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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股东表决否决

发布时间:2021-04-29 23:57:53

Ⅰ 召开股东会通知内容有哪些

通知内容
(一)、境内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召集通知的内容:
①会议的时问、地点和会议期限;
②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③以明显的文字说明;
④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⑤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⑥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二)、境外上市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召集通知的内容:
①指定会议的地点、日期和时间;
②说明会议将讨论的事项;
③向股东提供为使股东对将讨论的事项作出明智决定所需要的资料及解释;此原则包括(但不限于)在公司提出合并、购回股份、股本重组或者其他改组时,应当提供拟议中的交易的具体条件和合同(如果有的话),并对其起因和后果作出认真的解释;
④如任何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与将讨论的事项有重要利害关系,应当披露其利害关系的性质和程度:如果将讨论的事项对该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股东的影响有别于对其他同类别股东的影响,则应当说明其区别;
⑤载有任何拟在会议上提议通过的特别决议的全文;
⑥以明显的文字说明,有权出席和表决的股东有权委任一位或者一位以上的股东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而该股东代理人不必为股东;
⑦载明会议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Ⅱ 关于执行《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通知的第九章

第七十八条持有不同种类股份的股东,为类别股东。
类别股东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第七十九条公司拟变更或者废除类别股东的权利,应当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和经受影响的类别股东在按第八十一条至第八十五条分别召集的股东会议上通过,方可进行。
第八十条下列情形应当视为变更或者废除某类别股东的权利:
(一)增加或者减少该类别股份的数目,或者增加或减少与该类别股份享有同等或者更多的表决权、分配权、其他特权的类别股份的数目;
(二)将该类别股份的全部或者部分换作其他类别,或者将另一类别的股份的全部或者部分换作该类别股份或者授予该等转换权;
(三)取消或者减少该类别股份所具有的、取得已产生的股利或者累积股利的权利;
(四)减少或者取消该类别股份所具有的优先取得股利或者在公司清算中优先取得财产分配的权利;
(五)增加、取消或者减少该类别股份所具有的转换股份权、选择权、表决权、转让权、优先配售权、取得公司证券的权利;
(六)取消或者减少该类别股份所具有的,以特定货币收取公司应付款项的权利;
(七)设立与该类别股份享有同等或者更多表决权、分配权或者其他特权的新类别;
(八)对该类别股份的转让或所有权加以限制或者增加该等限制;
(九)发行该类别或者另一类别的股份认购权或者转换股份的权利;
(十)增加其他类别股份的权利和特权;
(十一)公司改组方案会构成不同类别股东在改组中不按比例地承担责任;
(十二)修改或者废除本章所规定的条款。
第八十一条受影响的类别股东,无论原来在股东大会上是否有表决权,在涉及第八十条(二)至(八)、(十一)至(十二)项的事项时,在类别股东会上具有表决权,但有利害关系的股东在类别股东会上没有表决权。
前款所述有利害关系股东的含义如下:
(一)在公司按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或者在证券交易所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自己股份的情况下,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是指本章程第四十八条所定义的控股股东;
(二)在公司按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在证券交易所外以协议方式购回自己股份的情况下,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是指与该协议有关的股东;
(三)在公司改组方案中,有利害关系股东是指以低于本类别其他股东的比例承担责任的股东或者与该类别中的其他股东拥有不同利益的股东。
第八十二条类别股东会的决议,应当经根据第八十一条由出席类别股东会议的有表决权的2/3以上的股权表决通过,方可作出。
第八十三条公司召开类别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45日前发出书面通知,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该类别股份的在册股东。拟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于会议召开20日前,将出席会议的书面回复送达公司。
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在该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达到在该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该类别股份总数1/2以上的,公司可以召开类别股东会议;达不到的,公司应当在5日内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开会日期和地点以公告形式再次通知股东,经公告通知,公司可以召开类别股东会议。
第八十四条类别股东会议的通知只须送给有权在该会议上表决的股东。
类别股东会议应当以与股东大会尽可能相同的程序举行,公司章程中有关股东大会举行程序的条款适用于类别股东会议。
第八十五条如果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规则有要求,公司章程应当载入除其他类别股份股东外,内资股股东和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视为不同类别股东的内容。
载有前款规定内容的公司章程,应当同时规定下列情形不适用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程序:
(一)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每间隔12个月单独或者同时发行内资股、境外上市外资股,并且拟发行的内资股、境外上市外资股的数量各自不超过该类已发行在外股份的20%的;
(二)公司设立时发行内资股、境外上市外资股的计划,自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批准之日起15个月内完成的。

Ⅲ 公司没有绩效制度会怎样

1、员工:心里没底,我干好了会怎么样,我干不好又会怎么样,都不知道,然后就“来句随便啦”,带着这样的心态去执行公司的工作;

2老板:在利益分配的时候,会很痛苦,特别是到年底给红包,特别痛苦,给多了心疼,给少了员工满意度跟不上,明年企业运营困难

3、人力资源部的工作人员:像夹心饼,被领导和员工夹在中间,不给,员工不答应,给,老板不答应;

4、目标的执行缺乏激励,利益的分配缺乏保障

这些或许就是最直接的表现

Ⅳ A+H公司的类别股东大会是个什么东西

是分别开会,分别表决,相比股东大会,类别股东会的议案会比较少,只讨论对类别股东有影响的事项。

类别股东会,又称专门股东会或分类股东会(Separate Meeting of Claeeses of Shareholders),是指公司股份在分成若干类别如普通股、优先股的情况下,当其类别股的权益需要变更时,由属于同一类别的股东们组成的会议。召开类别股东会的目的是充分保护特定种类股份持有人的权益。

Ⅳ 公司僵局的内容

这一定义说明,首先,公司僵局的主体是公司中势力均等且相互对抗的两派股东和董事。在这里必须强调的是,公司的“纠纷”和“僵局”有其特定的内涵。其中“纠纷”是指公司内部的争吵、争斗或分歧。这种分歧可能是关于企业政策的善意的分歧,也可能是不那么善意地对另一股东企图攫取权利或者试图获得比其资产的“公平份额”更多的利益的不满。从罗伯特·W·汉密尔顿对所谓的“纠纷”的描述中可以看出,在纠纷中存在实力不等的两派——多数派和少数派。多数派和少数派是以所持股份的多少或其能够控制的董事的人数来划分的。持有公司多数股份或能够控制多数董事的一方为多数派,与之对立者即为少数派。多数与少数的关系在公司法中具有特别的意义。一般情况下公司均依多数派的控制安排运行,少数派的声音较小且受到忽视。少数派处于弱势的甚至是无助的地位。但势力的不均等并不必然导致多数与少数的矛盾和斗争,但却常常会有这种矛盾和斗争。
因为一般而言,人都会因自私的天性,在掌握比他人较大的权力时滥用权力。因而少数派就时刻准备“为权利而斗争”。一般情况下多数派与少数派的冲突可以得到化解,因为在公司中奉行“多数决”原则,在冲突中,少数派常常会被迫让步从而使得冲突得以解决。但有时候会导致激烈的对抗。当两派股东或董事势均力敌时,因意见分歧的双方都无法有效地控制公司,公司就有可能陷入僵局。其次,僵局必须是一种持续的公司停滞和瘫痪状态。这要求主观上双方当事人都知道在对抗,客观上持续一段足以影响公司运作效率的时间,否则对公司的运作不构成影响或者虽有影响,但影响不具实质性,不构成公司僵局。
公司的正常运行是通过公司管理机构行使职权和股东行使股东权利实现的。如果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或公司的董事之间因其利益冲突而产生矛盾,往往会导致公司出现运行障碍.严重妨碍公司的正常运行甚至使公司的运行机制完全失灵,公司就会陷入僵局。一般认为,公司僵局的类型主要有股东僵局和董事僵局两类。有些学者将其具体化为三类:由于股东之间的严重分歧.连续两次的股东会无法形成有关公司经营的有效决策,并且因此可能导致对公司造成实质性损害 由于董事之间的严重分歧.连续两次的董事会无法形成有关公司经营的有效决策;董事任期届满时,由于股东之间的严重分歧,连续两次的股东会均无法选出继任董事,并因此导致董事会无法达到形成有效经营决策的人数。 从公司的性质来分析,公司除了具有资金之外,还具有团体性,资金的联合和股东间的信任是其两个不可或缺的信用基础。如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要转让出资必须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在现实生活中,不断出现诸如夫妻、父子、母子、兄弟、姐妹等家族式的有限责任公司, 往往人合因素大于资合因素,当公司资合要素和人合要素发生冲突时,由于制度安排前者优先,公司僵局就可能出现。特别是股东较少、股权集中、产权较封闭的公司,董事长与总经理由一人兼任,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虚设的现象存在。创业之初,股东亲和力较强,随着可分利益的增多,矛盾便开始出现,如果得不到及时公正地挽救,就会陷入僵局。而在分歧产生之后,股东之间彼此不再信任,缺乏协商基础,从而使得僵局持续下去。
公司僵局产生的另一个原因则是因为公司内部中公司决策和管理所实行的是多数决制度,给公司僵局的形成提供了制度土壤。从表面上看,公司僵局形成的原因来自于股东或董事之间对立,但更为深层的原因则来自于公司的制度安排。现代公司运营的决策和管理均实行多数决制度。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通过任何决议都需要至少代表半数以上的表决权或人数的同意,对于股东大会增加资本、减少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公司章程等特别决议事项须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权同意,对于董事会的决议,有的公司章程甚至规定了更高的表决多数。这样在股东表决权对等化、各方股东派任的董事人数基本相当或相同之情形下,一旦股东或董事之间发生了矛盾和冲突升级,甚至完全对抗,任何一方可能都无法形成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所要求的表决多数,公司的各项决议无法通过,公司的僵局状态由此形成。
此外,公司资本维持原则也是导致公司僵局产生的原因。根据公司资本维持原则,任何公司一经成立,资本实质上就被冻结,除非经过严格而又复杂的减资程序,股东的出资不能收回。在资本维持原则下,当股东之间出现意见分歧而无法协商时,避免产生公司僵局的唯一法律途径是一方股东转让出资、退出公司。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缺乏公开交易市场,股份价格不易确定,公司股东的出资也难有与公开招股公司股份一样的流动性,更何况在尖锐的矛盾冲突下,股权的转让还存在着严重的困难,缺乏有效的股东退出机制。因而导致在公司僵局形成前,股东难以避免僵局的产生;在僵局形成后,股东又难以靠自身力量打破僵局。 面对公司僵局形成的原因及其危害,寻求破解公司僵局的途径就倍显重要,但从经济角度或效率角度上看,预防僵局的形成更具有价值。
新《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等条款赋予了股东可以通过公司章程对股东会会议行使表决权,对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股权转让等内容进行自治约定的权利。由于新《公司法》给了公司章程更大的自治空间,根据新《公司法》中体现的“约定优于法定”的授权性规定精神,股东可以通过发挥公司章程中“约定性条款”的作用为预防公司僵局、破解公司僵局、确保公司正常运营提供有效的途径。 规定一方担任董事长的,则另一方委派的董事可以占多数;双方的董事人数相等时可以以公司的名义聘请中介机构出面委派独立董事;一方担任执行董事的,则另一方担任总经理,并明确执行董事无权聘任或解聘总经理等。
1.规定利害股东、董事表决回避制度。股东或董事与股东会或董事会讨论的决议事项有特别利害关系、可能导致有害于公司利益的情形发生时(如关联交易,为股东、董事提供担保等),该股东或董事及其代理人不得行使表决权,股东也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以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
2.制定限制控股股东所享有表决权的最高数额制度。即由公司章程规定,一个股东持有的股份达到一定比例时,实行表决权的最高数额限制,以防止其利用资本多数决制度,侵害少数股东的合法权益。
3.规定类别表决制度。即交付股东会表决的特定事项必须经特定的类别股东同意才能通过。中国证监会、国资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商务部于2005年8月24日联合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及中国证监会2005年9月4日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都明文规定了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需要经过类别表决通过,即除须经参加股东会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外,还须经参加股东会会议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这种类别表决制度对证券市场解决股权分置这一历史遗留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因此,在预防公司僵局问题上,股东完全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类别表决制度。
赋予董事长在出现表决僵局时以最终的决定权;规定董事会成员与股东会成员不得完全重合,在董事会出现表决僵局时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表决;规定大股东应履行诚信义务,不得不正当侵害公司和其他少数股东利益,不得在合法形式的外表下进行实质违法行为,保障少数股东知情权和会议召集权。
当公司股东或董事之间发生分歧或纠纷时,由控制一方股东以合理的价格(协商或中介机构评估)收买相对方股东股权或股份,从而让弱势一方股东退出公司,以此达到预防僵局的目的。 可在公司章程中具体约定法定解散事由之外的其他解散公司事由,这样,当股东会决议解散不能达成时,股东可根据章程的具体约定,直接提出解散公司,从而避免公司僵局的出现。
与诉讼程序相比,仲裁具有保密、快捷、便宜、灵活以及由一个熟悉企业事务的机构作出有利各方的裁定的优点。因此,如果造成僵局的原因不涉及基本的个人冲突或政策冲突,将相关事项提交仲裁也许能更好地解决纠纷,并使公司得以存续。当然,对于公司僵局,单纯地依赖于事先的预防是不现实的,因为股东在创设公司时要想对未来的法律冲突作出恰当而全面的预见几乎是不可能的,而且在经营过程中对各种事务的分歧会远远超出各股东当初的想象和预计,反目成仇在所在所难免。

Ⅵ 中国解决股权分制问题为什么回引起股票指数的下跌(有追加.谢谢!)

中国证券市场的股权结构极为复杂,同一上市公司的股份在不同市场上市,就有A股、B股、H股;非流通股比重相差悬殊,从零到占85%,各种分布都有;同为非流通股,有一手的发起人股,也有协议转让来的或拍卖来的非流通股,大家的原始成本相差悬殊;不同时期的上市公司发行市盈率和包装程度也不尽相同,等等。这就告诉我们用统一的包罗万象的方案去处理所有问题必然顾此失彼,所有矛盾都集中到决策者。
本来就是要一家一户解决的问题,却集零为整,测算需要多少资金来接盘,多少部门得改变政策加以配合,其结果就是没哪个领导敢拍板。因此,由非流通股大股东聘请中介机构制定全流通方案,在股东大会上不仅要求全体股东2/3投赞成票,而且流通股分类计票赞成票应达到50%以上。加上后一条的理由是,在确定两类股东利益划分的问题上,不能由大股东单方面决定。体现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和证券市场整体利益的原则。有了这一条,非流通股大股东在制定全流通改制方案时就不能不顾及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双方才有讨价还价的基础。

中国证监会作为国务院证券监管部门,其责任是制定游戏规则并保证游戏能在公平的环境中进行。证监会作为全民的证监会,对所有投资者一视同仁。它从中国证券市场长治久安的高度提出规范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制定规则,保证规范的过程得以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至于规范过程中不同类别股东之间利益如何划分,不是也不应当是证监会的职责。

全流通的目标和原则

按照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要求,规范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使全部股份都具有可流通性。股权统一了,市价成为衡量大股东资产数量的标准,控股股东与公众投资者的利益一致了,市场约束也就自然形成。

这项改革之所以很难就是因为涉及不同利益集团间利益的界定和划分。每个集团都希望在改革中能获益,至少不受损,要使改革成功,首先要弄清非流通股和流通股两大利益集团各自的利益边界。

非流通股的主体是发起人股,通过发行、配股和增发,其净资产成几倍、甚至十倍增长,是旧制度的最大受益者。有的学者认为高溢价发行是国际惯例,不构成补偿的理由。问题在于我国股市中存在的是大大高于国际水平的、普遍的、长期的高溢价,它不是市场竟价形成的,而是制度缺陷,人为扭曲供求关系和价格体系所形成的。

考虑到在相当长时间里,政府在股市中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让股市为国企解困服务,把大批不具备上市条件的国企包装上市,推销给公众投资者,即使从上述既得利益中拿出一部分补偿公众投资者,也不为过。2001年证监会规划委征集的4000份方案在补偿性原则上是一致的,反映了社会各界的呼声。

对非流通股大股东、特别是直接包装上市公司的地方政府来说,他们深知在这场游戏中获利何其丰厚,但苦于流转不够顺畅。他们并不指望手中的股票能卖到二级市场价,卖到净资产值已经相当不错了。所以协议转让中成交价总是在净资产值附近。

流通股股东的诉求只有一个,就是使自己的股票成为含权股。无论你是净值配售,还是单方面送股或其他,总之要使流通股的市盈率和市净率降下来,使其相对投资价值提高。如果我们能够通过改制使沪深两市的市盈率下降1/3,与国际股市的市盈率基本接轨,就有可能在保持股市稳中向上的情况下平稳转轨。在非流通股获得可流通权的同时,使流通股获得一定的补偿是必不可少的。这实际上是利益平衡的原则。给流通股股东一定程度上的否决权,也正是为了形成利益平衡的机制。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一条重要经验就是,简政放权、政策优惠。改革初期为了解决农民温饱问题,我们实行了联产承包责任制,把生产决策权和收入分配权还给农民。为了吸收外资,我们下放审批权,实行两免三减。为了解决四大国有银行坏账,国家出面增资,剥离不良资产。所有这些都暗含了国民收入再分配。

首先,在改制的审批程序上要简政放权。目前上市公司中属国资委189家大企业。但是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都必须报国资委批。本来这些企业就是地方政府办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实行的就是财政分灶吃饭、谁投资谁受益。十六大以来逐步建立了国资三级管理的体制。地方政府能转让企业集团股权,却不能转让集团下属上市公司股权,逻辑上不通。如果涉及国企的每一个改制方案都必须拿到中央国资委来批,这不符合分散风险、提高效率的原则。建议国资委简政放权,中央企业所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中央国资委批,地方企业则由地方国资委批。

第二,在全流通改制问题上,决策者要着眼全局和长远,算大账不算小账。非流通股按净值不过1万亿,其中国企也就7000亿,同未上市资产比只是个零头。全流通改制只是要使所有股份具有可流通性,并不意味着非流通股大比例地卖出。在改制过程中,即使付出一两千亿代价,与中国证券市场长治久安的战略目标相比也是微不足道的。一旦历史遗留问题解决,中国股市将进入良性循环,迎来长期大牛市。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市场规模将以大大超过以往的速度扩张。更多的大型国企通过中国股市融资和改制将成为可能。与此相比,花上千把亿又算得了什么呢?何况这种让利一半左右还是让给国企(一半流通市值属于国企、银行和机构资金)。因此,不要怕向二级市场让利。
目前的股市还很不规范,同时,在解决股权分制后,券商卖掉重仓股,所需要的资金应该比以前大大减少.

Ⅶ 中国平安融资到底目的是什么~~

【2008-01-21】
刊登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A股方案,上午停牌一小时
中国平安日常关联交易公告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下称:本集团)在日常业务过程中,按照一般商务条款与关联法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交通银行)存在存款类日常关联交易,公司预计本集团于2008年至2010年期间的任意一天在交通银行的存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390亿元。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公告
2007年10月26日,本公司获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批准,并于2007年11月13日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变更为人民币7,345,053,334元(上述募集资金人民币38,221,924,360元中,人民币1,150,000,000元计入实收资本,其余人民币37,071,924,360元计入资本公积)。
前次募集资金实际投资项目无变更情况。截至2007年6月30日,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已全部用于充实本公司资本金,本公司于2007年6月30日的实收资本为人民币7,345,053,334元。充实资本金后,本公司各项业务保持快速稳定发展,2007年6月30日,本公司合并净资产较上年末增长106.35%,2007年1-6月合并净利润较去年同期增长104.4%。
董事会认为,本公司按前次A股招股说明书承诺的A股募集资金运用方案以前次募集资金充实了本公司资本金,有效使用了募集资金。本公司对前次募集资金的投向和进展情况均如实履行了披露义务。
公布董事会决议暨召开股东大会公告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1月18日召开七届十七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通过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
二、通过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方案的议案。
1.本次发行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1.00元。
2.发行数量:不超过120,000万股。
3.发行方式:采用网上、网下定价发行方式。公司本次增发A股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A股股东享有一定比例的优先认购权。
4.发行对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开设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东账户的机构投资者以及社会公众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5.本次增发股票的上市地:上海证券交易所。
6.定价方式:本次增发A股发行价格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均价或前1个交易日的A股股票均价。
7.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募集资金净额全部用于充实公司资本金以及/或有关监管部门批准的投资项目。
8.决议有效期
自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08年第一次内资股类别股东会议以及2008年第一次外资股类别股东会议就本次增发A股方案的决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9.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增发A股具体事宜的授权
三、通过关于本次增发A股前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处置的议案。
在本次增发A股完成后,新老股东将有权根据持股比例共享本次增发A股发行完成前本公司的滚存未分配利润。
四、通过公司发行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议案:本次发行规模不超过人民币412亿元(不超过41200万张债券),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债券期限自本次分离交易可转债发行之日起6年;同时每张债券的认购人可以无偿获得公司派发的一定比例的认股权证。本次发行所附认股权证行权比例为2:1,即每2份认股权证代表1股公司发行之A股股票的认购权利;认股权证的存续期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公司原A股股东享有一定比例的优先认购权。
五、通过关于本次增发A股和发行分离交易可转债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的议案。
六、通过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董事会决定于2008年3月5日上午10:00召开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08年第一次内资股类别股东会议及2008年第一次外资股类别股东会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A股股东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行使表决权,网络投票时间为当日9:30-11:30、13:00-15:00,审议关于以上及其它事项。
本次网络投票的股东投票代码为"788318";投票简称为"平安投票"。

它的第7条里说:本次募集资金净额全部用于充实公司资本金以及/或有关监管部门批准的投资项目。

但好象是为了收购一家英国的保险公司,详细资料:

中国平安(601318 )在公布再融资方案后连续两个跌停,其备受关注的募集资金用途初显眉目:平安很可能以集资用于海外收购,对象则可能是英国老牌保险商英杰华(Aviva)及金融集团保诚(Prudential)。

记者从接近平安集团的人士处了解到,有平安重要高层在公布再融资方案前曾前往英国。而据英国《每日电讯报》报道,平保巨额集资或有意收购英国保险商英杰华及保诚。该报道还称,中国人寿(601628 )也可能考虑入股这两家英国公司。

中国平安新闻发言人盛瑞生向本报记者表示,公司目前没有具体投资项目的信息可供披露。对于入股英国英杰华和保诚的消息,他不予置评。

京华山一保险行业研究员夏平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指出,如果平安成功入股英杰华和保诚,对于平安公司价值将有正面影响。

她指出,以昨日收盘价计算,英杰华2008年预测市盈率为6.36倍,而保诚2008年预测市盈率为8.9倍。以目前市价收购的ROE将分别有15.7%和11.2%。而如果不考虑平安新的海外收购,预计其2009年的ROE水平约为15%。

数据显示,在过去一年,英杰华和保诚的股价分别下跌了约34%和19%,市盈率估值也低于一般成熟市场保险股平均11至12倍的水平。

英杰华成立于1696年,总部设在伦敦,在2005年美国《财富》杂志公布的全球500强企业中排名第35位,是英国最大、世界第六大保险集团。该公司是欧洲寿险和养老金产品的主要供应商之一,同时在世界其它地区,包括法国、荷兰、西班牙、意大利、爱尔兰、波兰、土耳其、加拿大、新加坡和澳大利亚诸国的保险市场中也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作为世界最具国际性的公司之一,英杰华集团全球范围内共有60,000名员工,向世界各地约3,000万个客户提供金融保险服务。

保诚于1848年成立于英国伦敦,是英国规模最大的金融及零售基金管理公司之一。保诚在全球拥有1600多万客户,截至2005年6月30日,其管理资产逾3800亿美元。英国保诚集团自1923年进入亚洲,目前已成为亚洲最大的英资金融集团之一。(中国证券报 李宇)

中国平安千亿融资或洽购英国保诚集团

入股保诚

1月22日,消息人士透露,中国平安1600亿元天量融资背后的海外收购标的早已选定。纳入平安管理层视线的,乃是英国最大的保险公司——保诚集团(PRU.L,PUK.NYSE)。

据该人士称,中国平安计划将自A股市场融得的约1000亿人民币的现金,用于购入保诚集团的部分股权。

受美国次按风暴侵袭,保诚集团股价已接近17个月以来的最低点,在上周五(1月18日)全球金融股暴跌的背景下再挫5.84%,收报5.965英镑,较2007年5月高位时已跌去26.81%。

依此市价计算,目前保诚集团的总市值约140.30亿英镑(按当日汇率,折合1973.57亿元)。如此若按传闻中所述的千亿收购资金,中国平安有望获得超过50%以上的股权。

值得一提的是,近年来帮助中国平安在中国保险市场取得众多成就的该公司首席保险业务运营官梁家驹,加盟平安之前便是保诚集团大中华区总裁。梁在保诚期间,曾领衔后者进入中国台湾地区市场,并与中信集团合资,设立信诚人寿。凭借大中华区的快速发展,梁将保诚带动成为在亚洲市场仅次于美国国际集团的欧美保险公司。

但据保诚集团亚洲区高层表示,昔日导致梁出走平安的一个非常重要原因便是现任保诚全球CEO Mark Tucker的信任危机。但若收购事项完成,双方也不排除冰释前嫌,在商业立场上重新合作的可能。

事实上,近年以来,围绕保诚集团的各种收购事件此起彼伏。包括美国大都会人寿、英国英杰华保险在内的众多保险巨头都曾表达并购意向。其中备受业界关注的是2006年英杰华拟以170亿英镑作价的收购计划。但这一意向在当年3月下旬被保诚方面否决,并发布声明称对保持公司的独立性满怀信心。

对于近日爆出的中国平安拟收购部分股权传闻,上述保诚亚洲区高层表示难以判断。但该人士称,与英杰华不同,中国平安作为亚洲企业进行收购,很难拿到控制性股权。相信向中国平安出售非控制性的少数股权是可以接受的,目前保诚在亚洲区业务(PCA)已有相当规模,两者之间有较大的合作空间。

新华未了情

此外,1月22日香港市场中国财险(2328.HK)的股价暴跌似乎也向市场传达了有关中国平安并购的消息。

受次按危机波及,当日香港市场金融股普遍出现较大跌幅。但出人意料的是,从事一般保险业务的中国财险竟在跌幅榜上位居榜首。午间跌幅一度高达21.96%,收盘时虽有回升,但收报于7.20港币,急挫19.73%。

多位香港基金界人士称,导致中国财险如此急跌的原因乃是新华人寿股权收购或生变数。

2007年中国第五大寿险公司新华人寿爆出内部人控制案后,市场传闻保险保障资金接手的新华人寿股权将在合适时机转手予中国财险,旨在补足其缺失的长期保险业务部门。据接近中国人寿的消息显示,甚至同城的中国人寿资产管理公司也在2007年下半年建仓大量中国财险股份。于是中国财险股价暴涨,短短不到四个月的时间,便从不足5港币,蹿升至17.92港币高点。

如今时过境迁,来自海外投行的消息称,中国平安或将在很大程度上代替中国财险去接手保险保障资金所持有的新华人寿股权。

事实上,知情人士透露,早在2007年初新华人寿内部人控制事件全面爆发之前,中国平安便已着手收购其股权的准备,并在内部代号“小天鹅”。对于这一项目,中国平安向包括宝钢集团在内的原新华人寿股东给出每股高达10元的收购价格,并向宝钢集团等大股东许以高比例战略配售的附加条件。而同期市场上新华人寿法人股的拍卖价格仅在6元左右。

中国平安的目的旨在将新华人寿变成自身旗下的另一间寿险专业子公司。但高价策略依然受挫,遭到原股东的集体反对,于是偃旗息鼓。
参考资料:www.gutx.com/news/gsjj/74871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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