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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服中心以谁的名义参加股东大会

发布时间:2021-07-08 12:11:03

① 以个人名义注册成立日本公司需注意什么

很多日本的品牌在国际上都想有很高的声誉,这对于想要进驻日本市场的中国投资者来说毫无疑问是极具吸引力的。满足什么条件才能注册日本公司?注册日本公司需要哪些资料?等等问题都是投资者想要关心的话题。
“五大”确定,让你顺利成立注册一家日本公司,进驻日本市场,拓展海外业务!
一、注册公司名称的确定
日本注册公司名称,根据日本公司法的拟定,只要公司注册地址不同,相同的名称可以重复登记,但是这并不适用全部范围,知名度高的公司,已完成商标登记的公司,即使你的新公司注册地址不一样,使用相同的公司名称注册也会被驳回。
二、公司注册地址的确定
在日本公司注册,提交公司注册地址时,只要登记到号(X丁目X番X号)即可,并且在注册登记时,不需要提交事务所或者店铺的租赁契约书。当然也可以用自己的住宅作为公司注册的地址(前提是得到物业管理单位的同意)。
三、经营范围的确定
经营范围决定了公司成立后的发展方向。日本公司注册,能够想到的经营项目皆可以登记(违法项目除外),登记条数没有限制。当然后期公司注册完成后也可以对公司的经营范围进行变更。
四、公司注册资本的确定
虽然说日本注册公司对于投入资金没有太大要求,即使1日元也可以成立株式会社。但是,公司的注册资本金额一定程度上展现了一个公司的实力,太低的注册资金在公司实力以及对外信用上非常的不利。
五、公司股东董事
日本公司法规定,在申请注册公司时,公司至少设立一位董事,并且这位董事在注册登记时就成为了公司的法人。此外,公司可不设立监察人员与会计人员。
成立注册一家日本公司所涉及的方面非常广泛,中国企业如果想要进军日本市场还需要提前对当地进行一番市场调查,注册公司期间可以向专业的机构寻求专业的服务。

② 有梦想,想当ceo,应该从哪方面努力

我们有梦想,想当ceo,怎样才能获得成功呢?
我个人体会是,首先要坚持既定目标;其次要付诸实际行动;同时要发扬拼博精神。
一、坚持“既定目标”
1、制订好“长期目标”:明确自已对人生理想的奋斗方向。
2、制订好“中期目标”:明确自己对实现理想的五年规划。
3、制订好“近期目标”:明确自己对实施规划的起步安排。
二、付诸“实际行动”
1、要脚踏实地的干。切记“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2、要刻苦耐劳的干。切记“有志者,事竟成”!
3、要持之以恒的干。切记“成功往往在于再坚持努力一下之中”!
三、发扬“拼博精神”
1、要“奋发向上、永不服输”;
2、要“败而不馁、胜而不骄”;
3、要“励志竭精、矢志不渝”。
实践使我深深体会到:我们只有坚持了既定目标,并付诸了实际行动,且发扬了拼博精神,我们才能坚持奋斗并获得成功当上ceo!

③ 股东大会参加人员必须是股东吗

必须是股东。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利机关,它由全体股东组成,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有权选任和解除董事,并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有广泛的决定权。股东大会既是一种定期或临时举行的由全体股东出席的会议,又是一种非常设的由全体股东所组成的公司制企业的最高权力机关。

它是股东作为企业财产的所有者,对企业行使财产管理权的组织。企业一切重大的人事任免和重大的经营决策一般都得股东会认可和批准方才有效。所以,股东大会由股东参加,可以授权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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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的性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体现股东意志

股东大会是由全体股东组成的权力机关、它是全体股东参加的全会,而不应是股东代表大会。现代企业股权分散,股东上万甚至几十万,不可能全部出席股东会。因此,股东不能亲自到会的,应委托他人代为出席投票,以体现全体股东的意志。

2、企业最高权力机关

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是企业经营管理和股东利益的最高决策机关,不仅要选举或任免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而且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和股东的利益分配等都要得到股东大会的批准。但股东大会并不具体和直接介入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它既不对外代表企业与任何单位发生关系,也不对内执行具体业务,本身不能成为企业法人代表。

④ 市招标投标服务中心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区别是什么

找了张图: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核准流程图

⑤ 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有什么区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章第三节的相关规定,董事会,是由董事组成的、对内掌管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的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构,公司设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股份公司的总经理是董事会聘任的,对董事会负责,在董事会的授权下,执行董事会的战略决策,实现董事会制定的企业经营目标。总经理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公司日常业务的经营管理,经董事会授权,对外签订合同和处理业务;组织经营管理班子,提出任免副总经理、总经济师、总工程师及部门经理等高级职员的人选,并报董事会批准;定期向董事会报告业务情况,向董事会提交年度报告及各种报表、计划、方案,包括经营计划、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九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法第四十九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经理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经理。

⑥ 长期住在某个地方守仓库能不能算超时加班

你好!
一。首先要确认你与老板之间的法律关系,如果是劳动关系则可以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主张相应权利:加班费、未签合同赔偿、未交保险赔偿、及经济补偿和经济赔偿金等。
如果是劳务关系,则只能按劳务合同关系主张权利,根据实际情形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两者有本质的区别,而据你的描述还不能将两者区分。
二。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主要有以下区别:
1、两者产生的依据不同。劳动关系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生产要素的结合而产生的关系;劳务关系产生的依据是双方的约定。如果双方不存在协商订立契约的意思表示、没有书面协议,也不存在口头约定,而是根据章程的规定而产生的一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具有整分合一性质的权利义务关系,一般应当认为是劳动关系而不是劳务关系。
2、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务关系主要由民法、合同法、经济法调整,而劳动关系则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范调整。
3、主体资格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关系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也不能同时都是法人或组织;劳务关系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与法人、组织。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在第一部分适用范围中对此进一步界定,其中第1条:“劳动法第二条中的‘个体经济组织’是指一般雇工在七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 1994年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如何确认临时工用工主体的复函》(劳办发〔1994〕109号)中曾经指出,私人包工负责人也是用工主体,即私人个人也可能成为劳动关系中的用工主体。但是,2002年6月24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关于废止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如何确认临时工用工主体两个复函的通知》(〔2002〕108号)中明确废除了上述复函。因此,自然人不能以个人名义成为劳动关系中的用工主体,最低限度的要求是必须为经过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
4、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着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如考勤、考核等)等,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职工。但劳务关系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彼此之间无从属性,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这是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最基本、最明显的区别。
5、是以谁的名义实施工作以及由谁承担责任不同。事实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名义进行工作,劳动者属于用人单位的职员,其提供劳动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构成用人单位整体行为的一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法律责任,与劳动者本人没有关系;劳务关系是提供劳务的一方以本人的名义从事劳务活动,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在提供劳务过程中纯粹是由于自身的过错给第三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该损害与雇主无关。
《民法通则》第43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8条也规定:“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6、合同内容受国家干预程度不同。劳动合同的条款及内容,国家常以强制性法律规范来规定。如劳动合同的解除,除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劳动法》规定的条件等。劳务合同受国家干预程度低,在合同内容的约定上主要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除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外,由双方当事人自由协商确定。
7、内部规章制度的约束力不同。劳动合同是一种特殊的雇佣契约或者说从属的雇佣契约。企业对职工遵守内部规章制度的情况有进行奖惩的单方权力。用人单位经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规章制度,或未设职工代表大会的用人单位经股东大会、董事会等权力机构或依相应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只要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尽到告知义务的,一旦发生劳动争议,这些规章制度将和劳动合同一起作为处理问题的依据。而劳务合同双方发生争议,只有劳务合同本身可以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任何一方的内部规章制度不能成为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8、劳动力的支配权不同。在劳动关系中,劳动力的支配权,归掌握生产资料的用人单位行使,双方形成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隶属关系;在劳务关系中则由劳务提供方自行组织和指挥劳动过程。
9、参与经营管理的权利不同。作为劳动关系中的职工,有权通过工会、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监事会等途径参与企业的民主管理,就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经营决策、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和保险等事项行使批准、提议或发表意见等权力。但是,作为劳务合同关系中的劳务提供者,则不是企业的内部员工,不享有上述权力,无权干涉或者过问企业的生产经营。

⑦ CEO有怎样的生活学习历程!(我给50分)

首席执行官(Chief Executive Officer,缩写CEO)是在一个企业中负责日常事务的最高行政官员,又称作行政总裁、总经理或最高执行长。 他向公司的董事会负责,而且往往就是董事会的成员之一。在公司或组织内部拥有最终的执行权力。在比较小的企业中首席执行官可能同时又是董事会主席和公司的总裁,但在大企业中这些职务往往是由不同的人担任的,避免个人在企业中扮演过大的角色、拥有过多的权力,同时也可以避免公司本身与公司的所有人(即股东)之间发生利益冲突。 企业首席执行官制度的出现是对传统公司治理结构的新挑战 近年来,我国一些企业纷纷实行首席执行官制度,出现了我国历史上首批企业首席执行官(以下简称CEO)。为此,我们首先要回答的是:什么是CEO?中国为何要有CEO?企业首席执行官的涵义,按照我的理解,可以简单地理解为企业领导人与职业经理人两种身份的合一。 企业CEO制度是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在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下,现代企业制度的法人治理结构一般由股东大会、董事会、高层经理人员所组成的执行机构这样三个部分组成。其中,公司执行机构由高层执行官员组成。这些高层执行官员即高层经理人员受聘于董事会,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拥有对公司事务的管理权和代理权,负责处理公司的日常经营事务。该执行机构的负责人就称为CEO,也就是首席执行官。担任企业CEO的,可以是董事长或副董事长,也可以是总经理。CEO的主要职责是:(1)执行董事会的决议;(2)主持公司的日常业务活动;(3)经董事会授权,对外签订合同或处理业务;(4)任免经理人员;(5)定期向董事会报告业务情况,并提交年度报告。 CEO领导下的执行班子,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各部门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等。 我们发现近来一些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成功企业,正在竞相推行CEO制度,于是产生了中国的首批企业首席执行官。 在国外,CEO是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已建立并运转成熟的基础上出现的。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跨国公司全球业务的拓展,企业内部的信息交流日渐繁忙。由于决策层和执行层之间存在的信息传递阻滞和沟通障碍,影响了经理层对企业重大决策的快速反应和执行能力,一些企业开始对传统的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式的公司治理结构进行变革。CEO就是这种变革的产物之一。它的出现在某种意义上代表着原来董事会手中的一些决策权过渡到原有经营层手中。CEO不是总经理,也不是总裁,它的权力非常大,其中有40%~50%是董事长的权力。董事会成为小董事会,其主要职能是选择、考评和制定以CEO为中心的管理层及其薪酬制度。CEO虽不是企业的出资人,但它对重大决策却有拍板权。在国外,对CEO的约束主要不是董事会,而是企业中一个称为战略决策委员会的机构。这种战略决策委员会才是支持或否定CEO经营决策的主要权力机构。在许多国家,组成战略决策委员会的人员大部分不是企业中的人,更不是企业的出资人,而是社会上从事企业管理、经济学、法学等方面专业的知名人士。所以说,是人力资本控制了企业,而不是出资人,出资人的利益仅仅表现在产权的利益回报上。 CEO的设立,体现了以人为本和为人力资本合理定价的思想。我们通常所讲的两权分离理论为基础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模式正在受到挑战。越来越多的事实显示,现代生产正在由围绕机器转向围绕知识进行。人力资本由此取得了对货币资本的压倒性地位。人们不难发现,年薪制、股票期权以及其他类似的激励举措只不过是市场为合理定价企业家人力资本而顺理成章作出的制度安排。在成熟的市场环境下,企业家人力资本必然会找到自己的合理价位。人力资本作为一种制度安排进入企业之后,已经引发了企业产权制度的巨大变革。人力资本除了获得工资之外,还应该获得产权回报。企业由出资人完全拥有的现象正在逐渐改变。CEO的出现,也标志着传统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必须分立的理论也已经有了重要修正。 面对经济全球化及我国加入WTO,让许多企业都怀着强烈的危机感,忙着策划、调整,厉兵秣马,以应对世界市场的挑战。CEO正是在如此的背景下在我国出现的。也应看到,我国一些企业的CEO只是称谓上作了更改,实际上还是董事会决策下的总经理日常负责制,并非真正意义上的CEO。应该说,人力资本作为资本走上前台是知识经济时代的一个最为主要的表现形式。一个企业总经理的称谓改称CEO,不能仅仅只是称谓上与国际惯例的接轨,让企业在产权制度、治理结构以及企业文化等诸多方面与国际惯例接轨应为更重要。谁是中国企业的CEO? 事实上,想要看清楚谁才是中国公司真正意义上的CEO,或者说,董事长和总经理谁才是真正的CEO,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有关研究表明:(1)在董事长兼任总经理的情况下,这个人就是CEO。这种情况与美国的董事长兼CEO相似,有20.9%的中国上市公司董事长兼任总经理,该类公司的决策和执行权高度合一。(2)在董事长不任总经理并且不是每天在公司上班的情况下,总经理可以看作是CEO。这种情况与美国的董事长和CEO分任情况类似,该类公司的决策权和执行权相对分离,有34.3%的中国上市公司是这种情况。(3)在上述两者之间,董事长不任总经理但每天在公司上班,我们认为这种情况下,董事长和总经理都具有CEO的职能,类似于国外往往在两个公司合并后的磨合期产生的双CEO现象。至于实际运作中董事长和总经理谁的权力更大就要看实际情况了,一般而论可能董事长强一些而总经理弱一些,有44.8%的中国上市公司是这种情况。 产生这种结果,也有我国法律的原因,《公司法》规定董事长是法定代表人,并且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有代行董事会部分职责的权力——而不是董事执行委员会在董事会闭会期间代行董事会。如果天天在公司上班,董事长必然要介入到执行活动中。 因此,在CEO体制下,董事长与CEO是否由同一人兼任要根据各公司具体情况而定,建立起适合CEO体制的董事会治理机制和结构才是更为关键的问题。时代在变,岗位职责也在变。根据网络公司管理的最新需要,将CAO到CZO共26个重要人 物中中除CFO之外的25个岗位职责进行全面修正,待国际互联网企业管理协会(IIEMA) 正式审核之后,将作为网络企业管理国际标准发布,望各网络公司认清网络行业转变的 现实,制订新形势下的公司组织结构策略,参照岗位职责最新说明执行。执行过程中遇 到的问题请及时向IIEMA反馈,以便在下次标准修改时作为参考。 (说明:下面从CAO到CZO中的缩写字母中 C 代表 chief,O 代表 officer,中间的A-Z 所代表的含义分别给出其英文单词。) CAO:Answerer 首席答辩人,专门负责解答媒体、债权人和用户等有关网站倒闭问题的 询问。 CBO:Business Plan 首席商业计划官,是首席财务官的助理之一,专门针对不同的投 资人制订相应的BP。 CCO:Cost Control 首席成本控制官,凡超过100元以上的支出必须由CC0批准。 CDO:Domain name 首席域名官,负责公司域名注册、网站清盘时域名的拍卖、域名法 律纠纷等相关问题。 CEO:Exchange 首席交换官,一般由国际CEO自由联盟随时更换,是一个常设的短期职 能岗位,类似足球教练。 CFO:Financial 首席财务官,公司最重要的领导人,决定公司命运的主要人物。 CGO:Guideline 首席方针制订官,规划公司的宏伟蓝图,一般是5年以后的目标。 CHO:Harmony 首席协调官,调解投资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冲突,并确保公司内部矛盾不 要泄露。 CIO:Inspector 首席检查官,检查公司内部工作状况,监督员工工作态度。 CJO:Judge 首席执法官,解决内部劳资纠纷,包括员工对降薪、辞退补偿等所引起的 问题。 CKO:Keep connecting,网络连接专员,最繁忙的岗位之一,当中国电信的网络连接中 断时及时向员工通报。 CLO:Lawer 首席律师,负责公司被控侵权时的应诉以及各种合同文本的审核。 CMO:Media 首席媒体官,保持和媒体之间的友好关系,为公司随时发布新闻做准备。 CNO:News 首席新闻官,向媒体披露公司网站被黑、裁员、被收购等重大新闻。 COO:Observer 首席观察员,每天在各大网站BBS灌水,有时也被称为"大虾",工作 向CWO直接汇报。 CPO:Privacy 首席隐私官,负责公司内部员工Email、ICQ、OICQ等通信内容的监控。 CQO:Quantity Making,数量指标编造专家,负责注册用户数量、页面浏览、营业收入等指标的编造。 CRO:Rece the stafftrimmer 首席裁员官,负责所有与裁员有关的事务,直接向股东大会负责,包括董事长在内都不得干预其工作。 CSO:Strategy 首席战略官,由已经退位的公司主要创建人担任,在政府机关一般称为调研员或顾问。 CTO:Testing 首席测试官,是公司唯一负责网站建设的专家,由于技术开发不成熟,需要一直测试下去。 CUO:Union 首席联盟官,以战略联盟的名义,专门寻找有收购自己意向的网站。 CVO:VC reception 风险投资商接待专员,首席财务官的另一重要助理。 CWO:Writer 首席网络写手,负责将小事扩大化,通过炒作达到扩大网站知名度的目的,其下属为COO。 CXO:Xingxiang(因为中国特有,所以只能用汉语拼音表示) 网站形象代言人,一般由学历不高且没有任何网络知识的年轻人担任。 CYO:Yearly 公司元老,这是一个荣誉称号,授予在同一网站工作满一年的员工(这个职位通常空缺)。 CZO:Zero 最后离开公司的一个人,负责关好门窗,将公司大门钥匙交给物业管理处,可以由CAO兼任 2

⑧ 董事长绕过董事会股东会,以公司名义入资50万和他人入资50万,注册了一个公司股东不知情怎么办他是

不合法。

公司法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综上所述,股东可以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讼诉。

⑨ 关于股份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权的规定,是否也能像有限公司那样由章程另行规定

根据《公司法》
第一百零四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表决权,是明定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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