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重大资产重组前,公司控股股东买卖公司股票算不算内幕交易,期限怎么界定。
公司控股股东买卖公司股票算内幕交易。
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秘书、打字员,以及其它可以通过履行职务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
2、发行人聘请的律师、会计师、资产评估人员、投资顾问等专业人员
3、发行人可以行使一定管理权或者监管权的人员,包括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发行人的主管门部门和审批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工商、税务等有关经济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等
4、由于本人的职业地位、与发行人的合同关系或者工作联系,有可能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新闻记者、编辑、电台主持人以及编排印刷人员等。
我国《证券法》第74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⑵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修订)
你好请问一下我有一个上海豫园商场股份有限公司1987发行卡股,股东100元
⑶ 重大资产重组独立财务顾问收费费率一般是多少
个人理解,如果是定向发行,不涉及现金,注入资产不超过30E,则在600-1500W之间。如果涉及现金,募集10E左右的,则在1000-2000W左右。
⑷ 公司上市多久内不能并购重组及国家对即将上市公司在并购重组方面的政策要求
关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主要法律法规如下:基本法《公司法》《证券法》。行政法规《版上市公权司监督管理条例》,部门规章有《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一些披露内容格式与准则的要求。在这些规范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的上市多久不能重组的规定。更多的是通过重组的条件、程序等的限制来控制。
至于拟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公开发行完毕,应该受到关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限制。至于尚未发行的,应该属于IPO的范围。该部分法律规定应该属于《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及保荐业务管理规定来界定。
⑸ 重大资产重组配套融资是否需保荐代表人签字,是否占用上市公司通道
重大资产重组的配套融资只能由财务发起人签字,不需要保险代理人签字。进入上市部门需要占领上市公司的渠道。
本次定向增发融资基金及所购部分资产的价格为上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前20个交易日平均价格的10%以上,但配套融资价格按发行期第一日确定。
2010年8月,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在促进企业重组中的作用,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为贯彻落实国发27号文件的工作部署和要求,中国证监会围绕发挥资本市场功能、支持促进并购、更好地服务于国民经济。
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在按照国家产业政策优先支持并购重组活动、有利于产业整合和结构优化的指导下,形成了推进资本市场并购重组的十项工作部署。十项工作安排围绕推进市场化并购重组改革这条主线,涉及上市公司各级监管的基本制度建设。
⑹ 朗姿股份什么时候复牌
朗姿股份: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停牌进展的公告
朗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筹划重大收购事项,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申请,公司股票(股票代码:002612,简称:朗姿股份)已于2015年12月22日下午13:00起停牌,并于2015年12月22日下午13:00刊登了《关于筹划重大收购事项的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15-117),2015年12月29日、2016年1月6日、2016年1月13日公司申请继续停牌并分别刊登了《关于筹划重大收购事项停牌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119、2016-003、2016-006),由于本次交易预计将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经公司向深交所申请,公司股票于2016年1月20日起继续停牌,并刊登了《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16-007),2016年1月27日、2016年2月3日、2016年2月17、2016年2月24日、2016年3月2日、2016年3月9日、2016年3月16日分别发布了《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停牌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08、2016-009、2016-011、2016-012、2016-016、2016-017、2016-020)。
由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拟增加交易标的,增加了相关方案设计的难度、复杂性以及审计、评估等尽调工作量。为确保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维护投资者权益,公司于2016年3月1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延期复牌的议案》,拟向深交所申请公司股票继续停牌,停牌期限累计不超过六个月,即最迟于2016年6月22日复牌。公司拟于2016年3月29日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就上述延期复牌事项进行审议,详见公司于2016年3月12日发布的《关于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6-019)。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正组织相关各方积极推进本次重组相关各项工作。公司将在相关工作全部完成后召开董事会审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议案并申请股票复牌。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深交所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有关规定,公司股票将继续停牌。
公司股票停牌期间,公司将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⑺ 2019年创业板上市还需要保荐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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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前的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是要选择好中介机构。具体来说就是要委托合适的投资银行(包括财务顾问、上市保荐人、主承销商等)、律师事务所、会计师(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共同完成上市工作任务,这是上市前的准备工作中首先必须完成的主要环节。
选择保荐人的标准大致有:一是要看保荐人是否与其他知名中介机构有良好的合作记录;二是要看保荐人是否拥有自己的发行渠道和分销网络;三是要看保荐人是否熟悉拟上市企业所从事的行业领域。
选择其他中介机构的标准主要有:一是必须具备证券从业资格,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二是准备参与本项目的主要人员精通证券上市业务的相关规定,并在该方面拥有丰富的工作经验;三是该中介机构规模要大;四是熟悉拟上市民营企业所属的行业业务。
民营企业在创业板上市是一个比较复杂的系统工程,作为上市保荐人,居于该系统工程的枢纽地位,具有纲举目张、统领全局之功能。从内部关系来讲,要做好发行人(公司)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和资产评估事务所之间的相互协调配合及各中介机构之间的相互协调配合关系;从外部关系来讲,要做好发行人与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管部门的相互关系。
应当明确的是,对民营企业而言,中介机构并不是妙手回春的“神医”,而是助其上市冲刺的“教练”。民营企业与各中介机构之间是合作关系而并非雇佣关系。
第二是进行公司上市规划。该项工作应由各中介机构在保荐人的统筹安排下对公司进行详细的尽职调查后进行。尽职调查(亦称细节调查)是由保荐人在正式开展上市工作之前,依据本行业公认的执业标准和职业谨慎、职业道德,从法律、财务的角度对一切与公司有关的事项进行现场调查和资料审查。其目的是对企业进行全面的诊断,找出与上市条件所存在的差距。
其中,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有:公司成立及历史沿革,组织和人事状况,公司的生产和产品状况,销售网络及市场拓展状况,售后服务情况,所属行业与竞争状况,重大资产及其证明,公司财务状况,公司的发展规划和资本安排等。
由保荐人会同公司上市工作小组、律师、注册会计师、评估师在进行上述尽职调查的基础上,集思广益,认真分析拟上市企业目前存在的问题,找出解决的思路与方法,进而制定公司的上市规划。
上市规划的主要内容有:公司目前现状分析;公司改制和重组的目标、股权结构的调整、资产重组的原则和内容、重组中应当注意的问题;公司上市操作的相关事宜;工作程序和时间安排;组织实施及职责划分等。
第三是改制与重组。由于多种原因,民营企业大多数原以非公司制的形式存在,所以在上市前需要进行股份制改造,通过资产重组成立股份有限公司,使其做到主营业务突出、成长性强并严格按现代企业制度管理。其目的一是为了明晰产权,二是为了规范公司的经营和管理,满足上市所需的条件。
在制定改制与重组方案时,应遵循以下一些基本原则:(1)重组过程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2)重组过程应当考虑经营业绩的连续计算问题,如原企业在近2年内,以现金方式增资扩股,且资金使用效果良好的,可能允许连续计算经营业绩;(3)剥离非经营性资产的同时,要注入优质资产,树立企业的良好形象;(4)重组后应保证母公司拥有控股权;(5)重组后公司应具有独立的运营能力,做到人员独立、资产独立和财务独立;(6)重组后企业主营业务突出、单一,效益良好,有较高的成长潜力;(7)募集资金最大化、资金投向合理化;(8)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根据上述原则,为了满足创业板上市的条件,在制定改制与重组方案过程中,应由保荐人和主承销商对业务重组、资产重组、债务重组、股权重组、人员重组和管理重组等方面做出全面统一安排,保证改制重组工作顺利推进、完成。
基于创业板偏好“原装上市的公司”,关注并警惕“包装上市”,打击“伪装上市”。因此,改制重组工作应当始终围绕创业板上市的条件(注:中国证监会于二零零八年三月发布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一是将发行人的条件界定为“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二是在财务指标方面则明确规定:(1)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2)发行前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3)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4)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和上市公司的治理要求而展开。值得一提的是,改制重组工作是一项非常繁杂的工作,从方案的制定到实施,需要不断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变更,即使最终确定后,在运作检验过程中,通常仍然需要由上市保荐人和律师事务所进行辅导。
第四是要规划拟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拟上市企业要根据创业板上市的规则要求检查是否符合公司治理结构的要求并进行调整。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经营管理层各方应当职责明确,各项议事规则(制度)应当健全,并做好记录,同时做到及时归档。
而企业要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必须要有一个优秀的经营管理团队,而且还得有比较优秀的盈利模式,同时要具备持续增长的潜力和成长性。当今时代是一个创新时代,其发展的根本动力在于如何让人的创新能力得到充分发挥,如何将知识转化为人力资本。上市不仅仅是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一条融资渠道,更重要的是要让企业掌握如何吸引和留住企业发展所必需的人才,以构筑优秀的经营管理团队,也就是所谓的“融智”。那么,如何吸引并留住人才呢?股权激励制度无疑是一条十分有效的途径。国外优化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内容之一即是实施股权激励。而在我国,除了公司自身条件所限外,目前《公司法》和《证券法》的限制性规定使得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难度较大。创业板市场在实行长期激励方面虽然具有相对于主板市场的先天优势,但这方面的制度设计尚在酝酿中。因此,拟上市的民营企业在进行股权激励设计时应保持慎重。
据悉,太原市将多渠道组织培育优质上市资源,本年内预定实现拟上市公司资源储备库入库企业40家以上,并且争取摘得创业板山西第一股。而且,今年将加快实施“资本市场推动经济发展”战略,以《山西省关于加快资本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山西省资本市场2008-2015年发展规划》出台为契机,争取更多更实在的政策,支持本市企业上市。此外,今年创业板开市在即,对本市企业来说可谓是千载难逢的历史性机遇。众所周知,创业型企业具有自主创新能力强、业务模式新、规模较小、业绩不确定性大、经营风险高等特点,因此,各民营企业要想在创业板上市,必须提前完善自己,整合内部资源,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使之在规范运营、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财务会计、独立性、内控制度建设等方面符合有关准入门槛的“硬标准”并符合具备创新性和成长性的“软标准”,尽早申请进入拟上市公司资源储备库。
⑻ 持续督导的期限有何规定
1、公司债券来需保荐,但不自需持续督导;
2、保荐期间包括上市推荐期间和持续督导期间。
保荐期间分为两个阶段,即尽职推荐阶段和持续督导阶段:
①从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公司申请文件到完成发行上市为尽职推荐阶段。
②证券发行上市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期间为“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上市公司再次公开发行证券的,持续督导期间为“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
持续督导期一般重大资产重组主板中小板再融资(包括公开、非公开、可转债)创业板再融资上市公司收购新三板(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期间都要持续督导。
⑼ 保荐期间和持续督导期间有何异同
谢谢。还有,公司债券需保荐,但不需持续督导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保荐工作指引:“保荐期间包括上市推荐期间和持续督导期间” 到投行先锋论坛网站查看回答详情>>
⑽ 保荐期间和持续督导期间有什么异同
1、公司债券需保荐,但不需持续督导;
2、保荐期间包括上市推荐期间和持续督导期间。
保荐期间分为两个阶段,即尽职推荐阶段和持续督导阶段:
①从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公司申请文件到完成发行上市为尽职推荐阶段。
②证券发行上市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期间为“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上市公司再次公开发行证券的,持续督导期间为“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
持续督导期一般重大资产重组主板中小板再融资(包括公开、非公开、可转债)创业板再融资上市公司收购新三板(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期间都要持续督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