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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股东出资的形式

发布时间:2021-06-09 16:00:45

❶ 公司与股东的关系 论述题 求答案

浙江鑫知律师事务所汪艳英律师《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
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系较为复杂,具有多重属性。首先要搞清楚的,是股东出资后与公司资产之间的法律关系。经常有人会把某个大股东(一般也是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公司混在一起,说“这个公司是他的”,所以,很多人想当然地认为,股东就是公司资产的所有者,这显然是一个错误的认识。公司和股东一样,是一个独立的主体,享有与自然人一样的人格,所以,公司的资产就是公司的资产,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权,公司的独立财产权最初来源于股东的投资(出资),股东一旦出资以后,就丧失了对其所出资资产的所有权,而股东以出资资产交换到的是出资人(股东)所享有的股权。这也是为什么公司法规定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原因,也是为什么刑法中对抽逃出资和虚假出定罪的重要原因。换句话说,股东投资以后,在公司担任“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总经理”等职位只是在管理一笔已经不属于股东自己的资产,只是代公司这个独立的主体在管理资产,管理好了,公司产生效益和利润,作为投资者的股东可以就其股权享有分红。
公司拥有独立的财产权同时,也具有独立承担责任的能力,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而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所以,当公司无力偿还债务时,除非债权人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出资不位到、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等情形,否则不能要求股东来偿还公司债务。
这就是股东与公司资产之间的法律关系: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股东与公司的法律关系一般是以这些权利以及相对应的义务为基础的综合法律关系。作为投资者的股东,如果上述这些法律关系没有搞清楚,不具备相应的法律思维,难以依照法律规则定位自己的投资者身份,亦难以正确处理投资者与公司之间的问题,甚至触犯刑律
如前所述,股东可以自己当个“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总经理”,自己来管理经营公司,也可以选择管理者来管理经营公司。如果股东自己在公司任职,股东就跟公司又建立了另外一种法律关系:劳动合同法律关系。所以,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并非单纯一种,具有多重属性特征。
尽管股东与公司的人格相互独立,公司可以独立承担责任,使股东承担有限责任,但这建立在一个前提之下,这个前提就是股东严格履行了出资义务,没有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行为,在经营过程中没有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逃避债务的行为,否则,在涉及公司对外债务时,公司 的债权人可以向公司股东主张权利。
在司法实践中,公司债权人可以向股东主张权利的情形:
1、公司债权人可以要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债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公司债权人可以要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以及要求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3、公司债权人可以否定公司人格,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❷ 帮忙经济法题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二)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 当事人一份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五)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这是关于法定解除的法律规定。法定解除不同于协商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行使法定的解除权而使合同效力消灭,使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四】违约责任的形式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 :(如下)

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你这个问题比较麻烦,因为合同中没有约定,要求赔偿违约金只能是实际的损失!
【五】
有限公司

指股东仅以自己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负责。同股份无限公司相比,有限公司的股东较少,许多国家公司法对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都有严格规定。如英、法等国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应在2至50人之间,如果超过50人,必须向法院申请特许或转为股份有限公司。同时,有限公司的资本并不必分为等额股份,也不公开发行股票,股东持有的公司股票可以在公司内部股东之间自由转让,若向公司以外的人转让,须经过公司的股东的同意。由于股东少,因此公司设立手续非常简便,而且公司也无须向社会公开公司营业状况,增强了公司的竞争能力

股份有限公司有以下特征:(1)股份有限公司是独立的经济法人;(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不得少于法律规定的数目,如法国规定,股东人数最少为7人;(3)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其限度是股东应交付的股金额;(4)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的股份,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的办法筹集资金,任何人在缴纳了股款之后,都可以成为公司股东,没有资格限制;(5)公司股份可以自由转让,但不能退股;(6)公司账目须向社会公开,以便于投资人了解公司情况,进行选择;(7)公司设立和解散有严格的法律程序,手续复杂

【六】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
《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七】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包括:

(1)2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字样。合伙企业的主要经营场所只能有一个,并且应当在其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管辖区域内。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八】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开办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的设立条件是: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不能是企业法人!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查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也不可以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不能使用有限,有限责任等字样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法律没有规定最低数额。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原来你也饱受经济法的荼毒啊。。。。。真想把我笔记本扫给你很全啊。。。。希望我帮了你 期末我也不会挂啊。。。。。

❸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公司股东享有的权利主要有: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版;
(二)参加权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公司章程;缴付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
1、本人持股资料;
2、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3、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4、公司股本总额、股本结构。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公司股东承担的义务主要有: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❹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简述股东的出资规则

1.关于出资形式:股东应选择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
2.全体股东货币出资的比例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
3.股东的非货币出资应依法评估、作价、并转让财产所有权;
4.股东应按时、足额缴纳出资,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❺ 公司法中的资本三原则是什么

第一,资本确定原则:是指公司设立时应在章程中载明公司资本总额,并由发起人认足或募足。2005年新修订的《公司法》对资本确定原则的规定已不再严格。

此原则体现在我国《公司法》第26条,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第59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第81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

第二,资本维持原则,即公司在存续过程中,应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以防止公司资本的实质性减少,维持公司偿债能力,保护债权人利益。《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有:

1.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股东的出资形式中有4种方式——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须进行评估作价,不得高估或低估。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第27条)。

2.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股东出资后,必须经过验资程序(第29、90条)。

3.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其出资(第36、201条)。

4.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之前,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第167条)。

5.股份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发行股份(第128)。

第三,资本不变原则:即公司不得任意增加或减少资本。《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有:

1.公司增加或减少资本必须经股东会决议通过。(第38、104条)

2.公司增加或减少资本必须依法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第180条)

3.在减少资本时,公司还应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向债权人发出通知、公告,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提供担保或者要求公司清偿债务。(第174条)

❻ 简述公司资本制度

1、公司法公司资本制度的类型

按资本在公司设立时一次性形成或分次形成、注册资本是授权资本还是发行资本,以及注册资本是否有一定严格的限制一系列方面,对资本的形成方式划分三种制度形式:法定资本制度、授权资本制度和折中资本制度。法定资本制度基本由大陆法系国家使用,确立目的是为了巩固公司资本结构,维护交易安全,遏制公司滥设。授权资本制度则是为了筹集资金灵活方便,发挥资本的效用,以美、英为典型。折中资本制度是吸收了法定和授权的优点而设立的制度形式,德、法已逐渐吸收此制度。英美公司法将原有设立公司最低资本额逐步废除,于1969年完全取消最低资本额,美国现在为止无统一资本概念,更没有注册资本概念。
2、 中国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3、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4、 第八十一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

❼ 简述公司股东有关出资的有关法律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和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的出资方式有以下几种:
(1)货币。设立公司必然需要一定数量的货币,用以支付创建公司时的开支和生产经营费用。所以,股东可以用货币进行出资。
(2)实物。实物指有形物即能看得见、又可摸得到的东西。实物出资一般是以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建筑物、厂房等作为出资。
(3)工业产权。工业产权是一个内容非常广泛的概念,抽象地说,凡是可用于各种生产经营的行为的,能够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并能创造利润的智力创作成果,都属于工业产权。但严格来说,只有那些经过法定程序被依法授予的,并在一定时间内和地域内所独占的受法律保护的财产权利(也包括基于该财产权利所产生的人身权利),才是我们这里所说的工业产权。在我国,主要是指专利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3种专利权)和注册商标专用权。这些工业产权,可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所取得。工业产权在法律上属于无形财产。
(4)非专利技术。确切地说,应当是非专利成果,它是一种无形财产。人们习惯中又将其称作技术诀窍或专有技术。但技术诀窍或专有技术往往难以严格定义,就非专利技术而言,具体包括三种情形:一是专利法明文规定不予保护的技术;二是虽然符合专利法保护的条件,但未申请专利的技术;三是经过申请末被授予专利权,但尚未被公众知晓的技术。
(5)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是一种财产权利,即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合法取得的使用土地的权利。在我国,土地所有权只能属于国家或劳动群众集体所有.除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外,:土地是不能被买卖的,只能被依法租用。即便是全民所有制的单位,也只能依法取得土地的使用权: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是有限期的,在该限期内,使用人有权将其依法使用的土地用作出资,但在使用期限届满时,土地便应重新回到其所有人国家或集体的手中,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以外的股东只能以货币方式出资,而不能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的财产或财产权利出资。
股东出资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一次足额存人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
(2)股东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必须进行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转移财产或者使用权的手续。这的手续是指过户手续,比如以房产出资的必须到房管部门办理转让所有权的手续。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为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但是,国家对于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3)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全部交纳出资后,必须经过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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