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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收益权转让信息披露

发布时间:2021-05-23 13:55:58

股份已转让,还有权查看以往的报表吗

(一)采用成本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的账务处理
一、取得长期股权投资
取得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
贷:银行存款
如果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时:
借:应收股利
贷:长期股权投资
二、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初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
企业按享有的部分确认为投资收益
借:应收股利
贷:投资收益
注: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时,如果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借记“应收股利”科目,不记入“长期股权投资”科目。
三、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
借:银行存款(实际收到的金额)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按原已计提的减值准备)
贷:长期股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
应收股利(按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借/贷:投资收益(按其差额)
注:长期股权投资在成本法核算下,实现净利润、发生亏损,投资单位不做账务处理。
(二)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的账务处理
一、取得长期股权投资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时,不调整已确认的初始投资成本: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贷:银行存款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贷:银行存款
营业外收入(按其差额)
二、持有长期股权投资期间被投资单位实现利润或发生净亏损
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计算应享有的份额: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贷:投资收益
被投资单位发生净亏损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借:投资收益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注:发生净亏损时,以“本科目”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为限。(指“长期股权投资—对XX单位投资”科目,该科目由“成本”、“损益调整”、“其他权益变动”三个明细科目组成,账面价值减至零即意味着“对XX单位投资”的这三个明细科目合计为零。)
被投资单位以后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
借:应收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注:收到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股票股利,不进行账务处理,但应在备查簿中登记。
三、持有长期股权投资期间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
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企业按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
借/贷: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
贷/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四、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
借:银行存款(按实际收到的金额)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按原已计提的减值准备)
贷: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按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
—损益调整
—其他权益变动
应收股利(按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贷/借:投资收益(按其差额)
同时,应结转原计入资本公积的相关金额:
借/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贷/借:投资收益

② 请问股份转让的价值如何评估

一般股份转让的问题都出现在非上市公司
因为这些公司没有参考标准,
所以股份的价值没有标准的规定,
有三种类型的估值:
1.专门机构估值。
2.按公司的利润率多少倍估值。
3.按公司的市梦率多少倍估值。

③ 持有股份和股份收益权是不是一样

持有股份和股份收益权是不一样的。

  1. 持有股份表明是公司股东,根据公司章程享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股份收益权仅是一项享有收益的权利。

  2. 根据公司法,持有股份就享有股份收益权。

  3. 但若将股份收益权抵押或转让,则持有股份的股东就不再享有股份收益权。

信托中,有的要股权质押,有的要股权收益权转让,这两种手段到底有什么区别它们之间有什么共同点吗

1、概念不同

在市场发展中,一企业因经营发展向实力雄厚的大型金融机构贷款融资,在融资性担保机构提供担保和借款企业抵押或质押后,如果符合融资条件,大型金融机构会将资金借予该企业从而获取一定的债权收益。

由于业务及自身发展,大部分金融机构会将这些基础财产的部分收益权在合法的交易场所挂牌转让出去,以此来实现资产证券化提高资本的运用效率,增加收入来源。这个过程就是收益权转让。

股权质押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制度的规定,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股权质押就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因设立股权质押而使债权人取得对质押股权的担保物权,为股权质押。


2、处置资产的权限不同

股权质押是债务人将股权质押给债权人,质押后所有权仍是债务人所有,只是债务人有权在债权人违约的情况下处置股权。股权收益权转让却不能,一般都是因为该股份无法质押、退而求其次,采用收益权转让的方式。

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中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3、对象不同

以股权为质权标的时,通常来说质权的效力并不及于股东的全部权利,而只及于其中的财产权利。换言之,股权出质后,质权人只能行使其中的受益权等财产权利,原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非财产权利则仍由出质股东行使。

所以在某些投资理财产品中,融资方会有通过股权质押来取得融资,质权人(投资者)以此获得投资收益。

股权收益权类项目多为信托产品。通常由银行面向合适的法人客户和具有相关投资经验和较强风险承受能力的高资产净值客户发行的,其所募资金通过设立信托计划向特定企业购买非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股权的收益权,相关股权质押给信托计划。

网络-股权质押

⑤ 我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想将一部分股份的收益权转让给员工,但保留所有权特别是投票权和控制权,合法吗

相当于,你是想把股份的收益权给你的员工。这个写个协议就行了,法律是许可这种形式的。或是你干脆把分红的比例与方式写进公司章程,因为分红比例不一定要与持股比例一致的。
写进章程,法律绝对保障的。

⑥ 关于股权转让报表如何处理 我公司是有限公司,有AB两位股东,现AB两位股东把全部股份转让给CD两位新股东

公司股权转让时如果不涉及增资,实收资本不能改变,也就是说,公司营业执照上的注册资本还是55万,会计报表中的实收资本也还是55万。

股权转让以净资产(所有者权益)作为转让价格的做法是通常惯例,你们这样做既符合法律,受让方与出让方也都能接受。CD给出的81万是直接转给AB的,实际上与公司没有关系。即使从公司账上倒一下手,也是一进一出平掉啦。例如:
新股东CD交来转让款,存入公司账户:
借:银行存款 810000
贷:其他应付款 810000
转让款支付原股东AB:
借:其他应付款 810000
贷:银行存款 810000

由于公司是整体转让,受让方支付了全部净资产的价值(80万),公司的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实际已经由新股东支付给了原股东了,换句话说,新股东支付了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后,公司现存的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即转移给了新股东,因此会计报表不用再做调整。同时新股东多支付的1万元溢价(81万比80万多出1万)也是CD多支付给AB的,与公司财务没有关系。
公司只需要根据转让协议和公司章程修正案,变更股东,分录:
借:实收资本—AB 550000
贷:实收资本—CD 550000
如果原实收资本没有明细,这笔账也不用做了,公司章程中变更了股东就行了,那就是公司资本和股东的法律依据。工商变更后,未分配利润同时转移给了新股东,新股东可以在接手后提出分配意见。

如果溢价转让,超出投资额55万元以上的部分,AB要交纳个人所得税,,按20%计征。不过,这笔个人所得税是自己申报的,话外的意思你明白就是了。

⑦ 合伙人股份转让的收入可以作为追投资股金吗

合伙人追加投资股本是需要合伙人会议共同决定的,单个的合伙人是不可以自己随意增加投资股本的。

⑧ 上市企业转让股份不低于5%是否需要信息披露

根据《证券法》第86条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13条、14条的规定,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每减持达到5%时须在3日内披露,在披露前及披露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公司股份。

⑨ 股票质押式回购和股票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协议有哪些异同

股票质押回购和股权质押融资的异同在于质押物的不同。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简称“股票质押回购”)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简称“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简称“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股权质押属于一种权利质押,是指出质人与质权人协议约定,出质人以其所持有的股份作为质押物,当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照约定就股份折价受偿,或将该股份出售而就其所得价金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方式。其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股权为质物。所谓股权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自身或第三人持有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某上市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物向银行申请贷款。股权质押贷款是在融资担保方式上的一种创新,将大大增加企业的融资机会,有助于这些企业创新能力的提高,加速其产品更新换代及产业化进程,成为企业尤其是高科技中小企业融资的救命法宝。

股票收益权转让
股权收益权转让,转让的并非股权,而是该部分股权的收益,其实质是股东将所持公司股权,交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以股权收益发行信托计划融资的行为,信托计划到期后原股东一般将进行回购。

股权收益权转让一般包含两部分,一是所转让股权的收益,主要为分红收入,二是回购溢价。对投资者来说,这种方式存在一定风险,标的公司出现经营亏损、破产等均会影响收益。

⑩ 锁定期内的股份可否单独转让收益权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九十七条规定:以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出质的,按照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处理。
我们再看《合同法》第75条的规定: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其中第四项和《担保法解释》第97条结合来看,渡口收费权是可以依法质押的。
根据《担保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第六十五条规定: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四)质押担保的范围;
(五)质物移交的时间;
(六)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因此楼主你应当和贷款人签定书面的单独的质压合同,或者将质押条款写入借贷合同中也有效。但要注意一定要把上述内容约定清楚,避免有所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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