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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股份因合作律所违法终止审查

发布时间:2021-05-14 00:45:46

『壹』 云南五矿新化股份有限公司怎么样

云南五矿新化股份有限公司是1998-12-28在云南省昆明市注册成立的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版),注册地址位于权云南省昆明市东风东路47号建业商务中心12楼。

云南五矿新化股份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530000713401920C,企业法人王九龙,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云南五矿新化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出口经批准的国家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商品;进口经国家批准的一、二类商品;接受委托代理上述各类商品的进出口业务;承办中外合资经营业务、中外合作生产业务;承办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业务、经营易货贸易(包括木材转口贸易);兼营上述商品的国内贸易业务(涉及国家管理商品按有关规定办理)。有色金属,五金建材及矿产品,磷化工产品(不含管理商品)的销售,仓储(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硫酸。*。在云南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262094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5000万以上 规模的企业中,共7家。

云南五矿新化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2家公司,具有0处分支机构。

通过爱企查查看云南五矿新化股份有限公司更多信息和资讯。

『贰』 北京十大律师事务所有哪些

北京十大律师事务所有:大成律师事务所、京师律师事务所、中银律师事务所、盈科律师事务所、金杜律师事务所、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中伦律师事务所、君合律师事务所、环球律师事务所、德恒律师事务所。

1、德恒律师事务所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3年,是国内规模较大的综合性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其成立以来素以优质且高效的法律服务著称,是很多有需求用户的不二选择。

4、中伦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3年,是国内规模较大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在其不断的发展壮大之后,中伦现今拥有着260多名合伙人和1200多名的法律专业人士,为无数需要法律援助的用户排忧解难。

『叁』 律师事务所与异地律师事务所合作考察,写信息标题

一、业务上的合作主要是,律所将一些委托人委托的专利申请或商标注册一类知识产权业务转交给知识产权事务所。

二、异地合作项目
1、代为调取在江西省工商局、南昌市工商局、南昌各区工商局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的工商登记材料;
2、代理对本地(南昌)个人户籍、房产、车辆等状况的调查;
3、代理对本地(南昌)各类公司、企业的资产、财务状况的调查;
4、代理或参与涉及本地(南昌)的各类案件的商务谈判、调解事务;
5、代理在本地(南昌)各类企业的申报设立事务;
6、陪同外地律师到本地(南昌)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7、代理由本地(南昌)法院(包括基层法院、南昌市中级法院、江西省高级法院)或仲裁机构管辖的案件;【根据案情的需要,单独代理某个阶段或代理整个程序,或与外地律师合作代理】;
8、其他涉及本地(南昌)的各类非诉讼法律事务的代理。
案件的委托及双方的法律责任
1、 委托方可以通过(传真、信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将委托方真实的身份、联系方式、委托案件的全面情况、涉及的主要问题、其他与委托事项相关的情况以及具体明确的委托事项 ,如实告知我方。我方将于收到您信息后两日内与您联系,协商办理案件委托手续事宜。
2、 我方将于办理完委托代理手续并收到您交纳的款项之日起开始办理委托事务。我方会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尽快、全面地办理接受委托的事项。一般情况下,我方将于收到您的款项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您所委托的法律文书等服务工作;7个工作日内完成您所委托的立案工作;10个工作日内完成您所委托的调查工作。涉及谈判及需要相关部门批准的事项我方有权根据具体情况顺延办案时间,并及时将案件的进度告知委托方。如遇非律师的原因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工作的,我方会及时告知委托方。
3、 委托方应全力配合我方的工作,如因委托方不能提供相关资料或不能提供相关手续等原因导致我方无法完成或进行代理工作的,视为我方代理完毕,已收取的代理费不予退还;如委托方补充提供相关资料或相关手续后,使得委托工作可以完成或继续进行的,我方可以继续进行代理工作,不再另行收费。
4、 如发现委托方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利用律师从事违法活动等违反诚实信用和法律法规的情况,我方有权单方终止委托合同,已收取的律师费用不予退还。
收费标准
1、代理对本地(南昌)各类企业工商资料、财产状况等各项情况的调查
A 查工商登记(涉及企业主体、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等基本资料),每件500元;
B 查工商登记(涉及企业年检、分支机构、投资主体等详细资料),每宗收费800-2000元;
C 调查商事主体持有债权、投资、资产等详细情况的,每宗2000-10000元。
提示:因调查委托事务而产生的差旅费、查档费、特快专递费等实际支出费用由委托方承担,不包括在上述费用中。
2、代理对本地(南昌)个人户籍、婚姻、房地产等财产状况的调查
调查自然人户籍证明、婚姻状况、房产登记、抵押登记等情况,每宗800-2000元。
提示:因调查委托事务而产生的差旅费、查档费、特快专递费等实际支出费用由委托方承担,不包括在上述费用中。
3、 代理商务谈判、调解事务
根据谈判、调解事项性质、标的大小、复杂程度的不同,由双方在3000-30000元/件收费范围内协商确定收费数额。
4、代理起草、审查、修改法律文书事务
A、起诉状、上诉状,答辩状,申诉书及其他法律事务申请书,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每件按300元——1000元协商收取;
B、各类合同、协议、章程、规章制度、承诺书,遗嘱,根据事务的复杂程度每件按300元——2000元协商收取;
C、出具法律意见书、咨询建议书、律师函、催款通知书等,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每件按600元——2000元协商收取。
5、 代理申报设立各类企业
A、代理申报设立内资企业
服务范围:代办名称预审登记,工商注册登记,企业代码登记,税务登记,印章一套,银行开户。
收费标准: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下,代理费2000元;注册资本50-200万元,代理费为注册资本的1.5‰;注册资本200-500万元,代理费为注册资本的1‰;注册资本500-1000万元,代理费为注册资本的0.5‰;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代理费为注册资本的0.2‰。提示:因调查委托事务而产生的差旅费、查档费、特快专递费等实际支出费用由委托方承担,不包括在上述费用中。
提示:因办理委托事务而产生的差旅费、查档费、特快专递费等实际支出费用由委托方承担,不包括在上述费用中。
B、代理申报设立外资企业
服务范围a:代办名称预审登记,项目审批;可行性报告、合同、章程审批;工商注册登记。
收费标准:注册资本20-50万美元,代理费1000美元;注册资本50-100万美元,代理费为注册资本的0.5‰;注册资本100-200万美元,代理费为注册资本的0.2‰;注册资本200万美元以上,代理费为注册资本的0.1‰。
服务范围b:代办企业代码登记,外汇登记,统计登记,税务登记,商检登记,海关登记,财政登记。
收费标准:5000元人民币
提示:A、特殊行业在办理工商登记前需办理许可证审批的,另行协商收费;
B、办理变更、注销登记,代理费按上述标准的50%收取;
C、上述收费为律师事务所收取的费用,不包括各相关部门实际收取的各项费用及特快专递费、交通费等。
6、陪同外地律师到本地(南昌)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每次1000-2000元,由律师事务所出具相关手续。以上费用不包括交通、通讯等费用。
7、代理异地案件在本地(南昌)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立案
每件800-2000元。因委托方提供的材料不全、被告住所地不明确无法送达或其他原因,造成法院或仲裁机构不予立案的,视为我方代理完毕;如委托方补充材料后符合立案条件的,我方可继续代理立案,不再另行收费。
8、追索欠款
A、以非诉讼方式追索欠款的,按追回数额的以下比例提成:
追回欠款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 30%;
追回欠款10万元以上-100万元(含100万元) 25%;
追回欠款100万元以上-500万元(含500万元) 15%;
追回欠款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含1000万元) 10%;
追回欠款1000万元以上5%;
B、以风险代理诉讼方式追索欠款的,以判决结果和执行到位两种情况按以下比例提成:
(1)法院判决给付欠款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 提12%; 判决的欠款按实际执行到位的数额再提12%;
(2)法院判决给付欠款10万元以上-100万元(含100万元)提10%;判决的欠款按实际执行到位的数额再提20%;
(3)法院判决给付欠款100万元以上-500万元(含500万元)提8%;判决的欠款按实际执行到位的数额再提16%;
(4)法院判决给付欠款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含1000万元)提5%;判决的欠款按实际执行到位的数额再提10%;
(5)法院判决给付欠款1000万元以上的提2.5%;判决的欠款按实际执行到位的数额再提5%。
提示:A、法院诉讼费、鉴定费、评估费、公证费、查档费、翻译费、专家论证费、异地办案差旅费、跨境通讯费及律师所代委托人支付的其他费用需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B、按判决给付欠款方式计算代理费的,本律师代理过一审又代理二审的,按照一审收费标准的50%收费。
9、代理其他类型的非诉讼业务
代理其他类型的非诉讼业务,由委托方与我方协商确定律师代理费的数额。
律师费用支付方式
1、银行汇款2、邮局汇款3、现金支付
委托方可选择以上任何一种方式,将律师代理费及预付办案经费支付给我方。在支付费用前,请先与我方联系,我方将告知您具体的付款事宜。

『肆』 律师事务所的规章制度

第1条:为规范律师人事调动、业务监督和规范律师个人业务收支行为,为端正本单位律师利益心态、矫正本单位律师的职业行为和为了造就本单位律师的优秀职业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行业特定纪律规则,结合本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对不遵守本规则的律师禁止调入,违反本纪律的律师必须依法和依本规程严肃处理 第2条:本单位人事、业务和财务管理人员依本规程在履行人事管理、业务监督、财务控制、财务管理职责 。 相关人员由本所主任指定并授权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行业特别规定以及本纪律规程行使职权承担责任,对本所主任负责,主任对全所负责. 第3条:在本单位执业的全体律师、实习律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均须遵守本规程,本纪律规程自2006年1月1日发布试运行 不按照本规定办事的律师和工作人员不得录用或应当及时清退。 本规定2006年2月10日正式执行.至2006年3月1日以前不愿受此约束的任何人均可声明或申请结清在本所的债权债务以及处理好必需事项后经财务部门确认无误报主任批准后调离。如有遗漏本所有权继续追偿. 未了结与本所债权债务的律师不得调离,造成损失的律师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后方准调离。 第4条: 本规程是2006年2月10日以后已经在编或加入的本执业单位成员愿意并接受此人事,业务,财务纪律约束的依据。每一位新加入本所的人员必须仔细阅读并准确理解本纪律的内容和各自遵照执行的内容。 第5条:本所作为依法设立的律师执业单位,其业务收入是指:全体律师在统一收案,统一收费的基础上,由全体律师共同对外开展律师业务获得的业务和劳务收入,其一年的总和是本财务计算单位的年度总收入. 绝对禁止律师直接坐支的现象,绝对禁止律师收费后直接将款项归己然后向所内交税和交纳留成的错误做法,对这样的危险行为应告知其将会有侵占、截留、挪用本单位资金的刑事法律责任的重大风险,本所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避免和杜绝此类现象发生.(详见刑法第271-272条) 第6条:本单位律师在履行本所律师职务过程中取得的任何业务收入必须:统一进入北京市先知律师事务所财务帐户.每月按照规定标准计算应纳税额,并由本单位代扣代缴. 1,依法纳税后的余额减去特定额度的金额或特定比例的分成留在本单位,其余部分按照本规定内容确定的部分是律师个人取得的劳动报酬. 2,该规定和程序不能颠倒或错位.全体律师应当遵守. 3,私自收案,私自收费5000元以下的没收非法所得,本所处理或呈报司法局和律师协会处理 私自收案,私自收费5000元以上的没收非法所得,视情节交公安机关或呈报司法局和律师协会处理. 4,归属于北京市先知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收费包括本单位任何一位律师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本单位名义和职务行为应取得的下列各项业务收入: 刑事案件侦查阶段的法律帮助费,审查起诉阶段辩护费,审判阶段的辩护费,各种申诉案件代理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费,论证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费、执行代理费;民事,经济,行政,劳动案件的代理费,调查费,论证费,咨询费,资料费等,常年法律顾问费、临时法律顾问费,专项事务法律顾问费,非诉讼事务代理费,调查费,专项事务的代理费,复议案件代理费等。 第7条:关于财务和税务事项, 需要重申:每个律师都有纳税的的义务,也必须遵守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本所依法代扣代缴各项税金,并对各位律师的收支单独核算.具体操作做法依照法律规定许可按以下方式处理,税赋承担规则如下: 1,具有合伙人身份的律师必须承担每笔业务收入总计3种纳税标准: 第1种情况:以当年本所业务收入在100万元以下时计算的纳税义务,税率是10.5%. 第2种情况11.5% 以当年本所业务收入100万元以上至300万之间计算,税率是11.。5%. 第3种情况,以当年本所业务收入300万以上时开始计算的纳税义务,税率是12。5% . 2,提成律师承办律师的案件办结后,个人的个案办案收入按比例纳税后的余额扣除本所规定的提取比例与律师聘用合同约定的比例费用或金额,并无投诉事件发生且无退费的情况下可提取应得部分薪酬。 3,不具有合伙人身份的律师应当在承担1款纳税义务之后,按照有关一般律师纳税义务的规定,.另加法定的超额累进纳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度;其余部分与本所按约定分成.详见北京市司法局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的相关规定.工资律师起征点为每月1600元以上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 4:当具备合伙人身份的律师与不具备合伙人身份的律师合办案件取得收入时,按各自所收费额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5,联网的税控机打印出具发票时即产生应纳税记录,同时就产生纳税额度.并按月计征.承办律师必须保证票面金额足数入帐,如不能及时收回律师费的应当立即交回作废并输入联网税控系统核销记录.对不能保证及时按票面金额入帐的应采取先开本所收据然后换发票的办法操作. 第8条:发票开出后未入帐的款项,发票不能及时收回作废的情况发生后由承办律师承担补足的经济风险责任和法律风险责任,对发现有侵占挪用本单位资金5000元以下的本所处理,5000元以上应依法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9条:办理社保的律师有两个途径: 一是自行开户,自行办理,费用不在本所财务帐目中显示。相关手续由律师本人办理。这种办法费用低,效果好,律师不会因调动工作而影响个人的社保利益.建议各位律师和新调入的律师按照此模式办理个人社保事务. 二是在事务所开户内办理的律师应将其始终不低于三个月的社保金额存在本所银行帐户,金额不足时应及时补足,不能补足的就会产生对其他律师的不良影响,甚至会对本所财务运行产生重大冲击,导致财务收支严重不稳定的现象.因此本所对未能补足律师的按撤消或调离处理。 三是全部社保费用均应从每个律师自行选择的标准办理,该费用的支出来源应为参保律师的提成或特定金额部分。所里垫付的应直接从该律师帐目中扣回,原则上所里不应垫付。在2006年度不再为调入的新律师办理次项事务,各位律师应自行办理个人开户的律师社保事务. 第10条: 禁止任何律师业务收入不进帐的行为,任何律师都必须严格遵守本所的财务制度,开出发票的的律师应及时将业务收入入帐,对隐瞒真实的收入情况,弄虚作假,侵占、挪用业务收入的、套取骗取个人薪酬的律师将视情节依法交公安机关或司法行政机关处理,本所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所内的处理措施。有特殊情况的必须报知本所主任并在最短时间内补办手续入帐。 第11条: 绝对禁止任何律师参与客户的洗钱或贪污、贿赂等违法犯罪活动,如有发现立即报司法机关处理。给本所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并根据实际情况赔偿3-10倍的信誉损失。其他法律责任各位律师应当知悉,不再此重复。 第12条:违反律师法和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规范的律师,本所采取主动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措施予以矫正,对不服从监督管理的律师或实习律师可以采取限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制提款,限制办案.限制调动等多种方法; 对有重大过失或故意违法违规的经教育不改者除采取前述措施外还可以依相关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对其所造成的损失以3至10倍进行追偿. 第13条:严格执行统一收案,统一收费制度,严格执行本所统收统支的财务制度.对承接的律师业务实行初审把关,进程监督,结案总结,收费和支出监管的办法;实行事务所指派制,对委托人法律顾问单位当事人的指名要求的律师尽量满足其要求,如不能满足时,指派其同意的其他律师完 成相关律师业务任务.被指派的律师应当尽职尽责的努力完成指派任务,对敷衍了事,不尽职尽责的律师本所将严肃处理. 第14条:每个律师都有义务按规定装订业务案卷,对不按照规定装订业务案卷的律师实行督促和劝告无效的本所有权采取限制措施和其他措施制裁. 第15条:本所采取定期和不定期回访客户的办法,征求委托人和顾问单位的相关人员对律师工作的评价意见和建议,并对发现的与本所律师有关的问题进行处理,同时对需要完善和补救的的事项进行及时的处理.对隐瞒不良行为的律师进行纠察监督纠正. 对抗拒或阻挠本所回访的律师应采取加大力度的查处或限制措施.发现重大违法违纪情况的依本规定严肃处理. 第16条:同所业务合作规则. 1:本所律师合作办案时的利益分配依主要业务来源的律师意见为基准意见,他的分配意见将是本所律师业务收入分配的具体界线.财务和业务监管以本所登记为准。 本所全部律师每年度与本所律师之间不计薪酬的案件合作或独立配合的案件数量不应当少于3件.包括法律援助案件. 2:本所将根据律师的倡导提供必要的项目支持或整体性的业务拓展活动的计划和组织的支持。 3:实习律师与正式律师一同办案时一般不带有薪酬,但承办律师愿意支付部分津贴的可以遵照执行. 4:禁止任何律师或工作人员在所内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任何律师或工作人员都可以向主任说明不正当竞争的任何事情。对不正当竞争的律师应采取相应的惩罚和惩戒措施或经济制裁。 5:禁止本所律师为他所律师或非本所人员提供涉及本所商业秘密的信息或便利,在法律手续和业务费用方面应严格区分各自的归属,禁止代开发票,禁止律师之间代办财务收支手续和人事调动手续以及业务手续。原则上应当各办各的手续,如有特殊情况必须经说明核实后方可办理,并由被代办的律师补办确认手续. 6:在本所律师之间的合作应当是积极配合,互相依靠和信任的关系,任何破坏这种关系的行为都应当制止。对本所律师合作办案的责任采取主办律师负责或指派律师共同负责的形式考评。 7:离婚案件最好是异性不代理,必要时本所指派适合的律师代办,其业务收入主要分配内容以案件来源的律师意见为准。 8:异地开庭、调查、取证、走访、或看守所会见、作笔录时应当有2名律师进行,包括实习律师或本所工作人员。 第17条:案件讨论论证制度应当是本所始终坚持的工作作风,交流学习必要的职业技能和锻炼良好的职业素质。敦促不参加学习和活动的律师参加所内外各项有益活动.对所内的公共事务每个律师都有权利和义务贡献自己的知识和力量. 第18条:重大复杂、社会影响广泛、容易被国内外媒体关注或宣传误导的案件、大案要案应当及时汇报和请示,如本所律师不能妥善处理的,应当报请北京市司法局和北京市律师协会,请求指示和指导.。 第19条:在本所2006年新进入的律师和实习律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管理方面,实行全员合同管理,未签订合同的不准接触实质性的律师工作内容。 第20条:对原有的律师和工作人员的基本责任制度. 1,合伙人实行经济责任制、职责责任制、指导实习律师责任制、综合勤务责任制的办法进行考核,淘汰严重不称职的合伙人, 2,对于原有的律师进行业务和执业技术培训,提高职业技能和心理素质,并进行业务考核,对严重不合格的律师予以辞退,不愿意被辞退的律师可以调离。 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基本业务任务和基本的所内公益活动的责任。未签订合同的律师应当限期调离。 3,对实习律师必须严加管加理,专门指导和督促,并按照正式律师的标准严格要求,不允许给本所不合格的实习律师填写实习合格转正的鉴定.以确保本所实习律师的品质和声誉良好.对不服从管理的实习律师可以根据情况采取惩罚和惩戒措施直至终止实习,注销登记,必要时将其表现情况报司法局备案。 第21条::新调入的律师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在本所取得律师个人利益,但必须遵守本所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纪律。 1:签订聘用合同时确定提成比例,按本所薪酬管理办法执行。 2: 签订聘用合同时确定以年或季度上交本所约定额度的税后分成或税后固定业绩交所部分或事先交齐后加入本所 其余部分归个人按月核算提取。 3:签订聘用合同时确定的其他形式如每月的特定工薪。或工薪加提成比例。 4:不参与经营的合伙人或成为合伙人可以选择比照执行。财务管理人员依据每个人的合同进行管理核算本月该律师的业务收支情况并列出明细,并于下月10日统一发放上一个月的薪酬。 第22条:事务所的年检注册费由事务所承担,律师本人的年检注册费用由各位自行律师承担,于每年年检前一个月交至所内,届时如果不能交到所里,将按照其本人不注册处理。本所在2006年不再为任何律师垫付此类费用.2005年已垫付的律师应当在本年度偿还. 第23条:办公空间的设立和调整:….略 ……办公用品和消耗用品的费用控制 本所将削减多余的电话和网络设置.对计算机和办公席位实行特定化管理.维修和维护由使用人负责.损坏的应当赔偿. 本所不断的采用高新技术和装备改善律师的工作条件和工作模式.第24条:文宣印品的制作费用应确立为自愿出资的律师享用。不出资不得享用的规则。 第25条:在所内拥有固定办公席位的律师将根据每人的不同情况,设定不同的标准,使各位律师完成他认可的并力所能及的为本所完成特别约定金额的税后净留成作为基准任务. 第26条:所内律师自发或组织活动由消费时采取AA制,合伙人参加的时候出资建议要多于一般律师为宜.。 第27条:所内的财务积累用于发展本所, 用于对投资律师的投资回报和奖励有贡献的律师或清偿事务所初创时的债务. 第28条:本所设立案件分析委员会、执业律师(包括实习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督导团,市场拓展工作等内部机制。选聘相应的律师分管具体事宜。 第29条:违反律师法和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规范和本纪律规程的本单位律师,本所采取主动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措施予以矫正,对不服从监督管理的律师或实习律师可以采取限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制提款,限制办案.限制调动等多种方法; 对有重大过失或故意违法违规的经教育不改者除采取此上只是一部分,具体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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