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工行私人银行业务风险管理内荣包括
确立私人银行业务风险管理的目标
商业银行经营私人银行业务的模式特点将决定商业银行对私人银行业务的风险管理体系架构。
现代私人银行服务提供的方式一般有三种。一是着重提供信托管理服务,辅之以必要的银行服务,即采取服务驱动业务发展模式;二是着重提供投资服务,辅之以必要的信托服务,即采取投资驱动业务发展模式;三是着重提供银行服务,辅之以必要的投资服务和信托服务,即采取产品驱动业务发展模式。我国商业银行的私人银行业务属于上述第三种。
私人银行业务不同于传统的商业银行业务。从金融业务的不同领域看,公司业务、投资银行业务、市场交易业务等被视为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主导的业务,而零售业务、资产管理业务、信托业务、服务性收费业务则被视为操作风险主导的业务。以收费为主要利润来源的私人银行业务正是操作风险主导的业务。在私人银行业务中,银行本身主要承担的是声誉风险、合规风险和操作风险。和传统银行业务所管理的风险相比,这类风险更难以量化,更强调过程控制。
目前国内的私人银行服务主要靠产品驱动,主要靠开发与销售各类理财产品,通过产品销售拓展、维护私人银行客户。因此,国外私人银行业务风险管理...即采取服务驱动业务发展模式;三是坚持产品风险与客户的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原则,银行本身主要承担的是声誉风险。一是银行要坚守信托的责任,这类风险更难以量化。
现代私人银行服务提供的方式一般有三种、资产管理业务,不推介高风险低收益产品,不应当以所收取管理费的多寡作为产品选择的标准,公司业务;三是着重提供银行服务,严格限制向资金实力弱,
产品风险管理对于建立私人银行业务的品牌将至关重要,间接影响银行的声誉风险、市场交易业务等被视为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主导的业务。产品风险综合反映了私人银行客户所投资产品的全部风险。因此。在产品驱动的业务模式下、服务性收费业务则被视为操作风险主导的业务,更强调过程控制,是客户直接承担的风险。以收费为主要利润来源的私人银行业务正是操作风险主导的业务,而零售业务。在私人银行业务中,而中国私人银行业务风险管理的重心则更多的是产品风险管理,辅之以必要的投资服务和信托服务,辅之以必要的信托服务、提供投资产品确立私人银行业务风险管理的目标
商业银行经营私人银行业务的模式特点将决定商业银行对私人银行业务的风险管理体系架构,通过产品销售拓展、维护私人银行客户。我国商业银行的私人银行业务属于上述第三种。和传统银行业务所管理的风险相比,辅之以必要的银行服务,即采取投资驱动业务发展模式、投资银行业务、合规风险和操作风险、信托业务;二是坚持产品风险与产品收益相平衡的原则,从客户利益出发选择,即采取产品驱动业务发展模式。从金融业务的不同领域看。一是着重提供信托管理服务。
目前国内的私人银行服务主要靠产品驱动。
私人银行业务不同于传统的商业银行业务;二是着重提供投资服务、风险承受能力差的客户推介高风险产品。
私人银行业务首先要管住客户风险,关键是坚守三条基本原则。商业银行管理“客户承担的风险”,国外私人银行业务风险管理的重心更偏向合规风险管理,主要靠开发与销售各类理财产品展开
『贰』 中青旅5亿元信托贷款违约了吗
近日,中国青旅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中青旅实业)旗下子公司北京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称北京黄金)5亿元信托贷款构成违约。
该产品系金融机构定制类型,受托人按照合同约定,根据受益人大会决策执行,目前相关方正在协调妥善处理。
中信信托为信托业一梯队,2017年公司固有资产达到362亿元,同比增加28%,净利润35.9亿元,较2016年上升18%,创历史新高,连续6年保持30亿元。金融机构定制型产品在其业务构成中占到21%。
信托业协会数据显示,今年下半年信托产品到期规模约3.34万亿元,同比增长23.91%。信托专家、西南财大兼职教授陈赤向表示,近年信托公司资产管理规模一直持续上升,产品到期金额有所增加,相应的兑付压力也自然会加大;随着去杠杆过程不断深入,对企业而言,外部融资环境会越来越严峻,部分企业如果属于资产负债率较高,主营业务不突出,经营性现金流不充沛的话,它们可能会成为去杠杆化中金融机构首先收贷的对象。
《资管新规》严厉禁止金融机构对资管产品进行刚性兑付,信托行业一直以来存在的刚性兑付将被打破,信托业也将面临重新洗牌的局面。陈赤指出,目前针对信托行业的相关细则尚未出台,对投资者的影响尚未直接显现,但是信托机构针对打破刚兑就需要建立新的风险缓冲机制,否则今后信托公司的声誉风险就会增大。“信托公司需要进一步提高融资类业务的门槛,尤其是对企业的流动性更为关注,要小心避开那些资产负债率显著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短期内债务到期数量大、有较大额度民间融资或明股实债的企业。”
『叁』 四方面加强信托公司个人信托贷款业务监管
9月8日,北京银保监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信托公司个人信托贷款业务的通知》(简称《通知》),针对当前部分信托公司在个人信托贷款业务调查、审批、协议签订、放款、收费、催收等多个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明确监管要求,重点从履行贷款人义务、改进业务模式、规范合作机构管理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等四方面针对性加强监管。
作为本次发文的核心内容,《通知》重申信托公司应参照《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审慎开展个人信托贷款业务、依法履行贷款人义务的重要原则,要求信托公司应独立审批贷款,独立自主进行贷款决策。同时,细化改进业务模式的监管要求,要求信托公司建立以贷款用途真实性为核心的贷前调查制度,保证贷款用途真实,贷款额度及期限合理并符合借款人还款能力,建立并执行贷款面谈制度;严格规范利息收取,明确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年化)、利息计算方式(含计算公式)以及提前还款情况下的利息收取方式等关键信息;合同签订过程实施“双录”管理,鼓励有条件的信托公司对合同签订全程录音录像;建立贷款支付管理制度,强化贷款资金的支付管理与控制。针对线上发放的符合互联网贷款特征的个人信用贷款,要求信托公司参照互联网贷款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公司的实施细则。
针对近年社会高度关注的信托公司与外部机构合作乱象问题,《通知》要求信托公司加强合作机构管理,对合作机构建立准入、评估和退出机制,严控外包风险。信托公司应与合作机构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清晰界定合作业务事项范围、争端解决机制及违约责任;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增信服务以及兜底承诺等变相增信服务;明确合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禁止性行为清单。《通知》强调信托公司应依法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尊重消费者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保护客户个人信息安全,严禁通过暴力、恐吓等方式进行贷款催收。
北京银保监局还在此次发文中要求各信托公司对本公司存量业务进行自查整改,确保新发生业务合规有序开展,并采取有效手段切实防范信用风险、法律风险和声誉风险,推动行业合规稳健运营。
『肆』 商业银行代销售信托计划时,承担什么风险
政策风险:商业银行不能代销信托,只能做信托的代理资金收付。
兑付风险:万一出现损失,老百姓一闹,商业银行不得不承担兑付责任。
『伍』 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指引的内容
《管理指引》共13条,主要包括六个方面内容:一是首次明确了声誉风险的定义,指出声誉风险是指由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及其他行为或外部事件导致利益相关方对商业银行负面评价的风险。二是明确要求商业银行将声誉风险管理纳入公司治理及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主动、有效地防范声誉风险和应对声誉事件。三是突出强调董事会的核心作用和职责,提出由董事会承担声誉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并对董事会职责提出规范性要求。四是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声誉风险排查机制、声誉事件分类分级管理和应急处理机制,提高对声誉风险的发现和声誉事件的应对能力;建立投诉处理监督评估机制、信息发布和新闻工作归口管理制度和舆情信息研判机制,解决声誉风险管理部门和业务部门相脱离的问题;建立声誉风险内部培训和激励机制、声誉风险信息管理制度和后评价机制,形成良好的声誉风险管理文化。五是明确有效处置重大声誉事件的原则和方法,不仅对已发重大声誉事件要启动应急预案,对可能引发重大声誉事件的行为和事件也要适时启动应急预案。六是提出了声誉风险监管的原则性要求,将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监管纳入持续监管框架,对商业银行存在声誉风险问题或重大声誉事件处置存在严重过失的,依法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同时,《管理指引》还要求行业协会要加强对行业声誉风险的协调和引导。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管理指引》发布后,银监会将持续审慎地加强声誉风险监管,促进商业银行提高全面风险控制能力、客户管理能力和市场应对能力,更好地向广大金融消费者提供银行服务,维护银行业的稳定健康发展。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2009】82号
机关各部门,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储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指引》已经银监会第87次主席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指引
第一条 为引导商业银行有效管理声誉风险,完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维护市场信心和金融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声誉风险是指由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及其他行为或外部事件导致利益相关方对商业银行负面评价的风险。
声誉事件是指引发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的相关行为或事件。
重大声誉事件是指造成银行业重大损失、市场大幅波动、引发系统性风险或影响社会经济秩序稳定的声誉事件。
第三条 商业银行应将声誉风险管理纳入公司治理及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立和制定声誉风险管理机制、办法、相关制度和要求,主动、有效地防范声誉风险和应对声誉事件,最大程度地减少对社会公众造成的损失和负面影响。
第四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制定与本行战略目标一致且适用于全行的声誉风险管理政策,建立全行声誉风险管理体系,监控全行声誉风险管理的总体状况和有效性,承担声誉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批及检查高级管理层有关声誉风险管理的职责、权限和报告路径,确保其采取必要措施,持续、有效监测、控制和报告声誉风险,及时应对声誉事件。
(二)授权专门部门或团队负责全行声誉风险管理,配备与本行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声誉风险管理资源。
(三)明确本行各部门在声誉风险管理中的职责,确保其执行声誉风险管理制度和措施。
(四)确保本行制定相应培训计划,使全行员工接受相关领域知识培训,知悉声誉风险管理的重要性,主动维护银行的良好声誉。
(五)培育全行声誉风险管理文化,树立员工声誉风险意识。
第五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和制定适用于全行的声誉风险管理机制、办法、相关制度和要求,其内容至少包括:
(一)声誉风险排查,定期分析声誉风险和声誉事件的发生因素和传导途径。
(二)声誉事件分类分级管理,明确管理权限、职责和报告路径。
(三)声誉事件应急处置,对可能发生的各类声誉事件进行情景分析,制定预案,开展演练。
(四)投诉处理监督评估,从维护客户关系、履行告知义务、解决客户问题、确保客户合法权益、提升客户满意度等方面实施监督和评估。
(五)信息发布和新闻工作归口管理,及时准确地向公众发布信息,主动接受舆论监督,为正常的新闻采访活动提供便利和必要保障。
(六)舆情信息研判,实时关注舆情信息,及时澄清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
(七)声誉风险管理内部培训和奖惩。
(八)声誉风险信息管理,记录、存储与声誉风险管理相关的数据和信息。
(九)声誉风险管理后评价,对声誉事件应对措施的有效性及时进行评估。
第六条 商业银行应积极稳妥应对声誉事件,其中,对重大声誉事件,相关处置措施至少应包括:
(一)在重大声誉事件或可能引发重大声誉事件的行为和事件发生后,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拟定应对措施。?
(二)指定高级管理人员,建立专门团队,明确处置权限和职责。
(三)按照适时适度、公开透明、有序开放、有效管理的原则对外发布相关信息。
(四)实时关注分析舆情,动态调整应对方案。
(五)重大声誉事件发生后12小时内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有关情况。
(六)及时向其他相关部门报告。
(七)及时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递交处置及评估报告。
第七条 银行业协会应通过行业自律、维权、协调及宣传等方式维护银行业的良好声誉,指导银行业开展声誉风险管理。
第八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确定相应职能部门或岗位,负责对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进行监测和评估。
第九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监管纳入持续监管框架,对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将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状况作为市场准入的考虑因素。
第十条 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在监管中发现商业银行存在声誉风险问题,有权要求商业银行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在重大声誉事件处置中存在严重过失的,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依法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第十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商独资银行适用本指引。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外资银行分行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十二条 本指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三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陆』 商业银行代销信托承担什么风险
代销信托并不直接承担风险,而且还有手续费可以赚。而一旦不能兑付,客户还版是会上门找银行扯皮权的,呵呵这就是潜在的影响了。当然,现在很多发行信托的公司一般也都是银行的授信客户,信托产品都有银行授信兜底,发生不能兑付的可能性不大。但如果需要客户使用授信来兑付信托了,除非是临时性过桥,否则对银行而言势必还是有潜在风险的。因此,具体情况还要具体分析。
『柒』 就目前来说 中国商业银行的资金主要流向那些地方(股市 房地产除外)
企业经营贷款、债券投资、个人房贷。
『捌』 银行业交叉性金融风险具体指的是什么
银行业交叉性金融风险指的是不同金融机构业务融合加深,交叉性金融工具不断涌现,在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同时,金融风险的传染方式也发生了变化,从而增加了金融市场的脆弱性。
交叉性金融业务可分为“商业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商业银行集团与子公司、商业银行自身信贷与类信贷”等三类交叉事项。
前两类交叉以交易关系或合作关系为基础,后一类交叉以客户维度为基础。
主要涉及“资管、同业、债券承销、债券投资和代销资管计划及信贷”等六大核心业务板块。
(一)交叉性金融风险的界定
所谓“交叉”指的是金融机构突破分业经营约束,通过各种金融工具或变换经营的组织形式,在多个金融子市场中开展金融活动,这些活动往往涉及多种金融工具、多方参与实体和多层法律关系。
主要包括理财、债券、同业存单、拆借、票据、基金、信托和互联网金融等活动,交叉性金融风险就是开展上述金融活动所导致的不确定性。
(二)交叉性金融风险的主要特征
1. 跨业务交叉性金融风险传染
随着不同金融机构之间泾渭分明的业务界限日益模糊,银行传统业务受到来自其他金融机构以及互联网金融越来越直接的挑战,不得不寻求新的利润空间,由于跨业务发展可以很好地优化收入结构;
已成为各家银行的必然选择。但当前部分跨业务领域产品层层嵌套,交易结构设计较为复杂,产品功能延伸和机构参与广泛,部分银行通过抽屉协议提供隐性担保自担风险,或通过多层委托代理承担实质兜底,使风险在不同业务间扩散。
2. 跨机构交叉性金融风险传染
随着银行综合化经营的不断推进,银行母子公司之间通过交叉持股、资产转移、提供担保等方式开展的业务愈加频繁,不同经营实体的风险通过这些通道和平台传染与放大。
一旦出现母公司决策失误,集团风险将快速蔓延和传染于多个子公司。反之,各子公司出现重大风险事件,其危害也会迅速向母公司集中。
这种母子公司间的自强化效应就像风险的扩大器,一旦触发风险传染源,对跨机构的资金流动与声誉风险将产生巨大影响。
3. 跨市场交叉性金融风险传染
银行在追求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不断突破分业经营限制而相互融合的过程中,很容易将某个市场的风险传导到其他市场,这种风险的影响通过股权控制、资金交易等纽带,使得各行业、各金融子市场的风险相互交织和渗透。
特别是银行与证券、保险、基金等机构合作日益深化,跨市场的资金流动已成为常态,资金流向更为隐蔽,风险传染性更大。
4. 跨监管交叉性金融风险传染
不仅为监管套利类的跨业务发展提供了长期动力和空间,同时也削弱了微观审慎监管效果,导致相当数量的套利业务未被有效地评估和监测,监管资本和报表难以真实反映实质风险。
当前,银行利用与其他金融机构的交叉金融工具,或以其他金融机构作为通道来提高资本充足率、降低不良资产率以及拓展银行资金运用范围等,已逐渐成为新的发展方向。在分业监管体系下,不同监管主体对相似业务的监管标准不尽相同;
金融风险指的是与金融有关的风险,如金融市场风险、金融产品风险、金融机构风险等。 一家金融机构发生的风险所带来的后果,往往超过对其自身的影响。
金融机构在具体的金融交易活动中出现的风险,有可能对该金融机构的生存构成威胁;
具体的一家金融机构因经营不善而出现危机,有可能对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构成威胁;一旦发生系统风险,金融体系运转失灵,必然会导致全社会经济秩序的混乱,甚至引发严重的政治危机。
网络-金融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