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江苏琼花事件到底是个什么事件
2004年6月12日,悄然出现的江苏琼花事件给了当时的中国证券投资者当头一棒。继新和成之后第二家在中小企业板挂牌的江苏琼花,应该属于典型的小盘绩优公司,其2002、2003两年的净资产收益率均超过19%。谁知上市仅10天后,江苏琼花就爆出“丑闻”:上市之前3000多万元违规“委托理财”业务未及时披露,被深交所公开严厉谴责,中国证监会随后决定对江苏琼花涉嫌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进行立案稽查。受事件影响,不仅江苏琼花的股价大幅下跌,中小企业板也因此也饱受猜疑。
2004年11月3日,涉嫌欺诈上市的江苏琼花收到董事兼总经理敖吟梅、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施建欣递交的辞职报告。敖吟梅辞去公司董事、总经理职务,施建欣辞去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的职务。至此,琼花事件暂告完结。
尽管中小企业板承载着纳斯达克中国版本的重任,但接二连三出现的问题,让当时市场上的投资者再次失望,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发展中国纳斯达克的曲折与艰辛。
『贰』 股票场外配资亏损到配资公司的钱需要赔偿吗 - 百度知道
根据合同。
你和配资公司签订了合同,那么你向他借钱,他收取利息 ,你还不了钱,他就想方设法让你还钱,用你的资产抵押,变卖,甚至是法院起诉你。你们属于经济纠纷。
谢谢你的提问
『叁』 江苏投资网发展有限公司的服务品种
内资银行贷款具有成本低、周期长、金额大、融资方式灵活等特点。经过多年业务积累,公司已与20多家内资银行建立了紧密合作关系。融资产品:仓单质押、应收账款保理、房地产贷款、委托贷款、担保贷款。
合作银行:中国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银行、南京银行、江苏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光大银行、交通银行、华夏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广州发展银行、上海银行、浙商银行、宁波银行等
下属投资机构:银润担保等。
目标客户群:江苏、上海、浙江、山东、安徽等地的生产制造、现代服务、进出口贸易等行业。尤其是机械制造、轻工业、航空航天、食品加工等中外企业。
外资银行贷款自外资银行进入中国,公司已与多家外资银行达成了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外资银行的金融产品丰富,对抵押物限制较少,注重还款来源及企业信誉。
合作银行:渣打银行、花旗银行、东亚银行、星展银行、汇丰银行、恒生银行等。
目标客户群:进出口贸易企业、房地产、生产制造企业。
短期融资在国家银根紧缩情况下,短期融资受到了青睐。且社会资金量大,具有手续简单、办理速度快的特点,目前公司汇聚了大量民间委托资金,尤其是中实投资长期为企业解决短期资金需求,合作方式多样。
下属投资机构:银润公司、中实投资等。
目标客户群:房地产企业、生产制造企业、短期资金周转困难的企业及个人。
金融租赁江苏投融资俱乐部联合多家境内外著名的金融租赁公司,面向全省生产制造企业推出金融租赁业务,帮助企业解决购买设备资金不足问题。另外对于缺少流动资金,却又没有充分抵押物的企业,金融租赁公司推出设备回购融资方式,也能为企业解决流动资金难题。
合作机构:江苏省金融租赁、远东租赁、日新租赁、华荣租赁。
目标客户群:长三角地区医疗、印刷、机械制造、运输等需要购买设备的企业。
风险投资与境内外知名风投、创投机构、基金建立了战略合作和委托关系,资金数额达千亿元人民币。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拥有知识产权核心技术,在行业内占据领先地位,未来市场前景广阔的企业和项目提供风险投资资金。可投资项目的各个阶段,包括:种子期、导入期、成长期、成熟期。
合作机构:江苏省苏高新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江苏省高新技术风险投资公司、南京金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常州高新技术风险投资有限公司、IDG技术创业投资基金等。
PE私募股权
与境内外知名PE私募股权、投资银行建立长期战略合作关系,对拟上市企业提供上市前融资、上市辅导服务,推出企业海外上市代办业务具体要求,引进战略投资者;为企业重组、兼并与收购提供咨询服务;同时,为战略投资者提供优质项目,进行投资分析。
合作机构:弘毅投资、红杉资本、凯雷资本、集富亚洲、高盛亚洲等。
委托理财秉承“诚信、稳健、前瞻、服务”的经营理念,坚持投资人利益至上的经营原则,凭借严格的风险控制、规范的业务流程、高效专业的员工团队、开放与学习的文化氛围,努力打造一流的资产管理公司品牌,竭诚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投资理财产品和服务。近年,股市行情不景气,大量资金撤离股市,导致民间闲散资金增多,依托江苏中实投资有限公司的强大实力,可以为客户提供多种理财产品,坚持“风险可控、利益共享”的原则,由专业团队进行风险控制,保证客户短期内获得高回报率,并得到持续、快速的财富增值。
会员服务江苏投融资俱乐部设有会员服务中心,不仅为会员单位提供完善的投融资服务,而且提供一系列与其相关的增值服务。服务内容主要分为:活动服务、信息服务、咨询服务等,例如:免费参加俱乐部举办的大型投融资供需双方洽谈会,企业家沙龙、交流峰会等高端资源整合服务;上下游产业链整合服务;企业信息化咨询服务,包括:网站营销建设、ERP系统建设等咨询服务;投融资服务专业团队为会员单位融资提供全方位的项目包装服务,降低融资成本、规避风险,并以多种渠道将项目信息发送给资金方,促成项目融资成功。此外,还会员单位提供其他全方位的服务,并将不断完善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
『肆』 受贿罪立案标准与量刑原则是什么如果退赃货有立功表现能否减刑甚至无罪
受贿罪的立案标准是伍仟元。具体量刑原则我就不好准确给你回答了。当然如果受贿数额较少,有积极退赃的,监察机关也可以作为无罪处理,比如受贿伍仟或者一万元的。如果数额多了,无罪是不太可能的。但是退赃或者有立功表现的话当然可以减刑的。有不明白的可继续追问或者更多详细情况请登录威海律师门户网站:www.wh-lawyer.com ;如觉得我的回答对您有帮助,望采纳、好评。
『伍』 受贿罪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6年3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0次会议、2016年3月25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0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多次索贿的;
(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第二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四条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
符合前款规定的情形,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或者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等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符合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裁判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第五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第六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第七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二)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三)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四)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
(五)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
(六)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第八条犯行贿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行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
(二)行贿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严重的情节。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第九条犯行贿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行贿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二)行贿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第十条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规定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定罪量刑适用标准,参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的规定执行。
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之一规定的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的定罪量刑适用标准,参照本解释关于行贿罪的规定执行。
单位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之一的规定以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关于行贿罪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第十二条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等。后者的犯罪数额,以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数额计算。
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二)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
(三)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
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四条根据行贿犯罪的事实、情节,可能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犯罪较轻”。
根据犯罪的事实、情节,已经或者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案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
(一)主动交待办案机关未掌握的重大案件线索的;
(二)主动交待的犯罪线索不属于重大案件的线索,但该线索对于重大案件侦破有重要作用的;
(三)主动交待行贿事实,对于重大案件的证据收集有重要作用的;
(四)主动交待行贿事实,对于重大案件的追逃、追赃有重要作用的。
第十五条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累计计算受贿数额。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前后多次收受请托人财物,受请托之前收受的财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一并计入受贿数额。
第十六条国家工作人员出于贪污、受贿的故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收受他人财物之后,将赃款赃物用于单位公务支出或者社会捐赠的,不影响贪污罪、受贿罪的认定,但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
特定关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国家工作人员知道后未退还或者上交的,应当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受贿故意。
第十七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同时构成受贿罪和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三节、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受贿罪和渎职犯罪数罪并罚。
第十八条贪污贿赂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尚未追缴到案或者尚未足额退赔的违法所得,应当继续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第十九条对贪污罪、受贿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应当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刑法规定并处罚金的其他贪污贿赂犯罪,应当在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判处罚金。
第二十条本解释自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陆』 江苏琼花事件中隐瞒公司信息的后果
都是一些比较早的事情了,去年在**证券经纪人接受客户的委托理财,承诺包本,结果去年一年商场不好,7月份的时候亏损30%,客户找到营业部,协商未果,电话打到证监局,局里就停了上海地区所有的招聘,整顿合规。今年IPO已提交,希望安全上市。
再接着回答你的问题,隐瞒会让投资者觉得作为券商的专业水平是很差劲的,会让其他的投资者更加迷失,更加不相信“专家理财”,而相信自己。这与国家想改变目前国内以个人投资者为主的局面的想法是冲突的,所以,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所以,对于象基金、集合理财、阳光私募,他们的信息披露是很严格的,这些其实都属于委托理财,只是盘子大些。委托理财没错,但是在签订协议的时候,一定要让找专业律师看一下,不能出现保本、保收益的字样或意思。东证资产管理1000万起,可以专户理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