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集体企业可以增资扩股吗可以的话流程有哪些
公司增资也是公司增加资本,是指公司为扩大经营规模,拓展业务,提高公司的资信程度,依法增加注册资本金的行为。公司增资必须经过股东大会(或股东会)特别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增加的注册资本要经过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同时变更公司章程,并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具体流程如下:(一)拟定增资扩股协议书(二)召开股东会议,形成书面的股东会议决议;(三)拟定章程修正案(四)在银行设立专项的验资帐户(可能因银行而异,有的银行可能不要求设立专门的验资帐户)(五)新增股东去银行缴款;(六)要求开户行出具《注册资本金增资资金证明》,交会计师事务所,同时将所有股东的缴款单交会计师事务所,以出具验资报告。(七)准备文件材料,所有资料准备齐全后交给相关工商局;(九)办理完毕后须向地税专管员和基本户的开户行说明:1、增资后股东的变更;2、企业注册号的变更。
② 为什么开公司要股东会决议,有什么用处
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依职权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议。
一般情况下,股东会会议作出决议时,采“资本多数决”原则,即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但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时,则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这体现了有限责任公司兼具“人合”和“资合”的性质。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主要是争对公司重大事宜处置提出合法、合规的一个集体的决策,公司行为。
特别决议事项指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③ 集体所有制企业对外融资股东要盖章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经依法审查,具备法人条件的,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厂长(经理)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六条的规定,集体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集体所有制企业办理的办理注册登记后具有法人资格,一般情况下,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在对外融资时由集体企业加盖印章和厂长(经理)签字即可。
如集体企业融资过程中需要以其财产提供担保,一般需要集体企业权力机构的决议,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企业财产属于举办该企业的乡或者村范围内的全体农民集体所有,由乡或者村的农民大会(农民代表会议)或者代表全体农民的集体经济组织行使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企业实行承包、租赁制或者与其他所有制企业联营的,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不变。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九条的规定,集体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民主管理。职工(代表)大会是集体企业的权力机构,由其选举和罢免企业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④ 企业归集体所有是不是每个人都是股东
集体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和《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界定的概念。每个人(职工),可以是或不是股东。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和《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集体企业)是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
前款所称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应当符合下列中任一项的规定:
(一)本集体企业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二)集体企业的联合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三)投资主体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集体企业,其中前(一)、(二)项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应当占主导地位。本项所称主导地位,是指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占企业全部财产的比例,一般情况下应不低于51%,特殊情况经过原审批部门批准,可以适当降低。
⑤ 集体企业可以作为股东吗
在我国,企业按工商登记上面的经济性质分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三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
那么作为股东的主体,集体企业和国有企业是都是可以作为股东的,只是这个股东是抽象意义的,不是大家所理解的是哪个人或者有限公司,现在我们国家对国有企业实行的是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B对A出资,就是A 的股东,若占控股权,企业就是它的了。继续往下,若B是中央企业,所有权就是国资委来监管,若B是地方国有企业,则是由地方政府部门的国资委来监管。当你不明白这种错综的产权关系时,就先看它的控股权,控股权在谁手里就是谁的企业,这个企业的性质随之就很好确定了。
⑥ 我是一个曾在集体企业工作的职工,03年因股份制改革,在股东会上公司要求我们职工退股,大多数人在确认书
您说的事情中很多情况不是很清楚,比如03年改制以前,你们单位是不是已经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您当时是不是已经是正式股东了。
如果您当时以经是正式股东了,那毫无疑问,您的股东身份是不能夺走的,您不但可以要回股份还可以起诉把事情搞错的责任人(比如董事长)要求赔偿。
如果您当时仅是单位的一名员工而不是正式股东,就不好说了,但就算要不回股份,也可以要求经济补偿,因为你们单位原来是集体企业,全体职工都可以对企业的资产要求主张权利。
另外建议:您要办此事一定要找律师,而且要找当地知名的律师,否刚单靠您自己是胜算不大的。
⑦ 股东会决议与决定的区别
股东决议与股东会决议区别:
股东决议是指:私营责任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公司的股东决议。因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公司股东仅一人,所以不设股东会,因此关于公司的决议要称作股东决议。
根据《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有关规定,股东会的决议应包含以下内容:
1、会议基本情况:会议时间、地点、会议性质(定期、临时)
2、会议通知情况及到会股东情况:会议通知时间、方式;到会股股东情况,股东弃权情况。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3、会议主持情况: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一般情况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应附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指定副董事长或董事主持的委派书)。
(7)集体企业股东会议扩展阅读:
公司法:
第十八条【工会与职工代表大会】 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
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⑧ 集体企业的股东是谁
集体中的全体人员
⑨ 企业“三重一大”事项主要由哪些会议集体决策
主要是由总经理办公会、党委会、党政联席会集体决策。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简称“三重一大”制度) 。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职工代表大会和党委(党组)决定的事项。
主要包括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企业发展战略、破产、改制、兼并重组、资产调整、产权转让、对外投资、利益调配、机构调整等方面的重大决策,企业党的建设和安全稳定的重大决策,以及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9)集体企业股东会议扩展阅读:
1、重要项目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企业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
主要包括年度投资计划,融资、担保项目,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业务,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采购大宗物资和购买服务,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2、重要干部任免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企业直接管理的领导人员以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职务调整事项。
主要包括企业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和下属企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聘用、解除聘用和后备人选的确定,向控股和参股企业委派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3、大额度资金
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是指超过由企业或者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所规定的企业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超预算的资金调动和使用,对外大额捐赠、赞助,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三重一大
⑩ 企业“三重一大”事项主要由哪些会议集体决策
“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范围
《意见》中的“三重一大”是指国有企业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
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企业发展战略、破产、改制、兼并重组、资产调整、产权转让、对外投资、利益调配、机构调整等方面的重大决策,企业党的建设和安全稳定的重大决策,以及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企业直接管理的领导人员以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职务调整事项。主要包括企业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和下属企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聘用、解除聘用和后备人选的确定,向控股和参股企业委派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企业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年度投资计划,融资、担保项目,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业务,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采购大宗物资和购买服务,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是指超过由企业或者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所规定的企业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超预算的资金调动和使用,对外大额捐赠、赞助,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基本程序
“三重一大”事项提交会议集体决策前应当认真调查研究,经过必要的研究论证程序,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事先充分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重要人事任免,应当事先征求国有企业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纪检监察机构的意见。研究决定企业改制以及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决策事项应当提前告知所有参与决策人员,并为所有参与决策人员提供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事先听取反馈意见。
党委(党组)、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应当以会议的形式,对职责权限内的“三重一大”事项作出集体决策。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作出决策。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党委(党组)、董事会或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报告;临时决定人应当对决策情况负责,党委(党组)、董事会或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应当在事后按程序予以追认。经董事会授权,经理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决策会议符合规定人数方可召开。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决定。若存在严重分歧,一般应当推迟作出决定。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决策作出后,企业应当及时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有关决策情况;企业负责人应当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并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参与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研究“三重一大”事项时,应事先与党委(党组)沟通,听取党委(党组)的意见。进入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的党委(党组)成员,应当贯彻党组织的意见或决定。企业党组织要团结带领全体党员和广大职工群众,推动决策的实施,并对实施中发现的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符或脱离实际的情况及时提出意见,如得不到纠正,应当向上级反映。
建立“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回避制度;建立对决策的考核评价和后评估制度,逐步健全决策失误纠错改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国有企业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未设董事会的总经理(总裁)为本企业实施《意见》的主要责任人。
国有企业应当依据本意见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审查批准。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对国有企业制定的“三重一大”事项范围是否全面科学、决策程序是否严密、责任追究措施是否有效进行严格审查,予以批准的,应当在批准后监督其实施。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督促指导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纪检监察机构,切实加强对所管辖的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
国有企业的纪检监察机构在依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规定,结合年度考核进行监督检查,作出评估,并向企业党组织和上级纪检监察机构报告时,应当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作为重点内容。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应当作为巡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事项;作为民主生活会、企业领导人员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作为厂务公开的重要内容,除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应当保密的事项外,在适当范围内公开。
组织人事部门、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审计机关,应当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对企业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以及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审计评价的重要依据。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应当依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理,违反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给国有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