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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股份减持信息披露

发布时间:2020-12-28 05:03:30

『壹』 持股百分之五股东减持需公告吗 最新,证监会对于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增减持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这种情况是必须公告的,根据规定:
出售方的信息披露义务包括:减持版比例达到5%的,应当权在三个交易日内公告,并在公告后的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5%以上大股东因减持股份导致其持股比例低于5%的,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控股股东因减持股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应当公告权益变动报告书;已实施股改公司的股票,持股5%以上股东每增减1%时必须公告。
购买方的信息披露义务包括: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达到5%的,应当在三个交易日内公告(权益变动报告书)且不得再行买卖该公司股票;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后,每增减5%,应当在三个交易日内公告,并在公告后的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30%时,继续增持的,应当进行要约收购,并应当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并就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作提示性公告。中国证监会在15日内无异议的,收购人可以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收购人,也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要约豁免。

『贰』 股东减持股份达到总股本多少比例时需要作信息披露

(1)股权分置改革形成的限售股减持的信息披露要求。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持有、控制公司股份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数量,每达到该公司股份总数1%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
(2)股东减持比例达到5%时的信息披露要求。股东通过本所证券交易系统出售股份导致其与一致行动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额的比例每减少5%时,应当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有关规则的要求,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本所作出书面报告,抄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通知上市公司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自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至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后两日内,应当停止出售公司股份。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预计未来六个月大额减持时的预披露要求。根据本所各板块的《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预计未来六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其持有或控制的上市公司股份可能达到或超过公司股份总数5%的,应当委托上市公司在首次出售二个交易日前刊登提示性公告。
除此之外,根据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份,每增加或减少比例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1%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

『叁』 十大流通股东减持需要披露吗

是否需要披露不是依照排名(十大流通股东),而是依照持股比例。

出售方的信息披露义务包括:减持比例达到5%的,应当在三个交易日内公告,并在公告后的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

5%以上大股东因减持股份导致其持股比例低于5%的,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控股股东因减持股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应当公告权益变动报告书;已实施股改公司的股票,持股5%以上股东每增减1%时必须公告。

(3)国有股份减持信息披露扩展阅读:

《减持规定》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区分拟减持股份的来源,明确了《减持规定》的适用范围。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适用《减持规定》,但大股东减持其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除外。

二是遵循“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设置大股东减持预披露制度。《减持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需提前15个交易日披露减持计划。

三是根据各种股份转让方式对市场的影响,划分不同路径,引导有序减持。《减持规定》在针对大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设置减持比例的同时,为其保留了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多种减持途径。

四是完善对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约束机制。一方面,为切实强化大股东对公司、中小股东所负责任,《减持规定》从上市公司及大股东自身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两个角度设置限售条件。

『肆』 证监会怎么严打上市公司大股东清仓式减持行为

在证监会昨天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发言人常德鹏表示,对于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违法减持甚至清仓式减持及相关违反违规行为,证监会将重拳治乱,严厉打击。


8家律所被出具警示函

证监会昨天通报2017年度律师事务所从事IPO法律业务的专项检查情况,由北京、上海、江苏、湖南、深圳等八家证监局等进行,共抽查21家律所47个IPO项目。常德鹏指出,对于在检查过程中发行的问题,证监会对8家律所10名律师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对3名律师采取监管谈话,对1家律所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并计入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

严厉打击违规操作,保证证券市场正常化。

『伍』 大股东减持规则

深交所有关负责人解释新规时表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计划在解除专限售后六个月属以内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股份达到5%以上的,应该在解除限售公告中披露拟出售的数量、时间、价格区间等;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后六个月以内暂无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5%以上解除限售流通股计划的,应该承诺:如果第一笔减持起六个月内减持数量达到5%以上的,他们将于第一次减持前两个交易日内通过上市公司对外披露出售提示性公告。

上交所规定,:即当买入股份比例首次达到5%时,必须暂停买入行为,并及时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在上述报告、公告的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份;对于持股比例已达5%以上的投资者,股份每增加或减少5%,均应及时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在报告期及报告后两日内不得再进行买卖。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陆』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最新动态

日前深交所发布《关于推行交易日早间及非交易日信息直通披露制度的通知》,将在我国证券市场上首次实行早间信息披露制度。这是深交所继2007年8月率先推出午间信息披露制度之后,贯彻中国证监会以信息披露为中心推进监管转型工作部署,深化信息披露制度改革,持续提高服务水平的又一重大举措。
深交所相关负责人介绍,经过紧张的技术开发和改造,深交所“交易日早间及非交易日信息直通披露”功能模块于2015年4月8日正式上线运行。届时深交所在现有交易日一日两个信息披露时段(午间和收市后晚间披露时段)的基础上,将增加每个交易日的早间时段(6:00~8:00)以及单一非交易日或连续非交易日的最后一日下午(12:00~16:00)信息公告直通披露时间窗口。
早间信息披露制度的推出,进一步增强了市场效率,提升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使上市公司在重大事项发生后能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从而可以大幅度减少股票停牌,充分保护投资者交易权,切实提高市场运行效率。
2016年1月9日,为贯彻落实《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减持规定》”),规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以下并称“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经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减持股份行为,明确具体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1月9日起,上市公司大股东此后任意连续3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二、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公司人民币普通股票(A股)、人民币特种股票(B股)时,减持比例 中的股份总数 按照境内外发行股份的总股本计算。
三、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 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 5% 。协议转让价格范围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本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减持后持股比例低于5%的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在减持后6个月内应当继续遵守《减持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减持后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5%的出让方、受让方,在减持后应当遵守《减持规定》的要求。
五、本所结合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预披露计划及其实施情况以及协议转让情况,定期对其减持行为进行事后核查。发现存在违规行为的,将按照《 减持 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予以处理。

『柒』 累计减持达到5%时未停止买卖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属于什么违法违规行为

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违法交易行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可以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第八十六条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2、 第一百九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3、第二百零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操纵证券市场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操纵证券市场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捌』 15年三月三0日仁和药业有什么公告信息

证券代码:000650 证券简称:仁和药业 公告编号:2015-007
仁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仁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仁和药业
股票代码:000650
信息披露义务人:杨文龙、杨潇
住 所:江西省樟树市药都路72号、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凤翔科技开发区
凤瑞二园15号楼6单元601号
通讯地址:江西省樟树市药都路72号、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凤翔科技开发区凤瑞二园15号楼6单元601号
权益变动性质:减持
签署日期:2015年3月24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仁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仁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目录
第一节 释义……………………………………………………………………0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04
第三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05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05
第五节 前6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06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06
第七节 备查文件………………………………………………………………06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意义:
仁和药业 指仁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杨文龙、杨潇
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报告书 指仁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元 指人民币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杨文龙先生
1、名称:杨文龙
2、性别:男
3、国籍:中国
4、身份证号码:3622031962********
5、住所:江西省樟树市药都路72号
6、通讯地址:江西省樟树市药都路158号
7、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否
(二)杨 潇先生
1、名称:杨潇
2、性别:男
3、国籍:中国
4、身份证号码:3622031990********
5、住所: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凤翔科技开发区凤瑞二园15号楼6单元601号
6、通讯地址: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凤翔科技开发区凤瑞二园15号楼6单元601号
7、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否
二、杨文龙先生系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仁和集团董事长;杨潇先生系杨文龙先生之子,属于公司一致行动人。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上述公司权益变动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杨文龙先生和杨潇先生除仁和药业外,没有在境内或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出于为了打造大健康产业+互联网的新业态,实现FSC联盟,推动产业纵深发展的战略目的,根据市场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分别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和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
二、未来6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减持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6个月内继续减持其在仁和药业拥有权益股份的可能。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权益变动方式
杨文龙先生于2015年2月11日、12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了其直接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425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29%。
杨潇先生于2015年3月23日、24日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了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703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71%。
二、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
股东名称 变动前 变动后
持股数量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持股比例(%)
(万股) (万股)
杨文龙 4250 4.29 0 0
杨潇 15000 15.14 14297 14.43
三、最近一年及一期与仁和药业的重大交易情况
1、杨文龙先生于2014年10月29日通过与仁和集团协议转让方式直接取得了仁和药业4250万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29%,上述股份于2014年11月12日经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
2、杨潇先生于2014年9月9日通过与仁和集团协议转让方式直接取得了仁和药业15000万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5.14%,上述股份于2014年9月23日经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交易股份情况
杨潇先生在签署本报告书之日前6个月内未有买卖仁和药业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本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或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担保的情形。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章): 杨文龙
2015年3月24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章):杨潇
2015年3月24日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 仁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所在地 江西南昌
股票简称 仁和药业 股票代码 000650
信息披露义务人 杨文龙、杨潇 信息披露义务人 江西樟树
名称 注册地
拥有权益的股份 有无一致行动人是√否□
数量变化 增加□ 减少√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信息披露义务人 是√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
是否为上市公司 是否为上市公司
第一大股东 控股股东
权益变动方式
(可多选)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间接方式转让□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 赠与□
其他 (请注明)大宗交易√
信息披露义务人 杨文龙先生持股数量:42,500,000股
披露前拥有权益 持股比例:4.29%
的股份数量及占杨 潇先生持股数量:150,000,000股
上市公司已发行 持股比例:15.14%
股份比例 备注:杨潇先生系杨文龙先生之子,属于公司一致行动人。
本次权益变动杨文龙先生持股数量:0股
后,信息披露义 持股比例:0
务人拥有权益的杨 潇先生持股数量:142,970,000股
股份数量及变动 持股比例:14.43%
比例 备注:杨潇先生本次减持公司703万股,杨文龙先生之前减持4250万股,累积
合并计算,减持股份达公司总股本的5%。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
是否拟于未来6 备注:没有纳入计划内,不排除减持的可能性
个月内继续增持
或减持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否√
在此前6个月是
否在二级市场买
卖该上市公司股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控股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减持时是是□否√
否存在侵害上市
公司和股东权益
的问题
控股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减持是否是□否√(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存在未清偿其对
公司的负债,未
解除公司为其负
债提供的担保,
或者损害公司利
益的其他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是
否需取得批准 是□否√
是否已得到批准是□否□
备注:不需要批准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章): 杨文龙、杨潇
2015年3月24日

『玖』 请问大股东减持股份,公司进行信息披露的具体操作流程是怎样的

公司大股东一旦减持股份,就必须在第二天进行公告,没有很复杂的程序,这是《证券法》规定的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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