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股东之间的关于控制权的协议,是不是违背公司法或股权法
股东之间的关于控制权的协议,内容合法,不违背现的法律法规,是合法有效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一条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Ⅱ 我国现行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小股东权益保护方面有何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4条第1款规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这是对股东权的高度概括。
第三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第三十五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四十一条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四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2)小股东公司控制权有限责任公司扩展阅读:
我国有限责任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现状
小股东被排挤出决策层、管理层而且被剥夺“知情权”及救济。
根据《公司法》的立法原意,公司的治理结构应由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组成。它们的职能分别是:
股东会是由有限公司全体股东组成的最高权力机构,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务,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董事,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公司利润分配方案,都应由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作为公司的常设领导机构,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作为股东会的执行机构,负责公司经营决策及管理活动。
监事会作为监督机构,可以检查公司财务,并对公司董事、经理的行为的合法性及损害公司的利益的行为提出纠正。经理负责日常的经营活动。
但是,《公司法》第41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因此,董事会的组成虽无强制规定,但基本上由大股东组成,小股东进不了董事会。
而董事会具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等决定公司生死的大权,这就必然导致董事会成为实际上的最高权利机构,而真正的股东会却被架空。
甚至股东、董事、经理三者合一亦不乏其人。监事会按照规定也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实务中民营企业中鲜有如此的做法),既然是股东代表,则自然由大股东充当。因此,往往地,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均为大股东或者由大股东“玩弄于股掌之间”。
根据英国法律委员会对1995年到1996年间发生的股东诉讼的调查,大约67%的案件是因起诉者被排挤出管理层所致。
在小股东无法直接进入公司决策层与管理层的前提条件下,小股东只能退而求其次,即要求知晓公司的运营情况。
然而,由于小股东并不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兼以有限公司的封闭性,使得股东在获得期待利益的过程中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弱势地位,其利益实现必然陷入极大的风险中。
只有当股东准确及时地知晓公司或董事的经营信息,即具有充分的“知情权”,才可能防止董事会损害股东的行为发生,以及于事后及时采取必要的救济措施,从而保障自己的预期利益的实现。
《公司法》的立法在这方面的缺陷,无法保证小股东的权利得到充分的保障。
现行《公司法》在保障股东的“知情权”方面唯有第32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以及第176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事实上,公司法的立法中并没有“知情权”的概念,我们可以认为是法律赋予股东通过查阅公司的财务报告资料、帐簿等有关公司经营、决策、管理的相关资料以及询问与上述有关的问题,实现了解公司的运营状况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活动的权利。
股东的知情权应该包括:财务会计报告查阅权、帐簿查阅权和检查人选任请求权。
但是根据我国现行的《公司法》第175条第二款之规定,可供股东查阅的财务会计报告仅仅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及利润分配表。人民法院在实务中,也大多判令支持原告仅限于前述范围内查阅会计资料。
从世界的角度来看,英国1985年公司法中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年度帐目(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董事会报告及审计人的报告;
美国《示范公司法》修订本中规定一家公司应向它的股东提供年度的财务陈述书,以及有关联公司的交易记录。因为财务会计报告是董事会为股东查阅而准备的,而非原始的帐簿书类,股东仅凭查阅财务会计报告很难判断董事不正当经营行为之有无,故有股东帐簿查阅权之必要。
帐簿查阅权,指股东查阅公司制作财务会计报告所需的基础资料(包括会计帐簿、会计资料和有关记录)的权利。可以说,可查阅的帐簿范围越广,股东就能得到更充分、更真实的公司经营信息。
因此,凡是能够反映公司财务与经营管理现状的会计帐簿以及制作会计(含会计原始凭证、传票、合同书、纳税申报表、电文等),尚应包括董事会会议记录和监事会会议记录均属于查阅范围。
帐簿所依赖的各种会计资料会计原始凭证等相关帐簿记录,不光对股东的投资策略产生影响,也便于股东对公司运营状况进行监督。
Ⅲ 请问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权指的是持股50%以上还是51%以上呢
这个看具体约定。有限责任公司在自由约定时务必把握好“过半数”与“半数以上”、“二分之一以上”的区别,过半数不包含50%,而后两者包含50%。
(3)小股东公司控制权有限责任公司扩展阅读:
一、绝对控制线——67%
【释义】一些重大事项的如公司的股本变化,关于公司的增减资,修改公司章程/分立、合并、变更主营项目等重大决策,需要2/3以上票数支持的。
1、绝对控制既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也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二者相比较而言,股东大会要求的是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并不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一定要占比三分之二以上。
2、三分之二含本数,也就是说,绝对控制线为67%不确切,三分之二以上也可以是66.7%、66.67%等。
3、《公司法》第四十二条有但书陷阱,即公司章程可以约定股东会是否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如果约定为否,67%的绝对控制线也就失去了相应的意义。
二、相对控制线——51%
【释义】一些简单事项的决策、聘请独立董事,选举董事、董事长、聘请审议机构,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聘请/解聘总经理。如果公司要上市、经过2-3次稀释后,还可以控制公司。
1、公司法仅有股份有限公司中的过半数表决条款。换言之,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公司法并未明确规定股东会普通决议的程序,而是让股东们自行通过章程确定。
2、有限责任公司在自由约定时务必把握好“过半数”与“半数以上”、“二分之一以上”的区别,过半数不包含50%,而后两者包含50%。章程中必须避免出现“半数以上”、“二分之一以上”的约定,否则可能造成出现股东会决议矛盾。
3、同时,自由约定时还需明确说明是“股东人数过半数”还是“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两种不同的局面也不需过多解释。
三 、安全控制线——34%
股东持股量在1/3以上,而且没有其股东的股份与他冲突,叫否决性控股,具有一票否决权。
1、与绝对控制线相对,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关于公司生死存亡的事宜,那么如果其中一个股东持有超过三分之一的股权,那么另一方就无法达到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那么那些生死存亡的事宜就无法通过,这样就控制了生命线,因而表述为安全控制权。
2、但是,所谓一票否决只是相对于生死存亡的事宜,对其他仅需过半数以上通过的事宜,无法否决。
3、同理,33.4%、33.34%等均可作为“安全控制线”。
四、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线——30%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
Ⅳ 有限责任公司大股东长期不分配股利,中小股东怎么办
一,股东分取股利是其法定权利
股东享有资产收益,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是其法定权利。股东这些权利在《公司法》有明确规定。第4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第35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第167条第4款:“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35条的规定分配。”
二、股东分配股利的途径
在公司有可资分配利润的前提下,根据《公司法》第38条规定,先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分配方案,后由股东会审议批准,获得批准后,股东就可以分配股利。
三、现实情况
现实中,一些有限责任公司大股东,往往利用其控制权,致使股东会无法通过股利分配方案,导致中小股东长期长期不能享受公司利润。或公司过分提取公积金,不分或少分股利.
不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未就此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因公司股利是否分配及分配数额,属于公司自治和股东自治范围,司法权不能干预股东会的这一权利。
五、中小股东能够获取股利的司法途径。
1、无效确认之诉
如果有关股利分配的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无效确认之诉。见《公司法》第22条。
2、撤销之诉
"如果有关股利分配内容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上述法律规定实际是讲:1,程序有瑕疵.2,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情况下,受害股东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决议.
现实中,一些公司常用的方法是过分提取公积金,不分或少分股利,如出现这种情况,受害股东就可以以公司决议违反公司章程为由,可到法院提起撤销之诉。见《公司法》第22条。
受害股东起诉,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起诉的股东要有此思想准备。见《公司法》第22条。
3、给付之诉
如公司股东会通过了股利分配方案,但公司董事会拒不执行,股东可以直接以公司为被告提起给付之诉。因股利分配方案通过后,公司与股东之间形成了具体的债权债务关系,股东起诉公司没有任何法律障碍。
4、行使退股权。
如果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在这种情况下股东会一旦作出不分配股利决议,股东就可以对该项决议投反对票。根据《公司法》第75条规定,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股东就可以行使退股权。
如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投反对票的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投反对票的股东就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池翔律师北京市众明律师事务所
Ⅳ 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 怎么退出 不退出有什么责任
《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但这并不是说公司股东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退出公司。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通过股权转让、退股两种方式退出公司。
Ⅵ 有限责任公司只有两个股东,其中小股东想转让股权或撤资,大股东不同意怎么办
要看你的股份小到什么程度,如果小于百分之十,那就比较困难啦。如果达到百分之十,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而通过公司股东会又无法解散公司的,这个时候,股东之间形成了公司僵局,小股东可以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但是这个诉讼对证据的要求比较高,尤其是公司的困难以及股东的损失较难。
Ⅶ 注册有限责任公司最少要两人,其中小股东最少要占多少股份,有没有规定
按照现行公司法的规定,一个人也可以设立有限公司,成为一人有限公司,并非最少两名股东。
至于各个股东在公司中所占的股权比例,没有强制性规定,大股东和小股东也是相对而言的。各股东的持股比例由出资人之间协商确定后记载在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如果大股东想绝对控制公司,则须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股权,持股达二分之一以上的可对普通事项进行控制。除去大股东所占股权,剩余的可以理解为小股东的持股比例。
Ⅷ 有限公司股东A想取得公司控制权,应当怎么办
股份制公司中,股份是公司控制权的主要来源。
有限公司的股东想得到公司的控制权,一个是与其他股东协商,增加自己的股份,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控股份额。再一个是按照公司章程,股东达成更换公司法人代表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协议,并报送工商管理机关备案,同时更换公司相关证书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