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母公司和控股的上市公司在机关部门中人员重叠是否违反国家关于资产、人员、财务三分开的要求
这种情况是不允许的,如果被核查,会被处罚。
⑵ 如何理解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为什么控股股东不得干预总经理的
答1:上市公司的来经营自独立性包括资产独立完整、人员独立、机构独立以及财务独立几个方面。
答2:就是因为独立性的原因。所以控股股东不得干预上市公司的决策及依法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权益。
具体规定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一章 平等对待所有股东,保护股东合法权益
⑶ 上市公司至少需要多少人
上市公司通常只是对注册资金公司制度的完善性有要求,没对公司的人数有要求。公司没有最低人数的要求。
上市公司的要求条件:
1.主体资格:A股发行主体应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公开发行股票。
2.公司治理: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3.独立性:应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资产应当完整;人员、财务、机构以及业务必须独立。
4.同业竞争: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也不会产生同业竞争。
5.关联交易(企业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应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
6.财务要求:发行前3年的累计净利润超过3000万;发行前3年累计净经营性现金流超过5000万或累计营业收入超过3亿元;无形资产与净资产比例不超过20%;过去3年的财务报告中无虚假记载。
7.股本及公众持股:发行前不少于3000万股;上市股份公司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公众持股至少为25%;如果发行时股份总数超过4亿股,发行比例可以降低,但不得低于10%;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8.其他要求:发行人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近3年内不得有重大违法行为。
⑷ 上市企业通过上市辅导在独立性方面要达到哪些要求
(1)人员独立。企业的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必须完全独立。董事长原则上不应由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兼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不得在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也不得在股东单位领取薪水;财务人员不能在关联公司兼职。
(2)资产完整。企业应具有开展生产经营所必备的资产。企业改制时,主要由企业使用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资产必须全部进入发行上市主体。企业在向证监会提交发行上市申请时的最近1年和最近1期,以承包、委托经营、租赁或其他类似方式,依赖控股股东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的资产进行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收入,均不超过其主营业务收入的30%;企业不得以公司资产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提供担保。
(3)财务独立。企业应设置独立的财务部门,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独立核算,独立在银行开户,不得与其控股股东共用银行账户,依法独立纳税。企业的财务决策和资金使用不受控股股东干预。
(4)机构独立。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他内部机构应独立运作。控股股东及其职能部门与企业及其职能部门之间没有上下级关系。控股股东及其下属机构不得向企业及其下属机构下达任何有关企业经营的计划和指令,也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影响其经营管理的独立性。
(5)业务独立。企业应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属于生产经营企业的,应具备独立的产、供、销系统,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必须遵循市场公正、公平的原则。在向证监会提交发行上市申请时的最近1年和最近1期,拟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在产品(或服务)销售或原材料(或服务)采购方面的交易额,占拟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或外购原材料(或服务)金额的比例都应不超过30%;委托控股股东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进行产品(或服务)销售或原材料(或服务)采购的金额,占拟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或外购原材料(或服务)金额的比例都应不超过30%.企业与控股股东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不应存在同业竞争。
⑸ 什么是董事会的独立性
也就是有效银行公司治理的核心
随着中央汇金公司向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国有银行注入资本金,如何保证所注入资金的保值增值即刻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目前,中央汇金公司向这几家银行派出的董事已经承担起国有金融资产代理人的重要职责。在国内外战略投资者相继参股四大银行之后,银行董事会的建设将成为保障各方投资者战略目标实现的关键环节。
在董事会建设中,董事的专业经验和尽职程度、董事会和经理层之间明确的职责分工
、严格的董事问责制等都是重要的内容,除此之外,董事会的独立性也不容忽视。董事会的独立性如何,关系到董事会是否能做到不被少数股东或内部人所操纵而最大限度地维护各方利益,关系到董事会作出的决策是否公平,进而影响到银行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制度的需求:独立性是保持董事会有效性的内在要求
商业银行董事会是多种利益的结合体,董事会成员包括内部经理人董事、股权董事、独立董事和外部董事等。《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规定董事会的基本职责包括:确定商业银行的经营发展战略;聘任和解聘商业银行的高级管理层成员并通过实施监督以确保其有效履行管理职责;制订商业银行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风险资本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定期评估并完善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状况,决定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政策;负责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并对商业银行的会计和财务报告体系的完整性、准确性承担最终责任。
在一般情况下,代表不同利益主体的董事会在履行以上职责时,内部经理人董事、股权董事、独立董事和外部董事之间并不存在难以调和的矛盾,因为从长远看,股东所取得回报的大小取决于银行利润的多少,而只有银行健康成长,内部经理人的声誉和物质利益也才能得到持久的提升。但不可否认,有时候董事会决策的公正性也可能受到影响、决策行为可能产生偏颇。
首先,由于董事会组成人员具有多样性,不同董事所代表的利益主体表现出一定的差异性,在就某个具体问题进行决策时,他们首先考虑的是自己所代表的部门的利益。比如:内部经理人董事更乐于维护经理人自身的利益,股权董事倾向于维护大股东利益,独立董事的重要职责是维护中小股东利益,而外部董事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己任。
其次,在银行公司治理结构中,董事会具有双重身份:既是股东的代理人,同时也是银行经理人的委托人,这种双重身份有可能使其行为产生偏颇。如:当董事会被少数股东所控制时,它必然倾向于维护少数股东(包括国有股东)而不是全体股东利益;大股东可能会不顾银行发展对资金的需求而急于追求短期分红、或以股东关联贷款等方式单方面追求股东利益而损害银行的长远利益;当董事会被内部人控制时,有可能以损害股东利益为代价去维护银行经理人利益等等。
怎样保证董事会决策的公正性?怎样避免董事会的决策行为产生偏颇?人们试图在实践中采取以下方式求得各方利益的相对公平:
监管干预。当董事会的决策有失公允时,银行监管部门出于银行长远发展和安全的考虑,可以采取措施对董事会的短期行为加以限制,如限制分红、限制股东贷款等方式。银行内部监事会也可以对董事会的不当决策提出异议并向银行业监管部门报告;
表决权设计。如通过累积投票制、信托投票制、重大事项分类表决机制等方式,保护中小股东利益;
构建代表各方利益的董事会。独立的董事会至少可以做到在绝对公平无法实现时,通过谈判能够以某种“对价”方式使利益受损的一方得到补偿。
如何科学地设计董事会的结构,以保证董事会的独立性,是我们特别关注的。当发生利益冲突时,独立的董事会能够在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形成一种适当的协调机制,尽可能使各方利益得到兼顾。一个独立的董事会要求做到:董事会不为少数股东或内部经理人所控制;各方利益主体在董事会中有自己的代言人;董事会决策要尽可能兼顾股东利益、银行整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理论与经验都表明,董事会的独立性是银行公司治理的核心环节,是银行董事会有效发挥作用的前提条件,而董事会的结构直接关系到其能否独立发挥作用。
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国外大公司中,独立董事和外部董事在董事会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如全美100家最大公司的董事会中,外部独立董事与内部董事的比例平均达3:1.2000年道.琼斯30家公司以及标普500强样本公司外部独立董事的平均比例为83%。
制度的缺陷:
董事会独立性不足
在董事会中,独立董事常常被看作代表公平的力量,首先代表的是包括中小股东在内的全体股东利益,因此,大股东的侵权行为应成为独立董事关注的重点,如:大股东利用上市银行配股、增发等方式过度从市场融资,大股东从银行过度分红,大股东从银行过度贷款等等;独立董事还要对资产重组、股权转让、重大投资等可能影响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主动发表独立意见。
但是,对于独立董事制度的职能寄予过高的期望也是不现实的,设立独立董事这一职位的出发点,并不是要追求最好的经营结果,而是要避免“最坏”的情况出现。
目前,由于以下原因,在上市公司中独立董事并没有发挥出预期的效果。(1)目前,大部分独立董事由大股东提名的做法使独立董事在行权时常常唯大股东马首是瞻,没有“独立”发表意见。据《上海证券报》2004年5月进行的问卷调查显示:63%的独立董事为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名产生,超过36%的独立董事为第一大股东提名,33.3%的独立董事在董事会表决时从未投过弃权票或反对票,35%的独立董事从未发表过与上市公司大股东或者高管等实际控制人有分歧的独立意见。(2)由于监管日益严格、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承担的任务日益繁重,肩负的责任和面临的风险越来越大。与独立董事承担的责任和风险不相称的是,目前采取的独立董事兼职的做法使他们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公司治理,这已经成为一个普遍的现实问题。据深圳证券交易所2004年12月披露,已经有56名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由于不尽职等原因受到处罚,如“郑百文”事件后它的独立董事就因为没有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而被证监会处以10万元的罚款,“郑百文”独立董事被证监会处以10万元罚款事件对独立董事们震动很大,一时间引发了全国近百名独立董事辞职。
制度的改进:以适当的股权激励董事会
如何增强董事会的独立性,使独立董事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公司治理?我们提出以下解决方案:
·董事会中不超过两个内部董事,其余都是独立董事和外部董事,并且独立董事和外部董事的任命应独立于大股东,也独立于管理层。董事会下属审计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委员会中没有内部董事,全部由独立董事组成,而且各专门委员会中的董事资格相互无交叉。
独立董事协会从具备资格的人员中以差额的方式向公司推荐独立董事,使独立董事的产生机制真正能够脱离要制约的对象。推荐的独立董事对协会负责,每年由协会对独立董事的表现进行考评,并对表现优异的独立董事予以表彰。当独立董事受到大股东的不公正待遇和刁难时,可由独立董事协会来代表独立董事面对,依法维护独立董事的合法权益,降低独立董事的履责风险。
此外,外部董事在董事会中的作用也是不可替代的。外部董事不一定是独立董事,可以由政策部门专家、法律专家、行业专家、学者甚至银行的客户、社会知名人士组成,外部董事可以从专业、宏观政策、社会公共利益等角度参与决策,外部董事的不同背景带给董事会多样化的技能与经验。
·在经济利益上将独立董事和外部董事与公司分开,独立董事和外部董事不直接或间接地从公司领取咨询、法律或其他服务费用,由独立董事协会支付独立董事固定薪酬,支付外部董事车马费和参加董事会的津贴。也可由协会来确立独立董事的薪酬标准,由聘用独立董事的公司支付。
在薪酬支付方式上保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有助于独立董事和外部董事参与公司事务的公平性和独立性,不用担心因发表不同意见被公司炒鱿鱼。专注于维护自己的职业声誉。
·改变现行将独立董事作为第二职业的状况,将独立董事发展成为一种专职的职业,培养职业化的独立董事。由独立董事协会牵头对候选独立董事实行任职资格考试,建立独立董事人才库,明确独立董事的工作内容、工作程序、工作纪律、回避事项,建立事后问责制。例如,英国董事协会正在引入特许董事资格,建立董事准入机制,将来担任董事的人首先要经过培训和考试,并具备董事资格所要求的能力。
给予独立董事和外部董事股权激励。在董事会的构成中,内部董事和股权董事的利益同银行利益的关系最为密切,相比之下,独立董事和外部董事同银行利益的关系就不是那么密切,有必要给予独立董事和外部董事股权激励以增强他们的尽职程度。根据小约翰.科利等人的研究,在挑选外部董事的时候,一个关键的问题就是公司对所有权的看法。DonaldHambrick 和 Eric Johnson 的研究表明,在美国主要公司中,有这么一个不断发展的观点,即董事们需要拥有公司的重要产权,这样才能激励他们完全投入进来。绝大多数外部董事持有适当的归其管制的公司股权,这一现象映射出一种未言明的长期持有信念。有能力的董事常常按照财务资源的多少来分配自己的时间,因此只有他们愿意投资到与企业净值(股东产权)相关的领域,否则将意味着他们要将其资源分配到其他地方,然后相应地把他们的时间与精力都投入到了其私人资金所投之处。这种逻辑推理建议所有的董事在当选的时候,应该按要求为公司投入相当数量的资金,而且一位董事的大部分薪酬应以公司股票的形式支付。
制度的局限性:董事会的独立性作用不能过分夸大
董事会的独立性只是保证董事会有效性和银行稳健发展的必要而非充分条件。
通过前面的分析我们看到,在董事会中引入绝对多数的独立董事和外部董事可以保证董事会的独立性,一个有效的董事会对防止控股股东滥用权利、防止内部经理人滥用权力,对保护银行利益和银行中小股东利益会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与此同时,对于董事会的独立性在银行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不应过分夸大。
首先,董事会的独立性只是董事会有效发挥作用的前提条件,是有效银行公司治理的核心,但董事会的独立性只是保证董事会有效性的一个方面,有效的董事会的基本特征包括:独立、专业、尽职、问责等多方面。
其次,董事会的独立性是银行防范风险和减少损失的基础,可以为银行综合改革的成功提供制度保障,但它不是万能的,并不是银行盈利的法宝。对于一个成功的银行来说,明确的发展战略、良好的治理结构、先进的管理模式和信息系统、业务上具有核心竞争力等都缺一不可。国外的一些研究表明,董事会结构与公司绩效或价值并无关联性。Hermalin 和Weisbach (1991) 及Yermack (1996) 都指出公司经营绩效与外部董事比例无关;Agrawal 和Knoeber (1996) 甚至认为美国公司使用太多的外部董事,外部董事比例与公司价值无关;而Klein (1998) 的研究则强调董事会成员的专业能力,认为内部董事似乎较外部董事更具专业能力,内部董事占投资及财务委员会的席次比例与公司绩效正相关,Bhagat 和 Black (1999) 利用长期水平时间测试,重新检验董事会结构与公司经营绩效的关联性,也并未发现董事会结构与公司未来的绩效及股票的报酬有明确关系。虽然 Millestein 和 Macavoy(1998) 的研究中发现,公司治理制度好的公司(包括聘用较高比例的外部董事)平均绩效较高,然而 Huson、Parrino 和 Starks (2001) 的研究显示,在1971年至1994年间,尽管董事会中外部董事的比例提高,内部人持股比例增加,并强化其他公司内部监督机制,但公司绩效并未因此提高。
制度的边界:对独立董事协会的权力制衡
在以上保持董事会独立性的方案设计中,独立董事协会被赋予了很大的权力,独立董事的选拔、考评和薪酬支付都由独立董事协会负责。任何权力都需要制衡,为保证独立董事协会的权力不被滥用,如何约束对独立董事协会的权力边界?如何保证独立董事协会的有效性和公正性?本文提出以下原则供参考:
有限授权。银行业监管部门对独立董事协会进行有限授权,授权的内容一旦明确,任何人不得随意修改。对独立董事协会作出的不当决策,商业银行可以向银行业监管部门提出异议,并保留诉之法律的权力。
相互牵制。银行业监管部门和独立董事协会就每一项具体决策作出详细的职责分工,在保证决策效率的前提下,在职责的设计上要相互牵制,在决策程序上应当泾渭分明,不能出现交叉,避免非程序性干预。
公开性。独立董事协会对独立董事的选拔、考评、奖惩、薪酬支付方式应做到最大限度地向社会公开,独立董事人才库向社会公开,对独立董事的定期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对独立董事协会形成的决议,应尽可能面向公众举行听证会。任职于商业银行的独立董事以差额竞聘方式由独立董事协会初选,并利用分类表决机制由商业银行表决通过正式聘任,确定最长任期;独立董事协会和银行业监管部门应随时接受商业银行和社会公众的投诉,并在不涉及商业秘密的情况下,及时向社会公布对投诉的处理情况。
外部监督。鉴于商业银行董事会会成员大部分由独立董事构成,独立董事自身素质高低直接决定了董事会的决策水平及其决策的公正程度,为确保独立董事尽职和廉洁,防止独立董事沦为商业银行内部经理人和大股东所利用的工具,在外部监管上可以进行如下制度设计:在银行业监管部门内部设立监督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和廉洁的监察机构;由独立于银行业监管部门和独立董事协会的资信评级机构建立独立董事诚信档案,保证独立董事诚信行为的长期化;由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定期对独立董事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估,作为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状况的一部分向银行业监管部门报告,并向社会披露。以上措施的实施,将极大地增强独立董事的责任心,并对其行为构成有效约束。
⑹ 怎样理解公司的独立性
答1:上市公司的经营独立性包括资产独立完整、人员独立、机构独立以及财务独立几个方面。 答2:就是因为独立性的原因。所以控股股东不得干预上市公司的决策及依法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权益。 具体规定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一章 平等对待所有股东,保护股东合法权益
⑺ 上市企业在独立性方面要达到哪些要求
上市公司(The listed company)是指所公开发行的股票经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所谓非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没有上市和没有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这种公司到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除了必须经过批准外,还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公司法》、《证券法》修订后,有利于更多的企业成为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3.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本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
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一千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一千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5.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缺乏独立性,会带来许多问题,包括关联交易频繁,经营业绩失真,业务不稳定,大股东侵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严重危害到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针对投资者十分关注的上市公司独立性问题。2002年1月,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发[2002]1号),也要求上市公司实行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的“五分开”。2003年9月,证监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股票首次发行上市有关工作的通知》,对拟上市公司“五分开”提出了可量化的标准。2006年5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2号)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2006年修订)》(证监发行字[2006] 6号)对此作了新的规定。
企业在上市辅导过程中,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辅导机构的指导下,采取措施提高独立性。企业的“五分开”主要是相对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下同)来说的,一般包括以下要求:
(1)人员独立。企业的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必须完全独立。董事长原则上不应由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兼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不得在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也不得在股东单位领取薪水;财务人员不能在关联公司兼职。
(2)资产完整。企业应具有开展生产经营所必备的资产。企业改制时,主要由企业使用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资产必须全部进入发行上市主体。企业在向证监会提交发行上市申请时的最近1年和最近1期,以承包、委托经营、租赁或其他类似方式,依赖控股股东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的资产进行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收入,均不超过其主营业务收入的30%;企业不得以公司资产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提供担保。
(3)财务独立。企业应设置独立的财务部门,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独立核算,独立在银行开户,不得与其控股股东共用银行账户,依法独立纳税。企业的财务决策和资金使用不受控股股东干预。
(4)机构独立。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他内部机构应独立运作。控股股东及其职能部门与企业及其职能部门之间没有上下级关系。控股股东及其下属机构不得向企业及其下属机构下达任何有关企业经营的计划和指令,也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影响其经营管理的独立性。
(5)业务独立。企业应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属于生产经营企业的,应具备独立的产、供、销系统,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必须遵循市场公正、公平的原则。在向证监会提交发行上市申请时的最近1年和最近1期,拟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在产品(或服务)销售或原材料(或服务)采购方面的交易额,占拟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或外购原材料(或服务)金额的比例都应不超过30%;委托控股股东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进行产品(或服务)销售或原材料(或服务)采购的金额,占拟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或外购原材料(或服务)金额的比例都应不超过30%.企业与控股股东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不应存在同业竞争。
⑻ 成为上市公司必须满足的条件有哪些
成为上市公司必须满足的条件:
一、公司的主体资格
从公司的组织形式上看,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只有股份公司才具备上市的基础条件。因此,如果有限责任公司有上市的发展需要,首
先进行的就是股份制改造,将有限责任公司改造成股份有限公司。如果有限责任公司不改造成股份有限公可,有限责任公司本身是不能上市的。
1.从公司的经营状态看
(1)对公司的经营期限有严格要求,公司必须持续经营3年以上。由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整体折股,改制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期限可以连续计算。
(2)公司的生产经营范围要合法、合规,并且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3)公司最近3年的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变化。
2.从公司的设立上看
公司的股东出资按时到位,不存在虚假出资的情况,如发起人或者股东以实物出资的,应当办理完成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手续,即已经将出资的财产由出资人名下转移到公司名下。公司的股权清晰,不存在权属争议。
3.从公司的艘本数额来看
公司的注册登记显示的注册资本不少于3000 万元,公司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二、公司的独立性
公司的独立性主要是考察公司是否被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非法控制,是否侵犯了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在独立性方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公司应当有自己的资产并且该资产与公司的生产经营相配套。
(2)公司的人员独立、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公司任职;公司应当有自己的员工。
(3)公司的财务独立,公司要有自己的财务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有自己独立的银行账户,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
(4)公司的业务独立。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不正当的关联交易,公司业务不依赖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三、公司规范运行
公司已经依法建立了股尔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决策机构,并制订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公司能够按照制度规范运
行。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过严重的行政处罚,也没有受过刑事处罚、公司自身在上市前的最近36个月内没有受到过工商、税务、环保等部门的
行政处罚,也没有涉嫌刑事犯罪被立案侦查,没有未经合法机关批准,擅自发行证券或者变相发行证券的情形等。公司章程中已明确对外担保的由谁审批,以及具体
的审批程序等,公司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资金不能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四、公司的财务与会计
1.从财务角度看
对于上市公司来说,首先要求公司的业绩良好,即公司具有良好的资产,资产负债率合理,现金流正常;公司不能有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公司应当依法纳税。具体来说,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已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2)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
(3)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4)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5)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2.从会计角度看
公司应当建立规范的会计制度,财务报表以真实发生的交易为基础,没有篡改财务报表的情况,没有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的情形等。
五、募集资金的运用
公司上市的主要目的是募集资金,投资于公司的发展项目,资金募集后,公司要严格按照预先制定好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因此,在考察公司是否具备上市资格时,对于公司募集资金的运用也是非常主要的一项考核标准。
(1)公司应该制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说明拟投资项目的建设情况和发展前景;
(2)公司募集资金的运用应当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原则上用于公司的主营业务;
(3)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同时,公司要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