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我们老板宣布破产了,我们可以要求老板给经济补偿吗
可以。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工资优先,但您应立即到破产登记部门登记(一般会成立破产企业清算组),您的权益才会有保障。
㈡ 关于破产企业的补偿办法
可以自己查国企改制网www.gongsifa.cn,那里有许多这方面的政策规定。这里只给你提供两条供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六条理解的答复
法函[2003]46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你部2002年12月15日对我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五十六条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征求意见的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规定》第五十六条不适用于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该类企业破产案件适用国务院国发[1994] 59号《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国发(1997)10号《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有关规定。在根据相关规定向破产企业职工发放安置费、经济补偿金后,不再就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予以补偿。
二、《规定》第五十六条中“依法或者依据劳动合同”的含义是:第一,补偿金的数额应当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则应依照法律、法规、参照部门规章的相关规定予以补偿。第二,如果劳动合同约定的补偿金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补偿金额过低或者过高,清算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整。调整的标准,应当以破产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状况下职工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补偿金额。第三,清算组调整后,企业的工会、职工个人认为补偿金仍然过低的,可以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变更申请;债权人会议对清算组确定的职工补偿金有异议的,按《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此复。
2003年9月9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基本生活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3]2号
国务院办公厅
对国有企业新裁减人员和已出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要按照规定及时提供失业保险,符合条件的纳入低保范围。对解除劳动关系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要按照规定做好各项社会保险接续工作。
六、妥善解决实施关闭破产的中央企业及中央下放地方企业拖欠职工个人费用问题。对执行国阅[1999]33号文件规定,母公司整体关闭破产或子公司关闭破产且母公司亏损严重的,关闭破产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由中央财政给予补贴。对执行国阅[1999]33号文件规定实施关闭破产的企业拖欠职工的医疗费用,由地方政府从中央财政继续拨付的亏损补贴和留给地方的盈利企业所得税中解决。对执行国阅[1999]33号文件和中办发[2000]11号文件规定实施关闭破产的企业挪用的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可以在售房时相应抵扣;企业已经售房的,对欠付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地方政府可以从中央财政继续拨付的亏损补贴和留给地方的盈利企业所得税中解决。
㈢ 股份有限公司破产后怎样给补偿金
按照2006年8月公布的破产法,所以得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破产处理都是一样。包括破产财产、清偿顺序和范围一样。
㈣ 协议收到业绩补偿款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A公司于2013年向C公司收购其持有的B公司57%的股权,并于年底前完成收购行为,A公司自2014年合并B公司报表,收购后C公司持有B公司43%股权。A、C不是关联方,构成非同一控制下合并。
双方在收购协议中约定,B公司2014年需完成净利润2000万元,如未完成差额部分由C公司用现金向B公司补足。2014年B公司经审计后的净利润为1200万,2015年3月C公司按约定将差额款800万元用现金补足至B公司。
观点一:根据对赌协议规定,A公司收到的补偿款属于或有对价范畴。按照企业合并准则讲解规定,当企业合并合同或协议中提供了根据未来或有事项的发生而对合并成本进行调整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确认的支出也应作为企业合并成本的一部分。在购买日因未来事项发生的可能性较小、金额无法可靠计量等原因导致有关调整金额未包括在企业合并成本中,未来期间因合并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事项很可能发生、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符合有关确认条件的,应对企业合并成本进行相应调整。
观点二:标的企业原股东补偿给上市公司,其或有对价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中的金融工具,应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变化产生的利得和损失可按该准则规定计入当期损益。本案例对赌补偿可视为看跌期权,在合并日其公允价值为0。2014年对赌未完成,则该看跌期权公允价值变为800万。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2010年讲解)第二十一章以及中国证监会《2012年上市公司执行会计准则监管报告》关于或有对价的规定,该或有对价形成的资产属于金融工具,其后续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化计入当期损益。标的企业原股东补偿给标的企业与补偿给上市公司,其实二者没有本质区别。抛开法律主体,运用合并报表会计主体的整体观,子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的部分包含在合并报表内。因此均应计入当期损益。
观点三:根据财政部2008年发布的财会函【2008】60号、《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答(2009第2期)》(证监会会计部函【2009】60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第六条解答,控股股东和少数股东的业绩补偿视同权益性交易计入资本公积,其他非关联方业绩补偿视同或有对价,该或有对价形成的资产属于金融工具,其后续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化计入当期损益。
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企业合并》正文第58段,“购买日后购买方所确认的或有对价公允价值的某些变动,可能是由于购买方在购买日后获得了有关购买日就存在的事实和环境的信息。”这些属于计量期间的调整。“然而,购买日后发生的事项导致的改变不属于计量期间的调整,比如满足特定收益目标、达到特定的股价或研发项目取得里程碑式的成果等。”我们认为,案例中所述业绩补偿不属于观点一所述对企业合并成本进行调整的情况。
实务中,出于谨慎性考虑采用观点三进行会计处理的上市公司较多。标的企业原股东置换股份后成为上市公司少数股东,根据对赌协议补偿给上市公司,或者出售股份后虽然不是上市公司少数股东但仍是标的企业少数股东,根据对赌协议补偿给标的企业,这两种情况在实务中争议较大。上市公司合并交易未完成之前,交易对手与上市公司并无关联关系,之后才成为少数股东,其负有的补偿义务与身份并无多大关系,更多的是基于对赌协议的约定。因为其身份的改变而否定其交易实质,理论依据似乎不够充分。
㈤ 相关股东拟实施业绩承诺补偿有什么用
业绩补偿本身是一种承诺,意思就是保证股东是不吃亏的,但是业绩补偿也有一定的风险,就是万一未来行情发生变化甚至是恶化,那么业绩补偿很可能就是一个巨大包袱
对于某些有实力的大股东,业绩补偿应该问题不大,大不了出钱就是了,但是上市公司这个资本运作平台的声誉就保住,以后自啊资本市场混,口碑会比较好,大机构也捧场,但是有些大股东可能会比较吃力,尤其是产业布局不是很大,业务单一的大股东,你让他怎么补偿?
如果是真金白银的业绩补偿很麻烦的话,大股东肯定会跟投资人商量,不出现金,出股票的方式行不行?
一般情况下,一般投资人都会妥协,原因很简单,假如这个公司的行业的确是恼火了,大股东的确是没钱,那么大股东的最大诚意就是出自己的股票,那也是很讲信用的一种义举。
但是更恶劣的情况是,如果大股东按照当初业绩补偿的算法下来,发现自己出的股票危及到了自己的绝对控制地位,那么大股东就要想办法在这个补偿上做一些操作,即不失信于资本市场,又要保住自己的绝对控股地位.
这似乎是很难决策的一种办法,最简单的就是,出干股,直接在二级市场按照投资人的股份散了,这明显是不行的,一旦股票散了,大股东的地位就不保,这肯定不行.
唯一可行的办法是什么呢?有一种办法就是找一个关系非常铁的长期股权投资人或者机构,双方基于某种约定,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把需要补偿的现金,按照某种价位交易过去,大股东获得现金,用现金补偿二级市场的投资人
由于这种接盘机构不能威胁到大股东的绝对控制地位,所以必须是一致行动人,当然这个一致行动人也不是白当的,肯定有约定,比如约定一个时间周期大股东按照某个价位的回购,或者在基于确保了资本市场的信用的前提下,大股东在二级市场定向增发的时候给予这个一致行动人一定的好处,操作上嘛,肯定是基于当初的约定办.
㈥ 更换上市公司第一大控股股东,员工补偿问题.
你的补偿由你所在子公司支付,如果公司辞退你,以你的实际工龄为标准计算补偿你的经济赔偿金(一年补一个月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