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高手帮帮忙 关于国内外债务重组研究情况的问题
一、国有企业债务重组模式的比较评析
近些年,经济理论界先后提出了国有企业的多种债务重组
模式,按重组主体的不同可分为三类,一类是以银行为主体的
重组模式;二是以财政为主体的重组模式;三是以中介机构为
主体的重组模式。现对这三种债务重组模式及其实际应用进行
分析。
(一)以银行为主体的债务重组模式
这种模式的中心思路是发挥银行在国有企业债务重组中
的作用,用银行呆账准备金或银行的资本金冲销一部分破产企
业、资不抵债企业的债务,即银行销债。
1.实施银行销债方案的理论依据及内容。国有企业债务中
有相当一部分是源于银行本身信贷管理不严所致,鉴于专业银
行和国有企业所有者主体的同一性,专业银行为国企改革承担
部分成本也是应该的。另考虑到国有专业银行从1992 年起建
立的贷款呆坏账准备金计提制度,但同时银行对这笔呆坏账准
备金又无法正常使用,而是年末按核算规定转为利润上缴中央
财政。这样的操作表面上是增加了财政收入,但实际上是虚假
的,是财政以行政权力从银行和企业转移出去的一部分利益。
因此,银行有必要也有可能合理使用银行提取的呆坏账准备金
对企业债务进行适度核销,是适合企业和银行需要的一种操作
简单的债务重组途径。
2.银行销债方案的政策效果评析。尽管以银行为主体的债
务重组模式操作相对简单且适合企业和银行需求,但实际收效
甚微。从一方面来看,由银行核销企业债务的“度”是有限的。按
国家关于专业银行计提呆坏账准备金的规定细则测算,2004
年应计提385.23 亿元,而同期国有银行不良债务有8 000 亿元
以上,这意味着即使足额提取呆坏账准备金,使其达到贷款余
额的1%,但相对于高达25%的不良贷款而言,也只是杯水车
薪。另一方面,即使在银行呆坏账准备金的额度内,也不能轻易
豁免各企业的债务。在不能保证不再形成新的不良债务的时
候,就不具备解决原有债务的条件;反之,如果进一步形成借了
钱不还的状况,情况就会更糟。因此,在研究减免不良债务时,
必须要建立新的机制。无论是全部还是部分免除企业的债务,
其前提条件是,通过债务的免除要促进企业的整顿、结构调整
和竞争能力的提高。免除债务只能是涉及具体的企业,即根据
企业的个案来决定,而不是笼统地进行。
(二)以财政为主体的债务重组模式
这种模式的核心是财政通过举债向企业注资,从而增加企
业资本金、减少企业对银行的负债,即财政注资。
1.实施财政注资方案的理论依据及内容。在国有企业的负
债结构中,由于体制和政策性原因给国有企业造成的财政性负
债(比如因政策性亏损所侵蚀的企业资本金但财政并未拨款弥
补的款项)占有相当大的比重,这部分财政性负债理应由国家
注资来消化,而向企业注资的资金来源可以是财政拨款、级差
地租、所得税返还、加速折旧、发行股票和债券、出售国有中小
型企业的变现收入等。为解决国有企业的债务问题,国家自
1994 年7 月1 日起曾试点实施了国有工业企业补充生产经营
资金的办法,要求企业在提取盈余公积金之前,将税后利润的
一定比例用于补充企业的生产经营资金,并在此基础上,由同
级财政部门将企业上缴所得收入的15%拔给企业用于补充生
产经营资金。在实际试点过程中,很多城市采取了将所得税百
分之百返还给企业的办法。
2.财政注资方案的政策效果评析。从现实的实施力度来看,
以财政为主体的债务重组模式收效甚微,这首先应归因于财力
的制约。
据专家的估计,如果保持国有经济现有的行业和企业分布
状况不变,完成国有企业的债务重组,使国有企业基本具备在
市场上平等竞争的条件,国家财政至少需要投入1.5 万亿元,这
样巨额的资金需求,依靠国家现有的财政力量显然是很难满足
的。再者,企业有优势企业和非优势企业之分,若没有什么“市
场价值”的非优势企业得到过多财政注资,实际上是高估了其
价值,使它们占了优势企业的便宜,并助长了不良企业依靠国
家财政不思进取的恶习,产生“格雷欣效应”,优势国有企业被
非优势国有企业拖垮,结果存留下来的多是一些负债累累的非
优势企业。因此,财政注资模式不可能适用于全局性的国有企
业债务重组,只能运用于个案。
(三)以中介机构为主体的债务重组模式
这种模式的核心是通过中介机构注资与债务购买,增加企
业股本的同时,减少企业对银行负债,其实质是通过中介机构
将银行对企业的债权转化为中介机构对企业股权,即债转股。
1.实施债转股方案的理论依据及内容。不良信贷资产对银
行来说意味着巨大的机会成本损失,以一定的折扣率转让其债
权,诚然会给银行带来损失,但只要折扣损失小于机会成本损
失,银行就愿意向中介机构转让债权。鉴于专业银行不能直接
对国有企业持股,银行与企业间的“债权- 股权”直接转换受到
制约,政府财政也不可能拿出数千亿元资金在企业内部实现
“债务-股东”的转化,利用中介机构参与国有企业的债务重组,实
行国有银行债权转移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再由金融资产管理
公司将债权转化为对国有企业股权的“债转股”,应该是比较现
实的选择。这样的转换对于债务企业而言,其资产负债状况会
得以改善,企业信用水平和抵御风险的能力也会得以提高;对
于国家而言,债权资本化有利于其转变政府职能,而且只要债
务企业的亏损状况得到改善进而盈利,国家作为股东之一,其
收益也会有所增加。
2.债转股方案的政策效果评析。引入中介机构对国有企业
债务进行“债权- 股权”转换,可以起到以下作用:一是解除国
有企业不良债务的同时进行企业改制,通过中介机构的介入,
改变原有国有企业国家单一所有的股权结构,将国有企业改
造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二是可以消除专业银行的
不良债权,优化银行资产负债结构,为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转
变创造条件;三是通过中介机构参与“债权- 股权”转换,可以
塑造一大批资本市场的投资主体,从而为我国资本市场的形成
与完善奠定基础。这样,中介机构类似于一个制度改革与创新
的转换器与驱动器,其功能体现于通过吸纳闲置的资金,对旧
制度进行重组与改造,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起新的制度与新的运
行机制,从而赋予国有经济新的生机与活力。以中介机构为主
体的重组方案即债转股,应成为我国国有企业债务重组的主导
模式。
二、关于国有企业债务重组模式选择应用的几点
建议
国有企业债务重组的核心问题,一是由谁来主导重组,即
重组的主体,二是依托什么样的机制来重组,重组者的定位与
培育、重组所依托的市场机制和政府机制及其耦合,是决定其
成败的关键因素。结合前面对几种债务重组模式的分析,现就
国有企业债务重组模式的选择应用提出四点建议。
(一)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创新债务重组模式
当前国有企业债务重组模式主要趋向于行政主导模式与
市场主导模式相融合的新模式,多种创新模式相继出现。债务
重组双方不必拘泥于某种债务重组模式,可根据债务重组的相
关法规、债务重组企业的实际情况及所处的经济背景选择有利
于重组的资本及股权市场,在各级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
指导与协调下、在资产评估及法律机构的配合下,创新债务重
组模式,以尽可能少的代价和高效率实现债务重组。比如,一些
特定的国有企业可以考虑选择政府通过出资成立新公司从银
行贷款支付购买国有企业资产、国有企业通过向新公司转让资
产取得价金以偿还银行债务的购销式债务重组模式。
(二)考虑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加强对债务重组各个环节的
控制
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的债务承受能力不同,应考虑切实可
行的债务重组方案,也可以考虑通过第三方来提出债务重组方
案,并对其方案进行可行性论证,使得债务重组方案具有可操
作性。同时,要加强对债务重组中重要环节和很多重要因素的
控制,在细节方面不认真严谨,国有企业的债务重组就有可能
失败。首先,债务重组真正实施之前,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重组
协议的鉴定是十分重要的环节。其次,在进行债务重组的过程
中,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加强沟通,及时解决出现的意外情
况,互相谅解、互相帮助,才能够使债务重组有利于双方的最大
利益。
(三)以债务处理为契机,围绕大公司、企业集团,重塑银企
关系
债务重组必须考虑银行的地位与作用,在银行与国有企业
之间构造正常的委托代理关系,在公司治理结构的建立和健全
过程中,应积极发挥银行的作用。考虑到银行的资产质量和资
本充足率,在实行“债权- 股权”转换,把一部分债务转换为银
行持股时,应首先选择经营状况和资产负债状况较好的企业进
行试点,总结经验。由于国有大型企业(集团)一般符合这种条
件,建议在企业集团首先突破,实行银行参股,建立银行与企业
的利益共同体。当然,允许参与企业决策、持有企业股票也需要
一个条件,就是银行自身必须改革,商业银行真正摆脱政策性
贷款,实现公司化、商业化。而为了防止银行的不良行为,可以
采取另外的方式,如加快银行体制改革,加强中央银行对商业
银行的监管。
(四)重视多种债务重组具体方式的综合应用
债务重组的具体方式多种多样,各种方式都有自己的优点
和缺点,更重要的是我们应该重视多种债务重组方式的综合运
用。除了采用债务豁免、以非现金资产清偿、控股股东代为清
偿、债权转为股权等方式,我们要重视利用债务展期的方式进
行债务重组,例如企业之间也可利用金融机构的办法,将债务
先“挂”起来,进行债务展期(Debt extension),等债务人有实力
后,再行协商清偿。例如,中航油在经营石油衍生产品亏损5 亿
多美元后,其中的1.45 亿美元债务就与债权人达成了展期协
议。很多专业咨询公司提供的高额收费的债务重组方案,其关
键点往往都在于多种重组方式的综合运用,甚至提供融资帮
助,不仅可以照顾债务人的清偿能力,还可以照顾到债权人的
接受能力。
国有企业债务重组是企业改革的一项配套的后续工作,由
于需要重组的债务规模庞大,原因复杂,受到财政资源和金融
资源的约束,我国国有企业的债务重组很可能是一个长期的过
程。债务重组不仅要顾及改革的方方面面,还要考虑到经济发
展、社会安定等方面,应制定相互较为逻辑一贯的配套政策,减
少不利影响。
『贰』 听说永泰集团子公司永泰能源债务重组债务重组已进入冲刺阶段
是的,亲可以去搜下相关的报道,说是力争年内完成。如果有不明白的,可以直接追问哦
『叁』 三九集团进行债务重组是利用的公允价值还是账面价值计量属性
1、以库存材料、商品产品抵偿债务
债务人应视同销售进行核算。企业可将该项业务分为两部分,一是将库存材料、商品产品出售给债权人,取得货款。出售库存材料、商品产品业务与企业正常的销售业务处理相同,其发生的损益计入当期损益。二是以取得的货币清偿债务。但在这项业务中实际上并没有发生相应的货币流入与流出。
2、以固定资产抵偿债务
债务人应将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该项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和清理费用的差额作为转让固定资产的损益处理。同时,将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应付债务的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营业外收入。债权人收到的固定资产按公允价值计量。
3、以股票、债券等金融资产抵偿债务
债务人应按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转让金融资产的利得或损失处理;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与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利得。债权人收到的相关金融资产按公允价值计量。
『肆』 急求英语大神帮我翻译一下英语摘要不能谷歌翻译的学校不通过
急求英语大神帮我翻译一下英语摘要不能谷歌翻译的学校不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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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小伙伴们知道永泰集团旗下永泰能源债务重组现在到哪一步了
董事长王广西最近才做了相关回应,称债务重组已进入冲刺阶段,力争年内完成
『陆』 佳兆业破产原因
一、破产的原因
破产原因,也称破产界限,指认定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当事人得以提出破产申请,法院据以启动破产程序、作出宣告破产所依据的法律事实。破产原因也是和解程序与重整程序开始的原因。对破产原因规定之宽严,不仅体现出对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之平衡及保护倾向与力度,而且可能影响到失业人数与社会秩序等诸多方面,所以破产原因的规定对新破产法的实施效果会产生重要的影响。
关于企业破产的原因,我国新旧企业破产法有不同的表述: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条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此规定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还债,债务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还债。此规定适用于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此规定适用于不但适用于企业法人,而且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
二、关于破产原因的分析
破产法试行对破产原因规定了三个条件:1)经营管理不善;2)造成严重亏损;3)不能清偿至期债务。此破产原因中什么样的情况才算“经营管理不善”;“严重亏损”如何衡量等都太抽象,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一直很难认定和操作。民诉法第十九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中关于破产原因规定了两个条件:1)因严重亏损;2)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同样也具有不易界定、缺乏可操作性等弊端。新《破产法》对破产原因规定了两个条件: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2)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此规定有助于改变过去实践中一直难以认定和操作的问题。
从以上三种破产原因的不同表述来看,新破产法对破产原因的表述更加科学,破产申请的门槛大大降低。新破产法的破产原因去除了“经营管理不善”、“严重亏损”等实践中难以把握的内容,更加强调“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这一原因,同时考虑到其他情形,如,当债务人自身申请破产时,除了“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外,还要提供“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相关材料;而对于债权人申请破产时,新《破产法》要求的就不是特别严格,只要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客观上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就可以了,而不必考虑债务人是否“资不抵债”。相对于前两种情形,“债务人有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更易认定,其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因此,从司法实践上来讲,新《破产法》的破产原因将更容易把握、更具操作性。
『柒』 粤海集团当时为什么需要债务重组
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债权人能尽快的收回货款的一种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