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浙江省住建厅规定:购房定金、购房款应全部纳入监管银行账户
澎湃新闻记者 李晓青
11月3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官网发布了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委托销售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房地产承销机构及其人员代理销售商品房时,应向购房人表明身份,不得以提供居间服务等名义变相收取由开发企业支付的佣金以外的“电商费”、“服务费”、“咨询费”等价外费用。通知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通知》从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销售行为管理、加强房地产承销机构代理销售行为管理和加强行业监管与整顿三方面进行了规范。
在对开发商委托销售管理方面,《通知》规定,开发企业委托承销机构销售商品房,须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委托销售的范围、方式(线上、线下)、期限、权限、佣金结算、再委托销售行为约束、不得向购房人收取任何费用、违约责任等事项。另外,开发企业不得委托承销机构销售不符合现售条件的商品房。
在销售收取的定金方面,规定销售收取的定金、购房款等应全部纳入该项目资金监管银行账户,承销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设置银行账户收取定金、购房款等。
对于承销机构代理的销售行为,《通知》提到,房地产承销机构及其人员代理销售商品房时,应向购房人表明身份,不得以提供居间服务等名义变相收取由开发企业支付的佣金以外的“电商费”、“服务费”、“咨询费”等价外费用。不得在房地产调控政策之外设置资金、身份等条件变相限制购房权利;房地产承销机构对外销售的商品房价格,应当与该项目申报的“一房一价”一致,不得以任何形式拆分购房款,不得使用虚假或不规范的价格标识、标价方式误导消费者,不得出现预售商品房“售后包租”等商业宣传,不得捏造或者散布不实信息恶意炒作,不得变相捂盘惜售扰乱市场秩序。
以下为《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委托销售行为的通知》全文:
各市、县(市、区)房地产主管部门,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委托销售行为,保障市场各方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的市场环境,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销售行为管理
(一)开发企业委托承销机构销售商品房,须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委托销售的范围、方式(线上、线下)、期限、权限、佣金结算、再委托销售行为约束、不得向购房人收取任何费用、违约责任等事项。各地可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商品房委托销售合同示范文本。
(二)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在预售方案中载明销售方式。实行委托销售的,应在预售方案中明确承销机构名称及主要委托事项。销售过程中委托的承销机构或主要委托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到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提交变更资料。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对受委托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情况、再委托行为约束、不得向购房人收取任何费用等内容进行重点审查。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的,依照《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理。
(三)在承销机构促成商品房成交后,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如实填写委托销售机构的详细信息。
(四)开发企业不得委托承销机构销售不符合现售条件的商品房。违反规定的,依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规定予以处理。
(五)开发企业应在销售现场醒目位置公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承销机构名称、承销机构营业执照、备案证明文件、代理销售房源信息以及承销机构工作人员姓名、单位、照片等内容。承销机构人员应主动表明身份,便于购房人了解服务人员真实情况。故意隐瞒情况,误导消费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六项规定予以处理。
(六)开发企业应根据合同约定加强对承销机构及其人员销售行为的监督。销售收取的定金、购房款等应全部纳入该项目资金监管银行账户,承销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设置银行账户收取定金、购房款等。开发企业不按规定收取、使用预售资金的,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等规定予以处理。
二、加强房地产承销机构代理销售行为管理
(一)房地产承销机构应依法及时到所在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二)房地产承销机构不得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违反规定的,依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三)房地产承销机构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管理,提升服务水平和职业素养,从事销售的人员应当经过房地产主管部门或相关单位组织的专业培训。
(四)房地产承销机构在销售现场以外开展咨询、宣传等销售相关活动时,应在活动现场出示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和批准商品房销售的证明文件;发布房地产项目代理销售广告的,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等要求。
(五)房地产承销机构及其人员代理销售商品房时,应向购房人表明身份,不得以提供居间服务等名义变相收取由开发企业支付的佣金以外的“电商费”“服务费”“咨询费”等价外费用。不得在房地产调控政策之外设置资金、身份等条件变相限制购房权利。
(六)房地产承销机构对外销售的商品房价格,应当与该项目申报的“一房一价”一致,不得以任何形式拆分购房款,不得使用虚假或不规范的价格标识、标价方式误导消费者,不得出现预售商品房“售后包租”等商业宣传,不得捏造或者散布不实信息恶意炒作,不得变相捂盘惜售扰乱市场秩序。
(七)房地产承销机构要严格落实房地产调控政策,并书面告知购房人相关政策,严禁故意误导、诱导、欺骗、强制或协助购房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购房资格或规避限购政策。
(八)房地产承销机构应加强对购房人个人信息的管理,不得泄露和非法提供购房人个人信息。
三、加强行业监管与整顿
(一)开展专项行动。各地应组织开展对商品房委托销售行为的专项检查,坚决治理和整顿行业乱象。各地要制定整治方案,对委托销售活动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重点查处,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要挂牌督办。要加强与宣传、发展改革、公安、市场监管、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时将有关违法违规线索移交有关部门查处。省级部门将适时对各地专项整治情况进行督查。专项整治工作总结、违法违规行为典型案例于2020年12月31日前报送省建设厅。
(二)建立常态机制。各地要加快建立常态化监管机制,把好商品房预售许可、房地产经纪备案等重要关口,发现违法违规销售行为的,必须在督促整改到位后方能允许开盘销售或继续销售。要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定期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双随机”检查。要加快推进房地产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失信“黑名单”制度,及时将有关违法违规企业(机构)及人员情况录入浙江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系统信用模块,加快建立“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三)加大宣传引导。各地要进一步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规范办理程序和行为。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加大对违法违规销售行为的打击曝光力度,加强风险提示预警,不断提升群众的安全防范意识。
本通知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0月29日
② 杭州再通报8家房产中介:存在交易资金监管账号未公示等行为
根据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微信公众号5月6日消息,杭州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根据检查情况发布第二期通报:5家房地产中介机构被通报告诫,3家中介机构被通报批评,2家中介机构被表扬,8名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被纳入行业惩戒、风险警示名单。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表示,根据3月3日杭州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精神,住保房管部门积极开展针对性、全方位集中检查,加强部门联动,严厉打击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截至目前,线上线下累计检查房地产中介机构116家。
在杭州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发布的通报中,杭州伟居房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口碑及家加盟店)、杭州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闻潮路分公司、杭州拂鹤居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德佑加盟店)、杭州置梦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德佑加盟店)、杭州奋青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德佑加盟店)5家公司因违反《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相关规定,存在部分从业人员未佩戴统一信息卡、交易资金监管账号未公示等原因被通报告诫。
因杭州百事通房地产销售代理有限公司门店存在未公示转让合同、居间服务合同及资金监管协议模板的不规范行为;杭州房优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第十分公司存在居间服务过程中未告知交易当事人首付款领取相关事宜可进行约定的不规范行为;杭州佐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德佑加盟店)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向某在其朋友圈擅自发布未经核验房源信息的不规范行为,对以上3家公司进行通报批评,并纳入星级评定考核,计入信用档案。
此前的3月30日,杭州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根据检查情况发布第一期行业通报:8家房地产中介机构被通报告诫,2家中介机构被通报批评,8家中介机构被通报表扬。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表示,下一步,住保房管部门还将继续开展包括第三方网络平台房源发布规范性等情况的持续检查。
今年3月3日,杭州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其中要求严厉打击房地产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规范房地产市场信息发布。
《通知》提出,中介公司及从业人员通过门店、公司官网、APP及第三方平台等公开渠道发布的房源信息必须经过杭州市二手房交易监管服务平台核验,取得房源核验统一编码及二维码。
中介机构不得受理并对外发布挂牌价格明显高于合理成交价格的房屋信息。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鼓动卖家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挂牌出售房产,不得以个别高价成交个案引导卖家涨价,不得捏造虚假高价成交案例营造房价上涨等假象。
对存在发布虚假广告、发布虚假房源信息、恶意哄抬房价、捏造和散布房价上涨不实言论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将依法依规采取约谈、公开通报、暂停网签、列入行业失信“黑名单”等处理措施,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房住不炒”精神,营造健康有序的房地产市场舆论环境,各网络平台帐号及网络群在发布信息时,不得背离“房住不炒”定位;不得以个别成交案例、局部区域价格波动来炒作市场行情;不得发布不实房地产市场运行数据;不得发布未经核实的不良信息;不得使用夸张标题发布与文章内容严重不符的信息;不得诱导和助推各类信贷资金违规进入房地产市场;不得通过各种方式制造购房恐慌情绪;不得臆测房地产政策走向和趋势。
③ 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10月1日起我省计划实行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制度 未签订资金监管协议的项目不得开盘销售
近日,一份《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修改稿)在杭州众多开发商中掀起波澜。在这份由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和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联合下发的文件中规定,自今年10月1日起,开发商收存商品房预售款将全部纳入资金监管账户,预售资金使用实行封闭式管理,银行将根据项目节点完工证明,分批次向开发商支付资金。
业内人士表示,对预售资金进行监管,无疑对购房者来说更加安全,而对于开发企业来说,将会使资金流动减慢,开发速度放缓。
优先用于项目建设
所谓“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就是开发商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按照商品房预售许可规模或者建设项目全部作为独立的预售资金监管对象,在当地商业银行申请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存款账号。购房者按合同约定支付的预购房款(含商品房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将全部纳入该账户,由银行进行封闭式监管,开发商将不得挪用该笔资金。若开发商申请使用监管项目预售资金,需向监管银行提出申请,并提交监管项目监理单位出具的建设项目分部分项工程完成证明或者监管项目其他有效的资金支付证明。
其目的不言而喻。根据《暂行办法》的表述:为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相关工程建设,防止商品房交易风险,保障预售商品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正常秩序。
为保证预售资金用于项目建设,《暂行办法》中规定,商品房预售资金在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前,优先用于项目工程建设投资,其中包括支付项目工程款、建筑材料、配套设施、设备等款项和法定税收,以及归还本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贷款。
在保证本项目工程建设资金使用的前提下,资金账户中商品房预售资金累计总额,只有超出该监管项目工程预算清册总额的110%时,房地产开发企业才可以调用其中超出部分资金。
无资金监管不得开卖
根据《暂行办法》中规定,在10月1日以后批准预售的商品房项目(含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将全部纳入预售资金监管对象范围。
对于未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的项目,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备案登记时,也需要提供商品房预售资金存在资金账户的证明。
若开发商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申请开立资金账户,骗取工程建设资金、擅自截留挪用购房人房款或不将购房人房款存入所设定的资金账户,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将立即停止该项目的销售,并勒令其限期改正。同时,将其行为记入企业的诚信档案和人民银行的企业征信系统。
大型房企影响有限
记者了解到,目前在杭的绝大多数开发商手中,都已经拿到了这份《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修改稿)。
大华集团营销总监赖劲松表示,预售资金一旦纳入监管账户后,对于行业内的很多不规范的小企业将会很难发展,“资金的放大效应没有了,有多少钱就只能干多少事。”赖劲松认为。
“现在的开发商都是两个锅盖盖三口锅。”中天集团副总裁金伟成一针见血地地指出,很多小开发商,都是将一个项目回笼的销售资金投入到下一个项目中,“这些销售资金原本应该是来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支付工程款,但是很多开发商却拿去买地、放贷等等,而开发商自己却并不用多少资金实力就可以运作一个大项目。”金伟成表示,倘若不能保证足额的建设资金,就很容易出现开发商资金断裂,导致楼盘烂尾等情况。
“我们的预售款都是进总部的一个专门的账户的。”金地·自在城的营销负责人沈锋明告诉记者,上市公司有专门的资金管理部门,“上市公司的资金和相关制度是非常透明的,所以即便没有将预售资金打进监管账户里,也都有明确的用途。”
做到极限将现房销售
开发商预售资金被严格监管无疑会对市场产生深远的影响。
赖劲松表示,对于正好处在这个节点上要开盘的楼盘来说,会相应的赶在10月1日之前领出预售证,楼市的供应量可能会在这段时间内放大。
“但这只是短期现象。”著名房产评论员丁建刚指出,“长期来看,楼市的供应节奏会放缓,毕竟开发商不可能像现在这样,把A项目的销售资金用到B项目的开发去。《暂行办法》的出台会客观上提高资金的使用成本。”
对开发商的要求更高,对购房者来说则会更加安全。丁建刚表示,在这种情况下,会减少烂尾项目的产生,“这个事情做到极致的话就是现房销售。”丁建刚表示,从目前的政策来看开发商还可以有条件地支取这部分资金作为工程款等用途,如果今后要求更加严格,连工程款等资金都不能支取的话,开发商就没有预先销售的热情,转而会选择现房销售了。“不过在短期内这也是不现实的,实现现房销售会将供应量放缓,供应减少,对目前这么大的需求市场来说不是件好事。”
④ 房地产开发商的政府监管账户里的钱被私自转走了,谁有这个权利,是该股东都有,还是该公司法人,大家请告
通常情况下政府不可以干涉企业的经营,如需要对某些资金特别监管可以通过法院保全方可实施冻结。
企业正常经营的状态下,资金在董事会正常监管下,企业的法人代表或总经理有权在职责范围内调拔资金。
⑤ 请问证券帐户,资金帐户,股东帐户他们的作用各是什么请说明详细内容谢谢
证券账户包括了资金帐户和股东帐户。股东帐户卡是证明你持有上市公司的股票内作为他的股东的证明。资金容帐户卡是记录着你买卖(转让)股票的过程和资金运用情况,是交易股票和转取资金用的。他有你的买卖股票的资金帐号和密码。你利用这个资金账户的帐号和密码进入股票交易平台进行股票交易,资金转取。
⑥ 什么是资金监管
资金监管即交易市场通过银行进行监管,专款专用,买卖双方一旦达到成交意版向,并完成权交易,市场银行接到双方成交指令,放款给卖方,很好的规避了部分交易商的信用的风险,真正解决了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互相担心不敢先付款或不敢先付货的问题。
⑦ 房产交易资金监管必须是卖房本人的账户么
资金监管只是一种抄在二手房买卖流程中的保障行为,一没有强制性,二不影响交易流程。
一般,有的房子原先有贷款,下家付了首付款用于替上家注销抵押(也就是去银行还清贷款并去交易中心申请把抵押记录信息注销掉),但是上家把这笔钱用于其他用途了,而房子过户的前提是房子必须抵押注销,导致房子没办法过户(无法强制过户,因为抵押没注销)。
资金监管是把购房人已经支付的房款,保管在由上下家同意的第三方资金账户里,专款专用。也就是说,只能用于还清上家贷款,这样就能保障交易流程的顺利和安全。
一般资金监管账户,中介会提供他们专门的账户,如果不是通过中介或者不相信中介,那也可以指定某个银行或直接委托房产交易中心,它们都有相关的监管账户的。
最后,要在合同中约定好账户名和账号,并且约定好何时以何种方式放款就行了。(比如由下家同意,在上家和原贷款银行约定好的还款日,由资金监管账户直接划账给原贷款银行用于还清上家贷款)诸如此类的。
⑧ 房地产监管账户是什么
房地产监管账户是资金监管账户。
资金监管账户,(源自Escrow),又称为第三方监管。主要用于房地产交易。是指买卖双方的交易资金不直接通过经纪公司,而是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银行、具有担保资质的机构在银行开立的资金监管“专用账户”进行划转,该账户属于银行。
(8)浙江房地产资金监管账户股东扩展阅读:
监管模式可采用两种不同模式:
封闭式专用账户监管模式和直接监管两种模式。
1、封闭式监管要开立专用账户,多适用于授信相关资金监管;
2、直接监管模式是企业将已在经办行开立的结算存款账户作为指定监管账户,由经办行柜员在AS400系统中设置监管标识,不另行开设专用账户。
资金监管需要买卖双方都在监管银行开有账户,银行是资金的监管主体,从而保障了买卖双方的交易资金安全,维护了买卖双方的权益。类似网上交易平台如支付通,财付通等支付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