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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备忘录

发布时间:2021-06-26 10:48:10

Ⅰ 什么是公司备忘录什么是公司章程二者关系

公司备忘录是用来对股东会、公司管理层,以及对外商事合作、交流做的文件,公司初期组建时的公司备忘录里面包括公司章程的制定原则,也可以含有公司章程的最原始版。它是公司的基础性档案资料。

公司章程是用来规范公司运作各项行为的规章。

备录涵盖面要比章程广,备录的内容不仅有公司章程的规划,还有财务、商务、对外合作、业务详情等各方面的内容。章程是对内的,主要是针对备录上各项工作制定的行事办法、罚则规定和人事、财务、业务等各方面的工作制度。

备录与章程二者有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另外,二者中前者属于原则,后者属于细则规定的母子关系。 反过来,章程是要保障备录上项目有效、按时实施的制度保障关系。 备录既有对外的一方面,也有对内的一方面;而章程都是对内的指导、约束性规定。 备录是软性的,作为档案文件,它针对相关业务具有指导性,但没有极大的约束力;章程是刚性的,只要公司存在,就对公司的人员具有约束力。

Ⅱ 公司备忘录是什么

公司备忘录是用来对股东会、公司管理层,以及对外商事合作、交流做的文件,公司初期组建时的公司备忘录里面包括公司章程的制定原则,也可以含有公司章程的最原始版。它是公司的基础性档案资料。

Ⅲ 股权激励计划信息披露备忘录 有哪些不同点

1、如果标的股票的来源是存量,即从二级市场购入股票,则按照《公司法》关于回购股票的相关规定执行;
2、如果标的股票的来源是增量,即定向增发方式取得股票,则
(1)提取激励基金应符合现行法律法规、会计准则,并遵守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程。
(2)提取的激励基金不得用于资助激励对象购买限制性股票或者行使股票期权。
二、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成为激励对象问题
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原则上不得成为激励对象。除非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且股东大会对该事项进行投票表决时,众多创造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迅速腾达配偶及直系近亲属若符合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可以成为激励对象,但其所获授权益应关注是否与其所任职务相匹配。同时股东大会对该事项进行投票表决时,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三、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折扣问题
1、如果标的股票的来源是存量,即从二级市场空间购入股票,则按照《公司法》关于回购股票的相关规定执行;
2、如果标的股票的来源是增量,即通过定向增发方式取得股票,其实质属于定向发行,则参照现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有关定向增发的定价原则和锁定期要求确定价格和锁定期,同时考虑股权激励的激励效应。
(1)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50%;
(2)自股票授予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激励对象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自股票授予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若低于上述标准,则需由公司在股权激励草案中充分分析和披露其对股东权益的摊薄影响,我部提交重组审核委员会讨论决定。

Ⅳ 国企的股权转让意向备忘录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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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看备忘录的详细约定是什么,是否明确作为合同来使用,没有明确约定的,备忘录一般不作为正式合同来认定,仅仅是协商过程中对于部分达成共识的内容的一种记载

股权,转让,意向书,合同,备忘录,协议
本公司拟受让a所持有的甲有限责任公司30股权。在正式股权转让协议未签订前,本公司与出让方a商定,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先签订一份《股权转让备忘录》或《股权转让意向书》,所约定内容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请问:
1、双方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备忘录》或《股权转让意向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2、《股权转让备忘录》和《股权转让意向书》这两种文件哪种形式法律效力更强?
答:1、该老股东向第三方转让股权时,签订了相关协议,此协议一般可以理解为附停止条件的合同,除了转让方以外的老股东在该合同签字之日起一定期间不按照该股权转让合同规定的价款和其他条件行使优先购买权,则该老股东与第三方签订的协议(名字叫备忘录、意向书,但内容具有股权转让协议的内容),则该合同有效;否则,该合同无效。
2、两种法律效力不分强弱。
3、一份合同不论名称叫什么,关键要看合同中的约定内容是否具有股权转让协议的相关内容,是否具有合同法规定的合同基本内容。

Ⅳ 有签字的备忘录有法律效应吗

有法律效力,只要双方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备忘录其实就相当于合同了。另外问下:你入伙时候没签合同吗。

Ⅵ 《股权激励备忘录1-3号》废止了吗

一、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与撤销
1.为确保股权激励计划备案工作的严肃性,股权激励计划备案过程中,上市公司不可随意提出修改权益价格或激励方式。上市公司如拟修改权益价格或激励方式,应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告撤销原股权激励计划的决议,同时上市公司应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终止原股权激励计划备案的申请。
2.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撤销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决议或股东大会审议未通过股权激励计划的,自决议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上市公司董事会不得迅速腾达再次审议和披露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二、股权激励会计处理
上市公司应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条件,采用众多创造恰当的估值技术,分别计算各期期权的单位公允价值;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以此为依据确认各期应分摊的费用。
上市公司应在股权激励计划中明确说明股权激励会计处理空间方法,测算并列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各期业绩的影响。
三、行权或解锁条件问题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应明确,股票期权等待期或限制性股票锁定期内,各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四、行权安排问题
股权激励计划中不得设置上市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等情况下激励对象可以加速行权或提前解锁的条款。
五、同时采用两种激励方式问题
同时采用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两种激励方式的上市公司,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其方案发表意见。
六、附条件授予权益问题
股权激励计划中明确规定授予权益条件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授予条件成就后30日内完成权益授权、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Ⅶ 股东投资备忘录在法律上有效吗

如果是合同上附加的备忘录,相当于附加条款,效力与主合同一样的。备忘录如果能够体现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就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在双方之间构成合同关系,一方违反合同,就够违约。从这个意义上说,备忘录是一类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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