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可以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企业担任监事
不能
且上市公司章程中应已具备《章程指引》的前述相关条款,故在选聘相关人员时应遵守公司章程规定
另外,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1.2 “上市公司的人员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公司的经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创业板上市公司除应遵守《章程指引》外,还应遵守交易所的前述规定。
㈡ 关于上市公司高管能否同时任职于两个公司的问题
没有特殊限制。
公司法第五十八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经理等高级职员未经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同意,不得兼任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经营组织的负责人。
可见,非国有资本控股的企业里没有这些讲究。如果在未来,两个子公司当中有一个或两个出让股权后公司由国有资本控股,那么兼职将需要相关机构的授权,授权之后可以兼任。
(2)上市公司高管兼任控股股东董事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五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㈢ 上市公司高管全由董事兼任,合规吗
可兼任,但《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规定,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㈣ 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1.当然要工资了。2.是的
㈤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监事能够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发行人的人员独立。发行人的总经回理、副总经理、财答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通过反推,可知控股股东监事可在上市公司担任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
㈥ 为什么首发股票的发行人的高管人员可以在控股股东中担任董事,监事
他们所占的股份比较多吧 他们相应的责任与权力也相对要大一些吧
㈦ 控股股东董事长可以担任上市公司总经理吗
可以!
㈧ 请教大家,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可以在控股股东担任董事长吗
先说几种可以的情形:(1)控股股东的董事长可以担任上市公司的董事长,董事长在专控股股东领工资;属(2)上市公司的董事长可以担任担任上市公司的总经理,是在上市公司领工资;(3)董事长是董事会中的一员,从董事中选出,董事长仅是个代表,通常是大股东的代表。董事会不是一个行政机构,而是一个立法性质的委员会,这就决定了董事长和董事们之间没有真正的上下级关系。个人判断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可以在控股股东担任董事,就可以担任董事长
㈨ 集团和下属股份上市公司高管职务可以兼任吗怎么看见有董事长都兼任的,谁能说清楚
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只能在控股股东处担任董事职务,其他都不可以
㈩ 上市公司高管能否在控股子公司担任高管
可以,有规定:发行人的人员独立。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上市公司(The listed company)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所谓非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没有上市和没有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这种公司到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除了必须经过批准外,还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公司法》、《证券法》修订后,有利于更多的企业成为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
(10)上市公司高管兼任控股股东董事扩展阅读:
控股条件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监【1997】16号)的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
1、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
2、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公司30%以上的表决权或者可以控制公司30%以上表决权的行使;
3、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公司30%以上的股份;
4、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以其它方式在事实上控制公司。
上述所称“一致行动”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以协议的方式(不论口头或者书面)达成一致,通过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对公司的投票权,以达到或者巩固控制公司的目的的行为。
只要不是控股股东的都属于非控股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