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上市公司证券会挂名审计负责人离职有什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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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为什么全部的上市公司不在一个证券所上市
上市公司为何不在一个证券交易所上市?主要有:
1、多地上市,增加不同市场上不同货币的运用能力,减低外汇风险;
2、在当地上市,为取得当地银行的债务融资授信(后期融资主要渠道)增加容易性,提高额度;
3、解决监管与合规问题、反垄断问题,渗入当地市场。例如:华为不是美国公司,那国家电信设备之类的招标有可能被国家安全等理由拒绝;
4、为当地市场并购作准备。理由同上,监管问题。
上市公司可以在多个交易所上市,我国好多公司同时在香港市场和国内沪市上市。如:民生银行 (600016.SS) (1988.HK) ;中国人寿 (601628.SS) (2628.HK) ;中国平安 (601318.SS) (2318.HK) ;中信证券 (600030.SS) (6030.HK) 等。
㈢ 收购上市公司时,需要发出全面要约的情形有哪些请大家总结一下。
收购流程:
(一)经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超过30%;
(二)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加其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
(三)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的,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
(四)因上市公司按照股东大会批准的确定价格向特定股东回购股份而减少股本,导致当事人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
(五)证券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依法从事承销、贷款等业务导致其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超过30%,没有实际控制该公司的行为或者意图,并且提出在合理期限内向非关联方转让相关股份的解决方案;
(六)因继承导致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
(七)中国证监会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中国证监会自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相关投资者可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中国证监会不同意其以简易程序申请的,相关投资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提出申请。
㈣ 1.是否以下操作可以造成我欠证券公司钱 2.只剩1股时,如果上市公司,10送4,那么会变成几股10送8呢
无法交易,因为你交易完成后账户余额为负数,就好像你的钱只够刚好买某只股一百股,你若是委托,就不会成交,因为他接受委托前提条件就是你这次交易完成后账户余额不为负数。 系统自动计算标的额加手续费所需资金,如果你的经过扣除不足则不接受委托。
㈤ 证券会询问函,上市公司可以不理睬吗
很高兴回答你的问题,首先该公司还未回复,很有可能是在造假如何应付证监会的问版询,如果他们权的造假应付能够通过问询,那基本就无人能管他们的交易了,除非你有确切证据能够举报到证监会,第二询问期间他们一般不敢继续交易下去,除非自己有把握解决证监会的追问,所以会先搁置一下,看一下证监会的态度再行事,一般账目有明显造假的话是能够甄别出来的,连续亏损的话,必定变为st股,至于他们会去如何运作就不好说了,如果想要伸张公平,建议收集证据举报证监会吧,
㈥ 上市公司收购需要哪些法律文书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号《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收购人持有、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三十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同时抄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抄送证券交易所,通知被收购公司,并做出公告。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的,收购人不得继续增持股份或者增加控制。
前款收购人继续增持股份或者增加控制的,应当以要约收购方式向该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符合本办法第四章规定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
前款收购人持有、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三十之前,已经报告、公告过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的,可以仅就本次报告书与前次报告书不同的部分做出报告、公告。
第二十四条 持有、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低于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三十的收购人,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该上市公司股份的,其预定收购的股份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五,预定收购完成后所持有、控制的股份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三十;拟超过的,应当向该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符合本办法第四章规定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
第二十五条 以要约收购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收购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送要约收购报告书,同时抄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抄送证券交易所,通知被收购公司,并对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做出提示性公告。
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证券市场管理的需要,做出被收购公司挂牌交易股票暂停交易的决定。
㈦ 我公司是上市公司,向证券交易所报送的年度报告中是不是要写明公司已发行的股票情况
问:我公司是上市公司,向证券交易所报送的年度报告中是不是要写明公司已发行的股票情况?
答:君同法律在线咨询为您解答
结合证券交易税有效性的分析,我国证券交易印花税在改革过程中不能仅考虑税收收入问题,还要考虑到征税的效率。
一、从我国证券市场的长远效率看,证券交易税收的改革应该侧重于宏观调控功能
自1990年深圳开征股票交易税以来,我国证券税收的聚财功能得到充分体现。但在世界范围,宏观调控是征收证券交易税的首要目标。20世纪80年代初,欧美国家证券税制改革的目标是稳定证券市场,在税种搭配、税率设计方面充分体现了既有利于宏观调控,又有利于长期投资和抑制短期投资的特点。因此,长远来看,证券交易税收的改革还应该侧重于宏观调控功能的发挥。
1.我国证券交易印花税税收收入将缺乏继续增长的可能。证券交易印花税是我国证券市场的主体税种,曾是我国税收收入中最强劲的增长点。从今后发展看,证券交易税并不能一直保持强劲增长的态势。目前我国证券交易成本非常高,仅次于丹麦,居世界第二;同时,由于受市场走弱的影响,2001年前5个月证券交易印花税收入仅为136.7亿元,比去年同期累计减收78.2亿元,减少了36.4%;2002年1~9月证券交易印花税收入完成92亿元,比去年同期下降62.3%,减收152亿元.随着证券市场的成熟、证券法规的完善,以及证券税收体系的不断健全,证券交易税的收入功能必将大打折扣。
2.证券交易税的宏观调控职能越来越重要。以我国台湾为例,1990年证券交易税税率上调至6‰,几天之内股票指数从12000多点下跌到2500点;1993年下调证券交易税税率至3‰后,股市连续4天上扬,反应十分迅速。我国证券交易印花税作为政府宏观经济调控的手段,也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证券交易印花税最早于1990年7月1日在深圳证券市场开征,当时试行“对卖方征收0.6%”的税率,此后经过3‰—6‰—3‰—5‰—4‰几次税率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在不同的阶段起到了不同的作用。
鉴于我国证券市场处于初期发展阶段,证券交易印花税的改革方向应该是有利于宏观调控,有利于证券市场高效、平稳和有序运行。
二、从征税效率的角度看,证券交易印花税的改革应致力于税种的设计
首先,在引入证券交易税后,有两点应引起重视:;
其次,对不同的金融工具征税所取得的税收收入是不同的。在1%的交易税下,对股票征税的税收收入大约是从与该股票有同样收益的投资组合所得税收收入的10倍,可见对股票征税更有效率。
㈧ 某上市公司违反《证券法》的规定,应同时承担缴纳罚款、罚金和民事赔偿责任,如公司全部财产不足以全部支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7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