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的
得准备出质人的股票账户,股票质押的登记申请书,
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企业执照副本等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与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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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如何办理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要什么手续
需要专业的证券从业资格评估公司来评估价值,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登记的问题
我国《担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以公司股权进行质押区分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做了不同规定,即: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以有限责任公司及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根据上述规定,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经向中介机构(亦可称之为“与出质人和质权人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后,该股权质押合同才始得生效,而且根据我国《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该股权质押的事实一般还应该由出质人在公告中予以披露,社会公众也可以通过向证券登记机构查询的方式获得该股权质押的情况,从而使该股权质押的事实为社会公众所知悉,进而使该股权质押具有相当的公示力和公信力。这样,就完全可以起到防止出质人在质押期限内将该股权非法转让或者将其重复质押给其他人的情况发生,从而为质权人能够顺利实现质权提供了非常有力的保障。[2]
但以登记作为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仍存在以下问题:
登记是质押合同生效的条件所引发的第一个问题是,这一规定对债权人是很不利的。因为如果质押合同无效,债权人最多只能要求出质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其债权还是没有保障。但是如果登记是质权生效的条件而不是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则对债权人就有利多了。因为如果是由于出质人的原因而没有办理质押登记或者出质人拒不办理或协助办理登记手续,则债权人就可以起诉出质人违约,从而要求出质人承担违约责任,甚至可以要求法院强制出质人协助办理质押登记手续。这里涉及到物权变动的一个根本性原则——原因(合同)与结果(物权变动)相分离的原则。我国现行法律对物权变动中的原因与结果的关系似乎应该采取更为科学的严加区分的态度。这样,既有利于债权人保护,也避免滋生纠纷。民法典草案的第296条改正了《担保法》的这一错误,该条明确指出:“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时起设立。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权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簿之时起设立。”因此,登记是质权生效的条件而不是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加强了对债权人的保护。
目前在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实践中存在的另一个问题是,股权质押登记的渠道不畅。在现阶段,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非所有的上市公司流通股都可以办理质押登记。根据《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综合类证券公司可以以其自营的人民币普通股票(A股)和证券投资基金券办理质押贷款登记,自然人及综合类证券公司以外的其他法人持有的上市流通的人民币普通股票尚不能办理质押登记。但是质押是质权人与出质人协商的结果,如果自然人及综合类证券公司以外的其他法人以其持有的上市流通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出质,债权人也接受了这种出质,根据民法意思自治的原则,这种质押合同应当是有效的。但是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应当经过证券登记机构登记后,质权才能成立。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是法定的也是唯一的办理上市证券登记业务的机构,如果它不办理这样的质押登记,无异于堵塞了订立质押合同的双方办理质押登记的唯一渠道。这样就造成了一个两难的局面,一方面法规要求质权必需登记才能设立,另一方面,法规又不允许唯一的法定机构办理登记,这无疑是十分荒谬的。这样的结果违背了同股同权的法律原则,也阻碍经济的发展与市场的稳定。因此,无论是A股还是B股,无论其持有人的身份如何,无论办理质押登记的目的是为了担保银行贷款债权还是担保其他债权,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登记业务都应当全面展开。
、上市公司国有股出质的特殊规定。
从质押的程序来说,首先,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以国有股进行质押,必须事先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明确资金用途,制订还款计划,并经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决定;其次,以国有股质押的,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在质押协议签订后,按照财务隶属关系报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备案;最后,根据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出具的《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备案表》,按照规定到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国有股质押登记手续。
从质押的目的来说,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持有的国有股只限于为本单位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质押。
从质押股份的数量上来说,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用于质押的国有股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国有股总额的50%。
3. 股权质押是利好还是利空
股票质押指的是借款人以自己拥有或第三方持有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上市公司、专非上市股份有限属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向银行申请贷款。
股票质押是好事还是坏事需要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来判断,对于一些公司来说,股票质押是一种利好,它可以帮助公司解决资金紧张问题,利用股票质押获得的资金让公司发展的更好。
不过如果公司经营状况出现问题,在短时间内很可能会导致公司股票下跌,股票质押贷款很容易让公司增加更多的负债率。
股票质押是上市公司经常使用的融资手段,尤其是在资本环节恶劣、企业经营不佳的情况下,一些大股东就会偏向选择这种融资方式,如果到期还不上,质押的股票就会卖给银行或是信托,等于股东间接减持变现。
而且如果股票价格下跌触及质押平仓线,质押机构会强制抛售质押的股票,进一步造成股价崩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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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股权质押对上市公司是好还是坏
这样说,你就能知道
股权质押
对于上市公司好与不好了!银行发放贷款是一件不容易的事情,股权质押是银行接受的一种放贷方式,给质押股权的上市公司贷款,上市公司就可以不再低价卖出手中股票
直接融资
了,就可以解决
资金周转
困难,资金不足的问题了,对于上市公司股票价格的稳定性有好处!对于上市公司经营也是有好处!
5. 请问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是什么意思
A有1亿的资产,但全部的钱都买了股票,是某家上市公司的主要股东。有一天看上了某农家一位美貌的少女,两人情投意合,打算结婚,但对方父母非得要A献上价值500万的聘礼,否则这婚就结不成。
想想抱得美人归,A既惊喜又苦恼,因为全部的钱都买了股票,手头哪来那么多闲钱?没办法,那只能是借。A可以向两个人借,一是证券公司;二是银行。
1、证券公司:A把股票抵押给券商B,B直接用自营资金给A放款,从中收取利息。如果B发现自己的钱也不够了,他们再向银行伸手。具体的过程是B把A的这笔借款打包成资管产品,然后银行来购买,最后出资人实际上就是银行。这是最简单的模式了,实际过程中还可能存在层层嵌套,拉长链条。
2、银行:A直接把股票抵押给银行,找银行借钱。
可见,股权质押的钱主要还是来自银行,但是银行一直是资本市场的“老司机”,会把风控做得相当好。相比房子来说以股票作为抵押品风险是相当大的,房子还可能一直在上涨,但股票如果有一天你的公司被强令退市了或者暴跌了,那银行的钱就“全完”了。
所以为了保险起见,银行或券商会设定一个折价率,假定是5折,你抵押的股票现在市值是1000万是吧,那么打5折后借的钱就是500万左右。
相信现在大家差不多大致明白是个啥意思了吧?说个题外话,笔者热衷于股票策略杠杆平台,分享一个用过很好用的,成都曜鑫科技。实盘交易。集合竞价可挂涨停板买入。
6. 上市公司把股票质押银行后不能重组吗
大股东利用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来融通资金,再度成为市场关注的焦点问题。那么,上市公司大股东为何偏好于股权质押?原因之一是上市公司股权的透明度及可兑现性,成为商业银行为上市公司大股东抵押贷款的基本理由,也成为大股东资金融通的基本砝码。正是上市公司股权所具有的融通资金的独特优势 ,使得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现象变得更加普遍。但是,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所具有的市场风险,尤其是那些资本高手利用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来融通资金的市场风险,更应引起我们的关注。因为,协议收购上市公司股权是按照每股净资产值为基准作上下浮动来确定股权收购价格的,股权协议收购需要支付一大笔金额,收购资金可以是自有资金,也可以是银行或其他渠道的借贷资金,通过股权收购可以成为上市公司的大股东。然后,大股东可以将手中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再向银行进行股权质押来融资,融资的额度往往要超过其收购上市公司股权的支付金额,例如大盈股份和海鸟发展的案例就是 这样的,类似的重组类上市公司大股东股权质押的案例还有不少。随着资金的杠杆效应发生作用,股权质押的风险也随之产生。如果因大股东无力偿还贷款资金,银行会因按每股净资产值拍卖上市公司股权,遭至一部分贷款损失;另一方面,上市公司股权拍卖也会造成上市公司的内部震荡(如公司 控股权变动等)。业内人士认为,由于上市公司股权已经成了大股东资金融通的一种重要手段,在一定程度上也使得资本运作变得更加“有利可图”,这是许多机构投资者之所以热衷于上市公司股权收购的重要原因之一,并促成了上市公司股权协议收购和资产重组的事件不断。所以,对于资本高手涉足的重组上市公司的大股 东利用上市公司股权质押事件,更加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关注
7. 拿公司的股权去银行质押,银行该去哪个部门登记
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登记机关是工商部门。去企业注册地工商局办理就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