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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岩石股份要约有没有风险

发布时间:2021-06-14 06:43:09

Ⅰ 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份30%后发出收购要约,请问要约期限有何规定

问: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份30%后发出收购要约,请问要约期限有何规定?

答:君同法律在线咨询为您解答

《证券法》指出,收购人在发出收购要约之前,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市公司的收购报告,并载明以下事项。
一、收购人的名称、住所;
二、收购人关于收购的决定;
三、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名称;
四、收购的目的;
五、收购股份的详细名称和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
六、收购的期限、收购的价格;
七、收购所需的资金额及资金保证;
八、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时所持有的被收购公司股份数占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比例。
收购人还应当将公司收购报告书提交证券交易所。
收购人的收购要约应予以公告,公告应在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后进行,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并不得超过六十日。

Ⅱ 【CPA财管】为什么说股票回购可以降低公司被收购的风险

道理很简单,股票回购可以导致在外发行的股数少了, 就是被收购内的风险也少了容
举个极端的例子。
比如在外发行90%,如果都被购买了, 不是就被收购了么
如果你把41%的股票都回购了,就是10%+41%=51%, 别人在怎么买,都没有控制权了

当然,cpa的教材来说,6本书严重脱节,(我也是一路考下来的)。 其实我觉得,不回购也没有风险,因为从“经济法”的角度,以收购为目的,应当采取要约的形式
呵呵

Ⅲ 当持股比例达到30%时触发要约收购的理解

一、2%和5%不矛盾。

二、要约收购分为两种:主动要约和被动要约。主动要约是内收购人主容动自主发起要约收购,被动要约则是触发了法律条件,也就是题目中提到的持股比例超过30%,这时候继续增持的话,必须以要约收购的形式进行。

三、若得到了证监会的批准则可以商议进行部分要约收购,收购比例不得低于已发行股份的5%,若未得到证监会的批准则要进行全面要约收购。

(3)参与岩石股份要约有没有风险扩展阅读

2%属于证监会规定的豁免要约事项,具体说是属于“免于提出豁免申请直接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的情形,简单的说就是豁免发出要约并且直接可以购买,但是有前提,就是持股达到30%以后的一年以后,而且当年增持不超过2%。

当达到百分之三十时,达到了强制要约,可以进行商义部分收购,这个额度是要在百分之五以上的,但是如果没有得到证监会的批准就还得进行全面要约。

Ⅳ 豁免要约收购对该股票有何影响

没有影响,一般只看作中性消息,所谓的豁免要约收购是由于某一个公司的主要股东对该公司的股票的增加持有行为导致触发相关的要约收购条款,由于这股东的增持行为只是属于一般增持,并不是想完全收购该公司,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向证券监管部门申请豁免要约收购,故此这消息一般是中性消息。

Ⅳ 什么是要约收购,它对股票市场有保影响

以协议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当收购人所持有或控制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并继续增持股份或者增加控制的,应该以要约收购方式向该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有股份的要约。(要约收购价格是确定的)
要约收购期间,收购人有义务接收所有股东卖出的股票。一旦持股比例超过75%以上,上市公司已不具备上市的基本要求,则上市公司有退市风险。

Ⅵ 要约有什么法律效力

要约的法律效力就是要约的拘束力,包括对要约人的拘束力和受要约人的拘束力,前者称之为要约的形式拘束力,即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不得随意撤销或对要约加以限制、变更或扩张。

后者称之为要约的实质拘束力,指受要约人在要约生效时取得承诺的权利。

要约的法律效力有着自己独特而丰富的内容,表现为:

1、要约人的义务——形式拘束力和强制要约义务。

(1)要约的形式拘束力是指,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应受到要约的拘束,不得撤回、撤销或对要约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学理上也称其为要约的不可撤销性。

要约的形式拘束力实质上是要约人的先合同义务,在合同缔结过程中如果要约人违反了该先合同义务,致使合同不成立或无效,要约人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2)要约人的第二个义务是强制要约义务。强制要约义务发生在证券法中,指收购者收购目标公司的股份。

使其有表决权股份的持有量达到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一定比例时,法律强制其向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的制度。

(6)参与岩石股份要约有没有风险扩展阅读:

1、法律生效的范围。包括:

(1)时间效力,指法律开始生效的时间和终止生效的时间;

(2)空间效力,指法律生效的地域(包括领海、领空),通常全国性法律适用于全国,地方性法规仅在本地区有效;

(3)对人的效力,指法律对什么人生效,如有的法律适用于全国公民,有的法律只适用于一部分公民。

2、通常,法律效力可以分为规范性法律文件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也叫狭义的法律效力,指法律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即法律对什么人、什么事、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有约束力。

本章所讲的法律效力,即狭义的法律效力。

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指判决书、裁定书、逮捕证、许可证的法律效力。

3、法律对人的效力在世界各国的法律实践中先后采用过四种对人的效力的原则:

①属人主义,即法律只适用于本国公民,不论其身在国内还是国外;非本国公民即便身在该国领域也不适用。

②属地主义,法律适用于该国管辖地区内的所有人,不论是否本国公民,都受法律约束和法律保护;本国公民不在本国,则不受本国法律的约束和保护。

③保护主义,即以维护本国利益作为是否适用本国法律的依据;任何侵害本国利益的人,不论其国籍和所在地域,都要受该国法律的追究。

④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

这是近代以来多数国家所采用的原则。

采用这种原则的原因是:既要维护本国利益,坚持本国主权,又要尊重他国主权,照顾法律适用中的实际可能性。

Ⅶ 要约收购股票可不卖吗

要约收购是指收购人向被收购的公司发出收购的公告,待被收购上市公司确认后,方可实行收购行为。这是各国证券市场最主要的收购形式,通过公开向全体股东发出要约,达到控制目标公司的目的。要约收购是一种特殊的证券交易行为,其标的为上市公司的全部依法发行的股份。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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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票投资是随市场变化波动的,涨或跌都是有可能的,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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