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法律:公司法中股东直接诉讼和股东代表诉讼的区别
股东直接诉讼,是指股东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基于股份所有人地位向其他侵犯自己利益的人提起的诉讼。此处侵犯自己利益的人包括股东所在的公司及董事或其他股东。
股东代表诉讼,又称派生诉讼、股东代位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公司的股东即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而所获赔偿归于公司的一种诉讼形态
② 什么是股东代表诉讼行使的条件是什么
股东代表诉讼,复又称派生诉制讼、股东代位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公司的股东即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而所获赔偿归于公司的一种诉讼形态。英美法系国家以及大陆法系国家对股东的此项诉讼权利均有规定,均赋予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权利。
我国《公司法》规定的有关几种股东诉(请求)权的情形:
1.董事、监事、高管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资格的股东(见公司法152条的规定)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资格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害公司,派生诉、代位诉)这种情形比较符合你的问题。
2.公司法第153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股东直接诉权)
3.公司僵局时,在特殊情况下,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有相应资格的股东可申请法院解散公司(公司法183条,)
③ 股东代表诉讼的条件
股东代表诉讼的条件:1、提起代表诉讼的原告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1)有权提起代表诉讼必须是公司的股东,非股东或者起诉时已丧失股东资格的人无权提起代表诉讼。(2)提起代表诉讼的股东资格。为防止出现个别股东随意使用此项诉讼权利,造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疲于应付诉讼,难以专注于公司事务的管理和监督,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有必要对提起代表诉讼的股东资格做出限制。根据本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及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180日以上连续持股期间,应为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已期满的持股时间;规定的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是指两个以上股东持股份额的合计。2、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前置条件股东提起代表诉讼之前,应当依法先向上述有关公司机关提出请求,请有关公司机关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如果有关公司机关接到该请求后拒绝履行职责或者怠于履行职责,股东为维护公司利益才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代表诉讼。这是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也称竭尽公司内部救济原则。3、有明确的被告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他人。4、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股东代表诉讼主要是针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对公司的忠实和勤勉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害的行为提起的诉讼。对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害的,股东也可以代表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5、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由于股东代表诉讼的实质原告是股东所在的公司,只是因公司怠于或者拒绝提起诉讼而由股东代表其提起诉讼而已。
④ 公司中小股东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之股东诉讼
股东诉讼分为股东直接诉讼和股东派生诉讼两种类型。 其中股东直接诉讼是指股东认为公司、公司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人损害其合股东法权益而提起的的诉讼。 股东直接诉讼的范围相当广泛,即涉及到公司法,也涉及民法。所有以股东身份直接提起的诉讼,均可归于股东直接诉讼的范围。该类股东诉讼的被告既可能是公司,也可能是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还可能是公司组织成员以外的第三方。在有些诉讼中,公司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还可能成为负有连带责任的共同被告。常见的股东直接诉讼包括:股东身份确认之诉、股权比例确认之诉、请求支付已决定的股利之诉、公司帐簿、股东会纪录、董事会决议查阅之诉、公司强制解散之诉、反对股东回购请求权之诉、对表决受托人之诉、股东协议之诉等。 如果说股东直接诉讼是对所有股东平等的加以保护的话,那么股东派生诉讼则主要用于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由于公司法上权利的配置以出资或持股的比例为基础,极有可能出现大股东滥用权利而欺压小股东的情况,而如果中小股东的利益得不到制度上的有力保障,那么很可能整个的公司制度最终将陷于瘫痪。我国公司法为顺应现实需要,增设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并以此做为中小股东利益保护体系的一个重要内容。 股东派生诉讼是指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他人的侵害,特别是受到有控制权的股东,董事或其他管理人员的侵害,而公司怠于或者客观不能追究侵害人的责任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或者利益相关者为了公司的利益,依照法定程序,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追究侵害人民事法律责任的诉讼制度。在我国公司法中派生诉讼的法律依据为《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 股东派生诉讼与股东直接诉讼在讼因上有所有不同。直接诉讼是股东认为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目的是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而派生诉讼是认为公司的利益受到侵害,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公司的权利,从而间接达到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目的。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如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造成公司损失应当承担责任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公司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公司机关收到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收到请求后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提出请求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而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情况紧急,公司股东也可直接提出派生诉讼。 为防止恶意股东滥诉妨碍公司业务,扰乱生产经营,公司法对可以提起派生诉讼的股东资格做了一些限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均可提起派生诉讼,而股份公司的股东则需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份方能提起派生诉讼。 派生诉讼不仅可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如果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认为其他人侵犯了公司的合法权益,而公司不为追究时,也可遵循派生诉讼的程序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然,派生诉讼是为了保护公司的利益不受他人侵犯,原告股东提起诉讼的目的并非直接为了自己而是试图通过保护公司的利益而间接达到保护自己利益目的,所以虽然派生诉讼是以股东的名义进行的,诉讼所获得的补偿或赔偿仍归于公司而不能由原告股东直接享有,与此相对应,由于派生诉讼具有公益性质,诉讼所获之补偿或赔偿应优先用于支付原告股东的诉讼费用。
⑤ 股东代表诉讼提起权与股东直接诉讼权有什么不同点
1、提起诉讼的前置条件。为了防止股东滥用诉权,《公司法》对股东提起代表诉讼设置了前置条件,即符合条件的股东在行使代表诉讼权前,必经先向公司监事会 (或监事)、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书面提出要求起诉的请求;股东直接诉讼的提起则没有限制条件。
2、原告主体资格的限制。针对股东代表诉讼的特殊性,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代表诉讼的主体资格受持股数、持股时间的限制;而对股东的直接诉讼没有进行主体资格的限制。
3、胜诉后的利益归属。股东提起代表诉讼获得胜诉后,利益归于公司,提起诉讼的股东只是按照持股比例间接分享公司由此获得的利益;股东直接诉讼胜诉后,利益全部归属于该股东。
4、行使目的。股东提起代表诉讼是因为作为被损害方的公司不积极主张权利,为了避免公司利益受损法律赋予股东代表公司提起诉讼的权利。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目的是避免公司利益受损、恢复公司的应有权利;而股东提起直接诉讼纯为维护自身利益,而非公司利益。因此,代表诉讼与直接诉讼在最终的目的上有区别。
5、诉讼风险的承担。在代表诉讼中,起诉股东仅是代表公司行使诉权,实质意义上的诉权则归属公司。但是按照民事诉讼法的一般原则,由败诉方承担案件受理费和其它法定费用。即在代表诉讼中如股东败诉,由该股东负担该案诉讼费等费用。同时,该案判决对于公司产生既判力,公司其他股东及公司不得就同一理由再次提起代表诉讼。《公司法》没有对胜诉后,该股东垫付的费用如诉讼费及法定费用以外的律师费、差旅费等由谁承担作出规定,我认为这些费用应当由获得利益的公司承担。
在直接诉讼中,提起诉讼的股东是形式上和实质上统一的原告,无论该股东胜诉、败诉,一切利益和不利益均归属该股东,而非其所持股份的公司,且不影响其他股东就该问题提起诉讼的权利。
6、起诉范围。股东代表诉讼权的行使范围十分广泛,凡是公司依法所享有的诉权,只要公司管理机构拒绝或怠于行使,具备法定条件的股东均可依法提起诉讼;代表诉讼的被告是损害公司利益的侵权人,既可以是公司的大股东、董事、监事和公司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公司外的第三人。
⑥ 股东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起诉上市公司维权
参考法律依据复《中华制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第七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