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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处于控制权考虑往往限制

发布时间:2021-05-06 06:24:23

⑴ 大股东如何才能把公司控制权抓在手里呢

大股东抓公司的控制权,主要是通过抓住公司经营管理者来实现。
如果大股东是绝对控股(占股51%以上),对于主要经营者可以直接派遣或自己选择;但如果是相对控股(占股不足50%),首先要抓住的是财务,财务负责人必须由自己选择,再加上在高级管理层(尤其是负责经营的)中有一两个自己的心腹,基本就可以抓住公司控制权。

⑵ 1、上市公司股东怎样行使对企业的控制权股东可用什么方法影响经理的行为 2、企业最根本的目标是什么

我觉得,拥有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应该需要有足够的股份吧。
如果这家公司是一个人投资开的,他就可以自己做经理人,或者聘请经理人;如果是两三个人共同出资,那就要看是怎样约定的。如果没有约定,当然出钱多的通常说话份量大,更有权威。上市公司也是这样,在股份分散的情况下,大股东的控制权是最大的。比如在每年的股东大会上,会对一些重大的事项投票表决,也是要有足够的股份才能有影响。
我们知道,企业最根本的目标是创造价值,为股东、为职工、为客户和为社会。

下面是有关的一些知识:
(注:股东大会的表决可以采用会议表决方式,但表决时要求:第一,要有代表已发行股份多数的股东出席会议,即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股份总数占已发行股份总数的一半以上;第二,要有出席会议的多数股东表决同意,即同意的表决权数占出席会议的表决权总数的一半以上;第三,股东表决的基础是股票数量。每股一票,而不是每个股东一票。——摘自《网络》)

⑶ 上市公司股东怎样行使对企业的控制权

上市公司股东主要是通过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来行使对企业的控制权。股东按其版所持股份,权实行一股一票制。
第一,根据《公司法》,公司的重大事项(如公司合并、分立、修改公司章程、增资、减资、变卖重大资产)由股东大会表决决定。因此,股东可通过行使自己的表决权来对公司的相应决策进行影响甚至控制。
第二,对于公司的非重大事项,一般由上市公司董事会来决定。而董事,又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因此,股东可根据自身的表决权来对董事选举造成影响,选出自己信任的董事,然后再通过这些董事来控制公司。如果董事在工作中不再被股东信任的话,股东也可以在必要的时候依法对其进行替换。
此外,股东大会一般分为年会和临时会议,根据《公司法》第101、102、103条,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召开临时会议;当董事会、监事会没有履行召集股东大会的职务时,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单独或合计持有3%以上的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⑷ 大股东控制的控制途径

综上所述,如果任由大股东控制行为对其它投资人利益造成损害,将会使社会投资得到极大抑制,使公司制丧失存在的基础。所以,要对大股东的这种机会主义行为进行控制。一般来说,对大股东控制的控制可以从结构、行为和市场监管等几个途径着手。 既然大股东控制的根源在于大股东具有控制权,那么,解决这一问题最直接的办法就是分散公司的控制权,使各股东股权结构类似,形成相互制衡的机制。这一解决办法最直接,但也最需要充分研究。
一般来说,随着股权集中度的提高,控制股东对公司进行“掠夺”的动机会越强,导致公司“掠夺成本”上升,而同时公司经营发展思路会越一致,管理成本会越低;反之则相反。所以,最佳的股权集中度实际上是掠夺成本与管理成本之和最低的股权设置。股权集中度降低了,掠夺成本会下降,但是股东之间达成一致的成本会提高,可能使企业在摇摆中丧失发展机遇,更有甚者,对公司控制权的争夺可能使股东不能将精力放在发展主业上。
由于企业规模、业务特点不同,最佳股权集中度并没有一个固定的标准。这就决定了对股权结构不能进行制度性的规定。我国正处于以鼓励投资促进发展的阶段,在历史上形成的优势股东的特殊关系治理合约,即国有股或非国有股一股独大占主导的情况仍将持续。对于结构控制,虽然分散的股权有利于削弱大股东行为的随意性,但是其政策影响也不容忽视。如原某省经贸委规定发起设立股份公司时,第二大股东出资额应不低于第一大股东出资额的一定比例。结构虽然可以规定,其后果却是未知的。就像前南斯拉夫搞的工人自治式的民主企业,虽然从结构上满足了某些理念追求,但是造成的客观结果是企业发展的停滞。
分散控制权的有效运作,在股东人数少的时候,依赖的是志同道合和彼此信任;在股东人数多的时候,则意味着更高的协调成本,更多的搭便车行为和更多的机会主义行为。发展思路的不统一可能导致失去合作的基础,投资和参与管理的积极性下降,退出的意愿增强。在股东权力下降的同时,内部人控制的力量在增强。可见,企业必须是有控制权的,不是在股东手中,就是在经营管理层手中;不是在大股东手中,就是在小股东手中。任何人拥有控制权都可能产生控制权的偏斜,因此,不能单纯通过结构途径来进行控制。
在我国目前阶段,结构控制更多地要从降低参与治理成本从而鼓励中小股东行使投票权的角度出发。例如,赋予中小股东对若干重大事项的特别表决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控制大股东行为的作用。2004年12月,中国证监会出台《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所推出的流通股股东类别表决制度有助于保护流通股股东利益,而网络投票则大大简化了投票程序,降低了中小股东的治理成本,在结构控制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国外由于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给予了高度重视,并建立了一套比较完善的法律保护和法律救济制度,使大股东控制问题并不象我国那样突出。而我国正是由于缺乏对中小股东利益的司法保护,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大股东的机会主义行为。根据深交所统计,截至2003年底,深市506家上市公司中,317家公司存在大股东占款问题,总发生额1580亿元,仅几百家上市公司就达到如此程度,更不要说全国了。
我国证券监管部门在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方面采取了一些措施,但在更广泛的公司股东利益保护制度建设方面却进展很小。为解决这一问题,证监会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3年8月联合发布了56号文对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进行限制。但是,由于缺乏执行的详细界定,使得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的困难很大,大股东违规占款的低成本令其有增无减。而且由于只借助于行政力量并且只适用于上市公司,而使其作用有限。
目前,建立适用于普遍意义上的公司股东利益的司法保护制度是非常必要的,其基本做法是确立任何股东或控制人都不能利用股东地位产生自己得利而有损于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的立法原则,并建立起股东诉讼和惩罚制度,对于违反这一原则的行为应能进行司法诉讼和赔偿、救济。大股东规则是我国《公司法》奉行的基本原则之一,但是,公司法应不允许公司大股东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损害公司小股东的利益,否则法律会给予小股东以各种法律上的救济。我国《公司法》目前无此方面内容的规定。从立法角度来看,如果缺乏这一内容将使更广泛的公司运作无法可依。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源的行为,如擅自挪用资金,属于犯罪行为,法律如果对这些类似大街上可能发生的抢劫行为都没有约束的话,那么还谈何控制呢?修订中的《公司法》如果能增加关于股东诉讼的规定,将是我国法律在这方面的突破。
另外,应对危险交易予以禁止。建立大股东行为监督机制,即通过股东合约,如公司章程,把容易产生大股东控制的行为罗列出来并加以禁止,如大股东占用公司资金及资源,利用关联交易掏空公司等,形成对大股东控制行为的惩罚机制。 市场控制通常有以下几个渠道:为中小股东在利益受到侵害时提供退出通道;控制权市场的存在使现有股东受到失去控制权的威胁,从而潜在地促使大股东依法经营;通过市场上及时、准确的信息披露起到共同监督的作用。但是,由于大股东控制行为通常是隐密操作,小股东得知的时候往往控制行为已完成了,存在着信息滞后反映的问题,所以,市场对其大股东控制的影响往往是间接的事后控制。在公司资源受到大股东侵占后,中小股东的利益已经受到侵害,若想退出,也难以找到买方,所以,退出通道和控制权市场的作用是有限的。而且非上市公司利用市场退出更加困难。
市场控制的关键是使信息披露制度真正地发挥作用。在市场上应实行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使涉及股东的关联交易,包括资源转移方案的提出、决策过程以及执行的结果都应及时告知中小股东和有关主管机构,接受社会的监督。以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为例,目前,市场上得知大股东占用了资金,都是资金已经转移完成了,转移之前和转移期间都未经过正常的公告和审批程序,挪用资金显然属于违法行为,但是,在大股东占用资金曝光后,上市公司董事会却认为与自己没有关系。可见,目前的信息披露和惩罚机制是多么地薄弱。通过形成独立公正的中介机构体系和建立信息披露责任制,才能有助于提高信息披露的数量和质量,保证信息的及时披露,也才能使市场控制真正地发挥作用。

⑸ 股权激励给多少之大股东对控制权的要求

胡春老师:持有公司股权67%及以上,拥有绝对控制权,
51%,拥有相对控制权
34%,重大事项一票否决权
10%,有权申请解散公司

⑹ 控股股东失去相对控制权后,如何保持对公司的控制

你可以作公司监事或董事变相控制公司;另外,你也可以联合关系不错的小股东共同对抗控股股东。

⑺ 什么是股东控制权股东控制权与公司控制权或者公司所有权有什么联系与区别

公司所有权一般指的是公司的股东,公司控制权则一般指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举例来讲,如A为B公司控股股东,同时A公司上面再没有母公司,则A为B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同时具有所有权与控制权,同样,如果C为A的控股股东,则C虽然没有直接持有B的股份,却依然可以实现对B的控制,此种情况下则是控制权与所有权的分离。想明白这个案例,则二者的联系与区别也就一目了然了。

⑻ 绝对控股(50%以上)指大股东绝对的控制权么,其他小股东对于决策毫无办法么,大股东想怎样就怎样谢谢

2005年,中国证监会曾颁布一个试行方法,方法规定只要关系到公司重大决策版的事宜,控股权股东必须放弃投票权,而由所有的流通股股东投票决定,所以,绝对控股的大股东也不是什么事情就可以胡作非为的。目前这一试行方法仍在实行。

⑼ 可以对股东表决权作出限制吗

可可以限制,前提是你的,你也是股东才行,金钱才有发言权,否则很难。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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