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股东恶意损害公司利益,有没有法律依据赔偿
关于恶意串通,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七种无效民事行为,其中第四种就是“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无效民事行为。
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对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如果确有证据证明他们事前通谋,构成恶意串通,就可提出上诉。主要还是看证据
依据你所言,能够可以得到A股东与乙公司恶意串通证据,可以提出上诉
Ⅱ 股东如果损害公司利益如何处理!
何为损害公司利益?是一个很难介定的问题,因为经营上的一些决策很难在初期预见效果的,各人的水平高低也会影响判断;还有就是有时为了社会公众利益也要舍弃公司利益,如果部份股东作出这样的决定时也不能说他是损害公司利益的,也许他正是为了公司的长期利益而放弃短期利益。
所以公司的民主管理原则只能是少数服从多数,这里说的数量并非是人数,而是股份的数量。
如果对公司的决策有意见,或者认为执行股东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可以提出召开股东大会的动议,在股东大会上把你掌握的证据和意见提出,进行投票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