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看个人的实力,股市上有一大批有实力的牛散,他们资金实力雄厚,堪比机构。如果是普通散户,实力较弱。
基金,私募,投资公司实力都比较雄厚。
实力较强的股东买入股票,说明他们非常认可股票当前的价值,而且操作股票手法熟练,他们买入的股票上涨幅度也非常大。
Ⅱ 什么是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意思是在股东名册上登记的所有股东。
股东登记是指有权登记的机关对股东的姓名(名称)、持股数等事项所作的记载。如同公司登记一样,股东登记也是一项具有法律意义的活动,它表明了有权登记的机关对股东身份和股东权利的一种确认和公示。
股东名册(Stock transfer books),是指由公司置备的,记载股东个人信息和股权信息的法定簿册。股权具有可转让性。而股权转让又是在公司之外的广大投资者中间进行的,公司根本无法确切地知道其在某个时间点上的真实股东是谁。尽管如此,公司仍然需要确定股东名单,因为公司必须向股东发放股息、派发新股或者通知召开股东大会。于是,作为静态的把握股东的方法,股东名册这种技术性的制度应运而生。
Ⅲ 公司注册时需要把所有的股东名字都写上吗
公司登记信息无需股东本人签字,只要股东知道、批准并授权签字,法律上就没有问题,前提是股东身份证明必须真实有效。
常见的公司名称一般有三种形式。不同的形式没有本质的区别。你可以在注册时选择其中一个。
1、区域+品牌+产业+组织形式
例如:北京快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2、店名+地区+行业+组织形式
例如:快豪(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3、店名+行业+地区+组织形式
例如:快好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建议在命名时,查询该品牌是否已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注册,尽量保证没有重复名称,这样通过率会更高。
(3)股东之前全扩展阅读: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出资不足50名股东设立的经济组织,每名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全部责任。
适用范围:适合创业型企业。大多数投融资方案和可变利益实体结构都是以有限责任公司为基础设计的。。
注:对于初创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是目前最适合的企业类型,原因如下:
(1)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只需在出资额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在法律层面上实现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的分离,为企业家避免不必要的财务风险。
(2)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经营成本低、组织机构少、结构简单等优点,适合企业发展初期。
(3) 目前,成熟的天使和风投几乎都是基于“有限责任公司”来设计投资计划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直接登记在今后的招商引资过程中会比较顺利。
Ⅳ 股东是一个企业的所有者吗
股东是股份制公司的出资人或叫投资人,是一个企业的所有者。
股东是指通过向公司出资或其他合法途径获得公司股权,并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严格而言,在公司法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内涵有所区别: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是指在公司成立时向公司出资或在公司成立后依法继受取得股权,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是指在公司设立时或设立后合法取得股份,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股东权利:
知情质询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有权知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股东(大)会有权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股东会议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决策表决权:股东有权参加(或委托代表参加)股东(大)会并根据出资比例或其他约定行使表决权、议事权。《公司法》还赋予对违规决议的请求撤销权,规定:股东如果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股东有权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
收益权:股东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获取红利,分取公司终止后的剩余资产。
强制解散公司的请求权:《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股东代表诉讼权:是指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而公司又怠于行使起诉权时,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的诉讼。
(1)机理:既具有代表性,又具有代理性,具有公益性目的。有别于共同诉讼(代表人诉讼)以及集团诉讼。
(2)原告资格:有限公司的任何一名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代表公司提起诉讼。
(3)被告范围:一类是《公司法》第152条规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另一类是第152条第三款规定的“他人”,即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符合条件的股东也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这里的“他人”应当包括任何侵犯公司利益的自然人和企业,例如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不法侵占公司资产的债务人等。
(4)责任事由:具有违反第六章规定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行为(原因),该行为导致了公司损害结果的发生。
(5)举证责任:在归责原则上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告方举证。
(6)前置程序:股东在一般情况下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而应先征求公司的意思,即以书面形式请求监事会(监事)或董事会(执行董事)作为公司代表起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他人。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依照上述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诉讼结果归属:归属于公司,而不是股东个人。股东只是按照其股权比例的数量在财务上分享因胜诉带来的股东收益。
注意: 股东代表诉讼解决了过去在公司权益保护方面的主体的缺位问题。
直接索赔权:全名为对董事或高管的直接索赔权,当董事或者高管的个人行为对股东个人造成直接的利益损害,股东有权直接向董事或高管进行索赔。
优先权:股东在公司新增资本或发行新股时在同等条件下有认缴优先权,有限公司股东还享有对其他股东转让股权的优先受让权。
提议召集权:全名为临时股东会的提议召集权,在非股东会的正常召集时间,但是又有特别情况时,为了能够更大程度的扩大公司利益和实现股东利益,若符合一定条件时,股东可以提议召集临时股东会。
其他权利:注意:有限公司层面主要体现为“单独股东权”,在股份有限公司层面主要体现为“少数股东权”,以维护小股东利益。
Ⅳ 上市公司原始股东最多多少人
上市公司原始股东人数没有最高限定。
原始股东人数有最低限制。上市前版的股东人数,不得少于1000人。中小板块和创业板上市的小企业,持股人数上会有所放宽,但无论如何上市前股东人数是越多越好.如果公司真的上市,原始股就能翻10倍以上利润应该是不想分给员工。
(5)股东之前全扩展阅读:
上市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向社会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权民币5000万元。
3、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设立的,或者《公司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发起人主要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以连续计算。
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公司公开发行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达到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比例在15%以上。
5、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表无虚假记载。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Ⅵ 所有的股东都是老板吗
出资方式包括认缴出资和实缴出资。所以,认缴出资肯定是很多企业老板的出资方式。但是肯定不能是全部的出资方式。也有实缴出资的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