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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居间费

发布时间:2021-04-26 20:39:09

1. 我帮别人企业融资,拿点居间费,怎么保证我不会被他们跳单啊

跳单是小事,融资风险大,厂倒闭或者是亏损了,考虑一下讨帐的人找谁要钱吧!事情很简单,风险无线大!

2. 有金融牌照的一般纳税人公司开票(居间费,融资服务费)的税率是多少

居间费,融资服务费均属于应税服务类别,适用税率均为6%

3. 民间借贷信息网的居间服务费标准是什么

民间借贷的中介费怎么收取的问题,法律没有作出规定,中介费的约定属于民事合同的范围,当事人之间有自由协商的权利,只要双方协商一致不侵害他人利益即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

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3)融资居间费扩展阅读:

以买卖合同做担保的情形: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

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民间借贷纠纷中所谓“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有两种情形:一是出借人所在地,二是借款人所在地。

也就是说,当双方当事人就案涉借款是否出借的事项产生纠纷时,借款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当双方当事人就案涉借款及利息是否返还或支付的事项产生纠纷时,出借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民间借贷



4. 政府融资居间费合规吗

合理,但是如果直接给到一般企业或者个人的话,不合规,所以一般政府都不会出的,需要找一个可以出费用的通道,如基金公司,券商等。

5. 如果我给一个公司的项目融资一个亿,3%的居间费,需要缴税吗如果要,如何缴税

当然要缴,5%的营业税,实缴营业税10%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到地税机关按劳务费收入缴纳营业税。

6. 融资租赁公司有没有权利向承租人收取居间费

理论上是没有 但是现在不是好多事都难以说清楚了么 不过居间费用高额的个税 可以使用委托代征的方式来解决

7. 融资租赁,居间费是否可以计入融资总额

融资租赁和传统租赁一个本质的区别就是:传统租赁以承租人租赁使用物件的时间计算租金,而融资租赁以承租人占用融资成本的时间计算租金。

对于融资租赁咨询服务费,可以这样考虑: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贷: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8. 个人居间融资项目,收取佣金(居间费)合法吗

劳务费。
有劳务付出,辛苦费,合法。

9. 融资居间合同酬金过高受法律保护吗自然人可以是居间人吗

融资居间合同,也属于居间合同的一种,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有效,就受法律保护。关于居间收费法律无统一标准,各个部门或者政府存在着针对本行业的居间收费标准

首先,居间人可以是自然人(法无明文禁止即为可行);

其次,居间人的酬金是可以自行约定的。不违反法律。

第三,居间人必须如实报告与订立合同相关的事项,不得隐瞒或提供虚假情况,而只要居间人没有实施恶意隐瞒或虚构事实的行为,因此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合同法》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9)融资居间费扩展阅读:

居间人的义务:

1、报告订约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媒介的义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2、忠实义务。居间人应当如实报告订立合同的有关事项和其他有关信息。

3、负担居间费用的义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4、隐名和保密义务。在媒介居间中,如果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指定居间人不得将其姓名或商号、名称告知对方,居间人就负有不将其姓名或商号、名称告知对方的义务,这就是隐名义务,这种居间又称为隐名居间或隐名媒介。居间人如违反隐名和保密义务致使隐名当事人或委托人受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介入义务。居间人的介入义务是指在隐名居间中,在一定情形下由居间人代替隐名当事人以履行辅助人的身份履行责任,并由居间人受领对方当事人所为的给付的义务。只有在保护隐名当事人利益的前提下,才有居间人的介入义务,而不存在居间人基于特定情形主张介入的权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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