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和“股东大会决议”是一回事吗两者有什么区别
一个是股东大会决议,一个是发布这个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贰』 只有现场方式的临时股东大会需不需要提示性公告
不需要,我公司来刚刚开过,自只需要在提供网络投票的股东大会时,在股权登记日后3个工作日内再次披露召开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并且二者内容要保持一致性!具体的依据我们当时翻了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但没有提到,股东大会规则中也没有提到,是监管部老师给出的答案。法律法规那么多,还是百密而一疏啊,当时我和同事意见不同,因为我记得培训的时候教材里面有提到股权登记日后3个工作日再发提示性公告的事项,但后来我们要发的时候去找那个确切时期的规定的时候,在哪儿都找不到,无奈向监管咨询了一下!
『叁』 请教,股东会无法通知股东的问题
通知不通知是公司(召集人)的义务,到不到会是股东的权力,虽然这股东只有4%的股权,但按规定一定要通知他(可用报刊通知)的
『肆』 股东大会一定要通知邀请所有的股东么,缺席多少股东股东大会无效
股东大会以公告的形式通知股东参加股东大会,超过三分之二的多数股东参与表决,决议就有效,低于三分之二就无效。
『伍』 股东大会公告是什么时候发布早上还是晚上
都有,这个不固定。关键还是要看公告带来的是利好还是利空
『陆』 股东大会延期公告提前几天发布
《上市公司股东大抄会规则》第十九袭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柒』 临时股东大会可以不发公告吗
临时股东大会必须要发公告,但因是在周六召开,是非交易日,交易所不上班,无法办理公告,所以最快要等到今天中午才能出来公告。再等等看吧。
『捌』 股东大会开完最晚什么时候公告
没有具体规定,一般是第二个工作日公告。不发布公告,股票将处于停盘状态,不能交易。
『玖』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公司公告了但很多大股东因不会电脑不知道,合法吗
根据《公司法》规定,要更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一定要经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的。现在你们要换掉的法定代表人占公司40%的股权,其余两个股东即使都同意更换,也只能占到60%,达不到2/3的比例。因此如果你们能够从公司发展的角度出发,与现有法定代表人开诚布公的谈谈自己的想法,征得他本人同意还好,否则更换法定代表人的想法恐怕行不通了。
鉴于你们现在的情况,如果另两个股东更换法定代表人的想法坚决,说明公司的经营管理一定出了很大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我个人认为,不是更不更换法定代表人的问题,而是应该仔细考虑一下几方是否还有继续合作的必要!
『拾』 关于股东大会提示性公告
股东大会有三种:法定大会、年度大会、临时大会。下面分别详细说明:
法定
股东大会
凡是公开招股的股份公司,从它开始营业之日算起,一般规定在最短不少于一个月,最长不超过三个月的时期内举行一次公司全体股东大会。会议主要任务是审查公司董事在开会之前14天向公司各股东提出的法定报告。目的在于能让所有股东了解和掌握公司的全部概况以及进行重要业务是否具有牢固的基础。
年度
股东大会定期会议又称为股东大会年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通常是在每一会计年度终结的6个月内召开。由于股东大会定期大会的召开大都为法律的强制,所以世界各国一般不对该会议的召集条件做出具体规定。
年度大会内容包括:选举董事,变更公司章程,宣布股息,讨论增加或者减少公司资本,审查董事会提出的营业报告,等等。
临时
临时大会讨论临时的紧迫问题。除了上述三种大会外,还有特种股东会议。
股东大会临时会议通常是由于发生了涉及公司及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无法等到股东大会年会召开而临时召集的股东会议。
关于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条件,世界主要国家大致有三种立法体例:列举式、抽象式和结合式。我国采取的是列举式,《公司法》第101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会:
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德国、日本等国家的法律则采取的是抽象式的立法例,即不具体列举召集条件,而将决定权交由召集权人根据需要确定。德国《股份公司法》第121条第1款规定:“股东大会应当在法律或章程规定的情形下以及在公司的利益需要时召集。”日本《商法典》也规定:“临时全会于必要时随时召集。”而英国公司法在规定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条件时,则采取了结合式的办法,即在规定抽象的召集条件之后,对法律认为重要的事项进行列举。其规定为:股东临时会可于必要时随时召集,尤其是涉及到章程变更、公司的转化、限制股份转让的新规则、董事竞业的认可、董事私人交易责任的免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