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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

发布时间:2021-07-12 00:44:57

⑴ 新三板法律法规有哪些

您好,
新三板法律法规
综合类(18部)
0.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0.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0.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
0.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14修正)
0.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4修正)
0.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14修正)
0.7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0.8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0.9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2013修订)
0.10关于境内企业挂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事项的公告
0.11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0.12关于收取挂牌公司挂牌年费的通知
0.1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0.14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
0.15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
0.16关于做好材料接收工作工作有关注意事项的通知
0.17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申请材料接收须知
0.18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有关收费事宜的通知
附件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转让服务收费明细表
附件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服务收费(及代收税项)明细表
一、挂牌相关(14部)
(一)200人以下公司(6部)
1.1.1股份公司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股票发行的审查工作流程
1.1.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
1.1.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
1.1.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业务操作指南(试行)(2014年第二次修改)
1.1.5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申请文件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
1.1.6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涉及新修订《公司法》相关条文适用和挂牌准入有关事项的公告
(二)200人以上公司(3部)
1.2.1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公开转让说明书
1.2.2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公开转让股票申请文件
1.2.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
(三)模板文件(5部)
1.3.1xx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申请报告
1.3.2xx证券公司关于xx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推荐意见(适用于已挂牌公司)
1.3.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1.3.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协议
1.3.5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书
二、股票发行相关(8部)
(一)已挂牌公司不超过200人(6部)
2.1.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
2.1.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南
2.1.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1号——备案文件的内容与格式(试行)
2.1.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2号——股票发行方案及发行情况报告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
2.1.5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3号——主办券商关于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意见的内容与格式(试行)
2.1.6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4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
(二)已挂牌公司超过200人(2部)
2.2.1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3)——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
2.2.2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4)——定向发行申请文件
三、资产重组相关(5部)
3.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引
3.2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南第1号: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指南
3.3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南第2号: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文件报送指南
3.4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3.5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
四、优先股相关(5部)
4.1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
4.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
4.3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定向发行优先股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
4.4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8号—定向发行优先股申请文件
4.5关于转让优先股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五、收购相关(2部)
5.1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5.2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5——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和要约收购报告书
六、信息披露相关(10部)
6.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
6.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信息披露业务指南(试行)(2014修订)
6.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挂牌暂停与恢复转让业务指南
6.4关于2014年年度报告披露及其他信息披露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6.5关于全国股转系统信息披露系统正式上线运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6.6《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临时公告格式模板》填写说明
6.7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临时公告格式模板
6.8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半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
6.9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模板
6.10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
七、主办券商相关(4部)
7.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管理细则(试行)
7.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
7.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推荐业务规定(试行)
7.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相关业务备案申请文件内容与格式指南
八、投资者管理相关(4部)
8.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2013修改)
8.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证券账户信息报送业务指南
8.3买卖挂牌公司委托代理协议
8.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特别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九、交易及监管相关(13部)
9.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
9.2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2013)
9.3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信息披露
9.4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申请文件
9.5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
9.6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
9.7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异常转让实时监控指引(试行)
9.8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方式确定及变更指引
9.9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单元管理办法
9.10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单元业务办理指南(试行)
9.1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证券代码、证券简称编制管理暂行办法
9.1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异常情况处理办法(试行)
9.13关于做好实施做市转让方式有关准备工作的通知
十、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相关(7部)
10.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暂行办法
10.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暂行办法
10.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退市公司股票挂牌业务指南(试行)
10.4关于原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两网公司及交易所市场退市公司相关制度过渡性安排有关事项的通知
10.5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分类转让变更业务指南(试行)
10.6《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风险揭示书》参考文本
10.7《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委托协议书》参考文本
十一、其他(7部)
11.1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11.2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11.3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经营机构参与全国股转系统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11.4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拓宽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业务范围的通知
11.5关于公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11.6新三板常见问题解答第五期
11.7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开立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结算账户相关事项的通知

⑵ 新股发行体制再改革,A股如何走

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标志A股新一轮市场制度改革启动
2013-12-05
来源:证券时报网
新一轮制度改革翻开资本市场发展新篇
——对证监会新政的看法
11月30日证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关于在借壳上市审核中严格执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标准的通知》,同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上述文件标志A股新一轮市场制度改革启动,体现和贯彻了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总体以“市场判断、尽责归位、强化披露、法制约束”为导向,为逐步向注册制过渡奠定了良好的制度基础,翻开了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的新篇章。
一、新政策的鲜明特征
1、制度导向市场化、法制化、透明化。
一方面,新规定强调让市场决定投资价值,监管操作中尽量避免对个股做出价值判断,监管避免影响市场,体现了新制度的市场化导向。
另一方面,改革制度通过一系列制度设计,通过制度约束来强化各市场参与主体的责任与义务,并且提高了信息透明度、减少了信息不对称风险,减少财务造假等恶化市场的行为。具体方面包括:加大对投行造假的追究和惩罚制度,督促中介机构履行期督导职能等;并且提前招股说明书预先披露时间,给市场充分的时间来理解和验证相关公开信息。
2、制度设计具有整体性和系统性
在新股发行方面,改革制度即平衡了机构与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又通过新股定价、发行、以及二级市场流通环节的整体性、系统性设计,避免了新股发行价过高、爆炒新股以及后续的投资风险,体现了制度设计的整体性和系统性。
新股发行改革制度,在制度上避免了投行与发行股票的上市公司利益过于统一,盲目追求高发行价的行为。具体方面主要如下:
发行环节:1)强调信息透明,财务规范,采取配售制度,使得未来投行从长远发展考虑,必须考虑发行方和购买方双方的力量;2)推出老股转让制度等,增加了上市当天流通股数量,也增加高价参与打新的风险,抑制炒新股等现象;3)持有一定数量非限售股份的投资者才能参与网上申购,杜绝“打新专业户”等现象,防止二级市场资金被分流过多,从而出现市场大幅波动,同时也鼓励投资者中长期持股;
定价与流通环节:1)网下询价时需要剔除报最高价的10%,导致网下参与询价的机构投资者更加理性,杜绝人情报价等恶性行为。参与各方会在价值基础上重新进行评估;2)从制度设计上抑制三高发行、恶性圈钱。新规规定,如果新股上市6个月跌破发行价,则原有股东和高管等手中的股票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并且其两年内减持价格不得低于发行价,这说明以后新股发行价格越高,上市公司减持就越困难购,这样抑制追求越高越好的发行价的冲动。
3、制度推进体现出渐进性
在渐进与稳妥方面,改革并非“一蹴而就”,强调了各市场参与方强化责任,加大处罚力度,并且督促信息透明化。在从审批制向注册制过渡的渐进式改革过程中,注册制最重要的是信息披露,以强制性信息披露为中心。这次新股制度改革,重点在于强调加强信息披露以及保荐人、上市公司及股东的责任,这些方面的改革都是在为将来逐渐过渡到注册制打下了基础。
并且新制度注意了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改革在进程中强调。比如网下配售踊跃,认购倍数很高时,启动网下向网上的回拨机制,最高可以回拨80%。在网下配售踊跃,认购倍数很高时,意味着该投资标的的投资价值较高,这个时候如果机构获得的比例多,个人获得的比例少,意味着利益向机构投资者倾斜,不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启动回拨机制,意味着在这种情况下,通过机制重新分配比例,让机构和个人的投资机会均等化,有利于利益公平。
二、具体细则的新亮点
与6月“征求意见稿”相比,新发布的改革意见的变化在于:
1、明确提出“加快监管转型”
发行审核方面,强调审核以促进信息披露为导向,监管部门重在合法合规检查,不对发行人作投资价值判断;受理上市申请文件后,监管部门须三个月内给予答复。监管执法方面,加大追责、处罚力度。
我们认为,这样的监管转型减少了监管对于市场的波动影响,也提高了监管工作的效率与透明度,强化了合法合规,加大处罚力度,从制度上有利于中长期的市场健康发展。
2、明确各市场主体责任,促进市场主体归位尽责。
新政策规定,拟上市公司是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保荐机构须对企业盈利能力、发行资格做出专业判断,并负责核查其他中介的专业意见;强化拟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
我们认为上述加强了在上市公司、保荐机构及其股东等上市公司供给端责任人的责任与义务,强调对于公司信息披露的责任,旨在提高市场诚信,减少市场投机炒作等案例,对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很有意义。
4、新股定价、配售再次强调市场化导向。
新政策提高了网上网下回拨比例;提出网上市值配售,对单个投资者申购数量上限做出规定。在发行制度上,现行发行制度是价高者得,但如果在新股发行制度中,剔除最高的10%的话,将减少未来破发的现象。此外,新股改革中加大了对于信息披露的要求和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这都会大幅改善市场的定价能力和优化融资效率。新股发行市场导向的改革,将有利于逐渐改善市场新股投机行为,利于中长期新股发行的正常化。
三、翻开资本市场发展新篇章
本次改革意见发布之后,市场普遍意识到审批制向注册制过渡是渐进式改革。需要建立投资者的赔偿诉讼机制以及严格的退市制度等相应制度配套。目前各国实行注册制的做法存在一定差异,但共同的特点是,新股发行应当以发行人信息披露为中心,中介机构对发行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把关,监管部门对发行人和中介机构的申请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不判断企业盈利能力,在充分信息披露的基础上,由投资者自行判断企业价值和风险。
未来,预计IPO回归常态化带来投行业务收入常态化,增厚券商利润,进一步加剧行业健康发展,退出渠道的畅通也将利好PE/VC等资本提供方的蓬勃发展,使其更好的为实体产业发展提供资本支持。对于市场而言,短期创业板的下跌反映出市场对供给增加的担心。但中长期看,不会影响市场趋势。尤其新股改革下,一批财务信息更加透明、定价更为合理的公司上市,给二级市场提供了投资优秀成长股的机会。
总体来看,IPO作为联系资本市场与产业之间的一环重要渠道,其回归正常化、规范化也更加有利于未来资本市场和经济的健康发展,并且由于监管力度、造假成本、惩罚力度的加大,会促使往后新股的公司质地提升,投资环境也会有所改善。

⑶ 新三板要求公司有独立董事吗

可以聘请
没有强制要求参见: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儿~第十五条
......公司如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应当在章程中明确独立董事的权利义务、职责及履职程序。

⑷ 新三板上市前都要筹划些什么内容

挂牌上市基本流程公司从决定进入新三板、到最终成功挂牌,中间需要经过一系列的环节,可以分为四个阶段:
1、第一阶段为决策改制阶段,企业下定决心挂牌新三板,并改制为股份公司;
整体变更后设立的股份公司应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1)形成清晰的业务发展战略目标;
(2)突出主营业务,形成核心竞争力和持续发展的能力;
(3)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
(4)产权关系清晰,不存在法律障碍;
(5)建立公司治理的基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经理层规范运作;
(6)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做到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业务独立;
(7)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会计核算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法规、规章的要求;
(8)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能够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和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此外,企业申请新三板挂牌,还需要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则对股份公司的相关要求,会在后续工作中落实。
2、第二阶段为材料制作阶段,各中介机构制作挂牌申请文件;
材料制作阶段的主要工作包括:
(1)申请挂牌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新三板挂牌的相关决议和方案;
(2)制作挂牌申请文件;
(3)主办券商内核;
(4)主办券商推荐等主要流程。主要工作由券商牵头,公司、会计师、律师配合完成。
3、第三阶段为反馈审核阶段,为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与中国证监会的审核阶段;
4、第四阶段为登记挂牌结算,办理股份登记存管与挂牌手续。
登记挂牌阶段主要是挂牌上市审核通过后的工作,主要工作包括:(1)分配股票代码;(2)办理股份登记存管;(3)公司挂牌敲钟。这些工作都会由券商带领企业完成。

⑸ 上市公司为何选择现金分红

上市公司年报季来临,现金分红成为投资者关注的焦点。据Wind数据统计,截至3月20日,A股共有329家上市公司公布2017年年报,其中有251家在年报中宣布将要现金分红,占比高达76.29%,同时还有83家上市公司在公告中提到分红预案。

监管层未来会继续完善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相关监管规则,强化现金分红的约束力,督促上市公司健全投资者回报机制,对有能力分红而长期没有分红的“铁公鸡”进行严格监管,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⑹ 新三板上市流程有哪些

道可特律师事务所介绍,公司从决定进入新三板、到最终成功挂牌,中间需要经过一系列的环节,可以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决策改制阶段,企业下定决心挂牌新三板,并改制为股份公司;

第二阶段为材料制作阶段,各中介机构制作挂牌申请文件;

第三阶段为反馈审核阶段,为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与中国证监会的审核阶段;

第四阶段为登记挂牌结算,办理股份登记存管与挂牌手续。

主要流程有:

新三板上市各个阶段要求与工作如下:

(一)决策改制阶段

决策改制阶段的主要工作为企业下定改制挂牌的决心,选聘中介机构,中介结构尽职调查,选定改制基准日、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

根据挂牌上市规则,股份公司需要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1)依法设立,是指公司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并已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存续两年是指存续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3)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整体变更不应改变历史成本计价原则,不应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进行账务调整,应以改制基准日经审计的净资产额为依据折合为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申报财务报表最近一期截止日不得早于改制基准日。

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股份公司的基本流程:

整体变更后设立的股份公司应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1)形成清晰的业务发展战略目标;

(2)突出主营业务,形成核心竞争力和持续发展的能力;

(3)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

(4)产权关系清晰,不存在法律障碍;

(5)建立公司治理的基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经理层规范运作;

(6)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做到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业务独立;

(7)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会计核算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法规、规章的要求;

(8)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能够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和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此外,企业申请新三板挂牌,还需要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则对股份公司的相关要求,会在后续工作中落实。

⑺ 新三板挂牌成功前后律师有什么作用

一、律师在挂牌新三板之前的作用

1、挂牌之前的尽职调查

依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规定的公司挂牌新三板的各项条件,在进行挂牌之前,律师公司进场对公司进行全面的摸底调查,以确定公司是否满足挂牌新三板的要求,存在哪些问题。作为律师,在前期的尽职调查中需要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历史沿革

公司的历史沿革方面需重点关注公司在设立、出资、历次增资、历次股权转让方面的合法合规情况。公司股东的出资合法、合规,出资方式及比例应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律师需核查公司是否存在非货币出资,如果公司存在无形资产出资,需核查无形资产的真实权利人,核查该无形资产是否涉嫌职务发明等;如存在国有股权转让的情形,应遵守国资管理规定;如存在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应遵守商务部门的规定。

(2)独立性

公司的独立性体现在生产、财务、机构、人员等方面的独立。律师需要重点核查公司是否有独立完整的研发、生产、销售流程,是否有独立的生产经营场地,需重点核查在财务机构、人员方面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或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的其它经营性主体存在混同的情况。

(3)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律师需重点核查公司的关联采购和关联销售的占比情况,重点核查是否存在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财产的情况,核查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的经营性实体是否同公司构成同业竞争。

(4)调查公司的治理机制的是否健全和执行状况,管理层和核心技术人员的守法、诚信状况。

(5)调查公司在税收、环保、技术标准、产品质量等方面的合法合规情况,调查公司是否存在重大已决或未决的仲裁、诉讼、行政处罚事项等。

公司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指公司最近24个月内因违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适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的行政处罚。其中行政处罚是指经济管理部门对涉及公司经营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给予的行政处罚。重大违法违规情形是指,凡被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给予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以上行政处罚的行为,属于重大违法违规情形,但处罚机关依法认定不属于的除外;被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给予罚款的行为,除主办券商和律师能依法合理说明或处罚机关认定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外,都视为重大违法违规情形。公司最近24个月内不存在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

2、辅导股改

股改的辅导工作是跟前期的尽调密切相关的。一方面,律师需要对前期股改发现的法律问题提出切实的解决方案,协助公司来清理相关的问题。比如,如果存在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问题,律师需协助券商和公司制定合适的重整方案,将相应的实体整合在一起等。另一方

面需要辅导公司规范公司的治理。一般情况下,公司在形式上都会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但是在实际上,相应的机构职责却得不到落实。因此,律师需要辅导公司切实依照公司依法建立“三会一层”,并按照《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等规定建立公司治理制度。

如公司在股改之前需要进行股权转让、增资或者是股权激励事项,律师还需协助公司制定合适的方案并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件。当然,律师也需要协助公司筹备创立大会事宜,制作创立大会所需的法律文件,并对创立大会的召开进行见证。

律师在这部分的具体工作如下:

(1)根据目标公司的实际情况,确定股改的时间进度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临时股东会的提前通知时间为15天,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前通知的时间为10天等,这些时间点需要结合资产评估部门的评估报告、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目标公司股东和董事的实际情况如是否出差、出国等及其他的一些因素,来安排时间进度。这里的其他因素主要指公司是否增资、股权转让(股东变更)住所变更等等。

(2)制作相应的三会文件

需要为企业制作相应的会议文件,或者在企业制作了相应的文件后为企业把关,避免出现不必要的错误、瑕疵。和违反相应的法律法规的问题。如目标公司在发出临时股东会的通知时应同时发出本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又如股东会、董事会的召集、主持、换届等问题要结合起来统筹考虑。

(3)制作三会中需要的目标公司的重要问题

如在创立大会中需要制作的目标公司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在目标公司完成股改后第一次董事会上制作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

3、股改后的继续尽职调查

股改后律师的尽职调查工作仍然要进行。股改后,企业往往还是存在很多不规范的情况,比如社保、比如关联方、比如独立性,这些都需要律师通过勤勉工作发现,并且通过智慧和经验在复杂规则框架下提出合理、可行的解决建议。解决复杂问题的过程往往遭遇到多次反复,这时律师要用于坚持自己的专业判断,同时需要提高与客户以及其他中介机构的沟通技巧。

4、出具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是上述工作的阶段性成果,也是公司挂牌新三板的必要文件。法律意见书是律师对公司各方面合法性的确认,判断公司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它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股份挂牌新三板的条件,判断公司是否存在影响挂牌新三板的重大法律障碍和重大法律风险。

二、律师在公司成功挂牌新三板之后的作用

1、日常的法律顾问服务

公司在成功挂牌新三板之后,就成为在资本市场运作的公众公司,其日常的生产经营管理必须公开透明和合规,因此公司会需要律师为其合规运行提供日常性的法律意见,需要律师为其股东大会的召开及其他重大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因此,律师在公司成功挂牌新三板之后的首要任务就是为其提供日常的法律顾问服务。

2、为公司的融资提供专项的法律服务

一般来讲,公司挂牌新三板的首要目标即为融资。公司挂牌新三板之后,一般会选择通过定向增发或发行中小公司私募债的方式来实现融资。不管是定向增发还是发债,都需要律师提供专项的法律服务,出具法律意见书等。

3、为未来可能的转板提供法律服务

与主板、创业板相比,新三板的融资功能目前是较弱的,因此,新三板挂牌公司发展到一定的阶段,财务指标达到主板、创业板的要求之后,一般会选择转板到主板、创业板上市。如果律师一直为新三板挂牌公司提供法律服务,熟悉公司的情况和资本市场的运行规则,则在挂牌公司转板之时,则可争取为公司提供转板的IPO法律服务,打入IPO法律服务市场。

⑻ 股东拿着公司的股票分红,这种收入有什么风险

下面问题来了:是不是分红越多越好呢?如何去考查和比较企业的分红行为?投资分红型股票,需要注意些什么?本文试图给出一些答案,首先来看什么是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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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分红?

分红是企业净利润的分配方式之一。辛苦经营一年,企业获取了一定的净利润。

关于净利润的分配,一般有两种方式:一部分以“留存收益”的方式,保存在企业内部,为企业未来的增长提供资金支持;另一部分以“股利(分红)”的方式,分配给股东。

股利一般有两种形式: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其中,股票股利实际上就是将净利润以股票的方式发放给投资者,也就是传说中的“送股和转股”,在这种模式下,利润仍然保留在了企业内部,其效果与留存收益类似(参见图1)。只有现金股利,才是扎扎实实地将利润以现金的形式,分配到股东手中。

当企业成长所实现的收益率低于股东自己再投资收益率时,现金分红的方式,对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是更好的选择。该策略最典型的案例就是大盘蓝筹股。

如前面提到的工商银行,经营非常的稳健,盈利能力了得,但是其主营业务也相当成熟,网点遍布全国大部分地区,业务渗透几近饱和。要实现如苹果当年那样的高速增长已经相当困难,每年赚到的净利润却相当可观,在此基础上,分配给股东,让股东自己通过再投资实现利润,是更好的选择。

所以,分红多少并不重要,将资金配置到性价比高的资产上更为重要。

4

分红可以强制吗?

与债券利息不同,股票分红一般不具备强制性。

从上市公司的角度,大部分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中都会有分红条款,这些条款,明确了公司分红实施的条件和占净利润的比例。

作为公司章程的一部分,这些条款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相应的条款一般比较松散,无法形成实质性的约束,一方面是企业经营的需要,面对瞬息万变的市场环境,需要一个相对比较灵活的约束条件,另一方面,公司章程的制定更多的受大股东和董事会的影响,他们显然也不可能给自己戴上紧箍咒。

从监管层的角度,证监会2013年曾经出台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但是考虑到企业经营的复杂性,对于企业现金分红的监管也是非常困难的。与查处财务造假、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不同,股利分配是一个公司经营治理的问题,更多的只能通过督促企业和教育投资者的方式去推动,无法动用法律法规简单的一刀切。

5

“高送转”有意义吗?

高送转只不过使投资者手中的股票数量有所增加,由于整体股权价值不会由于股利分配而增加,故“高送转”后,每股价值会降低,理论上不会增加股权价值。

考虑到“高送转”的新闻能够吸引更多的投资者注意到相关的股票,另外,随着每股价格的降低,可以吸引更多的投资者投资股票,在一定程度上,对于股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例如,贵州茅台超过9万元/手的高门槛,将很多小投资者拦在门外,如果能够通过“高送转”将股价降下来,很多小投资者也有机会参与了,无疑对股价存在积极影响。

6

分红的替代方式有哪些?

除了现金股利和收益留存之外,还有什么更好的替代方案吗?

还真有,股票回购!股票回购是指公司利用资金在市场上回购并注销部分股票,由此带来的股价的提升,相当于进行了一次分红。股票回购的优势包括:

(1)市场信号更加正面。传统的现金分红一般比较稳定,如中国平安,每半年一次分红,无论业绩好坏,分红务必要持续,一旦中断,对市场将是一个非常负面的信号。而股票回购不存在持续性的问题,回购计划可以根据企业的盈利情况,随时推出,对于股票的市场反映也偏正面。

(2)避税。传统的现金分红存在着一定的股息红利税(对于长期投资者有一定减免),考虑到我国对于股票投资暂时不征资本利得税,通过股票回购的方式,可以起到一定的避税效果。

⑼ S丅华仪股票现在能在A股市场交易了吗

还在A股市场上交易。 ST华仪可能有重组题材。在春节前收盘已经涨停了,

为健全和完善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股东,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的理念,根据《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证监会令第57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综合公司所处行业特征、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制订了《未来三年(2020年—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本规划制定的原则

公司应积极实施连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综合考虑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长远发展。公司未来三年((2020年—2022年)将坚持以现金分红为主,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情况下,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本规划着眼于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目标,股东意愿和要求,以及外部融资成本等因素;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所处发展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长远发展;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未来三年(2020年—2022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且在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的前提下,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且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
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未来三年(2020 年—2022 年),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在实际分红时具体所处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三)未来三年(2020年—2022年),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四)未来三年(2020年—2022年),在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具有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等真实合理因素,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的情况下,公司可以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决策机制和制定周期

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公司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股东)和独立董事的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本规划到期执行完毕后,公司董事会将结合形势及政策的变化,及时制定公司下一个三年的股东回报规划,由董事会将股东回报规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五、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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