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新型城镇化和医疗养老将成政府投融资主要方向吗
日前抄,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袭(以下简称“财科院”)发布了《政府投融资报告2017》。在由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中国财政学会共同举办的成果发布会暨地方政府债务研讨会上,业内专家表示,我国政府投融资体制改革不断深化,不过依然存在碎片化等系列问题,应协调整合推进。
此外,报告建议,政府需要加快职能转变,进一步明确自身与市场的边界,降低民间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领域投资的门槛,加强政府公共投资的阳光决策,构建以财政为枢纽的政府投融资预算约束机制和评估体系,加快改革政府会计制度,提高财政透明度。
❷ 新型城镇化试点有什么好处
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主要包括五项任务:
一是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建立中央(省)对下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和实行建设用地指标与吸纳省(市)外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政策;
二是建立多元化可持续的城镇化投融资机制,允许地方政府通过发债等多种方式拓宽城市建设融资渠道;
三是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探索宅基地有偿使用和有偿退出制度,探索超标准宅基地处置办法;
四是建立行政创新和行政成本降低的设市模式,选择镇区人口10万以上的建制镇开展新型设市模式试点工作;
五是综合推进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在城市创业创新环境建设、城市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城市社会治理体系等方面有选择地开展改革探索。
其中,就可持续的城镇化的投融资机制,国家发改委规划司官员邬曦曾经撰文表示,“土地财政”不可持续,但关键问题在于,要堵住“土地财政”这条暗道,就需要开辟未来城镇化融资的明渠。
邬曦进一步指出,修明渠堵暗道并不容易,不仅涉及到中央地方税收关系调整、地方债务风险控制等传统难题,也面临融资领域放宽、融资工具升级等创新要求。试点就是要通过探索建立城镇化投融资机制来打通新渠道。
同时,对第四项任务,邬曦解释,“在把符合条件的县和建制镇设为市的过程中,探索大部门制、开发区管理模式等的横向整合,控制行政机构和人员编制,优化行政层级和区划的纵向设置,提高行政效能。赋予吸纳人口多、经济实力强的镇同人口和经济规模相适应的管理权。”
邬曦认为,国家开展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的目标有两个:
一是探索建立由政府、企业、个人共同参与的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明确成本承担主体和支出责任;
二是建立起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公共成本分担机制,中央和省级政府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和建设用地指标与落户人数挂钩等政策,支持城市政府吸纳外来人口并提供相应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
❸ 如何建立健全科技多元投融资机制
记者卓尚进2013年底之前在京召开的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等重要会议,都对新时期积极稳妥扎实推进城镇化这一重要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的方针政策,其对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明确把“建立多元可持续的资金保障机制”作为推进城镇化的六项主要任务之一,提出了“逐步建立地方主体税种”、“建立健全地方债务发行管理制度”、“研究建立城市基础设施、住宅政策性金融机构”、“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公用设施投资运营”等政策措施。业内专家认为,只要社会各方认真贯彻落实中央会议精神,不断探索与新型城镇化配套的投融资体制机制,就一定会建立和健全多元可持续的资金保障机制,为积极稳妥扎实推进城镇化提供良好的资金保障。
新型城镇化持续发展需要多少资金?这是新型城镇化过程中必须解决的一个问题,国家开发银行曾预计,未来3年我国城镇化投融资资金需求量将达25万亿元。
国际金融论坛城镇化研究中心主任易鹏大致做了一个测算,东部地区农民工市民化的成本是17万亿元,西部地区是10万亿元。目前,我国城镇化率是52%,未来还有三四亿人涌入城市,总体算来,也就是40万亿~50万亿元。不过,不是一年就投入这么多,而是要分20至30年完成,也就意味着一年才2万亿至3万亿元。城镇化是一个持续的动态进程,再加上金融财税领域的市场化改革,需要的资金在可承受的范围内。
建立多元可持续的资金保障机制,首先要完善地方税体系,逐步建立地方主体税种,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新型城镇化是在中央城镇化规划指导下,由地方政府推动的一个长期过程,地方财税无疑是资金的重要来源。我国自1994年实行分税制改革后,财权上收但事权下放,不仅导致地方政府的权责不对称,也间接地促成了目前一些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高度依赖、债务规模迅速增长等多重困境。专家表示,今后,国家在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时,须科学地重新确定地方政府的事权与财权;在大幅度收回土地增值收入、抑制地方土地财政依赖路径的同时,给地方开征房产税、资源税等新税源;根据地方农村户籍改革的成本、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资金需求,给予相应的财政转移支付规模。
同时,在完善法律法规和健全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基础上,建立健全地方债券发行管理制度。专家表示,未来在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指导下,在明确了有关法规条件下,可考虑让地方政府发行市政债,开辟新的融资渠道,这类资金有专门用途,如用于城镇基础设施或公共事业建设。但是,要防止地方政府将这类资金用于弥补地方融资平台贷款及其他地方债务的偿还,否则地方债务风险还将迅速增加。
建立多元可持续的资金保障机制,要推进政策性金融机构改革。当前要发挥好现有政策性金融机构在城镇化中的重要作用,同时研究建立城市基础设施、住宅政策性金融机构。此间有专家认为,新型城镇化不同于老的城镇化,要体现深化改革的精神,在克服过去城镇化过程中各地普遍采取“土地财政+政府融资平台”模式弊病的同时,可适时推进金融创新,其中建立“城镇建设银行(5.49, -0.15, -2.66%)”是不错的选择。
著名经济学家厉以宁前不久在其新著《中国经济双重转型之路》一书中对此提出,新建一家政策性的城镇建设银行是金融结构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是为了实现特定的城镇化目标,为一定的城镇提供中长期贷款,为城镇化建设中的公共服务设施提供融资,以促进廉租房建设和环境治理等项目的完成。
将来可能设立的城镇建设银行,从其性质来看是一家政策性银行,与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政策性银行相同;同时,与城镇化中商业银行提供的商业贷款不相矛盾。考虑到国家开发银行从2008年开始转型商业化,已拥有超过15年以上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融资等开发性金融经验,在新型城镇化中还要继续发挥为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融资的优势,因此,未来的城镇建设银行应当与开发性金融机构的国开行、政策性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形成差异化定位、功能互补、取长补短、相互配合的城镇化金融服务体系。
建立多元可持续的资金保障机制,还应放宽市场准入,制定非公有制企业进入特许经营领域的办法,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公用设施投资运营。
易鹏认为,在城镇化中民间资本可起主导作用。因为城镇化过程中需要巨大的资金,整个社会要依靠民间资本作社会资本的主体。在他看来,鼓励更多的民营资本进入新型城镇化,应当简政放权,将一些垄断性的行业向民营资本开放,如放松对医疗、教育、文化、金融等服务业的管制,形成更多公共服务供给。鼓励民间资本创新,城镇化倡导走公平、集约、绿色、低碳、生态的道路,这就需要民间资本通过低碳技术、绿色环保技术等各种创新,提供新的环保低碳产品,使城镇化走集约、可持续、绿色低碳、节能减排的道路。鼓励民间资本通过股权的方式对现有的国有资产进行股份制改革,让民间资本更多地参与到国有企业的新一轮改革之中。这将有利于激活国有企业的活力,同时也可以通过政府在国有资本中的股份的退出,募集资金参与到城镇化社会保障体系之中。
❹ 如何解决城镇化建设多元化投融资
围绕着新型城镇化的进程,包括农民进城的成本、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医院、版保障房等都将产生巨大的资权金需求,也鲜明地提出了一个问题——新型城镇化建设,钱从哪里来?一直以来,土地财政就是各地城镇化建设的主要资金来源。但是,一方面土地财政饱受诟病,会加大金融风险;另一方面,新型城镇化建设是一个长期的系统工程。仅仅依靠土地财政来满足城镇化在建设和维护方面的资金需求,不仅难以做到而且也是不可持续的。到2030年,将有10亿人生活在城市,如何让这些人生活得更加有质量、更加有水准,迫切需要有效的资金匹配机制来加以实现。在解决城镇化“钱从哪里来”的困境中,“政府引导、多元化投融资跟进”将是应有的题中之义。
❺ 国家新型城镇化试点有什么好处
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主要包括五项任务:一是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建立中央(省)对下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和实行建设用地指标与吸纳省(市)外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政策;
二是建立多元化可持续的城镇化投融资机制,允许地方政府通过发债等多种方式拓宽城市建设融资渠道;
三是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探索宅基地有偿使用和有偿退出制度,探索超标准宅基地处置办法;
四是建立行政创新和行政成本降低的设市模式,选择镇区人口10万以上的建制镇开展新型设市模式试点工作;
五是综合推进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在城市创业创新环境建设、城市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城市社会治理体系等方面有选择地开展改革探索。
其中,就可持续的城镇化的投融资机制,国家发改委规划司官员邬曦曾经撰文表示,“土地财政”不可持续,但关键问题在于,要堵住“土地财政”这条暗道,就需要开辟未来城镇化融资的明渠。
邬曦进一步指出,修明渠堵暗道并不容易,不仅涉及到中央地方税收关系调整、地方债务风险控制等传统难题,也面临融资领域放宽、融资工具升级等创新要求。试点就是要通过探索建立城镇化投融资机制来打通新渠道。
同时,对第四项任务,邬曦解释,“在把符合条件的县和建制镇设为市的过程中,探索大部门制、开发区管理模式等的横向整合,控制行政机构和人员编制,优化行政层级和区划的纵向设置,提高行政效能。赋予吸纳人口多、经济实力强的镇同人口和经济规模相适应的管理权。”
邬曦认为,国家开展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的目标有两个:一是探索建立由政府、企业、个人共同参与的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明确成本承担主体和支出责任;二是建立起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公共成本分担机制,中央和省级政府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和建设用地指标与落户人数挂钩等政策,支持城市政府吸纳外来人口并提供相应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
❻ 如何创新新型城镇化投融资机制 新型城镇化规划专家解读⑧
这个还真不清楚,不过可以咨询投融资服务平台啊
❼ 钱从哪里来城镇 化是如何走过来的
本文选自《新型城镇化融资与金融改革》一书,全书围绕投融资方式及财政、金融体系改革展开研究,探缩适合我国城镇化发展的融资体系建设路径。该书由巴曙松教授、杨现领博士所著,于2014年12月由中国工人出版社出版发行。网络百家将陆续为读者摘录书中精彩内容,本文为该系列读书笔记第四期。
城镇化融资体系从计划经济时代统一拨付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代的多种融资方式并存,经历了60余年的发展。财税制度和政府的收入支出紧密相连。城镇化建设主要包括基础设施建设、一般公共服务和保障房建设等内容。保障房建设是商品房改革之后地方政府的支出项目,而基础设施建设和一般公共服务在一般由地方政府财政进行支出。地方政府支出包括很多方面,根据统计局数据,地方政府需要对教育、医疗、救灾、交通等22个项目进行支出,而这些支出都需要对相应财政收入进行支撑。中国的财政收支体系经历了大致三个阶段的发展,每个阶段的财政收入和支出结构也决定了地方政府对于基础设施建设、一般公共服务和保障房建设等支出的规模已经配套的融资方式。本章从财政体系的发展脉络出发,对各个时期的税收和支出项目进行系统化的梳理,进而对比地方政府的城镇化支出和相应收入以及融资方式。
1949~1978年
从1949建国至1978年改革开放中国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在这一阶段,城镇化融资以财政拨付为主要手段。中央通过指令性的计划和投资,价格管制,税收集中和金融统一来确保计划经济的运行。在这一时期,城镇化建设基本上完全由中央政府直接支配,地方政府只是中央政府经济建设计划的执行者。因此,地方政府在这一阶段并不是城镇化建设的责任主体,而这一漫长时期城镇化建设的方式则主要是财政拨款。
总的来说,这一时期的财政和城镇化建设的主要特征是中央高度集权。1950年至1968年采取的统收统支的财政体制;1951年至1957年采取控制支出的分类分成的财政制度;1958年采取的不控制支出的分类分成的财政制度;1959年至1967年,1969至1978年采取都是总额分成的财政制度。在统收统支的制度下,国家的财政政策和相应办法都由中央统一制定,地方政府的一切收入全部上缴中央;地方所需支出由中央逐级拨付。分类分成是一种财政收入分配形式,主要做法是将地方财政收入划分为三类:中央财政固定收入,地方财政固定收入和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三类。在“一五”期间,中央收入占全部预算收入的80%,而占预算支出的75%(刘小川,2008)。
在1978年以前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中国财政制度主要是以统收统支为特征。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在计划经济的时代,地方政府尤其是基层政府在经济管理还是有一定的自主权利,而不完全是中央经济计划的执行者。这些基层政府在经济管理上的权限,和1958年短暂的不控制支出的分类分层的财政制度是紧密相关的。这个时期短暂的财政分权,为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的启动的财政分权做了经验上的铺垫。事实上,虽然1988年的财政包干制度赋予了地方政府更多的自主权,但是在1978年改革开放至1994年分税制改革中国的财政制度基本上延续了78年以前的体制。另外,这一时期也出现了地方政府通过债务进行融资尝试;而中国建设银行的设立以为地方政府以银行贷款为融资手段做了金融机制上的准备。在这一时期,虽然经历了几次财政权力的下放与上收,但总体维持了中央统一领导的基本格局。地方政府主要是中央经济计划的执行机构,地方政府对经济建设的管理范围和权限都非常有限。
自新中国成立到1978年,对于城镇基本建设资金主要实施的是无偿拨款管理体制。在这一时期,经济建设通常占财政支出的40%左右。经济建设支出主要包括基本建设支出、流动资金拨款、企业挖潜改造资金、新产品试制费、地质勘探费等等。其中基本建设费用支出又在经济建设支出中占主要比重。这种高额的经济建设拨款支出,对整个财政收支和国民经济运行都产生了决定性的影响。由于经济建设在国民经济中的首要地位,在有些年份甚至会出现优先确定基建盘子再安排其他支出的现象。经济建设占比也因此出现了较大波动的特征。对于基本建设的财务管理体制,中央也进行过不同的尝试。1954年成立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隶属财政部,专门负责基本建设贷款事项。1958年,中央实行了投资包干体制。在投资包干体制下,建设部门和单位统一掌握基本建设投资。建设资金如有结余,可以自行安排。同年,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被撤销。但是这种不控制支出的包干体制施行了一年。在1962年,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恢复;1970年建设银行被并入中国人民银行;1972年再次恢复。在这一时期,经济建设投资的责任和权利脱节,缺乏相应的责任主题和约束机制。建设银行只是负责办理财政拨款的部门,也有一定监督只能,但是不是现代意义的商业银行也不是投资的责任主体。由于经济建设的部门和单位只是中央计划经济的执行部门,也不会考虑基本建设投资的风险,因此这一期间基本建设突出规模失控。
“一五”和“二五”时期,中央对城市的基础设施建设不重视。优先发展基础的生产设施,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占全部固定资产投资的比例从“一五”时期的2.13%和下降到“二五”时期的1.96%。1963年国务院规定大中城市是工商业附加税、公共事业附加税和房地产税,统一划归市财政,作为城市维护三项费用,用于城市的公共事业、公共设施和房屋维护保养支出。文革期间的基础设施建设基本上出于停滞状态。在1978年,另外开辟了城市工商利润的5%作为城市建设基金,由此,城市维护三项费用扩大成为四项费用。
1978~1994年
1978年至1993年这一时期以财政包干体制下对多种融资方式进行探索为特征。在金融市场改革的背景下,地方政府对地方债券和银行贷款等等融资渠道进行了初步探索。但是财政包干体制下地方政府收支较为平衡,并未产生通过金融市场为城镇化进行融资的实质性需求。
从改革开放至1993年底,这一时期财政体制的主要形式是“大包干”。地方政府不完全是中央政府的执行机构,而是拥有了更多的自主权。与计划经济时代相比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分权,可以分为几个方面。第一个是计划权力的下放。很多政策的制定权包括经济计划减少的范围,商品价格的制定,筹建新企业等等都从中央下放到了地方。第二就是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权限从中央下放到了地方。对于生产性项目,地方政府审批金额的上限得到了提高;对于非生产性项目,原则上地方政府可以自行审批。第三就是财政体制的改革。地方政府在财政的收入和支出上拥有了更多的支配权,财政收入和支出逐渐开始统一起来。第四就是金融分权。1983年开始商业银行和中央进行了分离。银行的地方分支机构一方面受上级部门领导,另一方面受当地政府领导。地方政府对银行分支机构的人事任免权对银行地方分支机构的信贷决策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总的来说,中央对基础设施建设责任和财政收入支出权限的下放,使得地方政府成为城镇化建设中的投资和融资责任主体。而伴随的国企改革和金融市场改革,为多种融资方式的探索提供了充分的市场背景。
1978和1979年是改革开放后财政改革的两年调整期。1978年12月中共召开了十一届三中全会,为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拉响了号角。根据会议决议,全党工作的着重点应该从一九七九年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会议指出,现在中国经济管理体制的一个严重缺点是权力过于集中,应该有领导地大胆下放,让地方和工农业企业在国家统一计划的指导下有更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由于多年积累的经济体制问题,很多历史遗留问题需要解决。而百业待兴的局面也要求中央将财政体制改革作为全面改革的突破口。1979年财政部成立了体制改革小组,在江苏试行了“全额分成,比例包干,三年不变”的财政管理体制;在四川试行了“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体制”。这一时期虽然中央对地方下放了财权和事权,但是财政打包天下的局面并未发生根本性改变。从基础设施建设融资的角度来说,还是主要以财政拨款为主。但是可以发现预算外投资呈现出稳步增长的趋势,这一趋势和随着金融市场改革而逐步拓宽的融资渠道紧密相关。
经过两年的准备和探索,1980年2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的暂行规定》。这个分级包干的财政体制俗称为“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分灶吃饭”财政体制出台不仅仅是十一届三中全会让权放利的改革要求的需要,在一定程度也是为了缓解中央政府财政支出的压力。从1980起至1994年分税制改革,财政体制有所调整,但是中国财政管理体制总体上属于“分灶吃饭”体制。从财政体制改革的角度来说,这一时期可大致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就是1980年到1984年“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体制;第二个阶段就是1985年到1987年“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体制;第三个阶段就是1988年到1993年“多种形式包干”的财政体制。和1978年之前计划经济时代的各种不同财政体制尝试不同,其从根本上改变了中国的财政格局,为打破计划经济体制打开了局面。这次体制改革分为“划分收支”和“分级包干”两个层面。所谓划分收支,是指明确的划分中央和地方的预算范围。划分收支不仅仅从收入上将一部分国家预算收入划为地方固定收入,也从支出上通过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来确定中央预算支出和地方预算支出。地方基本建设支出和社会于公共事物支出等等费用划归为地方支出。这些支出后来构成了地方城镇建设资金需求的主要成份。
从1979年至1985年。这一阶段的主要特征是基础设施建设的税收融资渠道得以逐步的发展和扩大。1985年起,原四项费用中的工商业附加税被取消,四项费用中的其他三项继续作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主要来源。唯一不同的地方是城市工商利润的5%留成从费用改称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税。1987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要拓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融资渠道。根据该通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要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对的确是生产、生活特别急需而地方政府又难以解决融资问题的公共设施,要实行多种渠道融资的方式。从1986年至今,城市建设基金的来源主要有7个渠道,包括财政筹集、资源补偿筹集、政策性筹集、信贷筹集、利用外资、市场筹集、和自筹资金。其中财政筹集主要就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公共事业附加税、各级政府预算内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拨款、中央和地方财政的专项拨款。财政筹集资金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来源的比重逐年降低。
1985年3月21日,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开始了一轮新的税制改革。这次财政体制改革是在两次“利改税”的基础上进行的。通过“利改税”,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利润分配形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政府的财政收入开始主要依靠税收,而不是国企的利润上缴。中央和地方主要根据中央预算固定收入,地方预算固定收入和中央地方预算共享收入来对基于“利改税”后的种子税种对财政收入进行划分。从1978至1993年以“分灶吃饭”为主要特征的财政体制下,中国整体的经济建设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中央也通过不断的调整对这一时期的财政制度进行改建,但是这一时期经济依然带有很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政府和国企的关系仍然错综复杂,分级包干体制的收入划分仍受行政隶属关系的制约(高培勇,2008)。俞光远(2009)认为这一时期的财政体制在如下三个方面促进了新一轮更加全面的财政体制改革。第一是财政包干体制限定了上缴中央的财政数额,导致了中央财政收入连年下降,弱化了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1980年至1993年,国家财政收入占GDP比重从25.7%下降的12.6%。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总收入的比重从24.5%下降到22%。这导致中央财政收入占GDP比重大幅度降低,极大的弱化了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第二是财政包干体制还助长了地方的重复建设和经济封锁,对形成全国统一市场以及经济结构调整造成了不利影响。第三是1988年以来的多种包干制度,使得财政体制繁复,不利于规范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财政分配关系。地区之间财政收支不平衡,影响地区经济均衡发展。这几点原因成为1994年分税制改革的主要动力。
1994至今
1994年至今,中国的财政体制主要是分税制。分税制改革的根本原因是进行税制的市场化改革,而直接原因则是中央财政收入自1985年连年下降。分税制改革后中央上收财权下放事权,导致地方政府收支不平衡而逐渐依赖土地融资、债务融资等市场化融资手段。
1992年十四大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战略目标,税收制度也进入了全面改革的阶段。1992年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了中国税收制度改革的原则和主要内容。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并于1994年开始实施。从此,中国财政体制进行了根本性的调整,全国开始统一实行分税制的财政体制。根据该决定,分税制的基本原则为,“按照中央与地方政府的事权划分,合理确定各级财政的支出范围;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将税种统一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并建立中央税收和地方税收体系,分设中央和地方两套税务结构分布征管;科学核定地方收支数额,逐步实行比较规范的中央财政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制度;建立和健全分级预算知道,硬化各级预算约束。”
分税制改革主要分为分事,分税和分管三个层次的含义。分事是指各级政府对社会经济管理权进行划分,并据此确定各级政府的预算支出;分税是指中央和地方政府按照财权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将税收收入划分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三个来源;分管是指建立中央和地方两级税收征管体系和金库体系,分别负责中央和地方的税收征收和管理工作。
与此同时,中国的税收体制也进行了一次全面改革。税制改革分为如下几个方面(俞光远,2009)。第一是全面改革了流转税制,形成了以增值税为主体,消费税和营业税并行的流转税制。第二是改革了企业所得税制,所得税对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不再进行区分,将对各个类型企业分别征收的多种不同所得税统一的合并为企业所得税。第三是改革个人所得税制。降对个人征收的收入调节税和面向外国人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体户的所得税统一合并为个人所得税。第四是对其他工商税制也进行了改革。这次改革将原有的27个税种减少至23个税种,对税制了进行简化,提高了税收管理的效率。在这次税制改革之后,一个能够适应中国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税收制度框架建立起来了。中国的财政收入也得到了稳步的提高,从1994年至1999年,中国每年的财政收入增加一千多亿。
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和支出是分税制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自十四届三中全会以来,政府以1992年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为指导,划分了政府性投资和社会投资的边界。将投资划分为公益性投资,基础性投资和竞争性投资三大类。公益性项目的投资划分为中央和地方政府项目,而基础性项目投资以政府为主,并广泛吸引企业和外资参与投资。分税制改革之后,中央政府财政主要承担国家安全、外交、调整国民经济结果、协调地区发展、以及由中央直接管理的社会事业发展等事务支出。地方需要承担地方行政管理费,公检法支出,地方统筹的基本建设支出,地方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新产品试制支出,支农支出,城市维护和建设经费支出,地方文教卫支出,价格补贴支出等等。
分税制一方面提高了全国财政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另一方面提高了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在分税制以前,财政收入尤其是中央财政收入基本上是固定的;实行分税制以后,地方政府的理财积极性被充分调动起来。分税制也成功的规范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间的财政关系,明确了各级地方政府的财政主体地位,中国财政总收入在分税制改革之后也得到了迅速增长。1998年全国的财政收入是9863亿元,是1993年财政收入的2.27倍。1993年中央的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是22%,到1994年上升为55.7%。中央政府收入比重提高意味中地方政府收入比重的降低。地方税收体系在很多方面还有待完善。除营业税以为,地方性的税收收入主要属于零星的小额税种,且各税种之间缺乏内在的互补性,使得县乡两级政府的财政收入不够稳定。另外地方税的立法权和很多地方税的减免权都集中在中央,集中的地方税管理模式不利于其适应各个地区之间经济发展的差异。分税制改革是中央政府自上而下推动的税制改革,通过改革增加了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提高了中央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的能力,转移支付制度也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地区间的经济差异。但是分税制改革所带来的财权上收和事权下放加剧了地方政府的财政困境。具体而言,城镇化融资问题一方面来源于快速增长的城镇化融资需求,另外一方面来源于地方政府自身财政收入积累缓慢。
快速增长的城镇化融资需求加剧了地方政府通过财政进行融资的压力。分税制以后,中国地方政府成为城镇化建设的投资和融资主体。如前所述,分税制改革提高了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比例,同时减少了地方政府财政收入比例。但是由于地方政府事权扩大,财政支出也不断增多,造成了地方政府的财政压力。2008年,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53.3%,比1993年增加了31.3个百分点。但是中央政府的财政总支出却和分税制改革之前差别不大。根据毛腾飞(2010)的测算,分税制改革前,地方政府用72.%的财政收入去承担62%的财政支出,但是在分税制改革后地方政府用47.4%的财政收入去承担71.8%的财政支出责任。
由于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之间的隶属管辖关系,使得中央政府对财权不断上收,对相应的事权则不断下放。这种财权上收事权下放的特征不仅仅表现在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之间,更加表现在省级政府和县级政府之间。这种事权和财权的分离导致基础政府的财政压力越来越大。2011年地方财政收入为52547.11亿元,而财政支出为92733.68亿元,收支缺口高达40186.57亿元。由于地方政府成为城镇化推进的责任主体,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事业服务保障、保障房和基本的公共服务支出等等所需的巨额资金投入都需要地方政府财政收入来支撑。城市化建设过程中的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和保障房建设所带来的融资基本上占财政支出的大部分,2011年和城镇化建设的相关支出占整个地方政府财政支出的86%。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的城镇化呈现出快速增长的趋势。因此城镇化融资问题在分税制改革的制度背景下迅速凸显了出来。
(本文节选自巴曙松教授及杨现领博士著作《新型城镇化融资与金融改革》,该书于2014年12月由中国工人出版社出版发行,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
巴曙松、杨现领:《新型城镇化融资与金融改革》:2014年12月由中国工人出版社出版发行,购书链接详见如下:
❽ 如何创新新型城镇化投融资机制
“人到哪去、地怎么用、钱从哪来”是新型城镇化发展的三大问题,其中的资金保障是关键一环,《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提出要建立透明规范的城市建设投融资机制。新型城镇化建设资金需求大、期限长,社会外部效益强但商业效益不高,需要以改革创新思维,推动建立市场化、可持续的资金保障机制,有效发挥政策性金融的引导和促进作用,避免地方政府债务无序扩张,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平稳释放城镇化潜力。
建立健全地方债券发行管理制度
城镇化是一个自然历史过程,应当从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区位禀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等实际出发,合理确定发展目标和建设任务,顺势而为,量力而行,稳步推进。当前,地方政府债务规模较大,城镇化融资能力下降。推进新型城镇化健康发展,须妥善应对地方政府性债务问题,将债务风险控制在安全范围内。
第一,建议加快研究市政债发行相关工作,建立统一的市场评级体系,探索编制完整的政府资产负债表,为基础设施建设提供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目前我国“城投债”从发行人资格和募集资金投向来看,具有市政债特征,但准入条件和债券期限等方面的规定要求与基础设施投融资特点和盈利模式尚存在差距,融资规模也难以满足社会需求。
第二,建议按照控总量、可持续的原则,制订城镇化建设融资规划,统筹考虑各地发展条件、政府负债、资金供给等因素,设立动态、包括市政债在内的全口径负债“天花板”,防范地方政府过度举债。
第三,以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为契机,建立地方政府性债务动态监控体系,同时针对基础设施建设“一次建成、长期使用”的资本性支出特点,逐步建立包括跨年度资本预算在内的财政预算制度,着力提高地方政府债务透明度。
第四,可从未来新增加的一般预算收入、国有土地出让收入和其他政府性基金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建立覆盖市政债等政府性债务的风险偿债基金,防范地方政府债务局部、突发的流动性风险,稳定金融机构和债券投资者的市场预期。
拓宽市场化、多元化的资金来源渠道
《规划》提出,要放宽准入,完善监管,制定非公有制企业进入特许经营领域的办法,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公用设施投资运营。市场化的城镇化建设资金不仅为城镇化发展特别是相关经营性基础设施建设提供稳定可靠的资金来源,而且也有助于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降低财政风险。
第一,建议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领域公私合营政策法规制度,推动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和公私合作项目运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指导国企、民企、外资等各类市场化主体,通过PPP(公私合营)、BOT(建设―经营―转让)、特许经营等商业模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
第二,可参考设立新兴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的配套政策,鼓励设立专门的城镇化投资引导基金和城镇化投资基金,大力推进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推进基础设施领域的市场化、产业化运作。
第三,引导利用保险、融资租赁等社会资金投入城镇化建设,保险、融资租赁等长期、大额社会资金对安全性、收益性有特殊要求,与大部分基础设施项目现金流相对稳定、资金回收期限长的特点较为匹配,可鼓励创新匹配两者需求特点的合作模式,如民间资本发起设立主要投资于市政公用事业领域的融资租赁产品或资金信托计划等。
第四,加快培育多元化的投融资主体,改革创新现有地方融资平台,可通过注入资源、注入股权、赋予特许经营权等方式,充实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资本实力,使其发展成为治理规范、财务可持续、以企业信用为主要依托的市场化投资主体。
第五,积极创新项目融资模式,借鉴城市棚户区改造的成功做法,有效发挥政府引导职能,统筹整合地方财政、土地、金融和政策等各类资源,将经营性项目和公益性项目有机组合,建立“以丰补歉”的项目综合收益平衡机制,提升社会资金向公益性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的积极性,为引导商业金融和社会资本进入创造条件。
发挥政策性金融的引导和促进作用
《规划》提出,要发挥现有政策性金融机构的重要作用,研究制定政策性金融专项支持政策。当前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财政性资金需优先安排社会民生保障等领域的支出,难以独力筹集大额资金支持中长期建设。而城市基础设施和社会民生类建设项目公共性强、外部性大、收益性低、回收期长,对商业资金缺乏吸引力,同时我国商业银行的吸储资金基于期限匹配的考虑,主要用于中短期项目和个人金融业务。这就决定了在现阶段,城镇化建设资金不能仅仅依靠财政支出和商业银行资金,仍需发挥好政策性金融以国家信用为支撑、介于政府财政投资和商业银行贷款之间“四两拨千斤”的引领性作用。
第一,进一步发挥现有开发性金融机构在城镇化建设的主力银行作用,不断总结经验和创新融资模式,继续在建设起步阶段运用开发性资金发挥好“启动器”功能。
第二,建议进一步完善城镇化中长期投融资的制度性安排,参照国际通行做法,赋予开发性金融机构永久国家债信等级,建立稳定、可持续的中长期金融债发行筹资机制,通过开发性金融资金支持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民生领域。
第三,为管控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可考虑由国家开发银行或通过招标确定一家银行,进行“统一评级、统一授信、统借统还”,从总量、结构、操作上防止地方政府一哄而上、盲目举债,避免投融资总量失控,形成系统性风险。
第四,可通过设立专项贷款、专项基金和专项债券等配套政策,弥补政府投资特定项目的资本金以及地方配套资金的阶段性缺口。如每年在全国信贷规模安排中设立城镇化政策性贷款专项规模,着力解决农民工市民化、保障性住房和中西部基础设施建设等城镇化瓶颈领域的融资难问题。
❾ 以多元化投资方式为主的投融资方式对我国城市化发展有何积极意义
城市化发展虽然一直在说融资模式多元化,但是在实践中,还是以政府负债投资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