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证券投资现在什么情况
随着基金管理规模的不断扩大,基金已然成为目前中国证券市场上最重要的机构投资者之一,其投资理念、投资取向、投资风格和管理水平,对证券市场的走势,乃至整个市场的结构化和制度化的完善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但不仅仅如此,时至今日,基金行业的发展意义,已经不是仅仅关乎一个行业的发展,其在我国金融领域中的作用已经越来越显现出来,在我国现代证券市场框架和金融体系结构日趋完善的形势下,基金行业正肩负着引导形成我国证券市场的理性投资文化、促进我国金融结构的调整以及完善我国社会化养老保险制度的历史使命。 一、发展五年:基金行业已初具规模, “ 市场中坚 ” 地位已经确立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经过 5 年多突飞猛进的发展历程,管理规模不断扩大,已经积累了一定的集合资产管理经验,基金品种也在不断丰富和完善,与此同时,证券投资基金除股票市场之外,已经涉足债券市场,货币市场基金也呼之欲出。中国证券市场经过几年的调整,市场进入了机构投资者时代,以基金为主的机构投资者已经成为市场的新生代力量,其管理能力和经验的沉淀和积累、管理资产的市场份额比重增大,以及其投资文化在市场中显示的 “ 示范效应 ” ,使得证券投资基金已经在中国的资本市场上基本确立了 “ 市场中坚力量 ” 的地位。 从数量上看,目前已开业的基金管理公司 31 家 , 已经发行的证券投资基金 96 只 , 总规模达到 1641.61 亿份 , 占两市 A 股流通市值超过 12% ,其中开放式基金首发规模累计超过 1000 亿份,从规模和资金量上看,基金已经成为证券市场上重要机构投资力量;从投资者认同度上来看,基金 5 年累计分红 270 亿元,年均分红收益率达到 10.17% ,为投资者认识基金管理人管理水平提供了初步的基础,投资者对基金认同度大大提高,奠定了基金行业发展的市场基础;从管理经验来看,经过 5 年多的积累,基金管理公司培养和汇聚了大批专业人才,同时随着基金行业国际化进程步伐的加快,目前已经成立和批准设立了 6 家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这将大大促进中国基金业进一步借鉴国外的先进管理经验,加快基金行业按照国际标准来规范和发展。而同时,基金管理公司也无疑是目前中国证券市场上资产管理流程最为规范,科学化程度最高,使用国际先进管理经验最多的专业资产管理公司。 二、倡导理性投资文化,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中国基金行业已经成长为中国证券市场上一个重要的部门,其投资管理的取向将会越来越多地影响到整个市场的运行规律,而当前中国证券市场面临的诸多发展瓶颈问题,将使基金行业由此肩负起推动整个资本市场进行健康的嬗变和发展的使命(而这些和基金的商业化取向也不矛盾),与此同时,这也是基金行业自身进行完善和迅速发展的契机。 1 .基金投资理念力促我国证券市场价值评估体系建立 在国外成熟市场中,基金始终引导着市场主流的投资理念,无论是向新型成长行业、向高成长的新兴市场,还是向国内绩优蓝筹股投资,基金始终伴随着先进的产业理论和管理思想,走在经济发展和改革的最前沿,力图领先于经济周期进行资产管理。我国的基金行业伴随着中国证券市场大起大落的五年多的发展,从赖以政策倾斜到 “ 自食其力 ” ,从助长投机行为到倡导理性投资文化,基金逐渐成为我国证券市场上主流投资理念的代言人,为确立我国股市理性投资文化的地位在逐步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我国证券市场在发展之初,我国证券市场表现出了所有新兴市场所具有的特征:价值投资基础脆弱、市场波动巨大、概念炒作、投机盛行。特别是在 1993 - 1994 年之前,中国股市还处于试点阶段,市场的制度建设和监管刚刚起步,但是随着股票投资观念的启蒙,加上股市财富效应的迅速传播,掀起了一股投机热潮。由于市场规模较小,供求关系严重失衡,一些 “ 庄家 ” 利用资金和信息优势在市场中兴风作浪,股市指数波幅巨大。这样的市场状况下,公司股价的涨跌与公司基本面脱节,股价的涨跌仅仅伴随着筹码的集中和扩散过程;而散户等普通投资者则依靠四处打探消息和凭借技术分析法期望能够获取市场的超额收益,当时大部分券商的投资服务还停留在股评的形式上,股票市场的价值和价格衡量体系尚处于萌芽状态。 到 1996 年- 1997 年券商引领的理性投资理念才开始启蒙,四川长虹和深发展为代表的绩优高成长股受到市场追捧,以静态市盈率为标准的相对价值法开始得到市场的认同,并随之开始出现市场理性的股票定价衡量体系。超常规发展以基金为代表的机构投资者的政策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出台的,可以说,规范后的证券投资基金从诞生之日起,除了其存在的集合投资、专业理财、丰富投资渠道等自然功能外,同时身兼了倡导理性投资文化,促进市场投资者结构合理化,将股票市场从大比例波动、定价评估体系不合理、制度不健全的投机市场引领入具有成熟投资理念,以理性价值投资为主流的机构投资者时代的发展道路的使命。 近年来,以基金和券商为主的机构投资者队伍迅速壮大,使市场的投资者结构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从而使以散户为主的投机市场正逐步过渡到机构投资者为主体的证券投资时代,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流程科学化管理、信息调研优势以及人力结构优势为其价值投资理念搭建了技术平台,基金倡导的 “ 以研究为主导、证券资产价值发现成为推动股票价格上涨的唯一推动力 ” 正在成为市场的主流投资理念,并逐步取代过去盛行的投机之风。 2.基金投资理念的形成:从一开始就引入了国际先进的投资方法 从我国基金业的发展历史来看,国内的基金管理者从一开始就引入了国际先进的投资理念和方法进行资产管理。 1999 年 -2000 年证券投资基金首次引导的网络科技股行情,深受了美国 NASDAQ 市场对科技股的追捧和对成长性投资的热情;今年上半年基金再次以价值投资为主线推动的局部牛市行情,同样是借鉴了在“新经济”泡沫破灭之后,价值投资思路重新占有国际投资市场的主导地位的经验。在投资方法上,基金也是国内最先使用计量模型和数理工具进行投资决策和风险控制的机构,目前几乎所有的基金公司都在运用现代投资理论进行组合投资管理。利用数理工具筛选出来的股票池也力图严格过滤亏损股、市盈率过高和市净率过高的高风险股票,同时,国际通用的定价模型和公司分析方式的运用,使得基金管理人促使股票价格和价值评估体系的建立和统一的同时,在技术上支持了投资文化的建立。 基金作为具有特殊管理形式的利益主体,其投资行为具有天然的趋利性,并不会主动或有意识地承担稳定市场、倡导理性投资理念的功能。但是,随着市场格局的变化,基金和券商等机构投资者管理的资产规模越来越大,过去借助信息不对称和资金优势进行的机构与散户之间的博弈格局逐渐消失,加上监管力度的加强,私募基金等灰色基金的运作成本越来越大,这使得整个市场投资者结构出现机构化格局,博弈行为更多地在机构投资者中间展开。过去机构与散户之间的筹码竞争和筹码接力关系演变为机构之间的均衡博弈,信息的非对称性普遍存在于机构之间,更为重要的是,上市公司同机构的对应关系变得相对松散,经常会出现多家机构都同时看好一家公司的情况,从而任何一家机构都很难单独地影响某只股票的价格。这样的机构博弈市场特征促使基金为取得竞争的优势,更倾向于在公认的价值和价格评估体系下,最大地利用信息,以投资价值的标准,发现投资机会。这样的市场格局和基金的投资行为更有利于推动市场价值判断体系的形成,一旦形成主流投资理念,则建立了理性的投资文化。 根据今年半年报的统计,基金在构建投资组合时,其选股特征有以下二点:( 1 )基金选择的股票业绩普遍较好,今年 6 月底基金持有市值最大前 50 只股票(持有市值占基金股票总市值的 62% )的平均每股收益为 0.4228 元/股,净资产收益率 11% ,均大大高于市场的平均收益水平。( 2 )基金普遍偏好大盘股,上述 50 只股票的平均总股本为 36.85 亿,平均流通股本 4.79 亿股,同样高于市场的平均水平。 从国外成熟市场的情况来看 , 机构投资者选择投资的上市公司一般具有以下特点 :(1) 大市值; (2) 更好的流动性特征; (3) 过去一年中涨幅较小; (4) 较小的帐面 / 市场价值比例。而且这些特征在一个相当长的时间里是稳定存在的。从实证分析中可以看出 ,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策略基本上与这些国际普遍的原则是一致的。基金更多的是从上市公司成长、国民经济发展乃至于国际经济政治形势等较高的视野层次上 , 深入挖掘上市公司的发展潜力 , 从而为这些公司进行合理定价。一旦找到价值被低估的目标 , 往往会积极买入 , 中长线持股 , 等到市场价格上升 , 而且一旦达到事前评估的价格水平 , 就会考虑是否立即抛售,这样的定价和操作机制有助于股票的价格始终围绕着价值中枢波动,大大降低了市场的投机性,在大量基金等机构投资的参与下,证券市场才有可能朝着稳定化成熟化的方向发展。 3 .基金代表流通股东利益对上市公司行为的影响已经开始形成 随着市场化进程的逐步加快,基金一方面作为集合资本的代表去维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另一方面,由于利益的交叉,在许多制度性不合理的问题上,基金更是代表了广大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在当前我国股权割裂的二元股权结构下,证券市场制度安排使流通股股东受到了权益侵害,但是,这种状况除了限于理论界的讨论之外,长期被市场漠视。随着基金等机构投资者的壮大,在资本集合的作用下,开始成为中小投资人的利益的代言人。去年 7 月中兴通讯推出增发 H 股议案就遭到了基金的反对,由于 A 股和 H 股两个市场的割裂和定价机制的不同,增发 H 股势必会以牺牲 A 股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公开资料显示,基金在半年报中持有的 6.3 亿元市值的中兴通讯流通股,到了年底中兴通讯已不在基金重仓股之列,其间股价也随之下跌超过 50% 。近期招商银行拟发行百亿可转债的议案同样遭到基金联盟的一致反对,在股东大会上,基金联盟代表正式提出了否决发行可转债议案,同时要求股东大会将流通和非流通股表决分类统计,由于持有股权的严重悬殊,这样议案最终未获通过。 这二个案例中,在股权割裂引发制度缺陷的现状下,基金代表流通股股东虽然无法对上市公司的决策产生影响,但是,与过去流通股东的意见长期受到漠视相比,至少上市公司已经不能完全忽视基金的意见,必竟最终以 “ 用脚投票 ” 的方式解决问题是无益于市场各方的利益的。 由于股权割裂,国有股一股独大的情况,使得我国大多数上市公司冶理结构严重失衡,股东大会形同虚设,中小股东的权益没有任何制度上的保障。这样的状况已经存在长达十余年,由于权益各方面的地位失衡,使得解决之道只能寄希望于管理层出台,但制度建设并非一朝一夕之功,从而变得遥遥无期。而随着基金行业的壮大,上市公司的经营决策层也无法完全漠视基金的意见,使之日益成为目前制度缺陷下流通股东的权益代表,必将更进一步成为推进制度建设的中坚力量。 三、分流储蓄资金,促进金融结构调整 我国的金融结构目前还处于相对失衡的阶段,超过 10 万亿的资金长期滞留在银行,有效的流动机制的欠缺难以达到社会资源的最优配置。长期来看,在商业银行的经营中,一方面不断增加的居民储蓄存款的到期还本付息对商业银行财务状况形成了 “ 硬约束 ” ;另一方面,高额的储蓄资金同时给银行带来了较大的经营压力,迫使银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贷款发放量急剧增长,实际情况是:今年上半年,货币信贷增速加快,广义货币 M2 余额为 20 . 5 万亿元,同比增长 20 . 8 %。这造成的局面是社会大量资金资源都集中在银行,再由银行单一机构来推动资金流动,这使得全社会的经营风险大部分都施加在商业银行上,据统计,目前我国的间接融资比例已经超过了 90% ,这不仅加大了商业银行的财务风险,同时也给整个经济领域造成严重影响,分流储蓄资金成了金融结构调整的重要任务。 针对人民币较高的储蓄余额和较快的增长速度,政府曾出台许多相应措施把居民储蓄引入证券市场或消费领域,例如,经过 8 次降息以后,银行利率已经降低到一个相对较低的水平,一年期银行存款利率为 1.98% ,扣除了 20% 的利息税以后,实际利率只有 1.58% ,但是这样的措施并未取得预期效果,储蓄余额依然以较高的速度不断增长,其原因除了我国近年来持续保持着良好的经济形势外,另一个重要原因在于目前金融投资工具的匮乏。虽然目前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债券市场都初具规模,但是市场规范化程度、制度建设的相对落后都将制约资本的合理流动。改善这样的状况并不是一朝一夕能够实现的,但证券投资基金作为专业性、代理性的机构投资者,发挥着证券市场和社会资金的桥梁作用,应该能够承担分流储蓄,促动金融结构调整的历史性重任。 从我国储蓄结构来看,占储蓄账户总数约 20% 的储户为高收入居民,而占储蓄账户总数约 80% 的储蓄者为低收入居民。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转轨和经济结构调整时期,就业矛盾及与之相关的社会保障体制改革是社会面临的难题,人们在考虑收入的支配时,有较强的防患意识。因此,我国绝大多数居民储户是风险厌恶型投资者,只有在保证投资安全的情况下寻求收益才是他们的投资需求。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尚不能有效地服务于居民储蓄的投资理财需求的主要障碍之一是低风险品种的缺乏,没有安全性可以银行存款相比拟的投资品种,很难将银行存款吸引到资本市场中来。 从我国证券市场的投资品种来看,近 10 年来,我国金融业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但为居民储蓄增长提供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匹配的投资产品明显不足。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上的可交易品种,大约 80% 为高风险产品,只有大约 20% 为低风险产品,这明显与我国居民为了 “ 养老、住房、子女教育 ” 为主要目的的安全增值的投资理财需求相矛盾。众所周知,在一个合理的金融产品结构中,低风险品种应占有主导地位,目前美国共同基金的高风险产品与低风险产品的比例大约为 1 : 3 ,满足了大多数以安全增值为主要目标的理财需求。因此对我国的基金业而言,应当侧重发展一些低风险的基金产品,吸引对投资安全需求较高的低风险偏好的投资者的广泛参与,逐步实现对巨额的银行储蓄的有效分流,使更多社会资金纳入到基金代理运作的轨道。 目前我国有些低风险投资品种,如债券回购及一些企业债,只在银行间市场进行交易,普通居民很难涉足;另外正在推出的银证理财计划、信托产品等,又存在着地域性、募集性等限制,一些法律障碍也还存在,难以更大规模起到分流储蓄的历史作用。公募的证券投资基金的集合投资功能不仅能够参与不同市场的交易,同时在监管性、信息披露的透明公开性等方面占据优势,它应该是最贴近中小投资者的投资品种,是未来储蓄分流的的主力军。 随着规模的不断扩大和品种的不断创新,基金正越来越成为投资者认同的投资品种,无论是普通家庭的投资者,还是丰富财务结构的企业投资者,随着基金管理者不断的成熟化、技术化和专业化,近年来对于基金的认识也从过去等同于股票投资的投机工具转变成为视基金为实现理财功能的投资工具。随着低风险产品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基金品种成为银行储蓄的可替代工具,基金将实现资本市场和银行储蓄资金的桥梁功能,有效分流储蓄资金,促进社会资本的良性流动。 四、从技术上和制度上支持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完善和建立 我国目前面临的人口老龄化和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不健全的矛盾,使得多层次发展社会化的养老保障体系迫在眉捷。目前我国借鉴了发达市场的经验,初步建立了 “ 国家基金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商业保险 ” 三个层次的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而且制定了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达 60% ,企业年金替代率达 20% 的目标。 从发达市场的历史经验来看,社会化发展是建立建全养老保障制度的重要保障。例如美国的 401 ( K )计划,香港的强积金计划,都推动了以自愿性为基础的社会化养老体系的建立。在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市场中,基金业的发展和社会保障体制的发展走过了一条相互依存、共同繁荣的道路。佐证了不仅社会的养老保险体系的完善为基金提供了制度性的资金来源,同时,基金业的专业化发展,又为社会保障体系提供了技术上和制度上的支持。 我国的社会化的养老保障事业发展相对落后,这同我国老龄化趋势形成了严峻的矛盾。目前我国社会化养老体制尚不能覆盖广大农村人口与日趋庞大的流动人口,也没有充分覆盖城市人口中的广大中低收入者。企业年金覆盖范围太小,积累基金有限,至 2000 年年底,企业年金覆盖人数 560.33 万,占基金养老参保人员的 5.3% 。与此同时,社会保障资金的投资营运也不是很理想,所起作用非常有限。随着人口老龄化趋势的不断加强以及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的不断下降,客观上要求企业年金发挥越来越大的补充作用。 从美国社会化养老保障体制的发展历程来看,共同基金起到了保障美国社会化的养老基金制度完成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快速发展的作用。 401 ( K )计划的实施从中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该计划是根据 1978 年美国国内税法 (Internal Revenue Code)401 ( K )条款的规定所确立的一种雇主发起养老计划 (Employer-sponsored pension plan) 。自推出以来,由于其在税收、管理、投资运作等方面的一系列优势而得到了非常迅速的发展,日益成为美国养老计划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份。从 1990 年到 2000 年底,通过 401 ( K )计划积累起来的资产由 3850 亿美元迅速增加到 17120 亿美元,年均增长 18% ,占整个美国养老计划的比重 9.2% 增长到近 15% 。至 2000 年底,美国已有超过 30 万家企业、 4000 余万名员工参与了 401 ( K )计划。这使得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迅速完善和建立起来,养老基金资产以几何级数迅速扩张,目前的规模已经超过了美国全年 GDP 的总值。 由于企业年金的建立与基金本养老金不同,它更强调自愿性,因此只有保持较好的盈利性和安全性,才能吸引员工加入。这就要求企业年金实行市场化运作,以提高基金营运的收益。在美国,对基金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来说,作为 401 ( K )的服务提供商,他们的专业化和规范化的理财服务,为养老基金提供了丰富多样的基金产品,以满足不同的需求,从而为养老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在制度上和技术上提供了支持。在我国,企业年金的发展才刚刚起步,目前年金的运作交由 “ 经办机构 ” 管理,该机构集帐户管理、投资管理、基金资产保管于一身,而且只接受政府监管机构的单一监管,这样的机制非常不利于企业年金的发展。 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在 5 年的发展历程中,逐步针对居民养老等需求开始推出一些低风险的产品,部份弥补了社会养老体系不发达的缺陷。如果将基金管理纳入企业年金发展的计划中,基金公司不仅将会提供尽量丰富的基金产品,以满足不同的风险度要求,同样,也会针对不同地域、人口统计状况、企业的行业特征、发展前景等为不同的客户提供个性化的基金产品。只有这样,才会吸引越来越多的员工加入年金计划,从而推动社会化养老体制的大力发展。 从另一方面来看,社会保障制度的建全也为基金等金融机构提供了重要的资金来源和业务收入,是这些行业发展和壮大的基础。以美国为例, 2000 年底美国共同基金管理 401 ( K )计划的资产总额约 7660 亿美元,占 401 ( K )计划的 45% ,占共同基金资产总额的 11% 。在我国,通过基金参与社保资金、企业年金的管理,不仅将从数量上扩大基金的管理规模,同时,在为社会养老保险资金服务的过程中,还将进一步培育基金管理者低风险产品的投资管理风格,完善基金低风险产品线,从质量上提高基金管理能力。 目前我国企业年金受政策的限制,只能投资于国债和银行存款,还不能进行市场化投资,虽然在安全性上有充分保障,但其收益却不理想,这并不利于企业年金的发展,同时也是建全社会保障体系的一大障碍。因此我们有必要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加强企业年金在资本市场的投资,使其更好地增值。以美国的经验来看,过去 50 年间,美国养老资金在股市中的投资从基本禁止到允许投资,并且投资比重不断提高,目前公营部门养老基金的投票投资比重已超过 50% ,便得养老资金成为美国股票市场上最主要而且最稳定的资金来源之一。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迅速发展,机构投资者数量在不断增加,市场投资工具也逐步完善,这已经为企业年金进入资本市场创造了良好条件。 总之,从企业年金的发展总趋势看,企业年金基金的运营要走市场化的道路,依靠市场机制与市场竞争发展。而证券投资基金经过 5 年的发展,积累了专业化和科学化的理财经验,加上近年来快速增长的服务意识,已经具备了成为企业年金的投资品种的条件。可以预期,在政策上打通了企业年金和证券投资基金之间的资金融通渠道之后,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必将成为我国社会化养老保障体系建立和成熟的强大推动力,与此同时,社会养老保障体制为证券投资基金提供的制度性资金来源将成为基金行业繁荣的基础。
2.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董事资格
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发起人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
(二)注册资本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本规定的最低限额;
(三)公司章程符合有关规定;
(四)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五)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
(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经营区域不限于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第八条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投资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发起人或者股东。
保险公司员工投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应当书面告知所在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投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应当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取得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同意。
第九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代理”或者“保险销售”字样,且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中介机构相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除外。
第十条申请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全体股东或者全体发起人应当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向中国保监会办理申请事宜。
第十一条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分支机构包括分公司、营业部。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内控制度健全;
(二)注册资本达到本规定的要求;
(三)现有机构运转正常,且申请前1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
(四)拟任主要负责人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五)拟设分支机构具备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它设施。
第十二条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以本规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设立的,可以申请设立3家分支机构;此后,每申请增设一家分支机构,应当至少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20万元;其中,在住所地以外每一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首次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至少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
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注册资本已达到前款规定增资后额度的,可以不再增加注册资本。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注册资本达到人民币2000万元的,设立分支机构可以不再增加注册资本。追问谢谢,请问这是最新的规定吗?
回答经营区域不限于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全国性的其他资料一样,只是注册资本有变化。
这个法规是2009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
,下设分公司还需要追加注册资金吗?
回答经营区域不限于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以本规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设立的,可以申请设立3家分支机构;此后,每申请增设一家分支机构,应当至少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20万元;其中,在住所地以外每一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首次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至少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
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注册资本已达到前款规定增资后额度的,可以不再增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24号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已于2004年12月24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郑斯林
二OO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是指从事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的法人受托机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等补充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第三条从事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的机构,必须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取得相应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
劳动保障部负责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
第四条申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的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规定的内容与格式,向劳动保障部提出书面申请。
第五条法人受托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
(二)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1.5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
(三)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四)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
(五)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六)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七)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账户管理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二)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
(三)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四)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
(五)具有相应的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信息系统;
(六)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条第(五)项规定的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信息系统规范,由劳动保障部另行制定。
第七条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二)净资产不少于50亿元人民币;
(三)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
(四)具有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条件;
(五)具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六)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商业银行担任托管人,应当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第八条投资管理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受托投资管理、基金管理或者资产管理资格的独立法人;
(二)综合类证券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10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10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或者其他专业投资机构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
(三)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四)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
(五)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六)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七)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劳动保障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劳动保障部应当受理申请人申请。
劳动保障部受理或者不受理申请人申请,应当出具加盖劳动保障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正在接受司法机关或者有关监管机关立案调查的机构,在被调查期间,劳动保障部不受理其申请。
第十条劳动保障部受理申请人申请后,应当组建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专家按照专业范围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专家库由有关部门代表和社会专业人士组成。
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请人申请材料按照分期分类的原则进行评审,所需时间由劳动保障部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部认为必要时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根据申请人申请材料对申请人进行现场检查。
第十二条劳动保障部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及现场检查情况,会商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后,认定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并于认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证书》。证书制式由劳动保障部统一印制。
对于未取得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的申请人,由劳动保障部书面通知,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三条劳动保障部会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在全国性报刊上公告取得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的机构。
第十四条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的资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期限届满前3个月应当向劳动保障部提出延续申请。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保障部应当办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的注销手续:
(一)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依法接管的;
(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被依法撤销的;
(四)国家规定的应当注销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的其他情形。
劳动保障部办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的注销手续后,会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在全国性报刊上公告。
第十六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劳动保障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认定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并给予警告;申请人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
第十七条申请人采用贿赂、欺诈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的,劳动保障部会商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后取消其资格;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劳动保障部建立健全企业年金基金监管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对有关机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申请材料内容与格式》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申请材料内容与格式
一、申请材料目录与内容
(一)资格申请表
按劳动保障部统一编制的资格申请表填写(可从劳动保障部网站下载)。
(二)资源配置说明
1、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专用场所安全说明;
2、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相关设备和系统说明;
3、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信息系统流程、系统测试报告(仅适用账户管理人资格申请人);
4、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专业人员配置情况及人员简历。
(三)管理制度和流程
1、基本制度
(1)公司章程;
(2)公司治理结构及组织结构说明,若申请多项资格须对各项业务独立性做出说明;
(3)企业年金稽核和风险控制制度;
(4)企业年金管理专职人员行为规范;
(5)企业年金管理业务岗位设置及岗位职责;
(6)企业年金管理业务记录及档案管理制度;
(7)危机事件报告制度和处理流程。
2、法人受托机构资格申请人补充材料
(1)选择、监督、评估、更换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及其他中介机构的制度和流程;
(2)战略资产配置及投资决策制度和流程。
3、账户管理人资格申请人补充材料
(1)账户管理组织架构;
(2)账户管理业务制度和流程;
(3)客户服务制度和流程。
4、托管人资格申请人补充材料
(1)资金清算、支付能力及电子化水平等基本情况概述,确保资金清算安全、快捷的制度及措施;
(2)交易数据及财务数据管理制度;
(3)基金托管业务职责、权限和业务分工;
(4)投资管理风险评估程序、风险预警制度及投资运营监控系统。
5、投资管理人资格申请人补充材料
(1)企业年金基金投资与风险管理制度;
(2)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独立运作和管理制度;
(3)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制度。
(四)申请人自律承诺书
(1)承诺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2)承诺取得资格后,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诚信合法、勤勉尽责地从事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
(五)相关证明材料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国家业务监管部门出具的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国家业务监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函原件(限于法人受托机构或者投资管理人资格申请人);
4、国家业务监管部门出具的托管业务备案受理证明材料原件(限于托管人资格申请人);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近3年财务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6、律师事务所就申请人独立法人、公司章程等材料真实性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以上证明材料为复印件的均须加盖公司公章。
(六)业务可行性报告
二、纸张、封面及份数
(一)纸张
采用A4规格纸张,并用245×315毫米规格的硬皮夹子装订。
(二)封面和侧面
1、封面标注:“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XXX(如法人受托机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或者投资管理人)资格申请材料”、申请公司名称、申请日期等;
2、侧面标注:“XXX公司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XXX资格申请材料”。
(三)字体和页码
除固定格式外,其余材料标题字体为四号仿宋,正文内容字体为小四号仿宋,1.5倍行距。主要材料应当双面印刷,页码置于每页下端居中,字符大小为五号。按内容分章节安排页码顺序,例如:1-4、2-26、3-58或者1-4-1、3-1-2、3-4-21┉┉,章节之间应当有分隔页。
(四)份数
申请材料可以邮寄或通过劳动保障部网站申报。首次报送一式十二份,其中一份为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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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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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发起人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
(二)注册资本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本规定的最低限额;
(三)公司章程符合有关规定;
(四)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五)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
(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经营区域不限于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第八条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投资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发起人或者股东。
保险公司员工投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应当书面告知所在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投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应当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取得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同意。
第九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代理”或者“保险销售”字样,且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中介机构相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除外。
第十条申请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全体股东或者全体发起人应当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向中国保监会办理申请事宜。
第十一条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分支机构包括分公司、营业部。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内控制度健全;
(二)注册资本达到本规定的要求;
(三)现有机构运转正常,且申请前1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
(四)拟任主要负责人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五)拟设分支机构具备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它设施。
第十二条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以本规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设立的,可以申请设立3家分支机构;此后,每申请增设一家分支机构,应当至少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20万元;其中,在住所地以外每一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首次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至少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
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注册资本已达到前款规定增资后额度的,可以不再增加注册资本。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注册资本达到人民币2000万元的,设立分支机构可以不再增加注册资本。追问谢谢,请问这是最新的规定吗?
回答经营区域不限于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全国性的其他资料一样,只是注册资本有变化。
这个法规是2009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
,下设分公司还需要追加注册资金吗?
回答经营区域不限于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以本规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设立的,可以申请设立3家分支机构;此后,每申请增设一家分支机构,应当至少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20万元;其中,在住所地以外每一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首次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至少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
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注册资本已达到前款规定增资后额度的,可以不再增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24号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已于2004年12月24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郑斯林
二OO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是指从事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的法人受托机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等补充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第三条从事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的机构,必须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取得相应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
劳动保障部负责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
第四条申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的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规定的内容与格式,向劳动保障部提出书面申请。
第五条法人受托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
(二)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1.5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
(三)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四)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
(五)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六)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七)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账户管理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二)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
(三)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四)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
(五)具有相应的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信息系统;
(六)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条第(五)项规定的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信息系统规范,由劳动保障部另行制定。
第七条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二)净资产不少于50亿元人民币;
(三)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
(四)具有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条件;
(五)具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六)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商业银行担任托管人,应当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第八条投资管理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受托投资管理、基金管理或者资产管理资格的独立法人;
(二)综合类证券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10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10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或者其他专业投资机构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
(三)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四)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
(五)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六)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七)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劳动保障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劳动保障部应当受理申请人申请。
劳动保障部受理或者不受理申请人申请,应当出具加盖劳动保障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正在接受司法机关或者有关监管机关立案调查的机构,在被调查期间,劳动保障部不受理其申请。
第十条劳动保障部受理申请人申请后,应当组建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专家按照专业范围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专家库由有关部门代表和社会专业人士组成。
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请人申请材料按照分期分类的原则进行评审,所需时间由劳动保障部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部认为必要时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根据申请人申请材料对申请人进行现场检查。
第十二条劳动保障部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及现场检查情况,会商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后,认定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并于认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证书》。证书制式由劳动保障部统一印制。
对于未取得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的申请人,由劳动保障部书面通知,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三条劳动保障部会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在全国性报刊上公告取得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的机构。
第十四条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的资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期限届满前3个月应当向劳动保障部提出延续申请。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保障部应当办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的注销手续:
(一)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依法接管的;
(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被依法撤销的;
(四)国家规定的应当注销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的其他情形。
劳动保障部办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的注销手续后,会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在全国性报刊上公告。
第十六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劳动保障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认定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并给予警告;申请人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
第十七条申请人采用贿赂、欺诈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的,劳动保障部会商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后取消其资格;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劳动保障部建立健全企业年金基金监管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对有关机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申请材料内容与格式》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申请材料内容与格式
一、申请材料目录与内容
(一)资格申请表
按劳动保障部统一编制的资格申请表填写(可从劳动保障部网站下载)。
(二)资源配置说明
1、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专用场所安全说明;
2、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相关设备和系统说明;
3、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信息系统流程、系统测试报告(仅适用账户管理人资格申请人);
4、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专业人员配置情况及人员简历。
(三)管理制度和流程
1、基本制度
(1)公司章程;
(2)公司治理结构及组织结构说明,若申请多项资格须对各项业务独立性做出说明;
(3)企业年金稽核和风险控制制度;
(4)企业年金管理专职人员行为规范;
(5)企业年金管理业务岗位设置及岗位职责;
(6)企业年金管理业务记录及档案管理制度;
(7)危机事件报告制度和处理流程。
2、法人受托机构资格申请人补充材料
(1)选择、监督、评估、更换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及其他中介机构的制度和流程;
(2)战略资产配置及投资决策制度和流程。
3、账户管理人资格申请人补充材料
(1)账户管理组织架构;
(2)账户管理业务制度和流程;
(3)客户服务制度和流程。
4、托管人资格申请人补充材料
(1)资金清算、支付能力及电子化水平等基本情况概述,确保资金清算安全、快捷的制度及措施;
(2)交易数据及财务数据管理制度;
(3)基金托管业务职责、权限和业务分工;
(4)投资管理风险评估程序、风险预警制度及投资运营监控系统。
5、投资管理人资格申请人补充材料
(1)企业年金基金投资与风险管理制度;
(2)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独立运作和管理制度;
(3)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制度。
(四)申请人自律承诺书
(1)承诺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2)承诺取得资格后,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诚信合法、勤勉尽责地从事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
(五)相关证明材料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国家业务监管部门出具的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国家业务监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函原件(限于法人受托机构或者投资管理人资格申请人);
4、国家业务监管部门出具的托管业务备案受理证明材料原件(限于托管人资格申请人);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近3年财务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6、律师事务所就申请人独立法人、公司章程等材料真实性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以上证明材料为复印件的均须加盖公司公章。
(六)业务可行性报告
二、纸张、封面及份数
(一)纸张
采用A4规格纸张,并用245×315毫米规格的硬皮夹子装订。
(二)封面和侧面
1、封面标注:“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XXX(如法人受托机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或者投资管理人)资格申请材料”、申请公司名称、申请日期等;
2、侧面标注:“XXX公司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XXX资格申请材料”。
(三)字体和页码
除固定格式外,其余材料标题字体为四号仿宋,正文内容字体为小四号仿宋,1.5倍行距。主要材料应当双面印刷,页码置于每页下端居中,字符大小为五号。按内容分章节安排页码顺序,例如:1-4、2-26、3-58或者1-4-1、3-1-2、3-4-21┉┉,章节之间应当有分隔页。
(四)份数
申请材料可以邮寄或通过劳动保障部网站申报。首次报送一式十二份,其中一份为原件。
4. 论文的开题报告
【摘要】 近年来,我国证券市场不断发展,机构投资者更是超常规发展。随着其规模的扩大和影响的加强,机构投资者的持股行为日益受到学术界的关注。本文回顾了我国机构投资者的发展过程;分析了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内在动因;借鉴美国经验提出我国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可行方式;阐述了我国资本市场中的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治理的积极作用;从机构投资者本身、法律角度等提出发挥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作用的建议。
【关键词】 机构投资者;公司治理;资本市场
2008年2月28日,中国证监会副主席姚刚在由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主办的“2008年养老金国际研讨会”上指出,目前机构投资者持股比重已占A股流通市值近50%的份额,截至2007年底,我国已有基金公司59家,管理基金346只,资产管理规模为
22 339亿份,基金净值为32 762亿元,基金持股市值占流通市值的比重达到28%。保险资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持股市值约占流通市值的3.34%。截至2008年1月底,我国已经有52家境外金融机构获批QFII资格,核准外汇额度99.95亿美元,QFII持股市值占股票流通市值的比重约为1.7%。机构投资者已经成为中国资本市场的重要力量,作为资本市场重要参与者,机构投资者在改善投资主体结构、稳定市场、活跃交易、推进公司治理乃至促进金融体系竞争与效率等方面都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
一、我国资本市场上机构投资者的发展历程
中国资本市场上机构投资者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1992—1997年),共同基金在一种缺乏规章制度、监管不力、地方政府各自为政、投机盛行的状态中发展,最终以中国证监会“规范老基金”而告终;第二阶段(1997—2000年),中国证监会颁布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参照主要发达国家基金发展的经验和教训,引进了托管等制度框架,使得中国基金业逐渐步入了规范发展的轨道,但是,由于市场整体规范程度等原因,基金业的发展虽然取得了一定的进步,发展的速度和规范的程度仍然差强人意,这一阶段的发展由于2000年的“基金黑幕”事件而告一段落;经过一段时间的整顿,2001年,我国第一只开放式基金发行成功。第三阶段(2002年至今),在监管层大力推动市场化改革的背景下,中国基金业开始了超常规发展的历程。机构投资者的规模迅速增加,成为市场不可忽视的一支主流力量,在2002年中兴通讯(000063,SZ)增发H股的事项中,机构投资者显示出了我国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积极性。
2002年8月20日,尽管遭到众多基金和中小股东的强烈反对,中兴通讯临时股东大会仍以90%以上的赞成票通过了H股发行计划。虽然大局已定,汉唐证券、申银万国、长盛基金等数十家机构投资者仍联名上书证监会要求审慎看待中兴通讯发行 H股,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众多的基金公司之所以反对中兴通讯的增发H股方案,是认为该公司增发 H 股导致现有股东的股东权利全面摊薄,侵害了现有股东的权利。“中兴事件”是大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的博弈,传递出了一个积极的信号:机构投资者开始在公司治理中发挥作用。
二、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原因
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更多是出于信托责任以及持股比例的增加,与中小股东相比,他们更有动机参与公司治理、监督管理层,此时他们在监督活动中获得的好处远远超过他们承担的成本。
(一)机构投资者在资本市场中所持有的资本总额逐渐增加
这种增加的结果是促使机构投资者的规模壮大,他们再运用传统“行走于华尔街”的方式显然不便。“他们持股量大,一旦套牢,必定开口说话,不然割肉就成本太高,况且,机构投资者大量抛售股票,必然会冲击市场并使股价猛跌,反而使自己受损。”相反,正因为他们所占资本市场中资本总额的量大,他们有能力参与公司治理,而参与的利益往往高于不参与的利益。
(二)管理学中的实证分析研究也为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提供了有利的证明
频繁的买卖股票并不能获得市场平均水平以上的收益,长时间的持有增长型的股票所获得的收益更高。
(三)机构参与公司治理有利于解决公司控制权、公司股权机构等关系公司长远利益的问题
公司长远利益的实现必然也会给机构投资者带来实在的利益,从而形成作为股东的机构投资者与公司的长远利益的有机结合。
三、我国资本市场中的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可行方式
美国是世界上资本市场最成熟的国家之一,美国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程度也走在世界的前列,对我国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具有借鉴意义。结合我国资本市场的特点,我国资本市场中的机构投资者可主要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一)行使股东投票权
机构投资者凭借自己拥有的股票份额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和临时董事会,提出股东议案
机构投资者对公司出现的重大问题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和临时董事会进行讨论,并向董事会或管理层递交一些能对解决其问题有益的股东提案。
(三)行使代理投票权
机构投资者代理其他股东在股东大会上行使代理投票权,获得更多的表决权份额,提高“说话”的声音,这也要求机构投资者在行使代理投票权时要积极且谨慎。
(四)对被投资公司实施监控
美国机构投资者通常聘请财会、审计、法律等方面的专家担任被投资公司的独立董事,以加强其对公司经营管理和控制。
(五)私下交谈
美国机构投资者经常采用非正式对话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就公司的业绩问题提出质疑,并进行讨论。
四、我国资本市场中的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积极作用
(一)完善股东会职能
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不合理表现在3个方面。1.控股股东股权比例过高;2.流通股股东股权比例低,而且过于分散;3.国有股比例偏高,出现国有股股东虚位的情况,造成严重的“内部人控制”问题。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正在进行股权分置改革,改革完成后将实现股票全流通,股票同股不同权的现象将不会存在。机构投资者作为出资人,在股东大会上凭借自己持有的股票份额,成为能够制约大股东的力量,监督损害中小股东的关联交易行为。此外,可弥补国有股股东虚位,有效发挥股东会的权力,监督经理层的经营决策,减少“内部人控制”问题。
(二)提高公司董事会的独立性
机构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治理的关注有助于提高公司董事会的独立性。董事会是公司内部控制系统的核心,独立董事的存在有利于完善上市公司治理、提升企业价值。反之,内部人所控制的董事会则容易作出不当的决策,损害股东的利益。在机构投资者的大力推动下,董事会的独立性将不断提高。
(三)减少经营者的短期行为
大量持股以及成熟的机构投资者会监督和约束管理层,确保他们选择的投资水平能最大化企业的长期价值而不只是满足短期收益目标。布什(Bushee)的实证研究发现,当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较高时,管理者不太会通过减少研发支出来扭转盈余下降,这意味着机构投资者是成熟型投资者并担负着减少管理者短视行为的监督角色。
(四)为公司决策提供建议
机构投资者集中了治理方面的专业人才,能更好地履行治理职能,增加公司决策的专业性与科学性。Pound(1995)指出:“在很多公司中,公司的管理者并不缺乏激励,而缺乏的是选择更优策略的能力。”Pound认为,因为管理者缺乏这种选择更优策略的能力,往往会作出错误决策,结果使得公司陷入危机。他认为,防止这种错误的决策需要一套体制,在这一体制中,高层经理和董事会在决策上可实现真正合作。另外他认为,董事和经理应该积极寻求机构股东的参与。可见,机构投资者不再是管理型公司模式的消极组成部分,在公司治理中,他们成了积极的参与者。因为他们的加入,能影响管理者策略的制定,完善公司的治理。
五、我国资本市场中发挥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积极作用的建议
(一)机构投资者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及完善机构投资者内部法律制度
我国机构投资者要大力引进产业经营人才。在投资上市公司之后,对上市公司未来的发展进行长远规划,不能把眼光始终集中在资本重组和金融投资上,而应该引导企业长期经营的经营方向。要积极完善机构投资者内部法律制度构建,使得机构投资者内部组织结构合理,以解决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中监督者的监督问题。
(二)放宽对机构投资者介入公司治理的限制
世界银行研究报告小组(2001)研究表明,当机构投资者持有的股票达到某个临界值(占股票市场总额20%)时,他们才有可能积极地参与公司治理。目前,我国资本市场对于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有一定的限制,比如规定一个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超过该基金净值的10%;同一基金管理人持有某证券比例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这些限制目的在于分散机构投资者的风险,但也造成机构投资者投资过度分散,使他们参与公司治理的积极性不高。因此,应适当放宽这些限制,使机构投资者成为公司的积极投资者和大股东,并真正关注公司的长久发展,深入、积极地参与公司的治理工作。
(三)大力扶持并培育多元化、大规模的机构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种类应该多样化,以便能够促使不同种类机构投资者为牟取利益而积极参与公司治理。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保险体系的不断完善,我国社会保险基金、养老基金、金融投资公司的规模会越来越大。这些机构的发展为壮大机构投资者的队伍提供了可能性。加入WTO后,我国逐步开放了国内证券市场,引进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资金雄厚,参与公司治理经验丰富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在中国证券市场上的活跃,将对机构投资者参与我国上市公司治理产生积极影响和示范作用。法律必须逐渐放松他们参与投资活动的限制,使得他们参与公司治理具有合法依据。
(四)完善投票权委托征集制度
投票权委托征集制度是小股东在股东大会上对抗公司经营者和大股东的有效手段,它对凸现小股东公司地位、实现股份民主和保护投资者利益都发挥着重要作用。投票权委托征集制度的完善能够减少机构参与公司治理的成本。而机构参与公司治理的成本能够决定公司是否作为积极投资者。成本过高时机构投资者往往采取“用脚投票”的方式。但我国至今尚未建立完善的投票权委托征集制度。为鼓励机构投资者用手投票,我国法律应该完善投票权委托征集制度。
(五)建立机构投资者组织
建立机构投资者自律性组织有利于解决机构投资者集体协商成本问题和搭便车问题。机构投资者组织为各类机构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和集体行动提供平台,其调查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情况,为机构投资者了解公司的信息提供了一种便利。其通过对调查结果的分析公布,督促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我国尚缺乏这样的自律性组织。为了促进机构投资者积极参与公司治理,我国管理部门可以尝试指导建立机构投资者的自律性组织。同时,可以指导证券交易所或民间研究机构建立一些调查中心,组织协调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
【主要参考文献】
〔1〕 张舫.公司控制的理论与实践.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
〔2〕 Pound著.孙经纬译.公司治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3〕W.T.Carleton,J.A.Nelson,M.S.Weisbach.TheInfluenceofInstitutions on Corporate Governance through Private Negotiations:Evidence from Tiaa2cref 〔J〕.Journal of Finance,1998,(53):1 335-13 621.
〔4〕S.G.Monk,N.Minow.CorporateGovernance〔M〕. Malden,MA:Blackwell Publishers,1995.
〔5〕 B.J.Bushee.The Influence of Institutional Investors on Myopic R&D Investment Behavior〔J〕.The Accounting Review,1998,Vol173,(3):305-3 331
5. 建立企业年金条件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企业年金,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建立企业年金: ( 一 ) 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 二 ) 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 三 ) 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 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由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草案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由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草案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企业年金的类型 (一)根据法律规范的程度来划分,企业年金可分为自愿性和强制性两类。 1.自愿性企业年金。以美国、日本为代表,国家通过立法,制定基本规则和基本政策,企业自愿参加;企业一旦决定实行补充保险,必须按照既定的规则运作;具体实施方案、待遇水平、基金模式由企业制定或选择;雇员可以缴费,也可以不缴费。 2.强制性企业年金。以澳大利亚、法国为代表,国家立法,强制实施,所有雇主都必须为其雇员投保;待遇水平、基金模式、筹资方法等完全由国家规定。 (二)根据待遇计发办法来划分,企业年金可分为缴费确定和待遇确定两种类型。 1.缴费确定型企业年金。通过建立个人账户的方式,由企业和职工定期按一定比例缴纳保险费(其中职工个人少缴或不缴费),职工退休时的企业年金水平取决于资金积累规模及其投资收益。其基本特征是:(1)简便易行,透明度较高;(2)缴费水平可以根据企业经济状况作适当调整;(3)企业与职工缴纳的保险费免予征税,其投资收入予以减免税优惠;(4)职工个人承担有关投资风险,企业原则上不负担超过定期缴费以外的保险金给付义务。 2.待遇确定型企业年金。基本特征是:(1)通过确定一定的收入替代率,保障职工获得稳定的企业年金;(2)基金的积累规模和水平随工资增长幅度进行调整;(3)企业承担因无法预测的社会经济变化引起的企业年金收入波动风险。 企业年金投资范围 年金缴款可以交给信托管理人或者其他受托投资管理机构。年金在IFRS中有设定提存计划和设定受益计划两大类,其中设定提存计划的处理基本与补充养老保险一致。设定受益计划在国内的法规中未作规定,实务上国内目前也没有,所以准则中对此未作规定。
6. 开保险中介公司的条件是什么
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发起人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
(二)注册资本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本规定的最低限额;
(三)公司章程符合有关规定;
(四)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五)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
(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经营区域不限于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第八条 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投资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发起人或者股东。
保险公司员工投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应当书面告知所在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投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应当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取得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同意。
第九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代理”或者“保险销售”字样,且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中介机构相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除外。
第十条 申请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全体股东或者全体发起人应当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向中国保监会办理申请事宜。
第十一条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分支机构包括分公司、营业部。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内控制度健全;
(二)注册资本达到本规定的要求;
(三)现有机构运转正常,且申请前1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
(四)拟任主要负责人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五)拟设分支机构具备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它设施。
第十二条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以本规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设立的,可以申请设立3家分支机构;此后,每申请增设一家分支机构,应当至少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20万元;其中,在住所地以外每一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首次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至少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
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注册资本已达到前款规定增资后额度的,可以不再增加注册资本。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注册资本达到人民币2000万元的,设立分支机构可以不再增加注册资本。追问谢谢,请问这是最新的规定吗?
回答经营区域不限于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全国性的其他资料一样,只是注册资本有变化。
这个法规是2009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
,下设分公司还需要追加注册资金吗?
回答经营区域不限于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以本规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设立的,可以申请设立3家分支机构;此后,每申请增设一家分支机构,应当至少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20万元;其中,在住所地以外每一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首次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至少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
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注册资本已达到前款规定增资后额度的,可以不再增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 24 号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已于2004年12月24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 郑斯林
二OO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是指从事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的法人受托机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等补充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第三条 从事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的机构,必须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取得相应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
劳动保障部负责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
第四条 申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的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规定的内容与格式,向劳动保障部提出书面申请。
第五条 法人受托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
(二)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1.5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
(三)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四)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
(五)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六)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七)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账户管理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二)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
(三)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四)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
(五)具有相应的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信息系统;
(六)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条第(五)项规定的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信息系统规范,由劳动保障部另行制定。
第七条 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二)净资产不少于50亿元人民币;
(三)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
(四)具有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条件;
(五)具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六)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商业银行担任托管人,应当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第八条 投资管理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受托投资管理、基金管理或者资产管理资格的独立法人;
(二)综合类证券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10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10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或者其他专业投资机构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
(三)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四)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
(五)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六)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七)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劳动保障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劳动保障部应当受理申请人申请。
劳动保障部受理或者不受理申请人申请,应当出具加盖劳动保障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正在接受司法机关或者有关监管机关立案调查的机构,在被调查期间,劳动保障部不受理其申请。
第十条 劳动保障部受理申请人申请后,应当组建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专家按照专业范围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专家库由有关部门代表和社会专业人士组成。
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请人申请材料按照分期分类的原则进行评审,所需时间由劳动保障部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部认为必要时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根据申请人申请材料对申请人进行现场检查。
第十二条 劳动保障部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及现场检查情况,会商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后,认定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并于认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证书》。证书制式由劳动保障部统一印制。
对于未取得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的申请人,由劳动保障部书面通知,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三条 劳动保障部会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在全国性报刊上公告取得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的机构。
第十四条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的资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期限届满前3个月应当向劳动保障部提出延续申请。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保障部应当办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的注销手续:
(一)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依法接管的;
(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被依法撤销的;
(四)国家规定的应当注销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的其他情形。
劳动保障部办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的注销手续后,会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在全国性报刊上公告。
第十六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劳动保障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认定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并给予警告;申请人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
第十七条 申请人采用贿赂、欺诈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的,劳动保障部会商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后取消其资格;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劳动保障部建立健全企业年金基金监管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对有关机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申请材料内容与格式》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申请材料内容与格式
一、申请材料目录与内容
(一)资格申请表
按劳动保障部统一编制的资格申请表填写(可从劳动保障部网站下载)。
(二)资源配置说明
1、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专用场所安全说明;
2、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相关设备和系统说明;
3、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信息系统流程、系统测试报告(仅适用账户管理人资格申请人);
4、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专业人员配置情况及人员简历。
(三)管理制度和流程
1、基本制度
(1)公司章程;
(2)公司治理结构及组织结构说明,若申请多项资格须对各项业务独立性做出说明;
(3)企业年金稽核和风险控制制度;
(4)企业年金管理专职人员行为规范;
(5)企业年金管理业务岗位设置及岗位职责;
(6)企业年金管理业务记录及档案管理制度;
(7)危机事件报告制度和处理流程。
2、法人受托机构资格申请人补充材料
(1)选择、监督、评估、更换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及其他中介机构的制度和流程;
(2)战略资产配置及投资决策制度和流程。
3、账户管理人资格申请人补充材料
(1)账户管理组织架构;
(2)账户管理业务制度和流程;
(3)客户服务制度和流程。
4、托管人资格申请人补充材料
(1)资金清算、支付能力及电子化水平等基本情况概述,确保资金清算安全、快捷的制度及措施;
(2)交易数据及财务数据管理制度;
(3)基金托管业务职责、权限和业务分工;
(4)投资管理风险评估程序、风险预警制度及投资运营监控系统。
5、投资管理人资格申请人补充材料
(1)企业年金基金投资与风险管理制度;
(2)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独立运作和管理制度;
(3)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制度。
(四)申请人自律承诺书
(1)承诺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2)承诺取得资格后,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诚信合法、勤勉尽责地从事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
(五)相关证明材料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国家业务监管部门出具的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国家业务监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函原件(限于法人受托机构或者投资管理人资格申请人);
4、国家业务监管部门出具的托管业务备案受理证明材料原件(限于托管人资格申请人);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近3年财务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6、律师事务所就申请人独立法人、公司章程等材料真实性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以上证明材料为复印件的均须加盖公司公章。
(六)业务可行性报告
二、纸张、封面及份数
(一) 纸张
采用A4规格纸张,并用245×315毫米规格的硬皮夹子装订。
(二) 封面和侧面
1、封面标注:“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XXX(如法人受托机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或者投资管理人)资格申请材料”、申请公司名称、申请日期等;
2、侧面标注:“XXX公司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XXX资格申请材料”。
(三) 字体和页码
除固定格式外,其余材料标题字体为四号仿宋,正文内容字体为小四号仿宋,1.5倍行距。主要材料应当双面印刷,页码置于每页下端居中,字符大小为五号。按内容分章节安排页码顺序,例如:1-4、2-26、3 - 58或者1-4-1、3-1-2、3-4-21┉┉,章节之间应当有分隔页。
(四) 份数
申请材料可以邮寄或通过劳动保障部网站申报。首次报送一式十二份,其中一份为原件。
7. 傲农股东成员都有谁
傲农股东成员都有:
厦门傲农投资有限公司、吴有林、漳州市芗城区恒信裕投回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漳答州市
芗城区恒创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漳州市芗城区恒诚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漳州市
芗城区恒新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黄祖尧、深圳九源长青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
天津硅谷天堂鸿瑞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温庆琪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