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邦邦融资

发布时间:2021-04-18 02:04:44

Ⅰ 法院29轮直播审理吴小晖什么情况

3月28日上午,安邦集团原董事长吴小晖在上海一中院开庭,这已让一直在关注事件进展的小伙伴“没有一点点防备”,更劲爆的是,上海一中院在官方微博上进行了庭审直播!全天总计进行29轮庭审播报,真是看微博如同在现场!

争议焦点:

一是被告人吴小晖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否具有非法集资行为,其行为是否构成集资诈骗罪;

二是被告人吴小晖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否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产,其行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出现在本案庭审现场的人有:

公诉人、吴小晖、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原保监会工作人员、原银监会工作人员、

听审人:包括人大代表、媒体记者、社会各界群众及被告人吴小晖部分家属等五十余人。

视频出场的证人,包括吴小晖妹妹吴某某、安邦保险集团高管。

庭审细节:公诉人指控一:集资诈骗652亿

2011年,被告人吴小晖隐瞒对产业公司——即吴小晖个人所有和实际控制的公司——的实际控制关系,通过产业公司控股安邦财险、安邦集团后,以安邦财险为融资平台,指令该公司开发投资型保险产品并主导产品设计,授意制作虚假财务报表、宣传折页等申报材料,骗取保监会的销售批复,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

2011年7月,在投资型保险产品销售金额超过保监会批复规模后,并以超募资金两次增资安邦集团及安邦财险,虚构偿付能力,披露虚假信息,持续向社会公众进行虚假宣传,非法募集资金规模急剧扩大。

截至2017年1月5日,累计向1056万余人次销售投资型保险产品,超出批复规模募集资金人民币7238.67亿元,并将部分超募资金转移至吴小晖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用于对外投资、归还债务、个人挥霍等。至案发,实际骗取652.48亿元。

公诉人指控二:职务侵占100亿

2007年1月,被告人吴小晖利用担任安邦财险副董事长,全面负责该公司经营管理的职务便利,指使公司高管采用划款不记账的方式,将保费资金30亿元划转至吴小晖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其中,29.25亿元用于支付吴小晖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拖欠工程款及利息,其余0.75亿元沉淀于吴小晖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

2011年6月,被告人吴小晖利用上述职务便利,指使他人采用划款不记账的方式,将保费70亿元划转至吴小晖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其中,69亿元作为吴小晖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的自有资金,用于增资安邦财险,其余1亿元沉淀于吴小晖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

吴小晖:“不懂法律”不知构成犯罪

公诉人、辩护人先后围绕本案指控的事实,向被告人吴小晖讯问、发问。

吴小晖: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提出异议,表示自己不懂法律,不知道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对指控,吴小晖的主要回应如下:

——承认控制的产业公司入股安邦财险、安邦集团,但否认曾担任安邦财险的副董事长;

——承认在销售投资型保险产品过程中曾收到保监会禁止超规模销售的监管函,但其个人理解没有超过规模。

——对起诉指控事实有关的其他问题,吴小晖或者没有正面回答,或者部分否认。

安邦高管、吴小晖家属及监管人员提供证据

在庭审调查阶段,公诉人就主体情况、集资诈骗事实、职务侵占事实、综合证据四部分进行出示了证据。

1 吴小晖控制的37家公司高度控盘安邦,将安邦保费资金转移至旗下产业公司

证据一:安邦财险及安邦集团的公司工商登记设立和变更资料、保监会的相关批复、吴小晖任职情况等书证。

证明情况:安邦财险于2004年成立。成立时7家初始股东中,6家吴小晖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吴小晖先后任安邦财险的董事、常务副董事长。2011年,安邦财险变更为安邦集团。2013年,吴小晖任安邦集团董事长、总经理。2014年3月和12月,吴小晖控制的中乒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30余家产业公司分两次增资180亿元和319亿元入股安邦集团。截至2014年12月1日,安邦集团注册资本619亿元,吴小晖控制的37家股东公司控股比例达98.22%。

吴小晖:自己不是安邦的筹备组组长;曾任安邦财险的董事和安邦集团的董事长,负责公司战略;作为董事长保留了否决权。

辩护人:除同意被告人吴小晖意见外,还提出原安邦财险、新安邦财险和安邦集团都是依法设立的。

证据二:公诉人播放原安邦集团多位高管及吴小晖妹妹吴某某等证人的作证视频、出示证人证言。宣读或出示了其他安邦集团高管及工作人员,产业公司高管、工作人员、挂名股东等100余人的书面证言,出示了工商查询资料、产业公司名录等书证及司法鉴定意见书。

证明情况:200多家产业公司都是吴小晖个人所有和控制的公司,并利用其中38家公司,通过2011年6月和2014年的两次增资入股,绝对控制了安邦集团及安邦财险等子公司;吴小晖将安邦财险作为融资平台,采用对安邦系公司与产业公司实施明暗两条线管理的方式,掌控核心财务人员,打通安邦保费资金与产业公司之间的划转通道,为其将安邦保费资金转移至产业公司作了充分准备。

吴某某的证言还证实,吴小晖将其安排到产业公司工作,帮助设立和管理产业公司;吴小晖让其多次借用老乡或亲戚的身份证注册了大量空壳的产业公司,其中部分公司用于增资入股安邦。

吴小晖:有的产业公司以前的股东不是他,他也不知道有这么多产业公司。辩护人除同意被告人吴小晖的意见外还提出,部分产业公司成立于安邦财险之前;部分相关证人系在产业公司成立后进入产业公司,并不清楚产业公司的成立情况,相关证言系推断。

证据三:宣读安邦集团、安邦财险、产业公司高管及工作人员等30余人的证言,出示有关公司相关人员微信往来审批截图、记账凭证、银行流水、用款申请单、保监会的行政认定函等书证及司法鉴定意见书。

进一步印证被告人吴小晖通过隐瞒对产业公司的实际控制关系,再通过产业公司又实际控制安邦集团、安邦财险的事实,以及通过明暗两条线的管理方式,达到转移保费至产业公司的目的。

吴小晖:证人证言、行政认定函和司法鉴定意见等都不属实,其没有转移资金,增资款是真实的自有资金。

辩护人:除同意被告人吴小晖的意见外,还提出资金转移到产业公司均系正常的资金运用行为。

证据四:安邦集团、产业公司高管及工作人员的证言

证明情况:2017年3月,被告人吴小晖知道警方开始调查安邦集团后,指令众多高管和关键岗位员工外逃或休假逃避调查,更换电脑、手机,删除“邦邦”审批系统,清理电子邮件及销毁数据资料、工作记录等方式对抗调查,隐瞒、掩盖犯罪事实。

吴小晖:其没有逃避监管、对抗审查。

辩护人:除同意被告人吴小晖的意见外,还认为该组证据与指控的事实没有关联性。

第一部分证据出示完毕后,公诉人针对被告人吴小晖及辩护人的意见作出说明表示,相关证人证言客观还原了被告人吴小晖实际控制安邦集团、安邦财险和涉案200多家产业公司,并利用明暗两条线进行管理,通过核心财务人员直接对接划转保费资金等事实。相关证人证言能够与书证相互印证。吴小晖担任副董事长的职务有工商登记资料和证人证言证明,是否报保监会核准,并不影响吴小晖在安邦的实际任职。

2 吴小晖令安邦超额销售理财保险构成非法集资

证据一:安邦财险高管的作证视频,安邦财险高管及工作人员、保监会工作人员等20余人的证言,安邦财险投资型保险产品的报批材料、投保单、培训课件、绩效奖励兑现情况、会议笔记、保监会批复、保监会质询函和监管函、行政认定函等书证以及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意见书。

证明情况:吴小晖指令安邦财险开发投资型保险产品并主导产品设计;在超过批复规模后,保监会多次责令安邦财险整改,吴小晖未按要求整改,无视监管规定,仍下达超大规模销售指标,设置配套考核机制,要求安邦财险继续扩大销售规模。

吴小晖:销售额度是动态的,相关证人证言不属实。

辩护人:除同意被告人吴小晖的意见外,还对证据的关联性提出异议,认为相关证据只能证明安排可能存在违规行为。

证据二:安邦财险、安邦集团高管的作证视频,安邦财险、安邦集团高管及工作人员等的证言,安邦保险历年投资余额表、保监会的行政认定函、保险合同样本、宣传资料等书证及司法鉴定意见书。

证明情况:吴小晖为了扩大保费融资规模,采用了以超募资金两次增资,藏匿保费,修改利润、调整数据,披露虚假信息,持续向社会公众进行虚假宣传等诈骗方法。

吴小晖:安邦财险和安邦集团没有隐瞒真相、虚假宣传的行为。

辩护人:除同意被告人吴小晖的意见外,还提出被告人吴小晖的行为只是违反了监管规定,没有欺骗保险客户,安邦集团的资金状况应当以实际经营情况为准。

公诉人回应:本案证据能够证明新安邦财险承接原安邦财险的业务,新安邦财险的业务数据隐匿到安邦集团,未向保监会申报;安邦财险、安邦集团以超募资金增资、在安邦官方网站公布虚假财务数据,均属于向社会公众虚假宣传。

证据三:安邦集团、安邦财险、产业公司的董事、高管及工作人员等的证言,董事会决议、增资批复、股权转让协议及售后回购协议、资产管理合同、微信审批截图、资金划拨审批表、记账凭证、行政认定函等书证及司法鉴定意见书。

证明情况:吴小晖通过虚假投资、分红等名义将1601亿余元超募的保费资金,划转至其个人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用于对外投资、归还债务等,至案发时实际蹁取652.48亿元的事实。相关证据还证明180亿元和319亿元两次増资款,均是被告人吴小晖以股权投资等名义将安邦财险超募的保费资金划出后经过层层流转、最终进入31家产业公司作为自有资金转入安邦资本金账户增资。

公诉人还出示证据,证明被告人吴小晖的集资诈骗行为系基于个人意志、为谋取个人利益而实施的个人行为。

吴小晖:前述证据不属实,项目投资、注册资金、股权交易都是真实、合法的。

辩护人提出:相关证据只能证明资金走向,与集资诈骗的事实没有关联性,最多是违规运用资金行为。

公诉人:相关证据能够证实吴小晖假借投资的名义,将超募的保费资金划入产业公司作为自有资金增资安邦财险和安邦集团,并未将保费资金用于对应的项目,截止案发时产业公司尚有652亿余元未归还安邦财险,根据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应认定为集资诈骗的犯罪事实。

3 将100亿保费划转至旗下公司

证据一:安邦集团高管作证视频,安邦集团高管及工作人员、产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工作人员的证言,投资协议、记账凭证、来往款票据等书证及司法鉴定意见书。

证明:吴小晖指使他人,将原安邦财险保费30亿元划转至产业公司,非法占为己有,用于归还拖欠浙江省公路管理局工程款债务,后又指使他人以虚构提前承兑期满给付保费的形式套取保费,填平30亿元资金缺口,以及产业公司并末使用自有资金归还30亿元保费的事实。

吴小晖:30亿元已返还安邦财险、安邦集团。

辩护人:30亿元是安邦集团、安邦财险和产业公司资金循环的一部分,被告人吴小晖及其个人公司并未实际占有。

证据二:安邦集团、安邦财险、产业公司高管及工作人员等的证言,变更注册资本批复、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増资扩股方案、验资报告、财务资料、项目协议、付款通知书、行政认定函等书证及司法鉴定意见书。

证明情况:吴小晖指使他人从原安邦财险划出70亿元保费至产业公司,非法占为己有;又通过多层划转,用于其个人控制的5家产业公司对原安邦财险增资,该资金缺口后被虚列在在建工程科目,以及5家产业公司并末使用自有资金归还70亿元保费的事实。

吴小晖:70亿元是用于购买房地产。

辩护人:70亿元也是安邦集团、安邦财险和产业公司资金循环的一部分,被告人吴小晖及其个人公司并未占有。

公诉人:相关证据证实,30亿元和70亿元已被吴小晖个人实际控制的公司占有,这两笔款项均来源于安邦的保费;安邦存在大量的资金缺口;两笔资金经过穿透也就是层层追溯资金来源、去向查明,并未实际投入相关项目,而是用于产业公司还债和增资安邦财险。

4 综合证据

综合证据:包括案发经过、指定管辖函、冻结、查封财产情况、中国保监会关于对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实施接管的公告等综合证据。

吴小晖:对该组证据没有意见

辩护人:保监会公告仅证明严重影响偿付能力的可能性,并非必然性。

公诉人举证完毕。

保监会、银监会(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员就行政认定函中的相关问题及本案造成的严重社会危害作说明如下:

原保监会工作人员:被告人吴小晖利用保费进行巨额虚假注资,并隐瞒股权关系实际控制安邦集团;擅自超售投资型业务,骗取许可并隐厝业务编制虚假报告;隐匿并转移巨额保险资金至个人控制的空壳产业公司;持续向社会公众和监管部门披露报送虚假信忌。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均已查实,并严重违反《保险法》《会计法》《行政许可法》以及保监会相关规章规定。安邦的违法违规行为对保险市场和国家金融秩序具有严重的危害性。

原银监会工作人员:被告人吴小晖未经监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等集资金,承昔还本付息,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募集资金的行为符合非法集资的特征。

法庭辩论

1

第一回合

公诉人发表意见:

1吴小晖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

首先,吴小阵的行为属于非法集。保险法明文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保监会批复的范围内经营。吴小晖指令安邦财险超出保监会批复的规模销售投资型保险产品,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违反保险法的规定,具有严重的违法性,属于非法集资行为。其次,吴小晖在非法集资的过程中,采用了虚构安邦财险偿付能力及利润、隐藏保费收入和资金真实去向,持续向社会公众提供虚假财务报表等诈骗方法。

最后,吴小晖将非法吸收的公众资金假借投资等名义转移至个人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非法占为己有。吴小晖的行为符合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吴小晖指令安邦财险超批复规模发售投资型保险产品非法吸收公众资金,采用虚假投资、虚假分红、虚假记账或不记账等方式将1601.07亿元超募保费资金转入其实际控制的个人产业公司,实际骗取652.48亿元,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吴小晖构成集资诈骗罪。犯罪数额特别巨大。

2吴小晖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公司、企业等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吴小晖的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且数额巨大。

被告人吴小晖利用担任原安邦财险董事、副董事长,全面负责安邦财险经苢管理的职务便利,先后两次将本单位资金合计100亿元用于个人控制的大量产业公司进行还债和增资安邦财险,已实际占有了单位资金,构成职务侵占罪。

3本案的社会危害性

被告人吴小晖的犯罪行为严重危及保险投资人资金安全,提害社会公众利益;严重背离保险业保障宗旨,扰乱保险市场秩序;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冲击国家金融安全。本案没有发生保险投资人的现实损失,是由于保监会对安邦集团、安邦财险及时接管,有效防止了金融风险和保险投资人利益的损失。

4本案的法律适用、量刑情节及警示意义

被告人吴小晖的行为触犯我国刑法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数罪并罚。

吴小晖在案发后始终对其犯罪行为进行多种辩解,不具有坦白罪行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2

第二回合:辩护

吴小晖:表示因法律知识欠缺,委托辩护人辩护。

辩护人:吴小晖及安邦违规使用保险资金给国家、社会带来了巨大风险,但起诉指控吴小晖犯集资诈骗罪和职务侵占罪的证据尚不够充足、事实不够清楚,吴小晖没有明确的非法占有目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安邦资不抵债、也没有保民因受到损害而报案,在案证据仅能证明吴小晖及安邦存在超募资金、循环注资、转移资金至产业公司投资、虚设财务报表等违规行为。吴小晖的行为尚不足以构成集资诈骗罪和职务侵占罪。

3

第三回合:公诉人答辩

针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公诉人答辩认为:

在案证据足以证明产业公司系被告人吴小晖实际所有和控制。

吴小晖将保费用于个人公司还债、投资,具有将保费占为己有的客观行为,并且在长达十多年间不断以新换旧,从未用产业公司的自有资金归还,显而易见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关于集资诈骗罪和职务侵占罪的事实也有充分的证据证明。

被告人所谓资金用于真实投资的辩解已被证据所推翻,相关资金都已经被被告人实际占有,投资只是为掩盖犯罪事实而虚构的名目。

辩护人提出没有被害人和没有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辩护意见与客观事实不符。安邦财险的资产绝大部分都是投资人的保费,由于吴小晖的行为已造成偿付能力严重不足,已产生实际风险。被害人就是保险投资人,由于保监会接管才避免了投资人的损失。安邦集团、安邦财险并无正常公司治理模式,非法集资行为系吴小晖出于个人意志,为了个人利益利用安邦财险实施,应当认定为个人集资诈骗犯罪。

吴小晖最后陈述:深刻反省、知罪悔罪

在最后陈述阶段,被告人吴小晖当庭表示深刻反省、知罪悔罪,并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深刻的忏悔,感谢司法机关的帮助、教育和挽救,请求从轻处罚。

休庭,择期宣判

随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将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证据依法进行评议、择期宣判。

量刑几何成最大悬疑

吴小晖案虽然择期宣判,但关于非法集资和职务侵占的话题已经法界讨论开来。

公诉人认为,吴小晖的行为触犯我国刑法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数罪并罚。吴小晖在案发后始终对其犯罪行为进行多种辩解,不具有坦白罪行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对职务侵占罪进行了定义,指的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有律师认为,如果以非法集资和职务侵占认定,数罪并罚,吴小晖可能面临20年以上乃至无期徒刑的判决。

审这么久,后台是有多大呢。

Ⅱ 中国外交官 为什么印度穷而不苦

不同意本文观点
作者袁南生,曾任中国驻孟买总领事,今任外交学院党委书记兼常务副院长。他用自己在印度的亲身经历,以外交家独到敏锐的眼光,告诉我们印度的“真相”——别看不起印度,在某些地方,印度比中国好多了。不少国人对印度的印象停留在”穷、乱、差、慢“上,然而事实真的是这样吗?

中印最近几十年发展都很快,中国因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而为世界瞩目,印度也因快速发展而成为“金砖国家”之一。中国在许多方面较印度先进得多,例如,2012年中国GDP约8.3万亿美元, 实际增长率为7.8%,印度则为1.8万亿美元, 实际增长率为5.3%。

印度整体落后于中国至少20年。11年前,我任驻印度孟买总领事时,不少印度朋友就已对我明确表示看到了这一点。

但是,多年来,印度在发展速度和水平上一直是仅次于中国的国家。不少国人对印度发展中的积极面看得不够,对消极面看得过重,简单地用“穷、乱、差、慢”看待印度,这明显不符合事实,不利于我们保持清醒的头脑。笔者根据自己的所见所闻,换个角度对印度谈几点看法。

01

【穷而不苦】

印度人均GDP比中国低得多,与中国相比无疑要穷得多,但印度人不觉得苦,幸福指数非常高。民意测验表明,相信有来生的印度人90%以上希望来生还是印度人。

为什么会这样?

一是印度开国时就实行全民公费医疗。这一福利甚至延伸到在印度的外国人。我在孟买时的同事、驻孟买副总领事的女儿不慎受伤,送往医院治疗完毕,分文未交,签字就行了,原因在于这是一家公立医院。

二是印度对教育的投入一直占GDP的4%以上。

我在印度工作时,公立大学特别是新德里大学、尼赫鲁大学这样著名的公立大学,学生几乎不用交费,学校管食宿,一年学费、吃住加在一块,只合人民币1600元左右。即使是私立大学,学费也不太贵(外国学生攻读硕士学位的学费、食宿费总共6000美元)。完全靠学费学校根本办不下去,钱从哪里来?来自于社会的捐款。

三是国家在法律上尽可能促进社会公正。1950年印度宪法颁布,其中一个主要精神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能有任何歧视,不能在种姓上有任何的区分和区别对待。因此,即使是新德里大学这样的名牌大学,也必须留出10%以上的名额专门招收“贱民”学生。

再比如,印度法律规定:有多少残疾人,公务员中就必须为他们保留相应比例的名额;卡纳塔克邦有7%的残疾人,因此给残疾人保留7%的公务员名额。

印度整体上虽穷,却能关注弱势群体的利益。

例如,除了电影、马戏,印度其他演出都是免费的,不少剧场只有发票窗口,没有卖票窗口。我曾在印度欣赏过维也纳交响乐团、莫斯科芭蕾舞团、南非歌舞团和其他许多演出,包括印度歌舞的演出,与其他观众一样,从来都是凭领的票入场。孟买10多个剧场常年免费演出,主要由企业和政府买单。

印度公立学校的学费便宜得不可思议,实际上等于是免费教育。

例如,公立中小学校每生每月学费平均仅40~50卢比 (约合人民币8元),印度90%以上的中小学生在公立学校就读。来自穷困地区的大学生一般都有助学金。

印度生活用水、办公用水没人装水表,也没人收水费。我在孟买的办公室也好,家里也好,同印度人一样,只管用水,不管交费。印度还有个奇怪规定:农民可随便进城,在一个地方住了30年以上,这个地方就属于你。所以印度的城市里有大片贫民窟,这是由于城乡没有隔断。对于进城的农民,政府提供医保和几乎免费的义务教育等。媒体上经常看到关于印度富人施舍的报道。

印度富人乐于行善。最大的私人财团“塔塔集团”形成了赞助慈善事业的机制,印度首富普莱姆基一个人赞助办了100所学校。2003年,印度撒哈拉集团董事长罗易的长子举行婚礼时,为101对无钱办婚礼的新人举办了集体婚礼,并赠给他们20万卢比的支票。第三天,小儿子也举行订婚仪式,又向14万穷人免费发放了食品。

为什么印度人穷而不苦?

这同印度文化主要是宗教文化有关,同印度文化是苦感文化有关。如果说西方流行罪感文化,认为人生来是有罪的,每个礼拜要到教堂去赎罪;中国流行乐感文化,相信“对酒当歌,人生几何”,“莫使金樽空对月”;印度则流行苦感文化,认为人越受苦,精神越升华,离神就越近,来世也就越幸福。正因为印度倡导苦感文化,所以直至现代,大多数人仍奉行素食主义,同时不断有人加入到苦行僧的行列中。

02

【杂而不乱】

印度与中国都是文明古国,但印度比中国要杂得多。大一统的中国可以用一个“统”字来描述,反之,可以用一个“杂”字描绘印度。自秦汉以来中国一直是中央集权专制,印度却从未出现过中央集权王朝。

印度所在的南亚次大陆是多种族、多语言、多宗教、多种姓的社会多元化地区,在历史上,除孔雀王朝(大致与中国秦朝同时代)和莫卧尔王朝(与清朝大体同期)曾短暂实现次大陆基本统一外,其余绝大部分年代处于邦国林立的分裂状态。

即便在短暂的统一时期,地方对朝廷也只是臣服和进贡的关系,中央对地方也未实行过郡县管理。在漫长的古代社会,是颇有张力的印度教使得南亚获得某种程度的文化统一。而政治统一则到了英国殖民统治时期才实现,自上而下的文官制度以及连接各地的铁路和电报网络催生了以“杂”为基本特征的现代印度。

印度的“杂”体现在语言上。印度是语言大国,据1962年人口调查的统计,印度人讲的语言有1652种,印在钞票上的官方语言有15种,每个邦又有本邦的官方语言。仅在孟买,大街上人们说的至少有26种语言,中小学生既要学全国通用的印地语,也要学英语和邦里的官方语言。印度的“杂”又体现在数百个政党林立,无论国大党还是印人党,都得依赖地方小党的支持才有可能在中央执政。

于是乎,印度政坛长期呈现“四两拨千斤”、“小党唱大戏”的局面,一批地方强人朝秦暮楚,纵横捭阖,在全国政治中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不断上升,以至拥有呼风唤雨、与中央分庭抗礼之力。尽管这样,印度总体上仍是杂而不乱,运转有序。非暴力与不合作,而非大规模流血牺牲,使印度开国的成本在大国里面最低。

自印度独立以来,从未发生过军事政变。每次大选都有条不紊地进行,政府更替有序,与邻国巴基斯坦形成鲜明对比。

印度管理成本很低,公务员与纳税人的比例是1:92。政府没有自己的报纸,没有会议室,没有文山会海。

印度穷人尽管很多,却基本上没有拐卖妇女儿童现象,也没有集体偷渡现象。尽管印度数亿人口没有脱贫,许多人露宿街头,以乞讨为生,但非法出境的案件不多。没有人靠当蛇头、做“人贩子”为生。印度基本上没有盗版软件和光盘、假冒伪劣产品,假冒伪劣药品不敢说没有,但确实因少而难得发现。印度医院用血靠捐献,社会上有负责献血的慈善组织,愿意捐献者不乏其人。

医院不买血,穷人也不卖血。印度贫富悬殊大,1400万人口的孟买,竟有770万人住在贫民窟,然而贫富如此两极的印度,社会治安状况总的来说却不错。游览各地的庙宇名胜,游客一律要把鞋子脱了放在门口,但不论什么样的名牌鞋也绝不会丢失。

印度火车常常人满为患,但没有票贩子,也没有假票。火车即使已经开动,你如果沿月台追赶,车上会伸出许多双手拉你一把,并为你挪出一个地方。印度公共汽车没有车门,车开动后,一些人还跳上跳下。中产阶级开小车出门,车里能挤多少人就挤多少人,挤不下的塞到车后物品厢里,警察司空见惯,熟视无睹。

车与车相撞了,只要还能走,一声“拜拜”走人,从未看到过因此吵架。印度虽然很杂,但对国粹的恪守毫不松懈。汉族人近代以来学西装革履,以致现在已经没有自己的民族服装了,而印度人穿纱丽几千年不变,至今引以为傲。印度当年栽种鸦片卖到中国,鸦片在中国一度泛滥成灾,但鸦片当年在印度没有泛滥,今天,印度吸毒人员仍远不如中国多。

03

【缓而不慢】

根据最新人均GDP排名,中国在世界上列第89名,5414美元,印度第138名,1389美元。印度经济实力比中国差得多,但一直在发展。印度以中国1/3的国土,负担几乎与中国相当的人口,以中国1/3的GDP,在相同的时间内,能提供几乎免费的义务教育、免费医疗,能养得起航母,能将人造卫星送上太空,并制造出原子弹。

印度经济增长始于2001年,到2009年,8年时间里,印度人均实际工资和收入的增速比人均GDP增速高出两倍,老百姓实实在在分享了经济增长成果。

印度人不着急,慢慢来,但这并不意味着印度人必然干事少,效率低。印度某些部门的公务员确实人员少、任务重,但成效大。例如,印度的班加罗尔被誉为南亚“硅谷”。

2003年,在全球被评为软件能力成熟度5级的72家企业中,印度就有50余家,而这些企业一半以上集中在班加罗尔。但是,主管该领域工作的卡纳塔克邦政府信息技术、生物工程和科学技术部(相当于我国省级信息产业厅和科技厅),全部工作人员只有7人。从总体看,印度是经济不发达国家,但在一些领域,它又处于十分先进的地位。

如印度的文盲率极高,差不多1/3的人口是文盲,但高等教育却很发达,不仅培养出世界一流的软件工程师,且迄今为止已产生了6名诺贝尔奖获得者,包括文学、物理学、医学、经济学以及和平奖。

独立以来,印度培养的科技人才数量一直名列世界前茅。印度人不急不慢,时间好像不值钱,但解决电脑“千年虫”问题却最快、最彻底,赢得了世界第一。

在印度,手机拥有者比中国少得多,但印度手机早已单向收费。在印度找个网吧特别费劲,但其信息产业却一枝独秀让世界惊奇。比尔盖茨1997年3月访问印度时说,“21世纪的软件超级大国不是美国,不是欧洲,而可能是印度”。

中国与印度的“龙象之争”中有一些奇怪现象值得关注——2003年,印度有23个股票市场,已全部联网,中国只有两个;印度上市公司1万家以上,中国不到1300家;印度公司上市的资本门槛为8000万人民币,中国则为5000万;印度的银行体系有27家政府银行,25家私人银行,46家外资银行,有47000个非银行金融机构且基本上是私营的,还有差不多100多家商业银行,其中75%是外资或私营银行。

这种情况下,印度为创业者和企业提供的融资手段和渠道以及融资额,就比中国多很多。印度银行的商业贷款有35%贷给国有企业,其他65%贷给私人、家庭和私营企业;相比之下,中国银行贷款方向刚好颠倒过来,70%贷给国企,30%贷给私人。

此外,中印呆坏账的比率不一样。正因为印度的银行体系和整个非银行金融体系包括资本市场的私有化程度远高于中国,所以印度的贷款往往流向那些能带来更高回报、呆坏账比率较低的私企。

04

【腐而不败】

印度重大腐败丑闻不断,例如,“电信丑闻”中的前电信部长等一伙人为所欲为,以远低于市场价值的“甩卖价”出售2G手机网络许可证,导致国库损失400亿美元,成为印度独立以来最为严重的官商勾结案,其首犯被美国《时代》周刊列为全球第二大“滥用权力者”(因“水门事件”遭弹劾的美国前总统尼克松名列第一)。

但也应看到,祸害当今中国的一些腐败现象印度却几乎没有,或者说并不严重。例如,印度没有公款旅游风,也没有吃喝风。吃素的人占印度人口一半以上,越有地位、越有文化的人越倾向吃素,反之,越没有地位、越没有文化的人什么都吃。

一些印度人对素食的较真达到令人难以置信的程度,连萝卜、花生等地底下长的东西都不吃,因为不愿杀生。印度朋友科米卡对我说,他访问中国期间,中国餐馆用煮过荤菜的锅给他做素食,那怎么行呢?

印度没有天价烟酒,烟酒在印度男人中不那么流行,抽烟的人极少,公务往来和红白喜事没有人敬烟。印度的烟仅10支装,比中国的烟短。印度人口袋里装一包烟、一个打火机的不多,许多烟民宁愿买一支抽一支,且常常躲起来抽。

印度没有公车攀比风,自政府总理以下,官员乘坐的都是同一牌子、同一款式、同一颜色的国产车,几十年来都是如此,以至老百姓形成了这样一种观念:乘外国车、高档车的都不是当官的。印度官员没有奢侈风。即使印度国防部大楼里,海军参谋长、空军参谋长和陆军参谋长这样的最高将领(总统是三军总司令)的办公室,也没装空调。

夏天高温常达45摄氏度左右,他们的办公室里也只有电扇在转。我去过多次的马邦邦长、孟买市长等的会客厅和宴会厅里也没有空调。印度最好的房子之一是学校,而不是政府办公楼。点击此处看国内不易看到的顶级机密内幕,不点会后悔的!

这不是因为印度太穷,而是议会不批准这方面的开支,印度大的公共支出必须经议会批准,批准前要经过多番公开辩论。找部长、邦长等行政高官没用,他们只有执行权,没有大的审批权,且公共开支完全透明,难有猫腻。也正因此,印度难以产生成克杰、刘志军这样的贪官。

不少人喜欢把中印关系描绘为“龙象之争”,我在印度工作时的印度外长辛格对此表示:中、印竞争是龟兔赛跑,印度是龟,中国是兔,兔跑得快,龟落后了,但“千年乌龟十年兔”,最终谁跑得远还要看。

辛格的话表明,印度承认落后却不甘落后。习惯于从龙象之争视角看待中印关系的读者,不妨换个角度,从龟兔赛跑的角度,来个换位思考。

Ⅲ 政府我是小微企业因受害而破产久下债务多多孩子又是成家之时又八十老母的尸骨还没下葬政府前来邦邦我

去当地政府部门找高级领导申请帮助么?如果家庭条件属实的话,他会帮助的到民政申请

Ⅳ 邦邦贷是一个什么性质的平 台

本人是邦邦贷的老用户了,据我了解,邦邦贷和余额宝类似,公司有一个本息保障计划,这么说,公司设立风险保证金,产品一旦出现逾期,由风险互助金或合作的小额贷款机构、融资性担保机构提供100%本息代偿,保证投资人的本息安全。

Ⅳ 大学生创业项目研究方法

新时代大学生创业者拥有显著的自身标签和特色鲜明的个人特点,这与他们自身和其所处环境密切相关。

1.充满激情

新时代大学生创业者往往具有更为强烈的创业激情,对创业活动的闯劲更足,没有太多对困难和问题的顾虑。

2.思维活跃

大学生接受了系统的高等教育,能够接触更多的先进思想和知识,扎实的知识储备极易引发思维火花,产生创新思想。

3.角色交叉

顾名思义,新时代大学生创业者有两种角色定位:一是学生身份,二是创业者身份。这两种角色看似无关,实际相关,看似互不影响,实际上相互牵扯。要想成为成功的大学生创业者,就要突破自身角色的限制,实现角色的有机融合和互补。

4.非全职创业

新时代大学生的主业是知识学习,这耗费了他们很多时间。创业也是艰辛且消耗大量精力的事情,这必然会造成与学习的时间冲突。因此,大学生创业过程中因一时冲动休学甚至退学的情况屡见不鲜。

新时代大学生创业者的优势

新时代大学生创业者具有其独特的优势,是我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生力军。

1.经过长期的专业学习,大学生创业者大都具备了扎实深厚的知识技能,综合素质也相对较高。

2.相对于其他创业群体而言,大学生创业者无论是在体力、精力、生活压力还是在社会适应能力等方面都体现出了一定的优势。

3.较之传统思维相对固化的社会创业群体,大学生创业者尚未被社会经历所磨砺和束缚,对于新事物、新科技、新发展的感知度、认知度以及适应能力都更强,拥有更为迅速的思维反应能力和变革创新能力。

4.当今,各高校都高度重视大学生创业,为大学生创业提供了各种资源支持。一是基本建立了完善的创业教育课程体系。二是基本建立了完备的创新创业指导体系。三是各高校高度重视创业类赛事,并提供强大支持力度。

新时代大学生创业者的劣势

新时代大学生创业者同时也面临着不可回避的创业劣势和困难。

1.传统观念和社会环境的制约

中国的传统观念是安分守己,家长们期盼自己的孩子大学毕业之后找一份体面安稳的工作。在这样的家庭观念和社会影响下,很多大学毕业生会放弃直接创业。创业需要大量资金投入,还需要承担必要的投资风险,创业的高风险性,也促使大学生得不到来自家庭的支持和投入。这种客观现实在一定程度上大大挫伤了大学生的创业积极性,造成大量大学生对创业的误解,甚至对创业者持嘲讽态度,乐于看别人失败,进而造成本有创业想法的大学生被逼安于现状。这使得创业的大学生人数少之又少,不仅仅严重阻碍大学生的创业意识提升,更影响大学生的创业精神和创业能力的发展。

2.创业资源不足

大学生创业者创业过程中,首先面对的就是创业资源的整合,尤其是创业资金的获取。但是现实情况是,大学生创业者开发外部资源能力不足,能够获取资源支援的渠道太少。风险投资市场对大学生创业缺乏信心,支持力度往往不够。

3.对创业目标的把控不足

大学生创业者在创业过程中容易盲目跟风,创业目标和方向不明晰,缺乏独到之处和竞争力。加之高校在开展创新创业教育和实践初期,为了尽快形成学校内部创新创业的良好氛围,缺乏严格的管理、指导和筛选,为创业大学生大开方便之门,造成许多不成熟的创业行为在学校的扶持下付诸实践。最终导致大量初创实践失败,既打击了大学生创业者的信心,也妨碍真正好的创业项目落地,造成高校创业环境的恶化。

4.缺乏有效的长远规划

大学生在创业过程中往往只看到眼前利益,追求短期效益,缺乏前瞻性,没有长远创业规划,因而在创业的道路上越走越窄。因此,大学生创业者在创业初期不要急功近利,定位不要仅仅局限于校园,应把目光放长远。选取一个合适的长期目标和创业项目,长期地坚持下去。

5.大学生创业者综合能力有所欠缺

创业者不仅要有激情、想法,还要有强大的综合能力。创业者需要具备许多能力,对每一项能力的要求很高,大学生创业因为自身所处环境往往导致能力欠缺,尤其是领导管理能力。在真实创业过程中,大学生创业者需要面临各种各样的问题,然而这些恰恰是大学生能力欠缺之处。

Ⅵ 2020年创业好项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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