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如何理解当前我国收入分配中存在主要问题及基本对策
分配不公,付出与收益不成比例,要求执行同工同酬,并用税率来调节差距.
⑵ 求最新的国务院对企业够购车限制法律或者是规定之类的条文
你好:给你一些参考.
●2007年实施的《关于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的指导意见》要求企业负责人公开包括公务用车配备在内的职务消费。
●200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布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涉及用车方面,《规定》指出:“企业在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或者拖欠职工工资期间,不得购买或者更换小汽车。”
●2011年,新华社的报道显示,公车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在答疑时表示,对国有企业用车配备管理,重点是严格落实《中央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管理暂行规定》。
●2012年2月,财政部等四部委下发《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要求不得“超标准购买公务车辆。”
●2012年11月,财政部等三部委下发《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暂行办法》,要求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2013年1月,国资委制定《八项规定》的24条落实措施,提出要严格执行车辆配备等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的规定。
国管财〔2004〕第120号《中央国家机关公务用车编制和配备标准的规定》:
公务用车的配备标准:
(一)部长级干部配备排气量3.0升(含3.0升)以下、价格45万元以内的轿车。
(二)副部长级干部使用排气量3.0升(含3.0升)以下、价格35万元以内的轿车。
(三)一般公务用车配备排气量2.0升(含2.0升)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的轿车(客车、越野车等除外)。确需配备排气量2.0升以上、价格25万元以上车辆的,报国管局审批。
另外:http://wenku..com/view/2cf1413c5727a5e9856a61c5.html。这个没有明确是哪个文,以上的你参考吧。
⑶ 请问有做两个责任考评系统的公司吗
一、正确把握形势,认清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必要性
当前,国有企业党风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滋生腐败的土壤依然存在,一些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影响恶劣、亟待解决;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新时期,新旧制度变动频繁,多元文化交织碰撞,利益格局深刻调整,国企因其特殊地位,面临的利益冲突和权钱交易的风险有可能进一步增大;信访举报、查办案件的数量呈上升趋势,一些腐败案件给企业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严重损害了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严重影响了国有企业的形象,妨碍了企业廉洁发展。有的企业反腐倡廉建设责任制还存在流于形式,缺乏责任追究;有些党组织缺乏主体责任的担当意识;一些企业对重点人员教育管控不力;在一些企业中,由于不直接参与生产经营活动,纪检监察机构的职能存在弱化的倾向;从纪检监察工作自身存在的主要问题看,普遍存在教育较强而惩治力度偏软的问题;个别纪委书记仍有缺位、错位,不履职、不作为的问题。对此,必须要加大国有企业反腐力度,加强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通过进一步理顺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体系,切实解决中央企业反腐败体制机制不健全、监督力量分散、腐败案件频发、责任追究不力等问题,实现压力逐级传递、责任层层落实,不断推动国有企业党风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
二、明确两种责任,强化责任担当意识
国有企业的各级党组织要紧密结合公司改革发展的大势,紧密结合公司反腐倡廉建设的实际,统一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担当。要牢固树立不抓党风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就是失职的意识,始终坚持党风廉政建设与改革发展“两手抓、两手硬”,切实担负起全面领导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主体责任,把反腐倡廉工作与国企改革发展同部署、同实施、同检查,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基础性工程抓实抓好。各级领导班子要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班子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好第一责任人的职责,班子其他成员要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起主要领导责任,切实做到“一岗双责”。各级领导干部要把自己摆进去,既要以身作则,严格遵守廉洁从业各项规定,又要敢抓敢管,守土有责、履职尽责,切实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各级纪检监察机构要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切实负起监督责任,积极协助党组织开展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创新监督方法、路径和手段,坚持不懈加强作风建设,严明党的纪律,强化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执纪监督,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要把握好纪检监察机构相对独立的监督职责,不推脱、不依赖、不懈怠,重视决策参与的监督,坚持提醒谈话的监督,善用督促整改的监督,强化企业效能的监督,突出查办案件的监督,积极预防治本的监督,并使之制度化、规范化。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严肃责任追究,该组织处理就组织处理,该纪律处分就纪律处分,增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威慑力,充分发挥反腐倡廉的保障作用,保障企业健康顺利发展。
三、细化任务措施,推动两种责任落实到位
(一)落实好党委的主体责任
国资委主任张毅要求:在履行主体责任方面着重抓好五项工作:一是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选好用好企业领导人员,防止出现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二是切实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坚决纠正企业改革发展中损害职工群众利益的行为;三是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设“阳光央企”,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四是领导和支持企业纪检监察机构查处违纪违法问题,以零容忍态度严惩腐败,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五是党委(党组)班子成员特别是书记要把自己摆进去,管好自己、带好队伍,做依法经营、廉洁从业的表率。按照国资委的要求,我们将通过完善制度、加强监督、加大问责追究力度等,推动落实主体责任。
一是完善和落实反腐倡廉建设责任制,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反腐倡廉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在公司范围内开展专题调研和座谈,研究落实“两个责任”,推动公司系统党的纪律检查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的工作思路和具体举措。
二是建立上行报告和下行传导机制,各级党委定期向上一级纪委报告履行主体责任的情况,主要负责人报告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的情况,班子成员报告履行“一岗双责”的情况,制定和规范了纪委书记(纪检委员)向上级纪委述职述责制度,形成上下贯通、层层负责、逐级落实的完整链条。
三是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机制,制定工作方案,分解目标任务,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制度化、程序化。要建立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的考核评价体系,并与薪酬奖励挂钩,提高责任考核评价的操作性和科学性。要层层签订反腐倡廉建设责任书,形成横到边、纵到底的责任网络和“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和考评机制。
(二)落实好纪委的监督责任
纪委负监督责任,主要是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承担监督检查、惩治腐败工作的直接责任,切实维护和发挥责任制的权威性、实效性。总结起来就是监督、执纪、问责,对制度执行情况、决策落实情况的监督;切实落实好监督责任,履行好监督职责,抓好“监督、执纪、问责”这一主业,执好纪、问好责、把好关,保护好国有资产和职工群众利益。
一是加大反腐倡廉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力度,把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检查考核作为年度反腐倡廉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重点内容,实行年中责任制抽查和年底检查相结合,确保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落实到位。
二是强化监督职责,加强对同级党委特别是班子成员的监督,重点对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遵守《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以及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落实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加大对干部的监督。
三是按照“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的要求聚焦主业,对各级纪委书记行政工作情况进行清理,坚决落实纪委书记不分管其他行政业务工作的要求,聚焦主业,强化监督检查,执好纪、把好关、问好责,增强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四是深入开展廉洁从业教育,通过开展法纪教育、警示教育、企检共建,廉洁文化宣传等形式,增强教育的实效性。
五是以公开为龙头,让权力在阳光下公开运行,以公开促公正、以阳光保廉洁,加大“三公经费”公开力度,抓好内部公开,保障职工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
市场和生产经营是国有企业的中心,纪检监察工作要服务于这一中心,发挥好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能,保障干部队伍清廉、制度执行有力,保障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望~~!!!!
⑷ 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有标准吗
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是指企业负责人为了公司业务需要所支出的费用,包括了业务接待费、车辆使用费、差旅费、学习培训费等。国有企业应制定《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的管理规定》,在领导人员开支费用的标准、审批流程、厂务公开、检查监督、违反处罚等方面予以明确。
⑸ 国有企业负责人怎样落实两个责任
一、正确把握形势,认清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必要性
当前,国有企业党风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滋生腐败的土壤依然存在,一些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影响恶劣、亟待解决;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新时期,新旧制度变动频繁,多元文化交织碰撞,利益格局深刻调整,国企因其特殊地位,面临的利益冲突和权钱交易的风险有可能进一步增大;信访举报、查办案件的数量呈上升趋势,一些腐败案件给企业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严重损害了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严重影响了国有企业的形象,妨碍了企业廉洁发展。有的企业反腐倡廉建设责任制还存在流于形式,缺乏责任追究;有些党组织缺乏主体责任的担当意识;一些企业对重点人员教育管控不力;在一些企业中,由于不直接参与生产经营活动,纪检监察机构的职能存在弱化的倾向;从纪检监察工作自身存在的主要问题看,普遍存在教育较强而惩治力度偏软的问题;个别纪委书记仍有缺位、错位,不履职、不作为的问题。对此,必须要加大国有企业反腐力度,加强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通过进一步理顺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体系,切实解决中央企业反腐败体制机制不健全、监督力量分散、腐败案件频发、责任追究不力等问题,实现压力逐级传递、责任层层落实,不断推动国有企业党风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
二、明确两种责任,强化责任担当意识
国有企业的各级党组织要紧密结合公司改革发展的大势,紧密结合公司反腐倡廉建设的实际,统一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担当。要牢固树立不抓党风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就是失职的意识,始终坚持党风廉政建设与改革发展“两手抓、两手硬”,切实担负起全面领导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主体责任,把反腐倡廉工作与国企改革发展同部署、同实施、同检查,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基础性工程抓实抓好。各级领导班子要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班子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好第一责任人的职责,班子其他成员要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起主要领导责任,切实做到“一岗双责”。各级领导干部要把自己摆进去,既要以身作则,严格遵守廉洁从业各项规定,又要敢抓敢管,守土有责、履职尽责,切实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各级纪检监察机构要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切实负起监督责任,积极协助党组织开展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创新监督方法、路径和手段,坚持不懈加强作风建设,严明党的纪律,强化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执纪监督,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要把握好纪检监察机构相对独立的监督职责,不推脱、不依赖、不懈怠,重视决策参与的监督,坚持提醒谈话的监督,善用督促整改的监督,强化企业效能的监督,突出查办案件的监督,积极预防治本的监督,并使之制度化、规范化。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严肃责任追究,该组织处理就组织处理,该纪律处分就纪律处分,增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威慑力,充分发挥反腐倡廉的保障作用,保障企业健康顺利发展。
三、细化任务措施,推动两种责任落实到位
(一)落实好党委的主体责任
国资委主任张毅要求:在履行主体责任方面着重抓好五项工作:一是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选好用好企业领导人员,防止出现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二是切实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坚决纠正企业改革发展中损害职工群众利益的行为;三是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设“阳光央企”,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四是领导和支持企业纪检监察机构查处违纪违法问题,以零容忍态度严惩腐败,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五是党委(党组)班子成员特别是书记要把自己摆进去,管好自己、带好队伍,做依法经营、廉洁从业的表率。按照国资委的要求,我们将通过完善制度、加强监督、加大问责追究力度等,推动落实主体责任。
一是完善和落实反腐倡廉建设责任制,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反腐倡廉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在公司范围内开展专题调研和座谈,研究落实“两个责任”,推动公司系统党的纪律检查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的工作思路和具体举措。
二是建立上行报告和下行传导机制,各级党委定期向上一级纪委报告履行主体责任的情况,主要负责人报告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的情况,班子成员报告履行“一岗双责”的情况,制定和规范了纪委书记(纪检委员)向上级纪委述职述责制度,形成上下贯通、层层负责、逐级落实的完整链条。
三是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机制,制定工作方案,分解目标任务,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制度化、程序化。要建立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的考核评价体系,并与薪酬奖励挂钩,提高责任考核评价的操作性和科学性。要层层签订反腐倡廉建设责任书,形成横到边、纵到底的责任网络和“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和考评机制。
(二)落实好纪委的监督责任
纪委负监督责任,主要是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承担监督检查、惩治腐败工作的直接责任,切实维护和发挥责任制的权威性、实效性。总结起来就是监督、执纪、问责,对制度执行情况、决策落实情况的监督;切实落实好监督责任,履行好监督职责,抓好“监督、执纪、问责”这一主业,执好纪、问好责、把好关,保护好国有资产和职工群众利益。
一是加大反腐倡廉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力度,把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检查考核作为年度反腐倡廉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重点内容,实行年中责任制抽查和年底检查相结合,确保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落实到位。
二是强化监督职责,加强对同级党委特别是班子成员的监督,重点对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遵守《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以及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落实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加大对干部的监督。
三是按照“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的要求聚焦主业,对各级纪委书记兼职行政工作情况进行清理,坚决落实纪委书记不分管其他行政业务工作的要求,聚焦主业,强化监督检查,执好纪、把好关、问好责,增强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四是深入开展廉洁从业教育,通过开展法纪教育、警示教育、企检共建,廉洁文化宣传等形式,增强教育的实效性。
五是以公开为龙头,让权力在阳光下公开运行,以公开促公正、以阳光保廉洁,加大“三公经费”公开力度,抓好内部公开,保障职工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
市场和生产经营是国有企业的中心,纪检监察工作要服务于这一中心,发挥好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能,保障干部队伍清廉、制度执行有力,保障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⑹ 学校七大专项整治行动是指哪些方面
为乡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实施高校服务乡村振兴七大行动。
发挥高校优势,通过科技创新引领,全面服务乡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实施高校服务乡村振兴七大行动。发挥高校作为基础研究主力军和技术创新策源地的重要作用,提高自主创新水平,引领农业科技进步,着力提高我国农业创新力和竞争力。
支持高校加强服务乡村振兴技术创新,突破现有技术瓶颈,强化联合攻关、推广转化与集成应用,解决制约和影响农业发展的重大技术问题。瞄准农业农村现代化需求,围绕乡村振兴科技创新行动,以科技创新基地和高校新农村发展研究院建设为抓手,加强高校服务乡村振兴战略的能力建设。
(6)中远集团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扩展阅读:
学校七大专项整治行动的相关内容:
1、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统筹育人资源和育人力量,发挥科研育人、实践育人在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和高质量人才培养中的重要作用,提升乡村振兴创新人才培养能力。
2、深化高校科技体制改革,创新组织模式,加强协同创新,完善评价体系,针对乡村振兴战略中的重大科学问题和关键核心技术集中攻关,充分发挥高校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中的科技创新策源地作用。
⑺ 政治题如何保障国企职工的合法权益
近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实行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要坚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同时要充分调动和保护广大职工参与其中的积极性。分析人士指出,这一提法彰显了国企改革的人性化取向、和谐方向和防腐指向。
对此,国务院国资委表示:将通过切实维护职工知情权、参与权、改革成果分享权,实现企业与职工拥有共同愿景、企业与职工共同发展。
企业重大事项向职工公开
目前,境内推行厂务公开的中央企业已从2000年的不到60%发展到95%以上,公开内容也由主要涉及职工利益、党风廉政建设,向企业生产经营、内部管理、改革发展等领域延伸。
根据有关文件,国有企业需向职工公开四方面内容:企业重大决策,包括企业改革、改制方案,职工裁员、分流方案等重大事项;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重要问题,包括财务预决算,大额资金使用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方面的问题,包括工资奖金分配、职工培训计划等;与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密切相关的问题。
国资委副主任王瑞祥在接受专访时表示,下一步要通过进一步丰富厂务公开内容、规范厂务公开程序等措施,维护职工的民主监督权和知情参与权。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密事项和企业科技、商业秘密外,企业重大事项都应向职工公开。
此外,国资委日前出台的《关于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意见》规定,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情况应当作为厂务公开的内容,定期在适当氛围公布,接受职工民主监督。
保障职工改革参与权
有关部门对万名国企职工的调查显示,职工对国企改制重组表示“积极赞成”或“基本赞成”的占86.5%,认为企业改制重组“很成功”或“基本成功”的占66%,但是还有64.7%的职工认为自己在当家作主方面体现得不充分。
专家指出,要使现代企业制度适应于公有制为主的经济基础,职代会是关键。目前,国企加强民主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首要任务,就是改善和加强职代会的权力职能,依照法制程序民主监督、民主管理国有资产和国企运营。
王瑞祥介绍,国资委明年将出台完善职代会制度的指导意见,首先在中央企业全面落实职代会的五大职权。指导意见将解决职代会制度实施中某些规定已不适应新形势要求的问题,是在新形势下深入贯彻1986年颁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落实职代会制度的一个实施性指导意见,有助于更好地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他说,职代会制度是维护职工经济利益和民主权利的重要手段和法定形式。完善职代会制度,首先要落实职代会的各项职权: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审议决定权、评议监督权、民主选举权。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提请职代会审议通过;国企改制过程中职工安置方案要经过职代会通过后方可实施。
其次要改善职工代表结构。逐步达到一线代表不低于60%、领导干部不高于20%、技术干部和管理干部占20%;在涉及企业和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上,普遍实行票决制;积极推动中央企业集团总部和股份制企业建立职代会制度。
他说,实践已经表明,对企业改制重组、破产兼并、产权转让等重大方案,采取制订前征求职工意见,制订中职工积极参与,制订后由职代会审议通过的“三步走”方法,企业职工可以基本满意。
职工董事在中央企业董事会中的出现,不仅保证了职工的参与权,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他们的决策权。已启动国有独资企业董事会试点工作的13家中央企业,均有一名职工董事。王瑞祥强调,要通过严格提名方式、依法推选、加强培训等措施,充分发挥职工董事在代表和反映职工意见、依法维护职工权益方面的作用。
让职工分享改革成果
2005年,中央企业职工平均工资32883元,比上年增长14.3%,而同期央企利润增长30.7%。有关部门对36家中央企业的调查显示,近72%的职工对基本收入和生活水平表示比较满意。
王瑞祥表示,要建立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首先要完善并严格执行工资总额控制制度,调整国家和企业的分配关系,在企业发展的同时提高职工的薪酬、福利水平,做到国家、出资人、企业和职工各方利益的统筹兼顾;同时要确定与企业效益增长和劳动生产率增长相适应的合理分配原则,在注重提高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收入的同时,适当提高一线员工的收入水平,实现员工和企业的和谐发展。
他同时指出,维护职工权益最根本的一条就是,要大力实施人才兴企战略、推进职工素质工程,不断提高职工素质、增强职工就业发展能力。各企业要按有关规定按时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对从业人员技术素质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2.5%提取教育经费,列入成本开支,其中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用于高技能人才培训的不少于30%。
(资料来源:新华社)
⑻ <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意见>正文谁有
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意见
(中办发〔2014〕51号)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现就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以下简称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近年来,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积极指导中央企业建立健全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制度,不断规范管理并取得积极成效。但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企业负责人配置豪华办公用房、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业务财经纪律用公款为个人办理消费卡等突招待铺张浪费、违反出问题,社会对此反映强烈。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严肃财经纪律,严禁用公款支付个人消费,对于促进中央企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树立良好社会形象,其有重要意义。各有关部门和中央企业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紧密结合企业实际,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务求取得扎扎实实的效果。
二、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所属的中央企业。企业负责人是指上述中央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二)基本原则
一一坚持依法依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坚决杜绝企业承担个人消费支出的行为。
一一坚持廉洁节俭。反对讲排场、比阔气,反对铺张浪费,坚决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一一坚持规范透明。通过完善制度、预算管理、加强监督,建立健全严格规范、公开、透明的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制度体系。
三、合理确定履职待遇
履职待遇是指为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提供的工作保障和条件,主要包括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培训等。
(一)公务用车
企业负责人按照1人1车或多人1车配备公务用车,企业主要负责人公务用车配备(包括购置、租赁)标准为排气量2.5升(含)以下,购车侨格(不合车辆购置税)在38万元以新配备公务用车要严格执行配备标准,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不得增加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子企业或其他有利益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企业负责人未配备公务用车而发放公务交通补贴的,企业要制定实施办法,合理确定补贴标准。
(二)办公用房
企业负责人原则上只能配置使用一处办公用房,确因异地工作需要另行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履行企业内部审核程序。企业主要负责人办公用房使用面标准按照不超过80平方米控制。严禁超标准新建办公用房,严禁豪华装饰办公用房,不得长期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
(三)培训
要围绕提高企业负责人政治和专业素质、创新和经营管理能力开展必要的培训。企业负责人参加各种学历教育以及为取得学位而参加在职教育的费用必须由个人承担。
四、严格规范业务支出
业务支出是指企业负责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业务招待、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通信等方面的支出。
(一)业务招待。企业负责人开展商务和外事活动的请、赠送纪念品等,要严格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标准执行。其他公务招待活动参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标准执行,不得赠送纪念品。不得将业务招待费用以会议、培训、调研等费用的名义虚列、隐匿。
(二)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企业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财务会计制度,合理确定企业负责人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乘坐交通工具的类型和等级,以及住宿、就餐等标准。除特殊情况外,不得乘坐民航包机或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的包机,不得租用商务机。严格规范国(境)外接待工作,严禁超标准接待。严禁用公款或变相用公款在国内和出国(境)旅游。
(三)通信。企业要参考电信市场资费标准合理确定企业负责人通信费用年度预算额度,在预算额度内按照财务制度严格规范执行。
五、严肃财经纪律,严禁公款用于个人支出
除接照本意见所规定的保障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之外,严禁违反财经纪律,用公款支付企业负责人个人支出。
(一)严禁按照职务为企业负责人个人设置定额消费。取缔企业用公款为企业负责人办理的理疗保健卡、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等各种消费卡。
(二)严禁用公款支付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应当由个人承担的消费娱乐活动、宴请、赠送礼品及培训等各种费用,坚决制正用公款支付与企业经营管理无关的各种消费行为。
(三)严禁企业负责人向子企业和其他有利益关系的单位转移各种个人费用支出。
(四)企业负责人退休或调离本企业后,企业不得继续为其提供履职待遇、业务支出。
六、加强监督管理
(一)明确管理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监管职责对所属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各企业要对本企业集团总部和各级子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进行规范管理和指导监督,通过制度规范和严格程序层层落实监管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此项工作负主要责任,分管负责人和总会计师负分管责任。
(二)健全管理制度。各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规范所属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具体规定和相关标准。各企业要按照各有关部门要求,制定本企业集团总部和各级子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的实施细则,细化管理规定,严格审核程序,明确相关标准。
(三)实施预算管理。各企业要将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纳入年度预算管理,明确预算编制、审核、调整、动态监测及执行等规定和程序。各有关部门要对所属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年度预算实行备案管理,并作为经济责任审计和企业内部审计的重要内容。企业内部要逐级实施预算管理,建立审批制度,将预算管理落实到位。
(四)坚持公开透明。企业各级负责人应当将个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年度预算及执行情况等,作为民主生活会、年度述职述康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企业各级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制度、年度预算及执行情况,要按照规定以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等形式定期公开,接受职工监督。
(五)加强监督检查。外派监事会、巡视组、审计部门等要将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情况纳入工作范围,形成企业内外部、多层次、全方位的监督合力。企业要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意见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企业负责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和经济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要按照本意见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地区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具体办法,指导监督本地区国有企业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各级企业负贵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严禁公款用于个人支出。
⑼ 职务消费管理办法
职务消费是指企业负责人为履行工作职责所发生的消费性支出及享有的待遇。它的内容主要包括公务用车配备及使用、通讯、业务招待(含礼品)、差旅、国(境)外考察培训等与企业负责人履行其职责相关的消费项目。( 第二章 公务用车配备及更换第四条 监管企业、直属单位领导人员公务用车配备更换实行价格标准控制和审批备案制度。第五条 监管企业、直属单位领导人员因工作需要,购买或更换配备公务用车,企业须经董事会(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直属单位由党政领导班子集体研究通过,报市国资委审核批准。第六条 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单位主要领导人员公务用车,原则上执行排气量在2.5升(含2.5升)以下,价格在25万元以内的标准;以资产租赁经营为主的单位及商贸流通企业主要领导人员公务用车,原则上执行排气量在2.0升(含2.0升)以下,价格在20万元以内的标准,且小车数量原则上不超过一辆。第七条 对已配备的超标车辆未达到报废年限,且能继续使用的继续使用;不能继续使用且需更换的,按规定标准和要求进行审批。第八条 对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金、经营性亏损以及未完成年度考核目标任务的企业,原则上不准为领导人员购买更换公务用车。第九条 各单位领导人员乘坐公务用车,要严格遵守“五不准”要求:(一)不准购买豪华进口小汽车;(二)不准对领导人员乘坐的小汽车进行豪华装饰;(三)小汽车的报废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执行,没有达到报废标准的不准更新购买; (四)不准超标准购买小汽车; (五)不准以顶帐为由更换小汽车。第三章 出国(境)第十条 对各单位领导人员出国(境)严格实行审批备案制度。因工作需要确需出国(境)的,要填写《出国(境)审批表》,由市国资委批准。第十一条 企业、直属单位领导人员不得用公费参加无明确目的、任务以及一般性的出国培训、考察活动;不得参加各类旅行社组织的出国活动;不得以各种理由搭便车出国、照顾出国。第十二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领导人员不准出国:(1)正在改制中和经营性亏损的企业领导人员;(2)被初核或立案受审、受到刑事处分的领导人员。第四章 通讯工具、业务招待费第十三条 各单位领导人员不得用公款为个人安装住宅电话和购买移动电话归个人使用,不得占用本单位和下属单位的移动电话。第十四条 企业年度业务招待费的总额应控制在税法规定的范围之内,无正当理由不得超出控制总额。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借“业务洽谈”或巧立其他名目大吃大喝,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第十六条 各单位都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主要负责人要带头严格执行,真正把规范职务消费作为“一把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加以落实。第十七条 各单位要切实加强管理和监督,要把单位负责人职务消费情况作为企务公开和领导人员年度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在规定范围内进行公布,广泛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第十八条 市国资委要建立监管企业和直属单位《公用车辆档案》和《领导人员出国(境)档案》。同时,要建立信访举报制度,对群众的信访举报要认真核查。第十九条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及有关领导的责任。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⑽ 江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机构设置
(一)办公室(党委办公室):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保密、财务、政务公开以及党委会和委主任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
(二)综合处(研究室):承担调查研究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领导班子建设等重大问题的工作;起草重要文件和报告;联系所监管企业信访、维护稳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等工作;承担指导和监督地方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起草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承担机关政策性文稿审核协调、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研究处理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中的有关法律政策问题,指导国有企业法务总监(法律顾问)工作;承办机关法律事务。
(四)规划发展处:研究提出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的政策建议;研究提出发展具有竞争力的大公司大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指导所监管企业布局和结构调整;审核所监管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承担对所监管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工作。 (五)财务监督与绩效评价处:承办所监管企业财务预决算的有关工作;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综合评价所监管企业的经营绩效;综合研究国有经济和所监管企业的运行状况;研究提出所监管企业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的意见和措施;承担所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和资产损失核销工作;承担国有资产统计分析工作;指导国有企业财务总监(总会计师)工作;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承担拟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制度的工作;承办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的有关工作。
(六)产权管理处:研究提出完善国有产权管理的意见,拟订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承担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承担所监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工作;审核所监管企业资本金变动、股权转让及发债方案;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
(七)企业改革改组处:研究提出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建议;指导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拟订所监督企业合并、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资等重组方案,对其中需要国有股东决定的事项提出意见;承办所监管企业公司章程的审核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和富余人员分流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下岗职工的安置工作;推进所监管企业厂办大集体的改革工作;继续完成原江西省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有关工作。
(八)考核分配处:完善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提出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承担调控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总体水平的工作,提出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和激励办法并组织实施;按照有关规定,规范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和职工福利保障。 (九)监事会工作处(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国有企业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离任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十)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根据有关规定,承担对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的考察工作并提出任免建议;考察推荐董事、监事及独立董事人选;探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和选任方式;拟订向国有控股和参股公司派出国有股权代表的方案。 (十一)党群工作处(党委组织部、党委统战部):根据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党的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根据有关规定,协调所监管企业的工会、青年、妇女工作,承担所监管企业团工委的日常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的统战工作和知识分子工作。
(十二)宣传培训处:根据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党的思想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宣传工作;指导和推进所监管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工作;负责对外宣传和新闻工作,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研究制定所监管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三)人事处: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离休干部和外事工作。直属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监察室(与纪委合署办公)。为省监察厅的派驻机构。中共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的纪律检查工作,内设综合处(案件审理处)、案件检查处,均为副处级。
(十四)直属机关党委:机关党委。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十五)监察室:监察室(与纪委合署办公)。为省监察厅的派驻机构。纪委内设综合处(案件审理处)、案件检查处,为副处级机构。 (十六)纪委综合处(案件审理处):综合处(案件审理处):负责收集、综合研究省国资委监管单位纪检监察工作情况;负责省国资委纪委、监察室文件报告的起草、有关会议和培训的组织、宣传教育、对外联系以及有关数据的统计、审核、上报工作;负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负责审理省国资委立案查办的案件,审核省国资委监管单位报批或备案的案件;受理党员、监察对象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
(十七)纪委案件检查处:案件检查处:负责办理群众的信访举报,移送或交办检举、控告等其他重要的举报信件,并对承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受理对省国资委监管单位党委、党委委员及其领导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负责省国资委监管单位领导人员的党纪政纪案件查处以及党员、党组织重大的违纪违法案件的检查、核实工作;指导、检查省国资委监管单位的案件检查工作。 (十八)后勤服务中心:承担机关后勤服务工作。
(十九)培训评价中心:中心的主要职责是:1、按照省国资委的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统一组织实施培训工作,配合有关处室重点培训出资监管单位经营管理人员、党务干部、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拓展其它培训业务。2、负责具体教学计划的制订和实施以及培训业务的调研、开发工作,组织编写、征订、发行有关培训教材和制作音像信息资料。3、负责对培训对象的调查摸底、个性化培训模式的制订、培训的考核考试等考务工作、培训效果的测试和跟踪调查。4、会同有关部门和机构组织开展企业经营管理人才有关职业资格的认证与培训业务。5、根据实际需要和企事业单位的委托,承担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素质测评和任职资格(条件)评价工作。6、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十)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中心:承担原省石化、纺织、冶金、物资、医药五家集团公司机关本部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二十一)信息中心:承担省国资委信息化技术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