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如何理解
没明白楼主要问什么问题。相对控股的概念应该是对于绝对控股而言,达到绝对控股的条件,至少控制公司三分之二的股份吧,也就是说相对控股时,其持股比例低于三分之二,但是其他的股份又相对比较分散,这样就形成了相对控股的局面。仅供参考,北京金沙财富
㈡ 开公司 为什么 需要 两个以上法人股东
纠正一下.注册"有限公司"需要两个以上的股东,可以是自然人或是法人.不是"开公司需要两个以上法人股东".
因为以前的公司都是几个人联合创办的.还有,几个股东可以承担更多的责任.公司的发展不会因为某个人的原因而使公司的相关利益人受到不应该产生的损失.如果一个公司的存亡与某几个人的利益相关,则总会有人去维持公司的发展,从而保护债权人和社会的利益.如果公司的股东只有一个人,则公司不会事事时时受到制约,危及债权人和社会的利益.总之,公司制度是与社会的发展相适应的.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法律允许一人公司注册,也允许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的子公司的注册.因为,现在人们的法律意识已经提高,不需要更多的法律保护,在与公司打交道的过程中.法律对公司的注册条件有所放宽,但法律还是严格限制公司的行为.
㈢ 成立公司一个股东和两个股东的区别
成立公司,一个股东的叫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而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东,成立的就是有限责任公司。需要2个以上股东承担企业有限责任,就是说企业欠债1000万,将资产全部抵债后还差500万,股东、法人不需要偿还。
两者只是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不同与年检时候的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十万元人民币,每个会计年度都必须提供审计报告,普通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三万元人民币。
责任有限公司分类
第一,多人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与国有独资公司
第二,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一般法上的有限责任公司和特别法上的有限责任公司
(3)二个法人股东扩展阅读
责任有限公司特征
第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
第二,人资两合性,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主要表现在公司股东之间,有点类似于合伙
第三,封闭性即非公开性,在股东人数上,一般不超过50人
第四,设立程序简单,一般来说,只要具备公司法具备的条件,即可申请开户
第五,股东对公司活动存在积及参与
第六,组织机构灵活,对于股东人数少,规模小的,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或设一至两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第七,规模具体升缩性,可大可小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与其所持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与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法人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责任有限公司
㈣ "有2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 是什么意思对两个以上法人股东又有什么要求要具体的!
这句话是注册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股东的相关法规,意思是这个: (1)股内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容可以是法人。通常情形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两人或两人以上。 (2)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注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责任,当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股东不承担连带责任。 (3)法人股相对控股,控股股东一般就是最大的出资人,持有的股票大多数是优先股,在分配股息和清算公司资产的时候享有优先权。公司董事长实际就是控股股东的代理人或则就是其本人。控股股东对公司具有资产处置权,企业经营权,利润分配权,人事任免权,及其其它重大事项处置权。
㈤ 两个法人股东共同成立新公司是有限公司,我在其中一家公司是自然人股
不是的。抄
你有可能是实际袭控制人。
因为你可以通过投资关系间接的去控制新公司。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㈥ 合伙公司的两个股东,一个是法人股东,另一个是否就是自然人股东,
是的,一个是法人股东,另外一个一定是自然人股东。
因为合伙公司不管是一般合伙还是普通合伙,都是要有人承担无限责任的。
但是法人股东是有限公司,承担的是有限责任。
所以另外一个一定是自然人股东,且承担的应当是无限责任。
㈦ 一个人分别是两家公司的法人代表和股东可以吗
可以的。
但是有例外的情况:
1,公司法第58条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也就是说,一个自然人不可以成为两个一人公司的股东。
2,公司法第69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也就是说,国有独资公司中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在其他经济组织中任职。不得成为第二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㈧ 现在的公司由两个法人股东组建而成,股权比例为20%和80%。
人数没有限制,但是就算人再多,表决权也是定好了的,打个比方说,你是20%的那方,就算你去了10个人,对方去了1个人,对方的表决力仍是80%。表决权是公司的权利,不是人数的多少。
第四十四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你看好,这里也是三分之二一闪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不是2/3的人数通过。 最佳答案哦~
㈨ 在线求两个法人股东组建公司的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br>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有限公司、等三方共同出资,设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br>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br>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br>第三条 公司名称:有限公司
<br>第四条 住 所: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br>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接受委托从事物业管理、投资咨询、房地产信息咨询、企业形象策划、劳务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承办展览展示;安装修理空调设备;销售百货、五金交电、建筑材料、电子计算机及外围设备、化工产品、机械电器设备、工艺美术品。
<br>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
<br>出资额、出资时间
<br>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br>股东姓名或名称 认缴情况 设立(截止变更登记申请日)时实际缴付
<br> 出资数额 出资
<br>方式 出资时间 出资
<br>数额 出资
<br>方式 出资时间
<br> 40万元 货币 2002.11.1 40万元 货币 2002.11.1
<br> 950万元 货币 2006.8.17 950万元 货币 2006.8.17
<br> 10万元 货币 2002.11.1 10万元 货币 2002.11.1
<br>
<br>合计 1000万元 1000万元
<br> 其中货币出资1000万元
<br>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br>
<br>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br>第八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br>(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br>(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br>(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br>(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br>(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br>(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br>(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br>(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br>(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br>(十)修改公司章程;
<br>第九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br>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br>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br>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br>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br>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br>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br>第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其他事项变更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br>第十四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br> 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br>(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br>(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br>(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br>(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br>(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br>(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br>(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br>(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br>(九)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br>(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br>第十六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br>(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br>(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br>(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br>(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br>(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br>(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br>(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br>第十七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br>第十八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br>(一)检查公司财务;
<br>(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br>(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br>(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br>(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br>(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br>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br>第十九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br>第七章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br>第二十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
<br>第二十一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br>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br>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二十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br>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br>(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br>(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br>(三)股东会决议解散;
<br>(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br>(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br>(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br>第八章 附 则
<br>第二十四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br>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一式二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br>
<br>(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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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全体股东亲笔签字、盖公章:
我在北京做工商代理的,如果有什么需要 什么章程股东决议 股权转让协议的可以和我联系
㈩ 急求:两个法人股东投资组建公司的公司章程文本,股份分别占股份的35%、6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和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有限责任公司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
公司住所:**********************
第三条 公司注册资本金为****************万元人民币。
地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第五条 公司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自主经营,对出资者承担保值增值责任,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第六条 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按投入公司的出资额,享有资产收益权。
第七条 公司可向其他公司制企业投资,但投资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公司不得成为其他经济组织的无限责任股东。
第八条 公司要以创优增效、实现利润最大化为中心,遵循质量方针,弘扬企业精神,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恪守职业道德,加强精神文明建设,自觉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第九条 公司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劳动和卫生环境保护,实现安全生产,并采用多种形式,对员工进行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员工素质。
第十条 公司的党群组织依据《公司法》和各自的章程、规定开展工作。
第二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十一条 公司2个法人股东。
法人股东一:******************,营业执照号****************,驻地为****************。出资******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为绝对控股股东。
法人股东二:深圳市**达实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号****************,驻地为**************。出资**********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
第十二条 股东出资一次到位。
第十三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股东会会议并依法行使表决权;
(二)推荐本股本单元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享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监事的权利;
(三)依公司章程规定转让股权;
(四)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并依照出资额获得红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五)公司新增资本时,可优先认缴出资;
(六)公司解散时,按照有关规定组成清算组,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算,按出资比例依法分享剩余财产;
(七)依法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报表,监督公司的经营,对公司建设和经营提出建议和质询;
(八)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
(九)参与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十)公司侵害股东合法利益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五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发展战略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除职工董事、监事以外的董事、监事,决定董事、监事的报酬;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及对外担保作出决议;
(七)对股东转让股权做出决议;
(八)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以上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集团公司法人股股东代表设首席代表,协调其他法人股东代表进行表决。
第十七条 股东会首次会议,由集团公司法人股东指定召集人主持。定期和临时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时,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条 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年会。年会为定期会议,在会计年度终结后三个月内召开。遇重大问题急需研究决定时,经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监事会提议可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
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召开15日前(临时会议除外),须以书面形式向全体股东代表通知会议的时间、地点及要研究审议的问题等。股东代表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但须提交股东代表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 股东会对所议事项的决定或决议应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应在会议决定、决议、记录上签名。会议决定、决议、记录及代理出席委托书作为公司档案一并长期保存,不得更改和随意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