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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不能参股类金融

发布时间:2021-07-16 00:32:19

投资金融类上市公司应注意什么

金融企业上市,将构造一个对市场举足轻重的蓝筹板块。
由于行业的特殊性,金融企业比一般企业资产规模大,收益稳定,更由于行业本身在国民经济中的特殊地位,金融企业对整体经济的影响力大。与此相应的是金融企业在证券市场的特殊地位。
在海外证券市场上,金融股以其回报稳定、股本规模大等特点,成为市场稳定的重要力量。无论是美国的JP摩根,日本的富士银行,还是香港的汇丰控股,对推动资本市场发展和稳定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在香港,汇丰控股的股价涨跌,直接影响到港股的人气。
金融类上市公司与非金融类上市公司相比具有规模大、服务内容特殊、负债比率高、运作的金融资产风险大、经营区域分散、电算化程度高、大量涉及普通居民的切身利益等特点。与国际金融类上市公司相比,我国金融类上市公司还存在着法规不健全、资本充足率过低、内部控制薄弱等问题。同时,我国的会计、审计有关制度呆坏帐分类不细,准备金率不高,致使我国金融企业在运作中存在着不良资产得不到及时化解、审计准则不健全、注册会计师的技术和职业道德水准不够高、提供的审计报告公信力不强、各种风险不能充分反映金融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投资者难以据此正确判断投资风险,因此投资金融类上市公司有着特殊的风险。
为了从金融机构的复杂性出发,强调金融企业上市信息披露的准确、完整和充分、特别是对资产质量、内控机制和一些与一般上市公司不一样的会计科目加强了解,目前,中国证监会已经制定了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1-6号,主要的披露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资产质量状况和对不良资产的处置。资产质量是衡量一家企业经营状况的重要依据之一。对于申请发行上市的金融企业,首先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令的一般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如此,所有的企业都要按照财政部《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及其补充规定((1999)35号)规定的要求,对各项资产的可能损失,提足四项损失准备,即应收款坏帐准备、存货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对金融企业来说,还要严格按照各监管部门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2、敏感性会计信息。金融企业的敏感性会计科目,主要是指那些能够反映公司资产质量与经营状况、提示潜在风险的科目。这些科目的内容对投资者的判断和投资决策都是至关重要的。
3、内控机制的建立。一个健全的金融企业内控机制,涉及其稳健经营和防范风险,关系到企业的兴衰成败。以往我国许多金融企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都与内控机制不健全有关。金融企业申请发行上市,应该向投资者披露内控机制的建立健全状况。如,以往产生许多问题的制度性原因是否已经改变,违规操作能否得到有效控制,今年公司盈性如何,以及如何保证盈利等。只要把这些都向投资者进行充分披露,才能树立起投资者的信心。
为了保证申请上市公司尤其是其中的商业银行进行投资决策时,应同时关注收益性及其成长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等各个方面。银行发行上市所公布的招股说明书,是投资者最可靠和最全面的资料来源,投资者应重点关注,对些进行有针对性的解析,以考察银行的投资价值所在。
1、收益及其增长情况。首先根据公布的财务数据看银行的收益情况,如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
2、安全性状况,主要是银行的资产状况。由于商业银行目前仍然以信贷业务为主,因此,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的状况基本上决定了银行的经营风险,这也是我国所有商业银行所面临的主要问题。
3、流动性状况。一般情况下,银行不会发生流动性危机。但流动性危机一旦发生,则可能引发挤兑,造成商业银行信誉受损 。因此,银行总是把流动性管理性管理作为经营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⑵ 上市公司不能做类金融业务吗

可以
上市公司里有很多证券、银行、保险类的企业,他们做的不都是金融业务吗

⑶ 参股金融,参股券商是什么意思

参股金融就上持有银行股份的股票,参股券商就是持有证券公司股份的股票.

⑷ 参股金融是什么意思

参股是指持有某公司一定数量的股权,但因持股数量较少(例如持股版比例不超过50%,或不权是第一大股东),因此并不成为被持股公司的控股股东。

此外,参股的形式主要有企业、社会参股形式;职工投资参股形式;职工劳动参股形式;中外合资参股形式。

(4)上市公司不能参股类金融扩展阅读:

一、参股金融类别:

参股金融概念股是概念板块颇受瞩目中的一类。目前参股金融股的上市公司主要分为四类,一类是参股银行的参股金融概念股;一类是参股券商的参股金融概念股;一类是参股保险的参股金融概念股;还有一类是参股信托的参股金融概念股。

二、参股金融概念股:

大众交通(600611)、深圳能源(000027)、锦江投资(600650)涨、交大昂立(600530)、辽宁成大(600739)、中山公用(000685)、华茂股份(000850)

⑸ 上市公司参股金融是啥意思

参股金融和直接炒股是两个概念。

参股金融指,持有银行、证券、保险公司的股内份,并且量较容大,对公司业绩贡献明显。反映这个公司具有金融性质的意思。

而持有其他金融资产。例如拿着其他上市公司的股票就不算参股金融了。就是普通地炒股。

⑹ 请问:一只股票属于《参股金融》股票是什么意思啊

是指该公司持有金融类上市公司的股票,或者持有未上市的金融类公司的股权。由于过去两年中股价整体上涨幅度较大,按照新的会计准则,公司所持股票或股权的增值部分将反映到公司利润中去。所以这部分公司的业绩可能出现大幅增长。但同时应该清醒地看到,这种爆发式的增长只是暂时的,最终还是要看公司的主营业务发展趋势。

⑺ 概念股票中“参股金融”是啥意思

一,参股金融:
1,概念:参股金融指该公司持有银行、证券、保险公司的股份,并且量内较大,对公容司业绩贡献明显。
2,分类:目前参股金融股的上市公司主要分为四类,一类是参股银行的参股金融概念股;一类是参股券商的参股金融概念股;一类是参股保险的参股金融概念股;还有一类是参股信托的参股金融概念股。
二,参股金融概念股:
1,参股金融概念股的含义:
参股金融概念股其实就是某个阶段经济发展过程中某个领域受市场追捧成为热点的一个类股票,参股金融概念股可能是由于政府未来发展重点方向,如城镇化热题,也有可能是一个新兴行业的兴起。
2、参股金融概念股有哪些
大众交通(600611)、深圳能源(000027)、锦江投资(600650)、交大昂立(600530)、辽宁成大(600739)、中山公用(000685)、华茂股份(000850)

⑻ 不适合担任拟上市公司股东的四类情况分别是什么

根据法律法规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应当对以下单位或自然人是否符合担任公司股东的条件进行重点排查:
一、党政机关
1.党政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军队、武警部队以及党政机关主办的社会团体
党政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党政机关主办的社会团体,如××省委讲师团、××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学院,除非符合以下情形:市或区县社团管理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经市民政局出具非党政机关主办证明的;国务院社团管理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设立时出资人为会员的,可以作为企业投资者。不能提供社会团体设立时出资人性质材料的,该社团章程中明确规定资金来源包含会员提供的,可以作为企业投资者。
2.党政机关所属具有行政管理和执法监督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党政机关各部门所办后勤性、保障性经济实体(企业法人)和培训中心,也不得成为股东,除非其属于以下性质:属于新闻、出版、科研、设计、医院、院校、图书馆、博物馆、公园、影剧院、演出团体类性质的,或本市各区县所设乡镇集体资产运营中心可以成为企业投资者。国务院各委办所属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可作为本系统提供相关后勤服务类企业的投资者,但其所办企业不得再投资兴办企业。
二、自然人
从一般意义来讲,绝大多数人都可以做股东。但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有些人是不能作股东的。自然人不能做股东的有:
1.公务员(禁止)
根据《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因此,国家公务员(如国家公务员、法官、检察官等)是不可以投资公司成为股东的。虽然公务员不能因个人营利目的担任企业董事、监事、经理,但是可以根据上级的决定,到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挂职锻炼(包括担任董事、监事、经理职务)。
2.党政机关的干部和职工(禁止)
根据《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以及《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国家机关法人的干部和职工,除中央书记处、国务院特殊批准的以外,一律不准经商、办企业。因此,国家机关法人的干部和职工不得投资公司成为股东。《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二条规定,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2010年2月23日),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a)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b)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c)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d)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e)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f)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县(市、区、旗)直属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科级党员负责人,乡镇(街道)党员负责人,基层站所的党员负责人参照执行本准则。
3.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有条件禁止)
根据中央纪委《关于"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的解释》(中纪发[2000]4号)、《关于省、地两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的具体规定(执行)》(中纪发[2001]2号),区、县党政机关局级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投资兴办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企业。
4.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退(离)休干部(禁止)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退(离)休干部经商办企业问题的若干规定》明确禁止县级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退的(离)休干部,不得兴办商业性企业。因此,县级以上党和国家机关的退(离)休干部是不可以投资公司成为股东的。
5.国有企业领导人(有条件禁止)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5条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1)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6.国企领导人配偶、子女(有条件禁止)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6条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行为的发生。不得有下列行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7.国有企业职工(有条件禁止)
《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规定,(3)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鼓励辅业企业的职工持有改制企业股权,但国有企业主业企业的职工不得持有辅业企业股权。国有大型企业改制,要着眼于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满足企业发展资金需求、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企业竞争力,择优选取投资者,职工持股不得处于控股地位。(4)严格控制职工持股企业范围。职工入股原则限于持有本企业股权。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及其各级子企业改制,经国资监管机构或集团公司批准,职工可投资参与本企业改制,确有必要的,也可持有上一级改制企业股权,但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本企业所出资各级子企业、参股企业及本集团公司所出资其他企业股权。科研、设计、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人员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持有子企业股权的,须经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且不得作为该子企业的国有股东代表。
8.现役军人(禁止)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第127条规定,军人不得经商,不得从事本职以外的其他职业和传销、有偿中介活动,不得参与以营利为目的的文艺演出、商业广告、企业形象代言和教学活动,不得利用工作时间和办公设备从事证券交易、购买彩票,不得擅自提供军人肖像用于制作商品。《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3章第3节27条:参与经商或者偷税漏税,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取消士官资格处分。
9.银行工作人员(有条件禁止)
目前没有统一的明文规定禁止银行工作人员投资其他企业,但各商业银行对其员工都有不同程度的限制性规定。
10.在职教师(允许)
我国《教师法》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没有规定教师不可以做股东。教师也不是公务员,他们只是有些待遇按照公务员或者不低于公务员对待。所以,他们可以投资做股东。但是,不可以做公司的职员,也不可以利用教师的权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利益。
11.未成年人(允许)
自然人作为股东一般应当具备完全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因继承取得而成为公司股东的,其权利和义务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代为行使和履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07年6月25日《关于未成年人能否成为公司股东的答复》(工商企字131号):《公司法》对未成年人能否成为公司股东没有作出限制性规定。因此,未成年人可以成为公司股东,其股东权利可以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但是要注意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2.家庭成员(有条件允许)
家庭成员尤其是夫妻共同设立公司,由于涉及到财产的独立性问题,存在公司性质模糊(可能是一人公司)及权利处置(夫妻离婚后的股权分置)的问题。家庭成员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以各自拥有的财产作为注册资本,并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登记时需提交财产分割的书面证明或者协议。
三、法人、合伙企业
1.社会团体法人(允许)
《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开展经营活动的社会团体,必须具有社团法人资格。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不得开展经营活动。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活动,可以投资设立企业法人,也可以设立非法人的经营机构,但不得以社会团体自身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2.一人公司(有条件允许)
一人有限公司原则上可以成为公司的股东;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公司,而且该一人有限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公司。
3.商业银行(有条件允许)
商业银行原则上不能成为非金融机构的股东,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司法判决或抵押质押等不属于主动投资行为。
4.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允许)
拟上市股东被吊销营业执照,但其法人资格并未就此消亡,营业执照的吊销只说明其丧失了经营资格,其法人资格依旧存在,因此不影响其对股份的持有。但因为营业执照被吊销,可能存在法人资格丧失的风险,由此导致股权的不确定性。因此拟上市鉴于股权的稳定性考虑,若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法人股东,还是建议转给他人。
5.非营利性非企业法人(有条件允许)
总体上来说,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等非企业法人都可以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等。但是一般来说,国家政府性质的非盈利性的非企业法人不具备股权投资的主体资格。
6.个人独资企业(允许)
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作为有限公司的股东,并可设立分支机构。不得投资设立非公司企业法人。
7.外商投资企业(允许)
出资额已缴足、已经完成原审批项目、已经开始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作为发起人。
8.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禁止)
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不得设立公司。《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1条规定,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不得作为资产主体向其他行业投资设立公司。
四、其他情形
1.职工持股会(禁止)
2000年7月6日,民政部民办函[2000]110号《关于暂停对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进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的函》中特别规定,"由于职工持股会属于单位内部团体,不应再由民政部门登记管理,各地民政部暂不对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进行社团法人登记;此前已登记的职工持股会在这次社团清理中暂不换发社团法人证书"。据此,职工持股会不具有社团法人的主体资格,其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缺乏法律依据。2000年12月11日,中国证监会亦在其《复函》中指出:"职工持股会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
2.村民委员会(允许)
目前没有禁止性规定。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2011年3月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全面推动全民创业加快推进城镇化跨越发展的意见》,中允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有投资能力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作为股东或发起人设立公司”。由此,可以初步推定村委会作为发起人应该是可以的。上市公司三房巷实际控制人江阴市周庄镇三房巷村村民委员会持有控股股东三房巷集团95%的股权,同时拥有第二大股东100%的权益。
3.分公司(禁止)
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对公司制企业、集团所有制企业投资,但其所设立的分公司不能对外投资。
4.事业单位(禁止)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29条规定,各部门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不得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其他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拨款、上级补助资金和维持事业正常发展的资产对外投资。
5.高校(禁止)
教育部发布了《教育部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教科发[2005]2号文),该文对部属高校做出了如下规定:高校除对高校资产公司进行投资外,不得再以事业单位法人的身份对外进行投资。
根据〔2008〕15号《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集中精力做好本职工作,除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在学校设立的高校资产管理公司兼职外,一律不得在校内外其他经济实体中兼职。确需在高校资产管理公司兼职的,须经党委(常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并报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备案,兼职不得领取报酬。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不得在院系等所属单位违规领取奖金、津贴等;除作为技术完成人,不得通过奖励性渠道持有高校企业的股份。

⑼ 参股金融和金融参股的区别

金融参股指银行等金融机构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票,来赚取一定的利润。
参股金融指该公司持有银行、证券、保险公司的股份,并且量较大,对公司业绩贡献明显。
目前参股金融股的上市公司主要分为四类,一类是参股银行的参股金融概念股;一类是参股券商的参股金融概念股;一类是参股保险的参股金融概念股;还有一类是参股信托的参股金融概念股。

⑽ 关于上市公司为参股企业担保的相关规定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的《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
…………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规定:
(一)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二)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的权限及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制度。
(三)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3、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4、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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