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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财产抵偿股东个人债务

发布时间:2021-04-27 19:18:51

『壹』 公司股东将公司资产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是否涉嫌犯罪

这种情况属于挪用公司资金的行为,是违法的,如果挪用的资金达到一定的数额,是可以涉嫌构成犯罪的。建议与该股东协商退还公司,其他股东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

『贰』 股东能否以公司资产偿还个人债务

不能。公司的财产是属于公司所有,不能用来清偿股东的债务。但是,股东享有的该公司的股权可以作为其财产进行评估、拍卖,就所得价款清偿股东的个人债务。

『叁』 能否执行公司财产来偿还股东的个人债务

公司的财产是属于公司所有,不能用来清偿股东的债务。但是,股东享有的该公司的股权可以作为其财产进行评估、拍卖,就所得价款清偿股东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1、第十三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其投资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作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

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

2、第十四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合伙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有限合伙人为被执行人,在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第十五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

4、第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以外的其他组织作为被执行人,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依法对该其他组织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主体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公司财产抵偿股东个人债务扩展阅读:

案例:

股东个人债务能否用其投资的公司资产清偿

吴某与陈某、吕某、甲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生效的民事法律判决书:陈某与甲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连带返还吴某借款并支付利息,吕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通过调查查询到,被执行人以机器设备作为出资,是案外人乙公司的股东,法院遂作出执行裁定书,查封了异议人(案外人)乙公司机器设备。

乙公司提出异议称:一、法院查封的财产是异议人公司的财产,不属于被执行人陈某、吕某的个人财产;二、申请执行人吴某与被执行人陈某、吕某系民间借贷纠纷,与异议人公司无关;三、股东个人债务不能用其投资的公司的资产来清偿。请求法院解除对机器设备的查封。

[析案]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属于企业法人,公司以其所有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而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如果以动产作为出资,股东完成对公司的出资后,其所出资已经属于公司资产,股东个人拥有的只是与出资额相对应的股份份额,也就是说,此时,你投资的公司资产已经不是你的财产,而属于公司。

因此,针对股东的个人债务,不管股东出资的动产价值多少,债权人都只能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而不可以向公司主张,出资的动产作为公司财产,对本案而言属于案外人财产,法院无权查封。

『肆』 公司债务可以用股东个人财产偿还

1、如果保证合同中没有股东签字,股东不承担责任。
2、应以判决为准,如果判决没有股东必须承担连带责任,案件与股东无关。
3、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基于法人与股东个人财产独立的规定,公司法人应以自身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与股东个人财产无关,不能因公司债务执行股东个人债务。
4、上述分析要排除一人公司的可能性,如是一人公司,股东如不能举证证据自己的财产与公司独立,应对公司的财产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伍』 股东以公司财物抵债是否有效

要处置公司财务的,需要开股东大会才行。如果是以公司财物抵股东个人债务的,股东可能构成侵占罪,侵占公司财产。

『陆』 一人公司的股东在外有个人债务,但该公司财产与该股东的个人财产混同,债权人是否可以要求用公司财产抵债

完全可以。别说是一人公司,就是有多位股东公司,也可以请求法院执行其股份。

『柒』 个人债务能否用其控股的公司财产偿还

你说的这个问题,属于公司法律实务和债务清偿范畴。

我的看法如下——

1、按照我们国家公司法律和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自然人和公司是两个完全独立的民事主体,具有各自独立的财产权。因此,自然人个人债务不能直接用其控制的公司财产偿还,否则,就侵犯了企业法人的财产权,是违法行为。

2、自然人个人债务不可以直接用其控制的公司财产清偿,但是,个人从其控制的公司依法取得的资产,可以清偿个人债务,比如,取得的股息和利润分配、取得的工资薪金等。

上述看法,供你参考。

『捌』 股东个人债务可否执行公司财产

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度是人类生产实践文明史上的一颗熣灿的明珠,是公司制度得以确立的基石,其核心含义,就是公司人格独立、财产独立、责任独立,公司的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超出出资额的,即使有再多的公司债务也不应当再让该股东承担了,此为法定的责任限制。但是,为了防止恶意利用这一制度而故意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如公司是债务人,但公司股东为了逃废债务而把公司的资产进行转移,或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高度混同等等,以实现法律的平衡,法律也设计出了一种补救制度,即法人人格否定制度,又称为“揭开公司的面纱”。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是指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债务人公司的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实施了损害公司债权人的行为,而使公司债权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公司债权人可以直接请求该股东偿还公司债务,此即为----揭开了公司表面上人格独立、财产独立的面纱。《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按照该规定,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要满足以下条件:1、股东实施了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以逃废债务。如“一套班子、两块牌子”,财产混同、业务混同;2、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这是衡量法人人格能否适用的一个客观标准。又是一个弹性较大的条款,由法官自由裁量;3、在债权人利益受损害与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独立、财产独立、责任独立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债权人必须要证明这种因果关系的存在。4、承担连带责任的股东在主观上适用一般过错责任原则。5、股东所承担的应当是补充连带责任,即先以公司财产清偿债权人债务,公司财产不够的,方才由股东承担。5、承担责任的股东仅为实施了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和公司有限责任的行为的股东,未实施这一行为的股东不承担连带责任。(作者杨佰林京衡律师)

『玖』 法院执行公司财产来偿还股东个人债务是否违法

如果不是执行股份,那就违法。

『拾』 公司股东可否用公司资产来清偿个人债务

如果公司破产了,没有资产了,债权人将股东起诉到法院,要求公司股东继续清偿公司债务,——不可以。
现在的公司,绝大多数是有限公司,出资股东以其全额出资对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破产了,资产没了,就不再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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