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年报披露时间规定:年报披露时间是什么时候
年报披露时间范围是元月1日-4月30。集中披露期一般在3月底-4月中旬。
『贰』 上市公司季报披露时间
一般在季度结束的下一个月内披露,具体以公司公告为准。
『叁』 哪里能找到往年上市公司年报实际披露时间表
一般来说,上市公司的年报都是在每年的12月31日号左右公布的,一般会公布专在各大证券网站、门户财经属网站上,网络一下“上市公司名字+年报”即可查询。
根据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必须披露定期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第一季报、第三季报。年度报告由上市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完成(即一至四月份),中期报告由上市公司在半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完成(即七、八月份),季报由上市公司在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三十日内编制完成(即第一季报在四月份,第三季报在十月份)。
定期报告的披露要求为在指定报刊披露其摘要,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披露其正文。
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这种公司到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除了必须经过批准外,还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公司法》、《证券法》修订后,有利于更多的企业成为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
『肆』 年报 公布时间 可以知道吗
年报披露时间范围是元月1日-4月30。集中披露期一般在3月底-4月中旬。
从硬性条件上来讲,国内证监会上出台了相关规定,从上市公司的角度来说,需要在每个会计年度后的四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并且将年度报告在中国证监制定的国际互联网网站之上。与此同时,公司应将年度报告的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由中国证监会制定的具有权威性的全国性的报刊上。
也正是因为如此,才使得投资者在国内能够充分了解财务分析的摘要,同时也可以在证监会官方指定的网站去阅读年度报告的全文。
在年报具体的披露出日期而确定的基础之上,交易所会考虑到去均衡上市公司所披露的年报,一般来说他们会与上市公司事先协调好并且共同拟定出一个相对来说较为固定的披露日期,并以此来保障年报的披露情况能够有条不紊的进行。其中的披露日期一旦能够确定下来的话,如果说没有什么特殊的原因,从通常角度来说不会发生什么变更。
上市公司会在每个会计的年度结束之后的四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的编制,一般来说,投资关系较为简单的公司在20天左右就可以完成年报的编制,但是如果对那些长期投资单位比较多的上市公司来说起取得投资对象的数据资料再去进行合并的话就较为的困难一些,当然也正是因为如此才使得他们编制年报所需要的时间比较长。证券交易所会依法对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进行监督,进而促使上市公司能够依法进行准确及时的信息披露,其中在交易所的上市规定,交易所可以在规定的期限之内可以自由安排各上市公司所披露的时间上的顺序。
『伍』 年报披露时间 一般是在什么时候
一般在每年的1月中旬开始,各家上市公司就会开始年报的披露工作。
『陆』 年报最晚披露时间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上市公司年报的披露时间为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
『柒』 年报,中报,季报的法定披露时间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7)宝钢股份2018年年报披露时间扩展阅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六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七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证券交易所认为涉嫌违法的,应当提请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第二十八条 上市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的,中国证监会应当立即立案稽查,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