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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及子公司借款

发布时间:2021-07-19 13:14:52

股东是否可以向子公司提供贷款,相关的法律依据和条文是什么

可以,有例子:
栖霞建设:关于控股股东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公告
一、为支持公司控股子公司无锡栖霞及全资子公司苏州卓辰、无锡锡山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建设,公司控股股东栖霞集团拟委托银行分别向无锡栖霞、苏州卓辰和无锡锡山提供贷款人民币 1.5 亿元、1 亿元和 1 亿元,贷款期限不超过 2 年,年利率不高于 10.5%。
栖霞集团是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33942.06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2.33%;无锡栖霞是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持有其 70%的股份;苏州卓辰和无锡锡山是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此项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栖霞集团是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33942.06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2.33%。该公司注册资本 18962.5 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南京市栖霞区和燕路 251 号,法定代表人:江劲松,经营范围:房屋综合开发、建设(住宅除外)、销售、租赁、物业管理、工程管理(工程监理除外)。截止 2012 年 12 月31 日,该公司资产总额 26.61 亿元,贷款总额 13.65 亿元,净资产 9.90 亿元,资产负债率 62.80%。该公司 2012 年度实现归属母公司净利润 8612.48 万元(以上数据均未经审计)。
无锡栖霞是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持有其 70%的股份,苏州卓辰和无锡锡山是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栖霞集团拟委托银行分别向无锡栖霞、苏州卓辰和无锡锡山提供贷款人民币1.5 亿元、1 亿元和 1 亿元,贷款期限不超过 2 年,年利率不高于 10.5%。《委托贷款协议》由委托人栖霞集团与受托的银行签订,受托银行与借款人无锡栖霞、苏州卓辰和无锡锡山签订《借款协议》,委托人通过受托人向借款人发放贷款、收取利息和收回本金,并且可以通过受托人监管该款项的实际使用情况。
四、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此项关联交易是在公平、互利的基础上进行的。在信贷不断收紧的情况下,控股股东提供的本次委托贷款,将有效缓解无锡栖霞、苏州卓辰和无锡锡山短期内流动资金的不足,增加其现金流,有利于其长期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认为,在政策调控持续深入的前提下,房地产公司的融资成本一直维持在较高水平,控股股东提供的本次委托贷款,资金成本经交易各方充分协商确定,不会给公司及子公司带来重大的财务风险,没有损害公司及子公司的利益,也不会影响公司及子公司的独立性。
五、该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经独立董事认可,此项关联交易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2013 年 4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了《关于控股股东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会议应到董事 7 名,实到董事 7 名。关联董事陈兴汉女士、江劲松先生、范业铭先生回避表决,其他董事一致表决通过了此项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沈坤荣先生、李启明先生、张明燕女士对此项关联交易发表的意见为:此项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是公平的,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此项交易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此项交易尚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㈡ 公司可以向法人股东借款吗,公司可以向子公司借款吗

一、我国法律不允许法人(非金融企业)之间的相互借贷,如公司股东为法人企业,则不能自公司借款;

㈢ 子公司如何向母公司借款

(1)这里包含两个借贷关系:一个是母公司向银行借款,另一个是子公司向母公司借款。
(2)子公司与母公司是关联方关系,根据国税发[2000]84号文件规定,对纳税人从关联方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但母公司如有足够的证明有关资金确定是从金融机构取得,这种借贷关系可不作为关联方关系对待,而作为正常企业间借贷关系对待。
(3)子公司实际支付利息时,应视同先向母公司支付利息,再由母公司向银行支付利息。母公司收到子公司上交的利息时应作收入,应向子公司开具收到利息的税前扣除的合法凭证。子公司税前可扣除的支付给母公司的利息按不高于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水平计算的利息计算。

㈣ 母公司向子公司借款,算不算抽逃注册资本

属于抽逃注册资本的。

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4)股东及子公司借款扩展阅读:

抽逃注册资本的相关要求规定:

1、企业成立且资本到位并验资后,将注册资金的货币出资部分,股东以购买设备等为名,用假购物收款收据入账,虚构“购买存货和固定资产”事宜,达到抽逃注册资本。

2、在企业资本到位并验资后,股东将在企业中的股份转让给其他股东或第三者,在股份转让协议中规定,前股东先将投入企业的股份抽出,再由受让人将同等资本投入企业。

3、无论受让方是否投入资本,都应视为抽逃资本。因为转让股份只是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关系,不发生转让人与企业或受让人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应是受让人将股份转让款交付给转让人,而不应是转让人先将投入企业的股份抽回,再由受让人投入。

㈤ 母公司向子公司借款用于投资该子公司违法吗

母子公司关系是股东或投资人与子公司的关系。借贷关系是另外的法律关系。就看出资是否属实判断合法与否。好几个法律关系的事情,最好当面咨询律师。

㈥ 总公司股东借钱给他的子公司怎么做账

如果股东是以他个人的名义借钱给他的子公司那么在子公司的账面上只需要做一个其他应付款。就行,并且根据签订的借款协议,看是否需要集体利息,如果需要借记利息需要按月计算利息。

㈦ 股东能否向公司借款

公司登记事项中注抄册资本、实收资本的意义是什么?注册资本是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实收资本是公司实际收到股东缴到公司的出资。作为公司的?我们登记过程中,特别是设立登记记和增资变更登记,普遍存在“垫资”现象,为了达到一定注册资本数额,向中介机构或银行借来资金资金进行注册,注册后,又以股东的名义向公司借款,用向公司借来的款项归还,公司的资金被股东借出后,账面反为其它应收款,而实际公司的运行资金几乎为零,即实收资本、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均不能真实反映公司的“净值”,只有股东自己知道公司的净资产是多少。工商的监管部门又不能以股东向公司借款定性为“抽逃注册资金”,所以,注册过程中,普遍存在垫资现象。中介机构或个人利用这种“垫资”手段,放“高利贷”,以满足一大部股东因自身缺少资金但又对需要营业执照的要求(有关法律、法规对一些行业的注册资本是有限制的)。而实际公司的实收资本,就成了一个虚拟数字。因此,实收资本的统计毫无意义,建议按《合伙企业法》中对出资的规定,去消公司法中对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进行登记的规定,事实上登记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己毫无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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