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会计处理方法一经确认,就不允许变更的说法正确吗
会计处理方法一经确认,就不允许变更的说法正确。
《会计法》第十七条规定:"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
❷ 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是
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是违法行为。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法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责令限期改正决定的要求,停止违法行为,纠正错误。
2、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在责令限期改正的同时,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3、给予行政处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国家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或者开除等行政处分。
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5、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并没有对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单独明确规定为犯罪,但是,如果行为人以此为手段,进行刑法规定的犯罪活动,应当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对雅戈尔集团变更财务核算方法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
(二)私设会计帐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帐本位币的;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第四十四条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第四十五条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❸ 公司变更法人原公司的财务账怎么核算
这个可以请你们的会计人员给你们出一张财务报表。对他进行离职前的审计。
❹ 财务会计制度备案成本核算方法填写错误怎么更改
你好,提供一份正确的去税局变更
❺ 1.会计核算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变更,应在财务报告中说明变更的理由以
C
解析:可比性要求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具体包括下列要求:
(一)同一企业对于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
(二)不同企业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即对于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不同企业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以使不同企业按照一致的确认、计量和报告基础提供有关会计信息。
❻ 会计政策变更的核算方法
会计政策变更的核算方法:
发生会计政策变更时,有两种会计处理方法,即追溯调整法和未来适用法。
(一)追溯调整法
追溯调整法,是指对某项交易或事项变更会计政策,视同该项交易或事项初次发生时即采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并以此对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调整的方法。
追溯调整法通常由以下步骤构成:
第一步,计算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
第二步,编制相关项目的调整分录;
第三步,调整列报前期最早期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及其金额;
第四步,附注说明。
其中: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是指按照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对以前各期追溯计算的列报前期最早期初留存收益应有金额与现有金额之间的差额。
累积影响数通常可以通过以下各步计算获得:
第一步,根据新会计政策重新计算受影响的前期交易或事项;
第二步,计算两种会计政策下的差异;
第三步,计算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
应说明的是,一般来说,会计政策变更的追溯调整不会影响以前年度应交所得税的变动,也就是说不会涉及应交所得税的调整;但追溯调整时如果涉及暂时性差异,则应考虑递延所得税的调整,这种情况应考虑前期所得税费用的调整。
第四步,确定前期中每一期的税后差异;
第五步,计算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
(二)未来适用法
未来适用法,是指将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应用于变更日及以后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或者在会计估计变更当期和未来期间确认会计估计变更影响数的方法。
❼ 雅戈尔:关于变更对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
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对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核算方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人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于2016年4月7日以通讯方式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会
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对联创电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会计核算方法的议案》,同意自2016年3月17日起对联创电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创电子”)的会计核算方法由长期股权投资变更为可
供出售金融资产。
一、本次会计核算方法变更的概述
(一)本次变更前,公司对联创电子采用的会计核算方法是长期股权投资,
并以权益法计算损益。
(二)变更时间:2016年3月17日
(三)变更原因:
鉴于:
1、联创电子已完成重大资产重组,公司的持股比例由30.08%下降为
13.18%,由控股股东变更为第二大股东;
2、公司推荐的董事由2名变为1名;且联创电子于2016年3月16日增补
2名董事,董事会成员共计9名,公司推荐董事的席位占比进一步降低;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对联创电子的控制力和影响力进一步减
弱,且投资目的发生变化。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将联创电
子的会计核算方法由长期股权投资变更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以更加合理、准确
地反映公司对联创电子股权投资的会计核算情况。
二、本次会计核算方法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
截至2016年3月16日收盘,公司投资47,270.40万元,持有联创电子
78,454,576股股份,账面价值为62,014.42万元,公允价值为176,444.34万元。
自2016年3月17日起,公司对联创电子的会计核算方法将变更为可供出售
金融资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公司对联创
电子投资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114,429.92万元以及原计入资本公积以
及其他综合收益的9,863.29万元,将计入本期投资收益,相应增加公司净资产
85,822.44万元,增加公司净利润93,219.91万元。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包季鸣、李柯玲、邱妘对本次会计核算方法变更事项出具独立
意见,认为:
1、公司由联创电子的控股股东变为第二大股东,董事席位也仅占1/9,对其
经营决策的影响力明显降低,且公司的投资目的已发生变化;
2、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自2016年3月17日起,对联
创电子的会计核算方法由长期股权投资变更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合理和适当
的;
3、本次变更会计核算方法事项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
过,会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
1、公司对联创电子持股比例和董事席位发生了重大变化,控制力和影响力
进一步减弱,且投资目的发生变化;
2、此次会计核算方法变更符合法律法规及会计准则的规定,能更加准确的
反映公司对联创电子股权投资的会计核算情况。
五、上网公告附件
1、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
❽ 变更会计处理方法后,需在财务会计报告中对什么予以说明
会计政策通俗地讲就是会计处理方法。会计处理方法前后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以往,我国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对会计政策变更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没有一般性的规定,而是在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中要求变更会计政策时,再作特别规定,如“两则两制”的发布,国家发布有关衔接办法,明确企业会计政策变更的会计处理方法和相关信息披露。随着会计改革的深入和企业会计准则的陆续发布、实施,国家给了企业根据自身情况更多地选择会计政策的自主权。如何处理由于实施新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引起的会计政策变更对会计信息可比性的影响,以及企业改变会计政策引起的会计信息可比性问题,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会计差错更正》,于1999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施行,其他企业可暂不执行。这一准则的实施,最大限度地保证了会计信息可比性和会计信息的有用性,便于财务报告使用者更好地理解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信息。
这次修改会计法,对会计政策的变更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会计法》第十八条规定:“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