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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城市股份独立董事

发布时间:2021-07-08 14:50:00

㈠ 上实发展的管理团队

陆 申:董事长
男,1956年出生,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共青团上海市委秘书长、上海城市酒店董事长、上实置业集团(上海)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上海实业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上海远东国际桥梁建设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总裁。现任上海上实湖滨新城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上实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重庆华新国际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成都上实置地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季 岗:副董事长、总裁
男,1957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闸北区服务公司副书记、副经理,中亚饭店总经理,上海不夜城服务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闸北区人民政府商委、经委主任,上海实业东滩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上海上实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总裁,上实地产板块副总裁,上实投资(香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裁,香港天厨有限公司总经理、副董事长,本公司总裁。现任本公司总裁。
唐 钧:董事、副总裁
男,1967年出生,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高级审计师,注册会计师。曾任上海审计局主任科员,上海审计局外资处副处长,上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审计部总经理,上海实业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上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计财部副总经理,现任本公司党委副书记、副总裁。
潘瑞荣:董事
男,1954年出生,中共党员,大专学历,高级政工师。曾任上海手工业局宣传处主任科员,上海市工业党委宣传处副处长,上海申日物产公司总经理,上海国际株式会社上海代表处副首席代表、海外事业部部长,上海国际株式会社董事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上海上实(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副总经理,上海国际(欧洲)集团公司副总裁、总裁,现任上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王立民:独立董事
男,1950年出生。现任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博士后合作导师。兼任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国司法考试协调委员会协调委员、“法治浙江”的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国际律师培训中心副主任、上海市法制宣讲团高级讲师、上海市政治学会副会长、上海市法学会法理法制史研究会副会长和法学教育研究会副会长、上海市中信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等职,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和闸北区、奉贤区、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员,曾任上海东方明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吴大器:独立董事
男,1954年出生,大学本科,教授,注册会计师,上海市第十三届人大代表。曾任上海大学文学院助教,见习律师、上海电力学院副教授,系副主任、上海电力学院副院长。现任上海金融学院副院长,兼任中国会计学会金融专业委员会委员、上海市金融法制研究会副会长、上海市特约审计员、上海市会计学会理事、上海市高校会计学科教研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民盟中央委员兼上海市区工作委员会主任、浦东新区区委主委、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张泓铭:独立董事
男,1945年5月出生,现任全国政协委员、建设部专家委员会成员、上海市人民政府参事、上海社会科学院城市与房地产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兼任上海市房产经济学会副会长、上海市房地产行业协会顾问、上海社会科学院房地产业研究中心常务副理事长、《中国房地产研究》季辑主编,复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朱万毅:监事长
男,1952年出生,中共党员,硕士。曾任上海轮胎橡胶(集团)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党委副书记,上海市综合经济党委办公室主任,上海上实(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副总裁,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现任上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驻沪办事处首席代表、行政办公室总经理、董事会办公室总经理,上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
陈传麟:监 事
男,1951年出生,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曾任上海第三印染厂劳资科副科长,上海海外公司人事处处长助理,上海上实(集团)有限公司海外服务部助理总经理,上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行政人事部助理总经理。现任上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助理总经理。
王利华:监 事
男,1963年出生,本科,MBA,高级会计师。历任上海上标(集团)有限公司财务处长,上海上实(集团)有限公司计财部副总经理,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现任上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本公司监事。
吕清远:员工监事
男,1956年出生,大学,工程师。历任中企房屋装修公司副经理、代经理,上实置业集团(上海)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本公司监事。现任上海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上实南开地产有限公司总经理,本公司监事。
盛志豪:员工监事
男,1955年出生,中共党员,大专,会计师,经济师。历任上海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公用事业部计划财务科科长、上海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水厂财务科科长、上海石化水务有限公司财务部主任,上海实业东滩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本公司监事。现任本公司审计部总经理,本公司监事。

㈡ 什么是独立董事持有公司发行的股份会影响成为独立董事吗

独立董事在公司无实际职务,只是利用其专业知识在召开股东大会时对股东的计划给出专业性分析,设立的目的本是小股东用来监督有决定权的大股东的,但是独立董事却是有大股东请的。所以一般站在大股东的立场上。好像会,独立董事不能持有股份,那就不独立了呀?一般是开会时一次性给与报酬。

㈢ 啥叫独立董事,他没股票

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法律特征

(1)独立性。一是法律地位的独立。独立董事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不是由大股东推荐或委派,也不是公司雇佣的经营管理人员,他作为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代表,独立享有对董事会决议的表决权和监督权;二是意愿表示独立。独立董事因其不拥有公司股份,不代表任何个别大股东的利益,不受公司经理层的约束和干涉,同时也和公司没有任何关联业务和物质利益关系。因此,决定了他能以公司整体利益为重,对董事会的决策作出独立的意愿表示。
(2)客观性。独立董事作为拥有与股份公司经营业务相关的经济、财务、工程、法律等专业知识、勤勉敬业的执业道德、一定的经营管理经验和资历,以其专家型的知识层面影响和提高了董事会决策的客观性。
(3)公正性。与其他董事相比而言,独立董事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排除股份公司所有人和经理人的“权”、“益”干扰,代表全体股东的呼声,公正履行董事职责。
独立性是独立董事的基本法律特征,客观性和公正性都产生于独立性的基础之上,而客观性和公正性则又保证了独立董事在股份公司董事会依法履行董事职务的独立性。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中的作用

(1) 提高了董事会对股份公司的决策职能。通过修改《公司法》和《证券法》,制定独立董事制度,明确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独立董事的职责、独立董事在董事会成员中的比例,以及对股份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条款,保障了独立董事依法履行董事职责。独立董事以其具有的专业技术水平,经营管理经验和良好的执业道德,受到广大股东的信任,被股东大会选举履行董事职责,提高了董事会的决策职能。
独立董事制度的确立,改变了股份公司董事会成员的利益结构,弥补了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投资机构推荐或委派董事的缺陷和不足。我国《公司法》虽然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一章的92条和103条中,分别授予创立大会和股东大会“选举董事会成员”的职权。但由于没有具体规定董事的专业资格条件,而在实践中一般参照第68条国有独资公司董事“由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按照董事会的任期委派或更换”的规定,由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等公司大股东按出资比例推荐或委派。导致了股东资本的多少直接决定了董事的任免。大股东通过股东大会决议操纵或左右董事会就不可避免,董事往往成为大股东在公司和董事会利益的代言人也就顺理成章。公司股东会对董事的选举实际上成为大股东按出资比例对董事的委派。独立董事制度改变了董事会内部的利益比例结构,使董事会决策职能被大股东控制的现象得以有效的制衡。
独立董事制度的确立,改变了股份公司董事会成员的知识结构。《公司法》在董事会组织结构中,对董事会组织的人数,选举产生的程序、方法和一般资格条件作了规定,但对董事应当具备的专业资格条件却设有明确。《创业版股票上市规则》不但明确规定了独立董事应当具备的条件,而且还规定了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禁止性条款,对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从选举程序、专业知识、工作经历、执业登录和身体条件等方面都进行了规范,从而保证了独立董事参加董事会议事决策的综合素质,弥补了董事会成员专业知识结构不平衡的缺陷,提高了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
同时,通过法律赋予独立董事的独立职权,也从董事的善管义务、忠实义务方面要求和督促其从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出发,客观评价股份公司的经营活动,尤其是敢于发表自己的不同意见,防止公司经营管理层操纵或隐瞒董事会的违法、违纪行为,为董事会提供有利于股份公司全面健康发展的客观、公正的决策依据。
(2) 增强了董事会对股份公司经营管理的监督职能。从1984年我国开展股份制改造试点工作以来,我国沪、深两市上市公司已逾千家,股票总市值超过4万亿元,约占国内生产总值的50%左右。我国先后制定颁布了以《公司法》、《证券法》为体系的证券法律、法规和制度300多部,对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由于我国还处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初期,公司法律制度尚未完全建立健全,法人治理机制还没有完全摆脱“人治”的影响。其中最突出的表现之一就是相当一部分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投资机构推荐委派担任股份公司的董事,往往成为大股东在公司董事会中的代言人,只代表其出资方的利益,没有体现股份公司“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基本特征。震动证券市场的“郑州百文现象”,关键问题之一就是由于股份公司董事会制度不完善,缺少超脱于公司利益之外的独立董事,使公司经营者集决策、经营大权于一身。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有名无实,形同虚设,成为企业管理层的“橡皮图章”,失去了对股份公司经营管理的有效监督,从而导致了企业经营的严重亏损,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 有利于股份有限公司两权分离,完善法人治理机制。股份公司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所有权与决策权分离的关键,就是如何在建立和完善适应两者之间相互制衡法律制度的基础上,保护股份公司的整体利益。同时,这也是现代公司制度的精髓所在,是股份制公司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科学进步的组织保证。
独立董事制度改变了由政府任命、主管机关推荐,委派董事的董事会组成方式。独立董事不是公司的股东,不具有股份公司的所有权,但依照法律规定享有代表全体股东行使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权和监督权。从法律制度、组织机构两个方面保证了股份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一是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由于独立董事参与董事会决策,对于董事会始终处于股份公司枢纽地位,对公司生存和发展起到了更好的监督作用,避免董事会更多的陷入公司的具体事务性工作提供了保证。二是在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设立独立董事制度对于完善董事会内部的组织结构,股东会、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三者之间的分工协调关系,提供了组织机构上的保障。公司法理认为,表决权是股份公司股权制度的核心,而股东权益的最终实现就体现在董事对公司经营决策权的表决权和监督权上,独立董事制度是防止股份公司“所有者缺位”和“内部人”控制的有效手段之一。
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特殊作用不仅代表了市场经济竞争的公正和公平性,同时,也标志着现代公司法律制度的完善程度。因此,修改《公司法》,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势在必行。

㈣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要独立董事不

这个由公司自己决定, 独立董事要像成为董事会成员不需要出资。

㈤ 没有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设独立董事可以参加董事会议吗

对于你说的问题,当然可以的,没有上市的股份公司有很多,他们都有懂事制度的。

㈥ 独立董事与外部董事有什么区别

1、分法不同:按两分法,董事分为内部董事和外部董事,此时外部董事就是独立董事。按三分法,董事分为内部董事,有关联关系的外部董事与无关联关系的外部董事。

2、性质不同:独立董事是独立于公司股东且不在公司内部任职,并与公司或公司经营管理者没有重要的业务联系或专业联系。非执行董事又称外部董事,是除了董事身份外与公司没有任何其他契约关系的董事。

3、特点不同:一个非执行董事在他被委任的公司里并没有行政上或管理上的责任。如果他是独立于管理层并且除董事酬金之外并没从公司收取其它利益。经济的独立性不能仅仅从表面上去理解,独立董事只要工作认真,尽职尽责,并就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新城市股份独立董事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九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㈦ 独立董事能持有本公司股票吗

可以的,但不能超过1%,也不能是前十名股东。

根据中国证监会2001年8月公布了《关于在上专市公司建属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3条第2项,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也就是说,只要独立董事的持股比例不超过1%,或者尚未达到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的程度,就不构成公司的大股东,自然具有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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