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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农女融资

发布时间:2021-03-25 19:07:19

㈠ 国家对农村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具体扶持政策以及中小企业再担保公司发展趋势如题 谢谢了

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担保难问题。一是加强和改善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银行都要建立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完善中小企业授信业务制度,逐步提高中小企业中长期贷款规模和比重。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二是完善小企业信贷考核体系。鼓励建立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对金融机构发放小企业贷款按增量给予适度补助。对小企业不良贷款损失给予适度风险补偿。对小企业新增贷款实行税前全额拨备损失准备金,适当调减小企业贷款利息营业税。三是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体系。研究鼓励民间资本创办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等股份制金融机构。支持、规范发展小额贷款公司,鼓励有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转为村镇银行。积极支持民间资本以投资入股方式,参与农村信用社改制为农村商业(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改制为城市商业银行以及城市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四是鼓励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金设立主要支持中小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引导各类创业投资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投资力度。积极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发挥融资租赁、典当、信托等融资方式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作用。五是加快制定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管理办法,完善多层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各级财政要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综合运用资本注入、风险补偿和奖励补助等多种方式,提高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担保能力。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准备金提取和代偿损失在税前扣除。六是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征集机制和评价体系,提高中小企业的融资信用等级。完善个人和企业征信系统,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方便快速的查询服务。构建守信受益、失信惩戒的信用约束机制,增强中小企业信用意识。七是进一步扩大中小企业直接融资。稳步扩大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和短期融资券发行规模。进一步完善创业板市场,保证上市企业质量。培育创业板成为中小企业重要融资渠道,通过创业板市场培育未来大型民营企业集团

㈡ 我的创业方向是搞农业,请问怎么融资

你要先考虑投资与收益,包括周期;先写一份商业计划!这样才能让投资者分析清楚!你要把这当成一个项目来看,跟农业 农业融资的方向,可以定位为向投资基金融资! 农业,特别是种植业和养殖业易受自然灾害、病虫害等影响。加之它们的产业链单一,抗风险能力较差。 由于中小企业融资具有时间紧、频率高、金额小的特点,相对成熟的大型企业,银行服务中小企业要付出更大的成本,承担更高的风险。同时,农业行业本身的回报周期长、受自然影响大等不利因素更让农业企业融资雪上加霜。 农业企业、种养殖业不能提供成本资料,会计核算很难规范,普遍存在会计信息失真的问题。财务风险导致企业缺少有效的抵押和信誉,是大家持怀疑眼光看农业企业融资的主要原因。 我们的市场上缺少为中小企业融资的各类投资基金,有的成长型企业急需资金支持,而投资基金又苦于找不到合适的投资对象。 投资方与企业相互了解,是农业企业走出融资难困境,实现小生产与大市场对接的第一步。 投资基金的投资,并不是要选择一个符合上市条件的企业,而是希望选择一个有发展潜力的企业,通过几年的扶持,能够使他具备上市融资的条件。 对于农业企业而言,业绩只是投资考察的一个方面,企业是否能够规范运营才是投资人参与投资的基础。与会的投资机构还建议农业企业,如果有上市融资的打算,就要规范会计基础工作、提高管理水平、注重高科技含量产业价值链的形成和完善。

㈢ 新农村建设资金来源和融资的方式有哪些

国家政策支持:
一、改革农业政策性金融,疏通政策性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二、专合理引导农业属商业性金融,疏通商业性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三、加快改革和创新农村金融体制, 鼓励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向农村、农业、农户提供贷款。
四、 鼓励和扶持各类工商业向农业、农村投资。
五、继续积极争取外国政府援助性贷款、国际金融组织优惠贷款和外国商业银行贷款用于支持各地区大型农业开发项目和大型农产品加工企业。

㈣ 当前农村居民融资(借钱)的渠道有哪些试比较各渠道的优缺点

一、普通的融资方式是个人间借款如果自己有个好项目想经营
首先想到的是向亲属、朋友借款。这种融资方式最好是资金少风险不大的项目,它适合简单生产经营和资本积累的初期。但不足是一旦经营发生亏损,将无脸面对亲朋好友。
二、股东“融资”
亲属朋友有钱的毕竟是少数,而且考虑有些情况下熟人反而不好办事,故可以考虑寻找合适的投资合伙人。以前找投资合伙人主要是在本区域,现在交通、通讯工具很方便,国内外都有可能找到投资合伙人。确定好一个经营项目后,若无资金,你可考虑牺牲一部分利益给别人,以换取一定资金,达到能开始经营和获利的目的。在不失去控股权的情况下,这种融资是可行的。但你必须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首先要包装你的经营项目,让它吸引人。其次还要包装你自己,让人跟你一接触,就愿与你合作,不要让人感到你是个骗子或无能力经营的人。最后你要起草一份很好的合同,有效地规范你和合伙人的行为和权利义务。这样先把生意做起来,为吸引投资者,你可采取股东置换的方式,留住经营资金。你投资的目的是为了开业和赢利而合伙人并不想长久在此经营项目上停留,只想通过“融资”式的投资,赚取利润。当经营情况不好时,合伙人可能会退出或减少应投资金。而经营情况好时,你赚够了自己独自经营的资金,就可能让合伙人退出。不论何种情况,你都可采取股东置换的方式,当不好时,你可找另一个合伙人替换原合伙人;经营好时,你用自己替换原合伙人以达到经营资金充足,保证经营的目的。
三、会员制
当你有独特的项目却无资金开发,而又不愿与人合伙或向亲朋好友借钱,则可考虑这种方式,比如你是个较有名气的钢琴演奏家,想较大范围地招学生。这时你一无场地二无资金,但你有信心把你的学生培养出来,你便可采取会员制。学生们先交钱(不同于现在先学琴再交费或学一次,交一次)你用这些钱去租场地,购乐器等。能采取会员制融资的人一般有较好的无形资产(如名人)或较特殊的实际资产(如很独特的园林景观)。以上几种融资方式,大多是在自己无实际资产的前提下进行融资,这是比较艰难的,全靠智力独特和个人风格,而且是以个人信用为基础。从这点上说,人在融资中是第一位的,你有很好的人格和出色的智力就不愁融不到钱。应该先做人,后挣钱。
四、租赁
这是目前比较流行的一种融资方式,经营时,考虑初期投入资金购置设备风险太大或根本无太多资金购置设备,你可考虑租。比如:可以租房子、租汽车、租生产设备。租赁不仅在融资上有优越性,它还可促进企业提高设备利用率,降低固定成本,减少投资风险。我国目前租赁方式中主要有直接融资租赁和回租租赁两种方式。直接融资租赁是租赁公司筹措资金,购买设备,再租赁给用户。回租租赁是指承租人将自制或外购的机器设备先按账面价格或重估价格卖给租赁公司,然后再从租赁公司租回使用。使用何种租赁方式应根据个人不同情况。与租赁相对应的还有流动资金的“租”用。比如在采购原材料时,你通过各种方式可先使用这些原材料,然后再付钱。而你所采取的各种方式便是你所付的“租金”。如此种种,只要你肯动脑筋,不论是固定资产还是流动资金,你都可采取“租赁”方式。
五、向银行贷款
银行贷款有一个通“病”便是贷富不贷贫,你越有资产,越有钱银行越愿意贷给你。银行从自身利益出发,采取这种方式,无可厚非,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银行也会改变其贷款原则及方式,国外已开始有专门银行为高新技术产业(即风险较大产业)贷款,也有专门为中小企业贷款的银行,在我国,目前只是政府重视,商业银行还没具体实施,所以从目前情况看,小企业及个人从银行贷款较难。现在各银行实施的都是小额抵押贷款,以未到期的定期存单为抵押(人民币、外币存单均可),从储蓄机构取出一定金额,到期一次性归还。小额抵押贷款的起点为人民币1000元,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10万元,每笔贷款数额不得超过抵押存单面额的80%,期限不得超过抵押存单的到期日,要想从银行拿到贷款,你首先要有资产包括不动产(必须在市区)和存单,这对大多数刚下海的人,显然是不适宜的,但随着金融体制的改革,各式各样的贷款会逐步面向小企业和个人的,如信用卡透支融资,股票债券抵押贷款等都会和我们见面。
六、典当
当你在经营过程中急需资金时,可到典当行把自己的资产抵押,从典当行拿出资金。它的特点是资产种类不受限制,大到房产、汽车,小到珠宝、首饰、服装等等,只要典当行认为还值些钱的均可典当。而且手续便捷,很快拿到资金。但典当也有不足,只能救急,如果典当物成为死当,你的损失将会很大。

㈤ 什么是小农经济

农业中与手工工具相联系,从事小块土地经营的个体经济。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的自耕农,是典型的小农经济,封建社会的佃农,也属于小农经济。
为只供个人使用的手工工具所决定,小农经济是以个体家庭为生产和生活单位的经济。他们的生产具有以
小农经济
下特征:农民个人在其家属的辅助下,独立完成主要产品的全部的生产过程,一般没有外部协作,属于个体劳动的性质。由于生产限于家庭劳动力的范围,农民所耕种的土地,以全家力量所能耕种的面积为限度,经营规模狭小。由于以家庭为生活单位,农民的生产通常是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相结合,即所谓“男耕女织”,以满足自己衣食的基本生活需要,具有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性质。随着社会生产力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农民的生产品日益卷入交换之中,他们通常也生产一部分商品,用以交换其他生产和生活必需品。他们的生产也就逐步发展为自给性生产和商品性生产相结合。
小农经济是以生产资料的个体所有制为基础的经济。个体农民根据所有权或租佃权拥有小块土地,不同程度地拥有农具、耕畜和其他生产资料。他们在这个基础上建立起自己的经济,相对独立地解决自己的生产和生活问题,因而具有一定的生产积极性。自耕农具有比较完整的个体所有制和经营自主性,其生产积极性也较高,是典型的小农经济。在地主制经济下的佃农比之在领主制经济下的佃农,也具有较高的经营自主性和生产积极性。
小农经济经营规模狭小,生产条件简单,在比较贫瘠的自然条件下也可以存在和再生产;又由于它以家庭为生产和生活单位,容易通过勤劳节俭实现生产和消费的平衡,所以小农经济具有稳固性的一面。但由于经营规模狭小,缺乏积累和储备的能力,经不起风吹浪打。在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封建地主阶级的沉重的租赋和徭役、商人和高利贷者的盘剥,以及封建地主的兼并等条件下,又经常出现两极分化。除了少数人因生产条件比较优越、家庭生活负担较轻,或适逢市场有利的情况,可以发财致富外,多数人往往陷于贫困和破产。因之,小农经济又是很不稳定的。
自耕农和佃农的小农经济是封建社会普遍的经济形式。自耕农的兴衰对封建经济有重要意义。一般是通过农民战争,或其他形式的生产关系的调整,自耕农大量增加,生产力即可获得发展。在相反的情况下,也会有相反的结果。
到了资本主义社会,仍然有小农经济存在。但是,随着产业革命的发展,在一些工业发达的国家中,农业中的一部分个体经济,虽然仍以家庭劳动为基础,但是已发展为与先进技术装备相联系的社会化大生产,不属于小农经济的范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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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变过程

中国封建社会是由在没有外族入侵的情况下,由奴隶社会逐步发展变化而来的。中国奴隶社会实行的是土地国有制度,国家的全部土地都属于国家的最高统治者,有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
小农经济
莫非王臣”之称(《诗经·小雅·北山》)。春秋以后,随着 生产力的发展,原有的土地制度受到破坏,新兴的封建势力在夺取政权后,相继实行变法改革,确立了土地私有制度,允许“民得买卖土地”。 从这时起,土地私有制度,成为中国封建社会土地制度的主要形式。
土地私有制度的产生.一方面存在小土地私有制。同时也必然导致土地兼并的现象,出现“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的情况。形成了大土地私有制的形式。这些大土地所有者就是中国封建社会的地主阶级,他们先是以隐户奴役制的形式,自唐以后又以租佃制的形式剥削在兼并中失去土地的个体农民。因此,中国封建社会的农民一直是由占有少量土地和生产资料的自耕农和依附于地主阶级的佃农(其前身是隐户农民)两种人物构成的。但不论是哪种农民,都是一家一户.男耕女织、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
中国封建社会的土地私有制度,不管是小土地私有制形式还是大土地私有制形式,都不是纯粹的私有制形式,而是在国家最高所有权支配下的土地私有制度。这既是因为中国奴隶社会土地国有制的传统影响,也是因为战国时期各国在变法中都是以国家名义确认土地私有制度。因此,奴隶社会“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神圣原则在封建社会得以继承,并以新的形式与土地私有制度结合起来。在中国封建社会,国家对土地的最高所有权,不仅表现在人们的思想观念中,如秦始皇在琅琊石刻上所作的宣告:“六合之内,皇帝之土,人迹所至,无不臣者”(《史记·秦始皇本纪》),和自魏.晋、唐以国家名义推行的均田制;而且更主要地表现为历代国家最高统治者所拥有的对国家地籍册上的每一亩土地的最后处分权和户籍册上的每一个人口的直接课税权。
这种建立在国家最高所有权支配下的土地私有制度基础上的小农经济,一方面使个体农户具有较多的自由,即使是佃农也是如此。他们除了受地主阶级的剥削外,人身并不受其支配;另一方面,他们又不得不受国家权力的支配,这与西欧封建社会领主制的庄园经济和农奴制有很大的不同。
这种在国家最高所有权支配下的小农经济是中国封建社会经济结构的根本特征,也是全部封建的政治、文化等上层建筑赖以建立和长期存在的深厚而坚实的基础.
法国的雅各宾派改革,俄国的农奴制改革都是小农经济的典型:
法国大革命中,革命的浪潮把雅各宾派推上历史舞台。随后颁布了法令:把土地分割成一小块供农民耕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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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现状

目前关于小农经济的理论受美国农业发展理论影响很大,脱离中国实践。黄宗智教授在文章中指出,
小农经济
“ 思考中国的农业问题,必须认识到小规模农业将长期延续的现实,而小规模农业的现实则突出了国家扮演关键角色的必要。今天需要的不是硬搬不符合中国实际的高度意识形态化的美国农业发展理论,不是模仿美国模式,而是创建中国自己的发展模式。其根本问题在于怎样激发、扶持小规模家庭农场的积极性。这里应该包括一系列的制度选择:提供以小家庭农产为主要目标的融资渠道(如免息或低息贷款),触发以小家庭农业为主体的农业协作,为他们的生产、运输、销售提供必要条件,并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廉价后工业时代生物技术。这样,才有可能创建舒尔茨所强调的使用新技术的低成本、高收益经济环境,凭此充分发挥小农业的创新性和积极性。此外,由国家为农民提供基本医药保险,解除农民今天在城乡对比下强烈感受的不安全。事实是,唯有在国家的积极领导和扶持下,才可能触发舒尔茨理论中的那种农民的积极性,通过市场机制来解决今天的三农问题的经济根源。”(见《中国小农经济的过去和现在——舒尔茨理论的对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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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条件

一、具有较多自由
二、小农经济下的农民,拥有一定的土地、农具或耕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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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点

有利因素及不利因素
小农经济下,农民掌握生产资料和生产工具,生产积极性提高。农民经营规模很小。农民在自己有限的土地上,努力提高耕作技术,为我国农业的精耕细作做出了重要贡献。但在封建地主阶级的沉重压迫与剥削下,农民承担了沉重的徭役,小农经济十分脆弱,每遇灾荒瘟疫,多数农民家庭就会陷于贫困,失去土地或破产流亡。
特点:
一.以家庭为生产、生活的基本单位,精耕细作。
二.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相结合。
三.生产出来的产品用来自己消费或缴纳赋税,是一种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
基本结构:
一.主要耕作方式:铁犁牛耕
二.主要组织方式:男耕女织 (以家庭为单位从事生产劳动)
三.主要生产特点:精耕细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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弊端

一.农民经营规模小,生产条件简陋,缺乏必要的积累和储备能力。
二.自给自足,生产经营模式老套,老旧,技术难以革新
三.抵御天灾人祸的能力薄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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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原因

发展的必然
耕作方式
耕作方式进步
1.原始农业采用“刀耕火种”方式。
2.在距今七八千年前,耒耜的出现和普遍使用,标志着中国农业进入“耜耕”或“石器锄耕”阶段。
3.商周时期,出现了少量青铜农具和中耕农具,掌握了开沟排灌、除草培土、沤制绿肥、治虫灭害技术。农业生产得到发展。
4.春秋时期,铁器农具、牛耕出现,战国时期推广,此后铁犁牛耕成为中国传统农业的主要耕作方式。
5.隋唐时期,江东地区出现曲辕犁(江东犁),标志着中国传统步犁基本定型。
土地制度
制度演变
1.原始社会:土地属于氏族公社所有,公社成员集体耕种,平均消费。
2.奴隶社会(夏商周):土地归国家所有,实行井田制。
(1)发展过程:开始实行(商)——盛行(西周)——瓦解(春秋)——废除(战国)。
(2)瓦解及原因:春秋时期,铁农具和牛耕的使用(根本原因),生产力的发展,井田制这种生产方式不能适应生产力发展的需要;许多私田出现;战争频繁,劳动力减少;鲁国等进行税制改革,促使土地逐步由国有向私有转变,逐步形成了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剥削方式,井田制逐步瓦解。
3.封建社会的土地所有制:
(1)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形成。战国时期,各诸侯国先后进行了变法运动。封建制度最终在各国确立起来。其中,秦国的商鞅变法最为彻底,废除井田制,以法律形式确立封建土地所有制。
(2)封建土地所有制特点。
封建土地所有制在中国存在两千多年;封建地主依靠政治经济特权,大量兼并农民土地;广大农民只有很少土地或完全没有土地,受封建地主和国家的剥削和压迫,生活贫困。
(3)屯田制(三国)
原因:东汉末年,曹操为筹措军粮,推行屯田。
做法:招募流农耕种田地;在军事频繁地区,让士兵屯田。
作用:屯田制是封建制的土地国有制,屯田制的推行,安置了大批流亡农民,使流民有田耕种,有利于稳定了社会秩序,缓和社会矛盾;保证了军粮供应;促进了北方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
(4)均田制(北魏至唐中期)
目的:保证国家的赋税收入和徭役征发。
主要内容:北魏时,国家将掌握的土地实行分配,给农民一定数量的田地;百姓缴纳一定数量的租税,服徭役和兵役。隋代和唐代前期推迟了服役的年龄,甚至可输绢代役。
意义:中国古代一项比较完备重要的封建土地制度;保证国家的赋税收入和徭役征发;北方农民的生产和生活相对稳定,开垦的荒地增多,有利于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保证农民的生产时间,促进农业的发展。
瓦解原因:土地兼并严重和土地买卖的频繁。
(5)明代后期,土地高度集中,激化社会矛盾,明末农民起义提出“均田免粮”口号,表达了广大农民获得土地的愿望,说明封建土地制度成为农业生产发展的桎梏。
艰难成长
1.小农经济的形成条件:铁犁牛耕的出现和逐步普及,封建土地所有制的确立。
2.小农经济的特点:以家庭为单位,农业、传统乳畜业和家庭手工业相结合,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是中国封建社会农业生产的基本模式。
3.小农经济得以发展的原因:①社会生产力的进步和发展,铁农具和牛耕的使用和逐渐普及;②农民不同程度地有一定土地、农具、耕畜等生产资料,具有生产积极性;③为了求得生存,农民努力提高耕作技术,尽可能提高单位面积产量;④历代统治者采取重农抑商政策,注意减轻农民负担,扶植小农经济。
4.阻碍小农经济发展的原因:①农民经营规模小,生产条件简陋,缺乏必要的积累和储备能力;②封建王朝统治集团腐朽,封建剥削严重;③抵御天灾人祸的能力薄弱。
5.小农经济的地位(影响):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始终是在中国封建经济中占主导地位;在较长时期内推动了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进步;自然经济的牢固存在是中国封建社会发展缓慢和长期延续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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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意义

农村耕地产权属集体所有,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长期不变,这种耕地制度最大限度避免了国家在现代化转型中小农经济的急速破产。特别是全社会基本保障制度尚未建立和健全时,小农经济不仅为广大农民提供了生存保障,也让农村的剩余劳动力低成本进入城市成为可能。在这种前提下,中国出现了世所罕见的“春运潮”,但却没有发生几乎所有发展中国家都无法回避的贫民窟现象。每年都有许多因各种原因从打工大军中退出的农民,农村是他们退守的根据地,为他们提供精神慰藉和物质保障。假如这些被切断了生活来源的人,他们的家在城市贫民窟,必将对社会带来巨大的冲击。
早期西方国家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用炮舰轰开贸易道路,将国内复杂尖锐的矛盾转化成地区和国际冲突。当今的国际秩序不可能再重复历史,因此,拉美和南亚发展中国家在社会转型中存在严重的两极分化和城市贫民窟现象,成为社会进步中难以化解的难题。与之相比,中国走上了一条和平的高速发展之路,用价格低廉的产品赢得国际市场,并在社会基本安定下,以短短30年时间完成资本的原始积累。推本溯源,小农经济功不可没。
但是,小农经济必须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终结。这是因为:第一,农业作为国民经济体系中的重要环节,不可能在工商业不断转型升级下,长期脱离经济运行的主轨道而固步自封在落后状态;第二,小农经济低下的劳动生产率已无法承受上游农资产品的涨价压力,农民增收将越来越难;第三,城乡一体化和工商业向传统农业区域转移,土地作为生产力要素在市场规律下流动和配置,将会动摇小农经济的根基;最后,日益增强的国家财力取代小农经济社会稳定器的作用,已具备了条件。
30年前在农村启动的变革,本质上虽然是小农经济的理性回归而不是产业革命,但却引发了中国经济持续30年的全面井喷,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这让我们进一步加深了对以下问题的认识:即中国问题的核心就是三农问题。
展望未来,从减少农村人口的大局出发,将农民进城问题认真解决好,让他们能够在城市安居乐业,为农业产业革命创造条件。这样,中国将迎来更加辉煌灿烂的下一个30年。

㈥ 关于中小农业企业融资模式创新问题的研究论文的创新点是什么

你到知网上搜一下,如果没有一样的题目,那就是你研究对象是新的

㈦ 如何拓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融资渠道

近年来,农民专业合作社已成为我市发展农村经济的有效载体,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带领农民共同致富上已经显现出一定实力,当前,正是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关键时期。但通过调研发现,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融资主要是以合作社内部成员权益融资为主,政府资金扶持和金融机构贷款为辅的模式。如何拓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融资渠道,实现其持续、稳定和快速的发展,成为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问题研究的当务之急。
一、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困境现状
1.农民专业合作社起动资金严重不足。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刚从个体承包的模式中脱胎出来的新型经济组织,其生命力十分脆弱,离做大做强还有相当遥远的距离,其根本原因就是资金严重不足。农民专业合作社最早的资金支持来自成员交纳的会费、股金。任何成员加入,都必须交纳这项费用,尽管数额不大,但却是合作经济组织最早的资金支持。除了会费和股金之外,为了弥补资金不足,许多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发展过程中通过公积金制度和红利、盈余挂账的办法筹集资金。这些办法虽然部分解决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缺乏问题,但离其对资金的需要却相差甚远。
2.农村金融机构缺乏,融资渠道单一。长期以来,农村金融体系在国有银行收缩网点之后虽在名义上形成农行、农发行、农村信用社三足鼎立的局面,但名不符实。农行目前的服务对象基本上是一些经济效益比较好的龙头企业,对农业基础设施和开发的贷款逐年下降,同时其县级以下支行基本收缩。农发行也基本上只负责一些比较大的政策性项目,并且也开始注重财务状况和经营效益,在资金投放上非常审慎,政策性职能开始弱化。真正发挥支农作用的只有农村信用社一家,而一直处于改革中的农村信用社由于其自身经营上的困难,支农作用也并未得到最大的发挥,农业贷款在其总贷款中所占比重虽有较大提高,但仍然不及1/4,且其业务网点也并未深入到乡村基层。《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及商业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供资金支持。但这些规定比较笼统,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问题并未得到根本解决。
3.招商引资困难。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组织,凡事都需要经过理事或社员的通过,决策成本过高,而且合作社每三年要换届,人事上难以相对稳定。加之《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只保护农民利益,设定的这个保护农民的屏障,也阻挡了外部资金的注入, 多数是农民自拉自唱,限制了农民合作社的外延拓展。所以,一听说是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很多企业老板就会犹豫。
4.融资环境不佳。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状况并不乐观,主要表现为融资环境较差。一方面从广大农村和农民的现实情况来看,大多数农户自身经济实力较弱,造成他们对合作社的资金投入较少,合作社无法聚集大量股金。合作社盈利能力差,通过提取公积金来获得的资金也很有限。而现有的管理机制、盈余分配机制也难以吸引投资者。众多原因使得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融资空间十分有限。另一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基础薄弱,抵御风险能力差,无稳定持续收入,缺乏适合的财产抵押,金融机构不愿放贷。虽然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税收优惠和财政扶持,但资金支持力度仍然有限。
二、制约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供给的主要因素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缺少政策扶持、监督管理和科学发展规划。国家和省政府分别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出了财政、税收、综合服务等方面的扶持政策和管理要求,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这些政策大多没有相应的配套细则或办法来指导落实,致使部分措施流于形式。一是相关部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息服务、培训服务等不到位,存在支持盲点。二是对国家投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设备和设施的使用缺乏有效监督。三是主管部门对于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变化情况掌握不及时,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信息档案不健全。四是相关政策部门各自为战,缺乏有效沟通,难以形成合力,致使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服务水平大打折扣。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得不到金融机构充分认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后,虽然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市场主体和承贷主体地位得到了法律确认,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支持政策尚未自上而下出台。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治理结构是在民主管理前提下的非法人治理结构,银行在贷款审批中不能准确判断是以农业企业的标准来确定贷款的额度、利率,还是以互助组织的标准来确定,金融支持存在障碍。部分金融机构支持合作社多数采取变相支持成员农户个人,看似殊途同归,但是后者在贷款额度、贷款利率、贷款期限等方面都有局限性,远远不能满足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需要。
(三)合作社运作不规范制约金融服务的主动性。一是民主管理决策机制流于形式。农民专业合作社一般是由农村的能人、龙头企业、基层组织、基层服务部门、经纪人领办的,实际运行中普遍表现出利益关系松散的特点,合作社重要事项往往由发起人或者大户说了算,普通农户多是附属者,很少参与民主决策。二是利益分配机制不健全。据调查,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成员之间的利益分配主要依据社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结算,能建立二次分配机制的合作社占比很小,且多数是以技术服务、信息服务、生产资料采购等业务为主,产业链短,市场化程度较低,赢利能力较弱。三是合作社组建运作真实性难认定。调研中发现,我市部分合作社成立至今只在争取国家补贴资金上“下功夫”,而并无真实的经营活动。这些因素严重制约了金融机构信贷支持的主动性。
(四)缺少有效的抵押担保物导致金融机构贷款难以操作。金融机构放贷通常要求有抵押担保物,而农民专业合作社正处于起步阶段,规模较小,固定资产少,缺乏可供抵押的资产。据调查显示,80%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无固定资产,而合作社及社员拥有的农业生产设备、农村集体性质的房产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等自有资产又难以作为有效抵押物,从而使合作社获得银行贷款的难度增大。
(五)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尚不健全。一是政策性金融机构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未开展专门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贷支持。商业性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网点布局有限,支持能力和意愿都不足。农村合作金融还处于起步阶段,在满足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需求上难以发挥主体作用。二是担保体系发展滞后。虽然《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中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建立专门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贷款服务的担保机构”,但全省目前还没有成立专门服务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担保公司。作为农村新型经济组织,合作社也很难符合其他担保公司的担保条件,处于求保无门的窘境。三是农业保险缺位。目前,政策性农业保险仅覆盖有限的种植和养殖行业,对于像农机专业合作社等开展技术服务及其它领域业务的合作社经营风险分担方面的介入尚属空白,而商业性保险由于收费高,较难在农村推广。四是民间融资受到抑制。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不少地区地下钱庄、互助基金、私募股权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当铺等民间金融陆续出现。但由于政策的限制,民间金融的发展长期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也不受法律监管,使得民间金融受到很大的制约而发展缓慢。
三、关于拓宽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渠道政策的建议
(一)加大政策支持合力,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一是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扶助基金。建议各级财政分别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二是涉农管理部门在项目安排上给予优先支持。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可首先考虑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三是落实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优惠政策。应进一步明确国家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严格遵照执行,确保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到相应的税收优惠。四是深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综合服务工作。各级农业、林业、水利、畜牧兽医等部门,农业机械管理机构和供销合作社、科协等组织应每年定期(一年至少2次)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领办人及成员接受相关产业政策、法律知识、生产技术、经营管理知识等培训,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向规范化、市场化方向健康发展。五是人民银行应制定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政策。在信贷规模、支农再贷款等政策运用上,对涉农金融机构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给予倾斜。积极鼓励地方政府出资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担保基金或风险补偿基金,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成效明显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给予资金奖励、税收减免等多种形式的支持政策,引导实现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信贷投放的持续增加和金融服务的持续改善。银行监管部门要会同农业部门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的后续评估,密切跟踪有关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进展,切实加强政策指导,支持推广有益经验,持续放大创新成效,在更大范围和更高层次上提高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服务水平。要有序规范和推进民间资金的合法运营,针对农村金融市场建立一些民营的担保公司,使非法的地下钱庄得以抑制。
(二)加快制定和完善全市金融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指导意见,统筹规划全方位的金融支持措施。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健康较快发展,下一步,我们将在立足实际、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尽快制定全市金融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指导意见,从全局高度谋划金融支持的方向和措施。充分挖掘银行、证券、保险、担保及其他各类金融机构的自身优势和作用,形成金融支持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合力。围绕扩大农民专业合作社及成员农户有效抵押担保物范围、支持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创新、拓宽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渠道等重要环节和目标出台相应细则,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各项金融支持工作顺利开展。
(三)深入推动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丰富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手段。建议政府及相关部门建立金融机构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奖励或补贴机制,通过对金融机构发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给予贴息、减免营业税,对业务开办量大的金融机构给予资金奖励等措施,鼓励各金融机构进一步增强信贷创新理念,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列入授信范围,尽快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等级的评定标准和方法。强化农村信用环境建设。应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全部纳入农村信用评定范围,建立成员信用档案,记录和监督成员的信用状况,对信用状况良好的成员加大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积极开展贷款抵押担保方式的创新,尝试以土地、林地和水域滩涂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有稳定现金流的收益权、应收账款以及企业品牌等资产进行抵押,支持合作社生产经营。
(四)充分发挥政策性银行的功能和作用,重点扶持农村合作经济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51条规定:“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农业发展银行作为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努力贯彻和配合全市“三农”发展政策,加强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主管部门的信息沟通和工作配合,不断深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服务。可重点支持“农户(社员)+龙头企业+合作社”组织形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支持涉农龙头企业或龙头企业领办的合作社,充分发挥其辐射和带动作用。
(五)建立健全担保体系和农业保险制度,提高金融机构支持合作社的积极性。一是推动成立农业信用担保公司。建议以市、县地方财政出资为主,省级财政适当支持为辅(省级财政出资比例可在30%左右),并广泛吸纳社会资本参与,共同投资建立农业信用担保公司,主要面向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贷款担保业务。二是加快推动农业保险发展。农业、财政、保险部门应加大力度研究“十二五”时期齐齐哈尔市农业保险发展规划,并出台相应推进措施,逐步健全和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引导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办农业保险,努力扩大农业保险险种和覆盖地区,并探索发展银行和保险共同参与的多种形式的农村信用共同体,不断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抗风险能力。三是民间融资。所谓民间融资是指出资人与受资人之间,在国家法定金融机构之外,以取得高额利息与取得资金使用权并支付约定利息为目的而采用民间借贷、民间票据融资、民间有价证券融资和社会集资等形式暂时改变资金所有权的金融行为。四是股份合作融资。是由农民本着自愿原则集资入股办企业或进行综合开发,可以在短时间内聚集大量资金实现投资目标。股份合作筹资是一种很有潜力的筹资方式,它适应性广,容易被各方、特别是农户所接受,是将分散的社会资金组织起来发挥资本集中优势的一个好形式。
(六)加快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改革。一是成立农村土地承包流转服务中心,农村土地流转由以往的“个人行为”变为政府指导;二是出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规定集体建设用地可以进入市场公开出让,宅基地也可在一定条件下通过房屋联排、出租等方式流转;三是成立担保公司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等流转行为进行担保,对利用农村各种权属证明质押融资进行担保,对利用宅基地、农村房屋、新居工程等抵押融资进行担保等。四是国家及地方政府早日出台相关措施在有条件的县域成立土地银行,规范农村土地规模化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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