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不良资产行业传统的处置方式有哪些
资产处置的范围按资产形态可划分为:股权类资产、债权类资产和实物类资产;资产处置方式按资产变现分为终极处置和阶段性处置。终极处置主要包括破产清算、拍卖、招标、协议转让、折扣变现等方式;
阶段性处置主要包括债转股、债务重组、诉讼及诉讼保全、以资抵债、资产置换、企业重组、实物资产再投资完善、实物资产出租、资产重组、实物资产投资等方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的通知。
不良金融资产、不良金融资产处置、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是指:
(一)不良金融资产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营中形成、通过购买或其他方式取得的不良信贷资产和非信贷资产,如不良债权、股权和实物类资产等。
(二)不良金融资产处置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不良金融资产开展的资产处置前期调查、资产处置方式选择、资产定价、资产处置方案制定、审核审批和执行等各项活动。与不良金融资产处置相关的资产剥离(转让)、收购和管理等活动也适用本指引的相关规定。
(三)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参与不良金融资产剥离(转让)、收购、管理和处置的相关人员。
❷ 不良资产处置需要哪些证件
第一条为规范不良金融资产处置行为,明确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工作尽职要求,防范道德风险,促进提高资产处置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以下统称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指引中的不良金融资产、不良金融资产处置、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是指:
(一)不良金融资产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营中形成、通过购买或其他方式取得的不良信贷资产和非信贷资产,如不良债权、股权和实物类资产等。
(二)不良金融资产处置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不良金融资产开展的资产处置前期调查、资产处置方式选择、资产定价、资产处置方案制定、审核审批和执行等各项活动。与不良金融资产处置相关的资产剥离(转让)、收购和管理等活动也适用本指引的相关规定。
(三)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参与不良金融资产剥离(转让)、收购、管理和处置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置不良金融资产时,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规定,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基础上,努力实现处置净回收现值最大化。
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全面规范的不良金融资产处置业务规章制度,完善决策机制和操作程序,明确尽职要求。定期或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时,对不良金融资产处置业务规章制度进行评审和修订。
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熟悉并掌握不良金融资产处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指引有关规定。
第七条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与剥离(转让)方、债务人、担保人、持股企业、资产受让(受托)方、受托中介机构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或经认定对不良金融资产形成有直接责任的,在不良金融资产处置中应当回避。
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不得同时从事资产评估(定价入资产处置和相关审核审批工作)。
第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问责制,规定在不良金融资产剥离(转让)、收购、管理和处置过程中有关单位、部门和岗位的职责,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指引规定的行为进行责任认定,并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❸ 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将引进问责制吗
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将引进问责制 不良金融资产剥离、管理和处置中也存在一些较为严重的道德风险,引发了一些违法违规案件,导致银行业资产流失。银监会近日召开的主席会议称。在这次会议上,银监会审议并原则通过了《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简称《指引》),要求在银行不良资产处置中采取严格的尽职问责制。 当日会议还透露,《指引》对资产剥离收购、管理到处置各个环节,都提出了基本尽职要求,对潜在的风险点进行提示,并为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创新预留空间。 银监会提出,要逐步实现银行不良资产的专业化清收。同时要求,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工作人员与债务人、保证人、持股企业、资产受让(受托)方、受托中介机构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或经认定对不良金融资产形成有直接责任的,在不良金融资产处置中应当回避。并要求,明确界定交易前、后手及多次交易参与方的法律责任与权力,建立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责任认定制度和程序,规范责任认定行为,严格处置工作的尽职问责制。
❹ 房地产项目中土地成片开发和包片开发是一个意思吗招投标和竞投标区别
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有三种:协议、招标、拍卖。在这三种方式中,
招标和拍卖具有公开性、竞争性,一般不存在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现象;协议出让由
于没有引入竞争机制,土地由谁使用,特别是土地出让金的确定,具有主观因素。非法低价
(包括无偿)出让主要发生在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的行为上,因此规范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
至关重要。
区别是否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现主要依据以下规定:1992年原国家土地管理局
出台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区别土地使用权转让、
出租、抵押等不同方式,按标定地价的一定比例收取,最低不得低于标定地价的40%”;1995
年又出台了《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确定办法》规定,协议出让最低价根据商业、
住宅、工业等不同土地用途和土地级别的基准地价的一定比例确定,具体适用比例由省、自
治区、直辖市确定,确定协议出让最低价应当综合考虑征地拆迁费用、土地开发费用、银行
利息及土地纯收益等基本因素。
由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不得低于协议出让最低
价,协议出让最低价是衡量是否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标准。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由
于出让土地类型、目的,取得土地利用状况等的差异,依靠以上原则确定的协议出让最低价
标准来衡量是否低价出让国有土地已远远不够。一方面是可操作性低,出让土地有可能是新
增建设用地直接协议出让;另一方面也有可能是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补交土地出让金;再者,
还有可能是企业改制涉及的土地出让等。
不同情况地价内涵不一,缴纳土地出让金标准也应该有很大差异。首先,仅按不同用途
基准地价的一定比例确定的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无法满足不同土地情况出让地价的需要,
难于操作,致使有些地方公布的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形同虚设。第二,具体出让地块地价内
涵往往与协议出让最低价地价内涵不一致,二者不具有可比性,若以此确定协议出让土地出
让金,既有可能导致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也往往会出现侵犯原土地使用者权益的情况。第三,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划拨土地
使用权价格可作为企业权益计入企业资产,划拨土地需转为有偿使用土地的,按出让土地使
用权价格与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差额部分核算出让金,这已不大适用于按上述文件规定确定
的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
②最低价确认方法
协议出让最低价不能简单地由基准地价的一定比例确定,应分门别类针对具体出让土地
类型及地价内涵制定标准。
新增建设用地协议出让最低价确定。
❺ 银监会《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第九条(一)中的"担保肝情况调查"是什么意思
绝对怀疑是打错了
担保情况调查,担保物情况调查都可能啊。。。
❻ 不良资产处置的尽职检查监督要求
第五十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检查监督制度,设立或确定独立的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检查监督部门或岗位,并配备与其工作要求相适应的尽职检查监督人员。明确部门和岗位的职责和要求,制定尽职检查监督工作程序,规范尽职检查监督行为。
第五十四条尽职检查监督人员应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专业知识、监督能力和相关工作经验,并不得直接参与不良金融资产剥离(转让)、收购、管理、处置、定价、审核和审批工作。
第五十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支持尽职检查监督人员独立行使检查监督职能。检查可采取现场检查或非现场检查的方式进行。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特定的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审计工作,并出具独立的尽职审计意见。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干扰和阻挠尽职检查监督人员的尽职检查监督工作,不得授意、指使和强令检查监督部门或检查监督人员故意弄虚作假和隐瞒违法违规情况,不得对尽职检查监督人员或举报人等进行打击报复。
第五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不良金融资产处置等工作进行的尽职检查监督应至少每半年一次。重大项目应及时进行尽职检查监督。
第五十七条尽职检查监督人员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指引相关规定对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进行独立的尽职检查监督,评价各环节有关人员依法合规、勤勉尽职的情况,并形成书面尽职检查报告。
第五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于尽职检查监督人员发现的问题,应责成相关部门和人员纠正或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并及时跟踪整改结果。
第五十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对尽职检查监督工作的监督机制,对尽职检查监督人员的尽职情况进行监督。定期(至少每半年一次)向银行业监管机构报告尽职检查监督工作情况。
❼ 不良资产处置的责任认定和免责
第六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责任认定制度和程序,规范责任认定行为,并执行相应的回避制度。
第六十一条责任认定部门和人员应根据尽职检查监督人员的检查结果,对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是否尽职进行责任认定。责任认定部门和人员应对责任认定结果负责。
第六十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责任追究制度,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并报监管部门。重大违法、违规、失职责任处理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开,接收社会监督。
第六十三条具有以下情节的,将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一)自资产交易基准日至资产交割日期间,剥离(转让)方擅自处置剥离(转让)资产,放弃与剥离(转让)资产相关的权益,截留、隐匿或私分基准日后剥离(转让)资产项下回收现金和其他资产。
(二)资产剥离(转让)后回购剥离(转让)资产,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利用内部信息,暗箱操作,将资产处置给自己或与自己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机构或人员,非法谋取小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
(四)泄露金融机构商业秘密,获取非法利益。
(五)利用虚假拍卖、竞标、竞价和协议转让等掩盖非法处置不良金融资产行为。
(六)为达到处置目的人为制造评估结果,以及通过隐瞒重要资料或授意进行虚假评估。
(七)超越权限和违反规定程序擅自处置资产,以及未经规定程序审批同意擅自更改处置方案。
(八)未经规定程序审批同意,放弃不良金融资产合法权益。
(九)伪造、篡改、隐匿、毁损资产处置档案。
(十)未按照本指引规定要求尽职操作,致使不良金融资产的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值。
(十一)其他违反本指引规定要求的行为。
第六十四条对直接或间接干扰和阻挠尽职检查监督人员的尽职检查监督工作,故意隐瞒违法违规和失职该职行为,或对尽职检查监督人员或举报人等进行打击报复的机构和人员,应认定并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第六十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尽职检查监督人员在检查监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河私舞弊的,应认定并依法、依规从严追究其责任。
第六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尽职检查监督和责任认定,有充分证据表明,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指引规定勤勉尽职地履行了职责,不良金融资产处置一旦出现问题,可视情况免除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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