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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权利是否可以放弃

发布时间:2020-12-30 09:24:17

『壹』 有限责任公司中可以规定部分股东拥有股权但可以放弃表决权

可以的,新的公司法,更多的赋予了股东自由决定的权利。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

『贰』 有限责任公司可否在章程中约定部分小股东放弃投票的权利,有大股东代为履行。

不可以在章程中约定这样的内容,因为这样内容是违法的。
不过,每次投票时,小股东可以自愿授权其他股东代使投票权。

『叁』 [转载]股东可否放弃分给自己的红利吗

近几年遇到不少企业在重组改制过程中税务问题。企业负责人的态度有不少都是:必需****做,而且还不能纳税!!遇到这样的问题,我没有少做解释,我说:您必需先明确自己的目的,然后再进行税务规划。又想省事儿,又想不纳税的情况不是没有,是很少有呀,大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
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企业分红有两个条件:一是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有剩余的税后利润;二是只能分配给股东;
但这里没有说必需按出资比例分!但注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八条
合营企业获得的毛利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规定缴纳合营企业所得税后,扣除合营企业章程规定的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
净利润根据合营各方注册资本的比例进行分配。
从这里可以看出,在分配利润过程中,对于中外合资经营的企业,除上述两条外,明确规定只能按
合营各方注册资本的比例进行分配。没得选择!!

『肆』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放弃股东权利但仍然保留股份吗

权力和义务是对等的,不是要不要的问题,是法律授予的。业务与股东不是一回事情的。

『伍』 是否可以通过某种协议让在工商登记的股东放弃权益

可以
股东身份,又称股东资格、股东地位,就是作为公司成员的股东的法律地位,是股东赖以行使股东权益的法律前提和基础。股东身份或股东权利的取得可以依据出资、转让、继承、共同财产分割、司法强制执行等方式取得。你和公司另外两位股东签订的《合伙协议》约定了你通过投入技术获得公司的股份,只要该协议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且形式完备、内容合法,即可视为你们之间合法有效的约定。
《合伙协议》中确认了你的股东身份、持股比例以及分红比例,并且明确了你通过自己的技术作为对价投资入股。而事实上,你也确实投入了技术,参与了公司的日常经营,为公司盈利投入了相关的智力和劳务,所以你已经按照协议的约定支付了对价,取得了股东的身份。我们无法判断你是以增资方式入股抑或其他方式,如果是增资方式,为了避免日后可能发生的诉讼纠纷,你应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投资入股的技术进行资产评估,确定投资的数额。同时,应当设法对你投入技术的事实进行确认和证据保全。
根据以上分析可知,股东身份的取得依据的是当事人的约定,并不是工商登记。那么工商登记在股权变更中起到了什么样的作用呢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有重大事项发生变更,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增加股东、增加公司的注册基本,均属于公司的重大变更事项,都应依法修改公司章程、变更股东名册、出具出资证明书和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由此,以上工商变更登记的手续仅是公司的行政义务,不履行这一义务并不意味着否定内部出资人的股东身份,工商登记只是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一种公示方式。在司法实践中,有限责任公司未置备股东名册,或者因股东名册登记管理不规范,未及时将出资人或者受让人记载于股东名册,但以其他形式认可出资人或者受让人股东身份的,出资人或者受让人可以向公司主张权利。股东向公司主张权利,公司仅以其未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东登记抗辩的,人民法院对其抗辩不予支持。
因此,你无须担心自己的股东地位由于没有进行工商变更登记而否定。但是,工商登记确认依然是个重要环节,经过工商登记,即可起到公示作用,可以有效对抗第三人。为了明确股东身份,以及防止日后可能发生的股东权利行使的受限,你还需要积极的要求公司依法履行有关登记义务。如果公司依然消极应对,既不将你的姓名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也不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股权并要求公司履行上述义务。

『陆』 股东放弃管理权和分红权的约定具有法律效力吗

法律尊重意思自治,如果是自愿放弃的,应该是有效的。

『柒』 法人股东乙公司拟放弃其投资成立的甲公司股权转让优先购买权,是否应征得乙公司所有股东同意求法律依据

1、如果甲公司是乙公抄司投资设立的,乙公司可以放弃就其他股东份额转让的优先购买权;
2、乙公司是甲公司的法人股东,乙公司的股东(即股东的股东)与甲公司之间没有直接投资关系,因此乙公司放弃优先购买权,原则上无须乙公司的股东表示同意;
3、当然,乙公司内部可以由全体股东就是否放弃甲公司优先购买权的事项表决并形成决议;
4、A虽为控股股东,其不能未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要看公司章程中权限如何分配)直接作出是否放弃的决定,否则违反法定程序,决定无效。但如果A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经公司授权,其对外签订的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协议或者声明应为有效。

『捌』 股东放弃管理权和分红权的约定有效吗

股东是公司的权力层有义务维护公司利益,放弃也没用,需要你签字的依然要签字,不签也可以,怎么分红是股东们决定的事情,不是股东个人的事情

『玖』 挂名股东如何放弃股权

挂名股东作为工商登记机关登记并对外公示的股东,需依照承担对公司的专出资义务。
对于挂属名股东股权的处理,可以通过公司减少注册资金、或者股权转让来处理。
《公司法》
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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