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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资企业股东彼此不再信任

发布时间:2021-07-05 11:47:56

1. 您好,我想问一下 中外合资企业,中方股东变更了,董事会成员可以不变更吗

我来正确回答:
1、根据中外合资法有关规定,中外合资企业的董事会及董事任职资格是由公司章程规定的,一般情况下董事会成员由全体股东组成,董事长由控股股东委派,董事长就是法定代表人,但董事长的产生也可由章程规定的(一般章程规定:董事长由控股股东委派或全体股东选举产生或全体股东协商产生)
2、你所说的中方股东变更了,董事会成员一般要变化,新入股的股东进入董事会,原退出的中方股东则退出董事会;但如果公司章程对进入董事会的股东另有规定(如:要达到一定投资比例股东,按比例委派董事等等),而新进中方股东又不符进董事会的资格条件,这种情况下新的中方股东可能不进董事会;
3、董事长或法定代表人是否因中方股东变化而变化,这取决公司章程规定,一般情况下,控股股东不变,董事长不会变化;

2. 合伙企业是合资企业的大股东,合伙企业不经营,如果合伙企业之中的一个合伙人退伙如何分配财产

1、首先,该合伙企业是一个实体,合资企业是另外一个实体。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影响合资企业的法律关系。合伙企业依然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资企业承担责任。2、合伙中的其中一个合伙人退伙,按照合伙企业法进行财产分配。该合伙企业依然存续,依然拥有合资企业的原有股份(股权)。至于合伙人之间如何估价该合伙企业在合资企业中的股权价值,则由全体合伙人商议决定。3、该合伙人退伙后,不再拥有该合伙企业在合资企业中的权益,但是依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3. 当两个人彼此不再信任对方,这段路还要继续走下去吗

你的心,已有答案,还在寻求什么了?两人的世界,没了信任,又能坚持到什么时候了

4. 跟一家企业合资入股的形式成立新公司,我自己任总经理,负责管理,股东会议决定不准乱用营业款

构不成挪用公款罪,因为该罪名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但涉嫌非法侵占,因为股东会决议不准乱用营业款,你私自使用营业款来开工资显然既不合规也存在故意而且工资发了也相当于“占为己有”。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但侵占罪属于自诉案件,如果被害人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就不会对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所以如果你跟大股东就此事取得谅解和同意,则这事情就了了。

5. 如果彼此不再信任代表什么

爱是建立在相互信任和相互关心上的,如果彼此之间没有了信任那这分爱也是该说分手的时候。
有缘惜缘,无缘放手,给自己一个机会,也给别人一个机会。

6. 两人合伙的有限公司需要几个股东法人不能当股东在线等~~

《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也就是说3人才能注册公司,当然,这只是体制上的要求,可以再拉一个可以信任的人进来

7. 请问合资公司未注销一方股东和公司协议撤资,并约定今后不再承担公司的所有债权这样的协议合法吗

与别人合作是创业初期最好的一种方法,它可以加快创业者创业创业速度,毕竟一个人没有两个人工作有效率.但是操作不当也会带来很大的损失.
1合作不要太多人,2-3人最佳.
2合作对象不能是亲属,女友,陌生人,没有共同志向的人.没有实力的人.
3”亲兄弟明算帐”两个人合作创业是好事情,对与资金,帐目,业务,销售等问题要落实到人,合作要有合同与规章制度.
4不要见钱眼开,既然是合作,那么你们就是一个团队了,要讲究团队合作精神,不能出了一点业绩就开始攀比.这样会导致失败.
5信任对方,体谅对方.自己没做好就埋怨别人是不对,什么话都要讲出来,不要隐瞒,既然是合作,都是为了更好的让自己的事业更辉煌,那为什么遇到问题不能好好的谈谈呢?这是合作者最要注意的地方.
6心领神会,两人并肩作战.共创辉煌.
以上是个人意见,楼主可以参考,祝你成功.

8. 公司股东之间互相怀疑怎么办

这种情况下必须要完善公司的治理,首先在职权上要加以明确,比如资金的使用和审批流程,大额资金支出要全体股东同意,再者,同业的兼职必须要清理,这里面确实牵涉到个人利益的问题。还有创业初期大家一定要团结不能搞内斗,这些问题大家可以坦诚的坐下来谈谈,然后找出问题所在,而不是互相猜疑,消极怠工,这样的企业是走不远的。

9. 股东面临不信任该不该继续

股东面临不信任,这样是很危险的,你要好好思考一下了,是不是平时沟通的少了,还是权力失衡。该管的你没有管,不管的你又在说, 先从自身检查,实在不行,早点下决断!

10. 在合资公司想撤股,但是其他股东不同意

如果“撤股”是指你的股权由公司回购(请注意,这样做会使得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话,那没有大多数股东的同意是做不到的。

《公司法》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需由股东会做出决议,而且: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如果不经过上述减资程序,擅自抽回出资,那就涉嫌抽逃资本,是违法行为。《公司法》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至于“找到人接”,指的是转让股份。即使是这样,也需要得到其他股东的支持。

《公司法》规定: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当然,得要看看贵公司章程或合资协议中有什么特殊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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