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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的当事人

发布时间:2021-05-25 19:05:56

1. 信托型私募基金的信托型私募基金的当事人

1.委托人。
委托人即信托型私募基金的投资人。投资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查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帐目以及其他相关文件。投资人在信托公司不当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时,可以解任信托公司并要求信托公司赔偿损失。由于信托型私募基金存在较高的风险,因此仅适用于具有较强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人。《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明确了参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应该是合格投资者,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是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二是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三是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同时,《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在不限制合格机构投资者数量的基础上,规定单个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
2.受托人。
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信托业务,因此信托计划的受托人只能是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并领取金融许可证的信托公司。信托型私募基金中信托公司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取得报酬,但也应承担如下义务:(1)忠实义务。忠实义务是信托公司承担的最基本义务,它是指信托公司必须以投资人的利益作为处理信托财产的唯一目的,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不得有损害信托财产的行为。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或第三人谋取利益,否则所得利益归入信托财产。(2)谨慎义务。投资人将信托财产委托给信托公司后,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完全以自己的名义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具体应依照信托合同等信托文件的规定,本着投资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进行。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3)分别管理义务。信托公司应将自己的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分开进行管理、分别记账。
3.受益人。
按照一般的信托理论,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受益人可以为委托人,也可以为委托人之外的其他人。但《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参与信托计划的投资人必须为唯一的受益人,除投资人之外的任何其他人不得为受益人。此外,信托计划的全体受益人组成受益人大会,决定信托计划文件未事先约定的提前终止信托合同或者延长信托期限、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更换受托人等重大事项。4、保管人。为了控制风险,信托财产虽然由信托公司进行管理和运用,但应当保管在经营稳健的商业银行。信托公司依据信托计划文件需要运用信托资金时,应当向保管人提供信托合同以及资金用途说明。这种模式的好处一方面在于约束信托公司自觉守法经营,另一方面在信托公司违反法律或者信托合同规定运用信托资金时,保管人可通知信托公司纠正并可报告银监会。

2. 信托计划相关当事人

固定收益类信托产品的特点:
(1) 收益固定、保本保息、稳健安全;
(2) 年化收益率一般高版于银行定存数倍;
(3) 期限权明确,便于资金使用安排;
(4) 合法合规,仅对合格的机构和个人投资者私募发行。

固定收益类信托产品的投资人:
(1) 风险/收益偏好介于存款和股票基金之间;
(2) 厌恶股票风险,目前主要以存款为主的客户;
(3) 感觉存款收益太低的客户;
(4) 至少进行一年以上投资;
(5) 可投资资金量在100万元以上。

3. 信托终止,信托文件没有规定信托财产归属人的,信托财产在下列当事人中以什么顺序进行归属


在信托文件未作规定的情况下,规定信托财产按下列顺序确定归属:第一是受益人或者其继承人。第二是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
信托法释义
第五十四条 信托终止的,信托财产归属于信托文件规定的人;信托文件未规定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归属:
(一)受益人或者其继承人;
(二)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

信托终止后,受托人丧失了占有、管理、处分信托财产的权利,需要确定该财产的归属。根据本条的规定,信托终止的,信托财产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其归属人:
1.归属于信托文件规定的人。信托关系是依委托人之意志而设定,委托人在信托文件中对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的归属人作出明确规定的,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当然归属于信托文件所规定的人。
2.归属于受益人或者其继承人。当信托文件对信托终止信托财产的归属人未作规定时,因委托人设立信托的目的就是为了受益人的利益,所以信托财产归属于受益人最符合信托的目的。如果信托终止时,受益人已死亡,根据继承的一般原则,受益人取得该信托财产的权利应当由其继承人继承。
3.归属于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由于设立信托前,信托财产为委托人所有的财产,因此当信托文件对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的归属人未作规定,而受益人和受益人的继承人已不存在时,信托财产回归于委托人最为公平、合理。如果委托人已死亡,委托人取得该信托财产的权利应当由其继承人继承。

4. 信托成立的四要素是什么

信托合同的成立必须具备一定的要件,概括起来,信托合同的成立要件一般包括下内列四项:
1、信托当容事人。即指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

2、信托意图和信托目的。信托意图要通过明示方式表现出来,信托目的要具体明确,二者均依赖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行为。只要有当事人设立信托的意思表示,而且在其意思表示中表明了信托目的,信托成立的这一条件即已满足。实践中,对于通过信托合同设立信托的,主要考察信托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3、信托财产。信托财产要具有确定性,即必须明确信托财产的名称、种类、基本状况以及范围。

4、书面形式。

5. 信托计划当事人为什么没有托管人

托管人只负有托管业务。说白了一个信托计划,只有三方。投资人一方,信托公司一方,融资人一方。
其他的托管人,律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所,都不是核心。当然他们也只需要为分内的责任负责。

6. 9.当事人互相信任是信托行为成立的()

9.当事人互相信任是信托行为成立的(C)
a核心
B。桥梁
C。基础
D。依据

7. 在信托法律关系当事人中,哪一方是信托财产投资风险的最终承担者

一般最终承担者,是委托人。
因为即使受托人有过错,最终还不还的上你的钱,还是未知数。最终的风险只能是委托人自己承担。

8. 如何确定信托贷款的诉讼主体及其当事人

搞得这么抄复杂,其实很简袭单嘛,就是C是借款人,B是出借人。如果C不还款,则B自然可以直接起诉C了,且可以搞财保,因为有不动产抵押到B的名下了。
而A与B是什么关系,为何能够指定B呢?作为债权人B来说,可以考虑起诉也可以不起诉了,就看他们之间的信托合同是怎么定的了。

9. 什么叫信托受托人

信托受托人又称“财产受托管理人”、百“信托管理人”、“受托人”。信托关系版中依信托意权图管度理被授与的信托财产并承担受托义务的当事人。在我国问,信托受托人一般就是信托公司。具体可以网络一下,我不想答粘贴复制一堆东西给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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