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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股份

发布时间:2021-06-23 14:36:58

⑴ 名誉股东和事实股东的区别

一般名誉股东需要持有大量该公司的股份才可以,还有对公司发展有正面影响的股东。

⑵ 如何判断 股份已经事实上发生转让

这个问题的前提是,股份仍然是登记在原转让人的名下。那么,有几个事实可以判断:1、平时以股东身份参加股东会或参与公司决策。2、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存在私下的代持协议。3、股东红利的领取事实。。。。。。

⑶ 什么叫事实股东

什么叫事实股东
'所谓“事实股东”是与正式股东相对的,是指虽然没有经过工商登记,但是实际上履行了股东的权利与义务的股东

在公司实践中,有些投资者由于疏忽、怕麻烦或者存在侥幸心里,在对公司投资之后往往没有要求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工商部门办理股东资格登记或者股东变更登记,从而造成股东资格纠纷。造成这一纠纷的往往是被认为属于“事实股东”的出资者。就像上面说到的案例一样,当公司盈利时,公司的正式股东可能试图将“事实股东”赶出公司;而相反,当公司亏损时,“事实股东”往往凭借不具备正式股东的身份,主张自己没有股东资格,要求公司返还借款。

所谓“事实股东”是与正式股东相对的,是指虽然没有经过工商登记,但是实际上履行了股东的权利与义务的股东,并且他的股东地位至少有部分正式股东是知情的。通常,股东的资格在工商登记档案中是有明确记载的,因为公司的代表人有义务将自然人股东的姓名或者非自然人股东的名称及其出资额等事项进行工商登记。也就是说,工商登记对股东姓名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判断股东资格的依据,并进一步判断是否应当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的证据。

⑷ 如何判断 受贿股份已经事实上发生转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或者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发生了实际转让的,受贿数额按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计算,所分红利按受贿孳息处理。”

⑸ 厉以宁的厉股份

在中国30年改革开放的征程中,厉以宁是一个不可忽略的人物,这位北京大学的教授,以他具有建设性的经济学著述奠定了他在中国学术界的地位。而他对中国经济改革最大的贡献,是在上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的初期,就提出了在中国要积极引进企业的股份制度,他由此而得到了“厉股份”的外号。
上世纪80年代初,刚刚走出“文革”磨难的中国百废待兴,最大的问题是城市居民的就业问题。大量在当年的上山下乡运动中回城的知识青年,急需寻找到工作岗位,就业成了一个影响社会安定的突出问题。1980年夏,国务院副总理万里主持召开了全国劳动就业会议。参加会议的各路人士纷纷提出,为了吸收更多的劳动力,政府应当大力兴办企业。但是,国家拿不出那么多资金来兴办企业。
厉以宁在这次会议上提出,可以组建股份制形式的企业来解决就业问题。他说,股份制企业就是民间集资,不用国家投入一分钱,就可吸收更多的劳动者就业。厉以宁的这次发言,是在高层会议上第一次发出的关于股份制的声音,受到了国务院的高度重视。
事实上,股份制作为一种企业组织形式,在改革开放后的中国已经悄然兴起。这与股份制经济在西方资本主义萌芽时期的兴起,其发展路径是一致的。17世纪时,荷兰、英国等欧洲国家由于航海业的发展,出现了第一批依赖集资组建起来的股份制企业,极大地推动了早期资本主义的全球扩张。因此,股份制经济实际上是在中国摆脱了计划经济体制后必然要走上的一条道路。厉以宁作为一个学贯中西的经济学家,以其敏锐的目光看到了这种先进的企业组织形式对于推动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并为此而大声疾呼。
但是,股份制这种脱胎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企业组织形式,在一些人看来,无异于是颠覆社会主义的“洪水猛兽”。围绕着股份制是姓“资”还是姓“社”的问题,学术界出现了激烈的争论,厉以宁也承受了很大的压力。今天,厉以宁在回忆当年的争论时说:“不同意我观点的主要有三种人,一种是比较极端的人,认为我在搞私有化;一种是认为股份制不能解决问题,因为中国环境跟西方国家不一样,中国当时的经济体制还没有完全转型;还有一种人认为中国缺乏企业家。对于后两种意见,我都作了应答,主要是强调股份制实际上是一种新的公有制形式。”从1984年到1986年,厉以宁奔走于全国各地,作了很多演讲,写了很多文章,宣传股份制。
1986年9月,厉以宁在《人民日报》发表文章提出,经济改革最好的手段便是利用股份制的形式来改造现有的国有企业,改造现有的大集体企业。厉以宁的股份制理论成为中国推进资本市场建设和国企改革的重要理论支撑。
事实上,当时积极宣传股份制经济的不止厉以宁一人,董辅礽、萧灼基、王珏、冯兰瑞、蒋一苇等经济学家都与厉以宁站在一起。正是在他们的积极推动下,股份制经济在姓“资”姓“社”的争论中逐步推进,并且从最初的集体企业开始向国有企业延伸,到上世纪80年代末,全国出现的股份制企业已经超过1000家。90年代初,随着上海、深圳两家证券交易所的建立,一个完善的股票市场在中国出现了。厉以宁和他的“厉股份”的称谓,也载入了中国股市发展的史册。

⑹ 中央电视台有私人股份参与是事实吗昨天我联系上了投资人,是个女的,她说是我的,我是中国人。

百分之百是骗子!不要上当受骗!

⑺ 以隐瞒事实获得别人的股份是犯罪吗

是构成犯罪,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骗去公私财物的构成诈骗罪,股份也是财产。

⑻ 公司股东三人,其中两人虚构事实骗取另一股东股份。转卖他人。取得转让费后两人私分。被骗股东知道了真相

1、公司是有限责任。比较好办,因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具有人身属性,股东之间是彼此信任才能建立公司,一方要卖股份,必须征得其他人的同意。是可以要回股份的
2、公司是股份公司。如果买股份的那个人是和那两个股东认识,且串通欺骗第三个股东的,是非善意第三人,可告他们串通诈骗罪。股份已转卖,只能要求赔偿。证据是自己拥有的股权凭证。
其实要看具体情况而定,建议报警,由律师和警察处理。不然要警察和律师干嘛。

⑼ 什么叫做控股股东

根据《公抄司法》第216条(二袭)的规定: 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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