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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刑事

发布时间:2021-05-24 18:12:01

❶ 公司涉嫌刑事犯罪挂名股东也会承担责任吗

根据公司法律、法规,建议:
1、依据公司法规定,股东的身份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确认,未登记确认的,不具备股东资格;
2、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企业,对外经营中系以公司名义承担法律责任,但如果公司的经营活动涉及违法犯罪的情形,则股东的责任就要进一步考虑了,但要根据具体案情分析
3、对于民事责任的承担系在股东对于公司没有实际出资或出资不到位的情况下,才承担,是否在具体案件中追究股东的责任,要根据具体案情考虑。

❷ 股东个人涉及刑事犯罪,公司会承担高额罚款么

股东和公司是不同的主体,公司若没有参与犯罪活动,不承担相应责任。

❸ 挂名股东有没有刑事责任

只要有需要股东承担刑事责任的案件,即使是挂名股东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❹ 实际股东被刑事立案挂名股东要怎么处理股份

您好,您的问题属于《公司法》范畴。
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规定:"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内名下的股权转让、容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实际股东被刑事立案,在一般情况下,不会影响其隐名持有股份。如果挂名股东在这期间处分股权,按照公司法解释三规定,事后可能会被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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❺ 一个企业股东涉嫌一个刑事案件要判刑(短期的),这个企业将来的发展和贷款会受到影响吗

因为是股东个人的行为,对企业的发展影响不大
纵横法律网-河南信语律师事务所-丁光华律师

❻ 被判刑的人能做股东吗

经济犯罪来判刑一般都有罚源金或没收财产等附加刑,如果其所持有股份未被法院以附加刑执行,其股东身份仍存,去工商局一查便知.

您好!股东身份因出资而获得,股东资格的丧失需要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原因,且必须履行法定的程序,从《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看,股东资格丧失的原因主要有:(1)自然人股东死亡或者法人股东终止;(2)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份转让给他人;(3)公司法人资格消灭;(4)股份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5)股份作为质押标的后被依法处分;(6)股份依法被公司回购;(7)公司章程约定的其他理由。程序上来说,需要变更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和工商登记。因此,如果股东之间没有约定股东刑事犯罪作为丧失股东身份的理由,则依您说的情况,您的朋友股东身份没有丧失。详情请电话咨询!
具体要看出让法人位置是如何约定的,如果双方已达成股权转让协议,还要查工商登记

❼ 股东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时如何处理股权

股东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并不影响其股东身份,可以委托其他股东行使其股东权利,也可以转让其股份。如果该股东已经被羁押,可以办理委托公证,进行委托或转让股份。

❽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股东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吗

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如果虽为股东,但是不知道、没参与这个事情或者没有实际参与公司经营,不承担责任。

附刑法条文: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8)股东刑事扩展阅读:

中国刑法所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中,民事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交织在一起,使得罪与非罪界限比较模糊,难以界定,这是近几年来对此罪名的解释和适用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颇多争议的主要原因。

中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所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准确理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键在于首先要坚持该罪的行为主体的不特定性和危害金融秩序的具体性的统一。

❾ 公司股东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公司股东通常情况下不用承担债务责任,特殊情况下要承担责任。《公司法》第20条第3款对该制度作出了规定:“公司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通常情况下,股东对公司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公司是企业法人,企业法人是法人中的一种,法人是法律规定拟制的人,对于股东来说,公司这种企业法人就是别人,别人的债务当然不需要你来承担。

原理是这样的,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无论是用实物、货币、知识产权或是其他法律允许的方式出资,都是所有权的转移,而不是简单的给公司使用。

二、特殊情况下,股东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在股东有限责任的制度下,股东只对公司承担责任,所以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东几乎唯一的义务就是出资,如果股东出资不实,就需要在不实的范围内承担责任,例如,公司的注册资本是1000万,而全体股东实际出资200万,有800万的缺口,而公司欠债1000万无法偿还,那全体股东,应对公司1000万债务中800万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9)股东刑事扩展阅读:

《公司法》第20条第3款对该制度作出了规定:“公司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按照该规定,股东对公司债务直接承担法律责任应满足以下条件:

(1)股东实施了不正当使用或滥用公司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行为。滥用公司法人人格逃避债务是引起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事实,是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必要条件。其在实践中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一套班子、两个牌子”,财产混同,利用同一资产设立多个公司,转移资产、空壳运转等。

(2)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这是衡量法人人格是否滥用的一个客观标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是由债权人启动的,而只有当债权人的损害达到一定程度时,其才可以启动这一制度。而何谓“严重损害”则是需要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自由裁量的不确定条款,要根据债权人所举证据综合认定。

(3)滥用公司人格行为与债权人利益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债权人必须举证证明自己因为股东的滥用公司人格行为而遭受到了损害。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是确定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一般原则,虽然公司人格被否定后,要追究的责任并非一般的世事赔偿责任,但主观过错仍是承担这种责任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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