债权)申报债权迄今止该公司既未立清算组未通知申请申报债权该公司注册资金实虚假注册,抽逃资金等违行明显存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利益主观故意
根据高民院印发《关于适用<华民共民事诉讼>若干问题意见》第271条规定271、依照民事诉讼第二百十三条规定执行作执行或者其组织立、合并其权利义务由变更或者其组织承受;撤销依关实体规定权利义务承受裁定该权利义务承受执行根据律规定申请权其申请追加本案执行 高民院关于民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
依照民事诉讼第二百十三条、高民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若干问题意见第271条至第274条及本规定裁定变更或追加执行主体由执行院执行机构办理;
基于述实事理由申请谨向贵院申请追加xxxx限公司、xxxx限公司、xxx()、xxx(股东)、xxx(股东)、xxx(公司鉴事)本案执行
⑵ 公司吊销后股东的责任有哪些
您好,公司吊销后股东的责任包括:
一、法定的清算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而《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内容为“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据此,在公司被吊销后,作为公司股东,有义务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在清算中履行下列职责:清理公司财产、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解业务、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公司剩余财产、代表公司参加诉讼等等。
二、赔偿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在公司停止生产经营并被吊销的情况下,未能及时清算、未及时清理债权、债务,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包括租房协议未及时解除的租金损失等等。因此,作为股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例如股东利用关联关系从事生产经营、获利后故意不进行年检,导致公司被吊销,上述行为明显属于“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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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公司被吊销法院执行回来的钱可以直接划给股东吗
这种情况下应该是可以啊,不过也没有外债啊,一定要注意信用,先还外债比较好
⑷ 公司营业执照已吊销挂名法人代表不代表公司诉讼签名,股东可以委托他人进行诉
你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几个问题的复函(1990年11月14日 法(经)函[1990]91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法[1990]经呈字第3号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 一、企业法人因经济、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递交的起诉状,应当加盖企业法人的公章,并有其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或盖章。未加盖企业法人公章,或者法定代表人未签字或盖章的,受诉法院应令其补正。立案时限,从补正后交法院的次日起计算。相关规定,诉讼应当需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如法人不签字盖章可通过股东会或股东代表大会进行决议对法人人员进行变更。
⑸ 最高法院:什么情况下才能追加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在执行过程中直接申请追加未如实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被执行主体的追加,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因出现法定原因,将与直接被执行人有义务关联的案外人,依法增加为被执行人的一项法律制度,被执行主体的追加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经法定程序进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执行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注销或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被责令关闭、歇业等解散事由后,其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无偿接受其财产,
致使该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或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所以,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在执行过程中直接申请追加未如实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以最大限度的保障自己的利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以外的其他组织作为被执行人,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依法对该其他组织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主体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八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九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
您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内容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工商行政法规对违法的企业法人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因此,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如果该企业法人组成人员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参加诉讼,债权人以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开办单位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也应予以准许。该开办单位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如果不存在投资不足或者转移资产逃避债务情形的,仅应作为企业清算人参加诉讼,承担清算责任。你院请示中涉及的问题,可参照上述精神办理。
此复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⑺ 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依据如何
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实施违法行为的企业法人给予的一种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应当由其开办单位或者企业组织清算组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
清算期间,企业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依然存在。本案中人民法院不应以甘肃新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科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丧失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
本案债务人新科公司在诉讼中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至今未组织清算组依法进行清算,因此,债权人兰州岷山制药厂以新科公司为被告,后又要求追加该公司全体股东为被告,应当准许,追加该公司的股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承担清算责任。

(1)虚假注册。即以各类虚假文件(含虚假注册资本证明等)骗取注册的情形。这几乎是所有的吊销营业执照类型所共同采用的理由。无论是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以及其它各类企业,凡以虚假注册或者欺骗手段骗取营业执照,并情节严重时,皆有可能被吊销营业执照。
(2)无故不开业或者停业。《公司法》第225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2条皆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3)不申请注销。即已经破产或者解散清算结束后却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对此名存实亡的企业,可以吊销其营业执照。除《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未就此规定外,其它企业登记规定皆允许以此作为吊销营业执照之由。
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的函
您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内容如下: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工商行政法规对违法的企业法人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因此,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如果该企业法人组成人员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参加诉讼,债权人以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开办单位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也应予以准许。该开办单位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如果不存在投资不足或者转移资产逃避债务情形的,仅应作为企业清算人参加诉讼,承担清算责任。你院请示中涉及的问题,可参照上述精神办理。
此复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⑼ 股东以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清算为由提起解散公司之诉,法院为什么不予支持
因为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说明已经是符合公司解散的情况了,是不需要股东在提起诉讼进行解散公司了,也就是说不需要经过法院进行判决来解散公司了。如果股东再以这个事由提起诉讼的话,相当于没事儿找事儿,所以法院就不受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