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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转让券商

发布时间:2021-06-26 18:07:57

A. 上市公司委托证券公司进行股份转让

按照中国的证券法,中国的上市公司是不能持有自己公司的股票的。
证券公司是证交所的一个代理机构,本身不具备上市公司股票交易的功能,投资者可通过交易软件、电话交易、柜面委托、场内交易等在二级市场自由进行上市公司的股票买卖交易。

不好意思,没注意到你是个学院派的。
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代理机构——证券公司通过办理股票登记手续后可流通,这个不用你来操心

B. 股权转让用向证券公司进行实名更替吗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的问题。如果您是非证券公司,那么股权转让可以不用在去证券公司实名更替。

公司股权变更有以下说明:

一、所有股东到工商行政管理局签字,带好身份证原件

二、准备工商材料:股权转让协议、老股东会决议、新股东会决议、新公司章程

三、工商局会经公司股权变更进行备案

四、工商变更好以后如涉及法人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也需要变更。

五、变更税务登记证(注:变更股权前要进行税务核算,看看财务报表未分配利润是否有,如有数字让会计在下个月做账时充掉,要不然缴纳个人所得税25%)

关于股权转让的有关问题我们就介绍到这里,以上回答供您参考,希望可以帮到您,欢迎您为我们点赞及关注我们,谢谢。

C. 关于股权转让:证券公司(非上市)控股一家期货公司,能否将所持期货公司股权转让给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

证劵公司已经持有期货公司的股权,不存在转不转让问题。

D. 在全国股转系统从事推荐业务的主办券商有哪些

据第一路演小编的新三板操作经验,在新三板公司挂牌过程中,股转系统是不鼓励更换主办券商的。但是如果企业基于某种需要,确实要更换主板券商,也是可以的,具体如下。 拟挂牌公司在申请挂牌前更换主办券商,直接与主办券商自行协商即可,无须报告给全国股份转让系统。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实行主办券商制度,主办券商在公司挂牌后,仍需对其履行持续督导义务,股转系统鼓励挂牌公司与主办券商建立长期稳定的持续督导关系,除主板券商不再从事推荐业务或者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两种规定情形外,双方不得随意解除持续督导关系。 主板券商与挂牌公司因特殊原因须解除持续督导关系的,双方应协商一致,且有其他主办券商愿意承接督导工作,事前报告给股转系统并说明理由。在今天操作流程中,挂牌公司和承接督导事项的主办券商应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

E. 请问不同的证券公司可以转让股票吗

可以的,但比较麻烦。比较非时间。首先你要到佛山的广发说你要转户,他会告诉你相关流程。然后再到广州海通办理转户手续。而且时间一定要在交易日的交易时间。我劝你还是用你爱人的身份证在佛山从新开户,然后把海通户里的股票套现出来。从新做。

F. 什么是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

附上图
这只是五分之一,你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官网,点击市场机构-主办券商就可以全都了解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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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具有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业务资格的代办券商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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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公司股票在一级市场是卖给了证券公司吗

公司股票在一级市场相当于是卖给了投资银行。

一级市场并不为公众所熟知,因为将回证券销售给最答初购买者的过程并不是公开进行的。投资银行(investment bank)是一级市场上协助证券首次售出的重要金融机构。投资银行的做法是承销(underwriting)证券,即它们确保公司证券能够按照某一价格销售出去,之后再向公众推销这些证券。

(8)股份转让券商扩展阅读:

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的关系:

二级市场与初级市场关系密切,既相互依存,又相互制约。初级市场所提供的证券及其发行的种类,数量与方式决定着二级市场上流通证券的规模、结构与速度,而二级市场作为证券买卖的场所,对初级市场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组织完善、经营有方、服务良好的二级市场将初级市场上所发行的证券快速有效地分配与转让,使其流通到其它更需要、更适当的投资者手中,并为证券的变现提供现实的可能。此外,二级市场上的证券供求状况与价格水平等都将有力地影响着初级市场上证券的发行。

因此,没有二级市场,证券发行不可能顺利进行,初级市场也难以为继,扩大发行则更不可能。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一级市场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投资银行

I. 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是要证券公司办理吗 那不是要很多佣金吗 他们也要像散户买股票一样的流程吗

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的基本规定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市交易。
(一)、股票的分类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分为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二类。
记名股票是指在股东名册上登记有持有人的姓名或名称及住址,并在股票上也注明持有人姓名或名称的股票。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如是发起人的股票,还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无记名股票是指在股票上不记载持有人姓名或名称,可以任意转让的股票。任何人持有此种股票就是公司的股东,都可以凭持有的股票对公司主张股东权,享有该股票所代表的权利。公司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
(二)、记名股票的转让
根据《公司法》第140条的规定,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违反上述程序规定的股票转让,对公司不发生效力;即如果不依法办理股东变更记载手续,公司股东一切应享受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仍以原公司股东名册上的记载人为有效,股票受让人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这里所说有记名股票还可以采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这主要是针对目前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已实现了无纸化的股票交易的现实情况,无纸化记名股票的转让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进行。
为了防止个别股东利用股票转让分散或集中表决权,以达到操纵股东大会的目的,同时为了保证股利分配的顺利进行,避免发生权益纠纷,《公司法》还规定在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记名股票转让引起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上市公司的股东众多,股权转让频繁,并且是在公司之外的广大投资者中间进行的,故上市公司本身并不具备置备股东名册的信息优势和便利条件。现行《证券法》明确规定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上市公司股东名册的置备主体。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上市公司的股票按照相关规定应全部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股票转让、股票质押等交易必须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
《证券法》第160条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向证券发行人提供证券持有人名册及其有关资料;应当根据证券登记结算的结果,确认证券持有人持有证券的事实,提供证券持有人登记资料;应当保证证券持有人名册和登记过户记录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上市公司按照委托合同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获得的股东名册,作为公司置备的股东名册。换句话说,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置备的股东名册是正本,公司置备的股东名册是副本。
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后,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
(三)、无记名股票的转让
依法律的原则规定,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和现代电子技术的广泛应用,目前深、沪两地交易所均实现了股票交易的无纸化、电子化,投资者进入股市必须先到当地证券登记机构分别开立上海、深圳股票帐户,才能进行股票交易。
开立股票帐户时,投资者必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一般为身份证),并提供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基础资料。投资者办理了股票帐户后还需在证券公司(券商)办理相应的资金帐户。投资者在办妥股票帐户及资金帐户后方可进入市场,委托券商买卖股票。目前在我国券商提供的委托方式有填单委托、自助委托、电话委托、可视电话委托、委托机委托、网上委托等,券商受理客户委托并审查无误后,直接进入交易所内计算机主机进行撮合成交。
交易所的自动撮合系统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进行,即在一定价格范围内(昨收盘价的上下10%之间),优先撮合最高买入价或最低卖出价。客户在委托买卖的次交易日应到券商处办理交割,券商向客户提供的交割单需列出客户本次买卖交易的详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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