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自然人股东是否承担无限责任
如果是普通合伙人是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果是有限合伙人则不需要...
有限公司股东只以自己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债务,而公司独立对外承担债务...
~股东,仅以出资为限承担责任。公司债务,由公司承担,从公司财产出...
⑵ 公司在银行贷款无法偿还股东付无限连带责任需要坐牢吗
公司为有限公司,只承担有限的责任(包括股东),简单的说就是承担你所投入公司那部分资金,但是如果公司贷款的同时追加某个股东个人连带责任,就成了无限责任,就是你有多少资产银行就可以申请法院执行多少。
如果不触犯刑法,公司股东不会坐牢。
⑶ 公司对其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股东承担有限责任。那假设股东承担的部分承担后,还有债务,谁来承担,着么办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债权人承担责任
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你说的情况就是资不抵债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可以申请破产清算,清算的资产无法偿还债务的话,那么只有债务人自认倒霉了。股东不需要为这部分债务承担责任。因为他们只以自己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这就是为什么叫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
⑷ 有限公司股东为什么会承担无限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会承担无限责任,不然也不会叫做有限责任公司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仅仅是以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
⑸ 为什么注册一个股东会无限连带责任
如果是无限连带责任,可能这个企业是普通合伙企业,或者存在法人人格否认的情况。
⑹ 什么叫负无限责任股东
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是投资者对其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形式。
所谓有限责任或有限责任,是指投资者仅凭本人对企业的债务、资不抵债、免责的部分自然免除责任形式。如果有人有限责任公司投资100万元,公司由于管理不善和损失,损失分配下投资者的名称是120万元,因为他是有限责任,然后他只是为了100万元投资的主要责任,额外的200000美元的投资者在依法免征。一般来说,法人企业的投资者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如果我们的公司法规定,股东的资本与投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债务。
无限责任或无限责任是指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是有限的投资资本,当公司债躺的名义的份额超过资本的投资,资本除以原债务,他必须和他的其他财产继续承担债务。
例如,一个人在公司的资本中投资1万元,而公司债务的份额为1。如果他是有限责任股东,他只承担1万元,其他债务则依法免收。如果他是一个无限的负债,他就会被他在企业的1万元投资来承担债务,他还必须拿出自己的5000元来偿还债务。如果他的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他只能依照法律申请破产保护,也就是说,法院应当决定放弃或者依法延期偿还债务。
根据国际惯例,合伙企业的一般合伙人和某一公司的投资者对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
⑺ 网贷P2G模式解析 P2G是什么模式 存在什么样潜在风险
从P2G的字面理解,G似乎指的应该是向政府授信,或者至少应该是向国有企业授信。但字面意义上的P2G模式理论上无法存在。P2P模式以及P2B模式之所以能够走通,所依据的也是政策法规允许民间借贷存在,民间借贷的借款主体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企业,只要一不触犯“200”人的红线,二不超过央行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其借贷合同受法律保护。但政府的融资渠道、投资去向受财政预算单位的严格管制,网络借贷平台无法成为政府层面的融资渠道,P2G的G绝对无法直接指向地方政府。
对于私企而言,P2B模式能够行得通,因为私企老板往往是私营企业的唯一股东或主要股东,企业决策权完全在自己手上,企业出面借款、企业主提供无限连带担保责任或企业主出面借款、企业提供反担保的方式都能够走通。但对于国企而言,由于国企董事长只是出资人代表,国企借款理论上还要经由国资委批复,G指向国有企业存在程序上的障碍。从可操作性的角度看,字面意义上的P2G模式根本走不通。
很多标榜自己是P2G模式的平台,其所标榜的“G”并不指平台的授信对象直接为政府或者国有企业,而是指其所做的信贷项目为“政府信用兜底”,即融资项目以政府或国企的应收账款做质押担保或者融资项目由国有融资性担保公司做担保。融资项目以政府或国企应收账款作为质押担保的模式其实属于今年开始流行的保理模式,而融资项目由国有融资性担保公司合作在P2B模式也被广泛采用。
从模式创新角度看,现在所谓的P2G玩法根本不是新东西。但这一模式的产生仍应引起警惕,因为在实际操作中,P2G模式的平台通过获取政府及国有企业的应收账款做质押担保,可能成为资金短缺的地方政府及其控制下的城投平台新的融资渠道。
按照P2G平台从业者宣称的,其之所以切入政府信用背书的融资项目,是因为政府信用背书的项目风险更低,能够增强对理财人投资收益的保障。理财人似乎应该庆幸突然冒出的这种P2G模式让其从频频跑路的网络借贷圈彻底解脱出来。但笔者却不敢苟同,所谓“P2G”模式的融资项目的潜在风险并不像想象中那么低。目前地方债务风险较大,政府信用背书项目的违约一触即发,一旦实体经济出现下滑,将产生连锁反应的地方债务危机,谈判能力最弱的债权所有者——网络借贷平台理财人必然首当其冲。
据FT中文网近期披露的评级机构标准普尔的调研结果,在标准普尔调查的31个中国地方政府中,15个被认为应评为“垃圾级”。银监会在2011年4月份就向银行发布《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地方融资平台风险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银行对平台贷“降旧控新”,也是基于对地方债务危机随时可能爆发的清醒认识,此时网络借贷平台切入地方政府融资以填补商业银行等正规金融退出留下的市场空白,颇有刀口舔血的味道,其风险不言而喻。
笔者始终坚信,网络借贷必须坚持小额、分散的基本理念。国外以LendingClub为代表的P2P平台70%以上的项目为个人消费信贷,而授信额一般仅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这样平台根本无需关注借款人的还款能力问题,只需要关注借款人的还款意愿问题。网贷平台一方面可以通过线上、线下信息的采集甄别出相对靠谱、还款意愿强的借款人,另一方面可以借助网络黑名单等惩罚机制提高违约成本以强化借款人的还款意愿。
国内的平台最初也以面向小微企业提供小额信贷为主,但在转型过程中,逐步放弃了小额、分散的理念,转向了大额融资项目。某些平台上线的融资项目动辄一两千万,个别平台甚至提供单个项目融资额过亿的融资服务。这样平台一方面要关注借款人的还款意愿问题,另外一方面更要关注借款人的还款能力问题,而大额融资需求者之所以向平台高息融资本身也就说明自身还款能力不强,平台提供这种大额融资服务的潜在风险不言而喻。目前的P2G平台背离小额、分散的基本理念,转向政府项目融资,将可能面临政府还款意愿不足和还款能力不足的双重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