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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在等融资新规

发布时间:2021-06-01 08:14:49

❶ 听说上市公司融资政策出现了新规定,主要有哪些

第一部分:重点内容有哪些

1、重点一修改哪些内容?三大方面

一是规模。

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拟发行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份的20%。

二是频率。

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18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包括首发、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但对于发行可转债、优先股和创业板小额快速融资的,不受此期限限制。

三是募资投向理财产品的规则。

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时,除金融类企业外,原则上最近一期末不得存在持有金融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2、重点二何时实施?自发布之日起

对于新政,业界最关注的问题还包括时间上的新老划断。

今日的发布会上,邓舸介绍,为了实现平稳过渡,在适用时效上,《实施细则》和《监管问答》自发布或修订之日起实施,新受理的再融资申请即予执行,已经受理的不受影响。

邓舸指出,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本次再融资监管政策的调整属于制度完善,不针对具体企业,所有上市公司统一适用。

3、重点三因何出新政:存在三大问题

据了解,现行上市公司再融资制度字2006年实施以来,在促进社会资本形成、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市场情况的不断变化,现行再融资制度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亟需调整,突出表现在三个方面问题:

一是部分上市公司存在融资倾向。

有些公司脱离公司主业发展,频繁融资。有些公司偏项目、炒概念,跨界进入新行业,融资规模远超过实际需要量。有些公司募集资金大量闲置,频繁变更用途,或者脱实向虚,变相投向理财产品等财务性投资和类金融业务。

二是非公开发行定价机制选择存在较大套利空间,广为市场诟病。

非公开发行股票品种以市场约束为主,主要面向有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特定投资者,因此发行门槛较低,行政约束相对宽松,但从实际运行情况来看,投资者往往偏重发行价格相比市价的折扣,忽略公司的成长性和内在投资价值。

过分关注价差会造成资金流向以短期逐利为目标,不利于资源有效配置和长期资本的形成。限售期满后,套利资金集中减持,对市场形成较大冲击,也不利于保护投资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三是再融资品种结构失衡,可转债、优先股等股债结合产品和公发品种发展缓慢。

非公开发行由于发行条件宽松,定价试点选择多,发行失败风险小,逐渐成为绝大部分上市公司和保荐机构的首选再融资品种,公开发行规模急剧减少,同时,股债结合的可转债品种发展缓慢。

4、重点四着力点在哪?三大方面

本次修订《实施细则》和制定《监管问答》,主要着眼于三方面:

一是坚持服务实体经济导向,积极配合供给侧改革,助力产业转型和经济结构调整,充分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引导资金流向实体经济最需要的地方,避免资金脱实向虚。

二是坚持疏堵结合的原则,立足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堵住监管套利漏洞,防止炒概念和套利性融资行为形成资产泡沫。同时,满足上市公司正当合理的融资需求,优化资本市场融资结构。

三是坚持稳中求进原则,规则调整实行新老划断,已经受理的再融资申请不受影响,给市场预留一定时间消化吸收。

5、重点五理财产品敏感问题如何说

下一步,证监会将按照依法从严全面监管的要求,继续强化再融资的发行监管工作,督促保荐机构梳理再审项目并开展自查,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投向,继续加强监管理财产品等资金参与非公开发行认购,强化证监局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现场检查。

记者了解到,对于上述提到“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中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界定,需考虑到具体的上市公司的规模和募集资金及财务性投资的多少来判定,具体会在发行部的审核过程中进行判断。

而“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18个月”中18个月的确定,则是根据最近三年上市公司前次融资距本次融资的统计测算,并对前次项目募集资金是否落实到位的效果进行分析后测算出来的。

业内人士指出,在再融资过程中,发行人是第一责任人,保荐机构在上市公司确定再融资方案时就应把好关,根据市场情况变化,对不符合监管要求的方案进行调整。

第二部分:几大敏感问题解读

统计显示,去年全年证监会审核的再融资、优先股和可转债总金额在10000亿左右,其中,再融资涉及7000-8000亿元。

敏感问题一

金融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界定

券商中国记者了解到,关于上述提到“金融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中金融较大、期限较长的界定,需结合实际情况,考虑到具体的上市公司的规模和募集资金及财务性投资的多少来判定,具体会在发行审核过程中进行判断,如募集资金很少但财务性投资很大的就限制,没有融资合理性和必要性也会受限,旨在控制过度融资。

敏感问题二

原则上不得少于18个月的规定

为避免上市公司频繁融资,新政中包括了“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18个月”的规定,如何理解这一问题?

1992年颁布的《公司法》中明确要求“上市公司再融资的,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12个月”,但该规定在2006年《公司法》的修订中被删除,而此次新政重启了时间限制的规定,并根据最近三年上市公司前次融资距本次融资的统计测算、对前次项目募集资金是否落实到位的效果进行分析后测算出18个月这一考量,是给当前市场上部分上市公司频繁融资带上了“紧箍咒”。

业内人士指出,在再融资过程中,发行人是第一责任人,保荐机构在上市公司确定再融资方案时就应把好关,根据市场情况变化,对不符合监管要求的方案进行调整。

敏感问题三

如何满足上市公司正当合理融资需求

“此次再融资新规是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引导资金流向实体经济最需要的地方,避免资金脱实向虚的重要举措。”上述业内人士指出,此举不仅疏堵结合促再融资方式多元化,堵住监管套利漏洞,防止炒概念和套利性融资行为形成资产泡沫,还满足上市公司正当合理的融资需求,优化资本市场融资结构。为确保市场平稳运行,实行新老划断,已经受理的再融资申请不受影响,给市场预留一定时间消化吸收。

❷ 再融资新规对券商业务带来哪些挑战和机遇

再融资新规来对券商影响有限
再融资新自规虽然会对券商投行收入产生负面影响,但IPO加速带来的收入增加可以弥补这一块减少的收入。
“进一步规范再融资对券商业绩影响有限,IPO增长弥补再融资下滑。”海通证券研究员孙婷称,目前再融资收入占股票承销收入约40%,占总收入的2%。对券商整体投行影响有限,主要是由于IPO加速有望弥补再融资下滑带来的影响,目前IPO发行费率在6%左右,而再融资仅0.4%,IPO收入增长预计将快于再融资收入下滑。

❸ 融资融券有没有新的规定出台

为了优化融姿融券客户担保物违约处置标准和方式,《管理办法》规定,取消客户专维持担属保比例低于130%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追加担保物且追保后维持担保比例应不低于150%的规定,允许证券公司与客户自行商定补充担保物的期限与比例的具体要求,同时不再将强制平仓作为证券公司处置客户担保物的唯一方式,增加风险控制灵活性和弹性。

❹ 2021年新规指出,三种债国家不认可,是那三种呢

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可是今天咱们要说一说欠债不还,国家还支持,农民多是种地为生,没有什么稳定的经济收入,不能像城里人那样,可以到银行抵押贷款,若是农民想创业,启动资金找银行肯定无望,于是他们寻求民间放贷公司,这样若是创业失败,估计今生也就倒在里面,甚至丢掉性命,为此国家大力整顿这种情况,以下三种欠债国家不予承认,可以不还。



以上几种债务都是违背借贷人本意,高额的利益不仅影响借贷人的生活质量,而且还会引起借贷人生命担忧,从而造成社会不安,如今国家不承认以上三种债务,农民就可以不用偿还,你们怎么看?

但是还是希望大家量力而行,挣多少钱花多少钱,如果不是很重要的事不要通过非正规渠道借钱。

❺ 国有企业融资法律法规都有哪些规定

您好,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支持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当期监督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各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支持配合监事会当期监督工作,确保监事会当期监督工作有效开展,现将《中央企业支持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当期监督工作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中央企业要充分认识监事会实行当期监督的重要意义,树立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积极支持和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工作,建立健全支持配合工作机制和制度,共同促进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中央企业支持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当期监督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支持配合国有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开展当期监督工作,提高监督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资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企业应当支持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当期监督工作,及时、全面提供监督检查所需信息资料。
第三条 企业和监事会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防止涉密信息资料失泄密。
第四条 监事会应当严格执行“六要六不”行为规范,遵守企业有关工作制度,恪尽职守,依法监督,廉洁自律。
第二章 工作联系机制
第五条 企业和监事会应当加强工作联系、沟通,建立工作联系制度,明确联系人员和方式,协商确定有关支持配合事项。
第六条 企业建立与监事会的工作联系机构,由企业有关负责人牵头,办公厅(室)、董事会试点企业董事会办公室、财务、审计、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相关负责人担任联系人,分工负责重要情况报告、会议通知、财务及经营管理等信息资料报送、监督协同配合、监事会要求纠正和改进问题的整改落实以及其他需要支持配合的工作事项。
第七条 企业负责人及主要职能部门向监事会汇报企业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支持配合监事会与有关人员谈话工作。
第八条 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选举产生职工监事,为职工监事履行监督职责提供必要条件。
第九条 企业应当为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行政保障,协助做好监事会对所属企业监督检查的联络协调工作。
第十条 监事会根据监督检查需要和企业情况,与企业商定支持配合具体事项和要求,确定重点联系人负责与企业日常联系工作。
第三章 重要情况报告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及时向监事会报告涉及经营管理和改革发展动态,以及出资人关注事项等重要情况。
企业重要情况报告的范围、内容、报送形式和时限等,由企业与监事会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涉及企业战略规划、重大投融资、改制重组、产权转(受)让、薪酬分配、业绩考核、利润分配、主要领导人员出国等重要情况应当事前报告监事会。
第十三条 涉及企业重要机构及人事变动、遭受重大损失或者发生重大经营危机、违法违纪违规、法律诉讼和仲裁、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突发公共事件等重要情况,应当在第一时间报告监事会,并通报后续进展情况。
第十四条 监事会应当对企业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作出灵敏有效反应,随时掌握企业动态信息,加强企业风险分析,及时报告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
第四章 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涉及企业重大经营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大额资金使用以及其他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重要会议,应当通知监事会列席。
第十六条 监事会列席的企业会议包括:
(一)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党委(党组)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党政联席会议,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
(二)年度(年中)工作会议;
(三)财务工作会议,财务预决算会议,生产经营(经济形势)专题分析会议以及纪检监察、审计方面的重要会议;
(四)监事会主席认为需要列席的其他重要会议。
第十七条 监事会列席的有关会议,企业应当将会议时间、地点和议题提前通知监事会,并提供相关材料。
会议通知一般应在会议召开5日前送达监事会,会议相关材料及早报送监事会。企业召开临时会议,会议通知及相关材料应提前送达监事会。
第十八条 企业重要会议决议事项、会议纪要等有关会议材料报送监事会。
第十九条 监事会收到企业会议通知后,确定列席会议人员,及时向企业反馈。列席会议人员应认真进行会前准备,并做好会议记录,会后将会议情况及相关建议及时向监事会主席和办事处报告。
监事会可通过视频、电话等形式列席企业会议。
对未列席的企业重要会议,监事会应当在会后查阅相关会议记录、纪要等文件材料。
第五章 信息资料报送
第二十条 企业与监事会协商确定报送信息资料范围、程序及相关责任等,及时提供财务和管理信息资料,开放企业信息系统。
第二十一条 企业按照监事会有关要求,做好《企业年度工作报告》填报工作。由相关负责人牵头,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明确内部分工,落实相关责任,按规定时间、内容和形式报送。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建立信息资料日常报送制度,及时将有关规章制度、财务和生产经营动态及分析资料等报送监事会。
《企业年度工作报告》中已反映、借助企业信息系统以及列席企业会议可以获取的信息资料,不重复报送监事会。
第二十三条 企业向国资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请示、报告及其批复文件,应当同时抄送监事会。
企业接受国家审计等情况及时通报监事会。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根据监督检查需要和企业情况,合理确定资料收集范围和程序,对获取的企业信息资料应当妥善保管、有效利用。
重要及涉密文件资料应编制交接清单,需退还企业的及时办理清退手续。
第六章 协同配合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支持配合监事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的联系和沟通,就审计计划、审计重点、审计安排等事项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协调。
在企业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的业务约定书中,应明确会计师事务所加强与监事会沟通,将监事会关注事项纳入审计计划,相关工作底稿供监事会查阅等事项。
第二十六条 企业与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过程中和审计报告阶段,就重要审计事项交换意见的有关会议,应当请监事会参加。
第二十七条 企业内审部门年度或阶段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等资料应报送监事会。审计发现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监事会。
第二十八条 企业纪检监察部门应将案件及查处情况报告监事会,重大案件及时与监事会沟通。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当将监事会要求自行核查的有关问题或事项,纳入内审、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审计或检查,审计报告及检查结果报送监事会。
第七章 交换意见和整改落实
第三十条 监事会在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的前提下,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需要企业自行纠正和改进的问题,通过座谈会、签发提醒函件以及监事会主席向企业负责人提示等形式,及时与企业交换意见,督促企业整改。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落实监事会要求纠正和改进的问题,并及时向监事会反馈。
附件:企业提供信息资料范围
企业提供信息资料范围
一、企业年度工作报告
二、企业经营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三、企业财务有关资料
(一)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年报审计材料,企业财务快报(含重要子企业);
(二)企业财务预算及执行情况报告;
(三)会计账簿及有关凭证。
四、企业生产经营动态情况及分析资料
五、企业当期重要事项情况资料
(一)企业重大投融资、改制重组、产权转(受)让、工程建设、重要物资采购及招投标、非主业及高风险业务投资、对外担保、业绩考核、收入分配、主辅分离、关闭破产清算等资料;
(二)企业负责人职责分工、薪酬和职务消费、兼职取酬、股权激励等情况;
(三)重要机构及人事变动、重大责任事故、重大诉讼和仲裁、违法违纪违规等资料。
六、企业及其重要职能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及总结
七、报送国资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请示、报告及其批复文件
八、企业董事会会议、党委(党组)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等会议纪要,年度工作会议等重要会议资料
九、与企业相关的宏观经济政策、行业发展及市场状况等资料
十、国家审计及企业纪检监察、内部审计等情况资料
十一、监事会需要的其他信息资料

❻ 证监会出台的再融资新规有什么影响

三点核心内容:

1、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时间间隔不少于18个月。控制融资频率,抑制过度融资;

2、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拟发行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20%。对小鱼吃大鱼有影响,对并购重组没影响;

3、明确定价基准日只能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期的首日。

其中影响最大的是第1点和第3点,对于新政策的出台后续都会有对策和套利空间。此次政策主要是为了从三个方面做出引导:1、减少定增炒作,以公开增发、配股、可转债、优先股为主;2、三年期定增基本消失,除非是为了增加控制权;3、近年来90%以上的增发以非公开为主,未来1年期定增还有空间,对创业板来说反而更有优势,因为其定增发行日首日不需要锁定。

之后可能还会继续出台针对减持的新政策,同时会出现大量大股东定增保底的现象。这次政策的推出比预期要快,各方博弈空间少,可以看出监管层对政策引导的态度很坚决,未来再结合配套的减持政策对市场的影响还是比较大的。从监管层的角度是希望为市场引进活水的,目前小市值公司经营压力比较大,特别是50亿以下、没有现金的公司,只能通过并购重组,而去年开始并购重组也开始趋严。此次新规的发行日首日定价政策并不针对并购重组,并购重组还是按照20日和120日的均价定价,因此会出现PE、并购基金的新玩法;而针对配套融资部分,可能会导致现金对价比例少、标的资产募集不到足够的资金,因为如果资产质量好,在发行日首日股价就会涨上去,而资产质量不好,发行认购会比较困难。总体来说,在新政策下未来会出现新玩法。

❼ 融资新规对重组股票有什么影响

1、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拟发行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20%。这条主要是针对上市公司绕过借壳约束(受上市公司重大重组管理规定)的做法——这两年很多公司采用先转让上市大股东的持股,同时对新股东定向增发的方式进行变相的买壳,以至于证监会忍无可忍,多次直接发文追问上市公司实质上是否是卖壳。
新规之后,想通过定向增发想要进行大规模的资产注入已经再也不可能了。市场对市值在30亿元以下可的追捧或许因此有所降温。但另一方面,这一条会让上市公司大搞高送转行情妈?毕竟只有做大股本、炒高股价,才能在日后融到更多的钱。但是,以后资本运作的时间会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长到令人绝望。
2、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18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包括首发、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但对于发行可转债、优先股和创业板小额快速融资的,不受此期限限制。
按照18个月往前倒推,考虑再融资普遍4-6个月的在会审核期,也就是说上司公司股权融资,隔2年才能做一次。就目前看,16年曾经融资的上市公司,不论是新股还是定向增发,2017年基本没戏!
按照媒体统计,2016年共有767家上市公司购买理财产品,金额高达7628.76亿元。也就是说,大概有40%左右的上市公司,在2017年没资格在融资。
问题是,对于股民来说,不融资的公司是利好还是利空呢?不融资,就没有扩容压力,但是,成为题材股的可能性也小了!
不过,18日晚证监会网站又发了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的最新解释:本次政策调整后,并购重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部分的定价不变。配套融资的定价按照新修订的《实施细则》执行,即按照发行期首日定价。也就是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行为属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范范畴,借壳上市,实际上是不受本次再融资新规影响的。
3、“明确定价基准日只能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期的首日”,取消了将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作为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基准日的规定。
这点是大家讨论最多的,新规改成市价发行,假如参与定增的机构还想低价拿筹码,只能在定增实行前打压股价。
整体来看,如果《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并没有影响到并购重组,只是影响到上市公司的再融资行为,减少那些不差钱的融资行为,应该视为利好。

❽ 再融资新规到底是怎么回事

依、再融资首抄先要选时,在行情好的时候是利好,不好时是利空;
贰、其次选对象,如果融资包括所有股东,那么大股东掏钱被认为是信心是利好;如果大股东只举手通过,要中小散户掏腰包,是恶意圈钱,当然是利空,股价当然要跌

集团统一安排融资,政策怎么规定

《高级财务管理》是我们会计学专业的必修课,由XXX老师主编,课程中心内容主要是企业集团相关的财务管理策略与政策以及如何规范集团财务决策与控制而进行的全面系统研究。其具体总结为以下几方面:

一、企业集团最大的优势与成败因素

企业集团最大的优势体现为资源的聚集整合性与管理的协同性以及由此复合而生成的集团整体的竞争优势。作为管理总部的母公司必须能够充分发挥主导功能,并通过集团组织章程、发展战略、管理政策、管理制度等的制定,为集团整体及其各阶层成员企业的协调有序运行确立行为的规范与准则;任何一个企业,若想加入集团,取得成员资格,必须首先以承认集团的组织章程、发展战略、管理政策、管理制度,服从集团整体利益最大化目标,接受管理总部的统一领导为前提,否则就不能被接纳为成员企业。

企业集团的成败因素在于能否确立起两条交互融合的生命线:具有竞争优势的产业发展线与高效率的管理控制线。两条管理控制线依存互动,构成了企业集团生命力的保障与成功的基础。

二、企业集团治理结构与财务管理体制

企业集团母公司或管理总部要想对子公司等成员企业进行有效的治理,确保财务战略与财务政策的贯彻实施,必须能够对子公司等成员企业保持有效的控制权为前提。在以资本为纽带的母子公司制的企业集团里,控制权研究的实质是产权结构或股权结构。在有关股权配置方面,母公司面临着一个两难的选择:充分发挥资本杠杆效应与确保对子公司的有效控制。彼此间存在着一个“度”的把握。同时,母公司欲对子公司实施有效的控制,一个基本前提是,母公司必须是子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包括绝对第一大股东与相对第一大股东两种不同的情形。而不同情形的第一大股东身份,控制权的稳定性、遭受的权力制衡程度以及资本杠杆效应也就各不相同。

财务管理体制是企业管理当局或集团总部为界定各方面财务管理的责权利关系,规范理财行为所确立的基本制度,简称财务体制,包括财务组织制度、财务决策制度、财务控制制度三个主要方面。

三、企业集团财务战略

财务战略的目标定位必须依托企业集团的战略发展结构规划;在不同的发展阶段财务战略实施策略也不相同。1、初创期财务战略定位:在集团初创阶段财务实力相对较为脆弱,为了更好地聚合资源并发挥财务整合优势,应保持稳健原则。初创期财务战略管理的主要特征主要表现为稳健与一体化。2、发展期财务战略定位:应当采取稳固发展型的财务战略。3、成熟期财务战略定位:由于市场份额较大地位相对稳定,经营风险相对较低,应当采取激进的筹资、扎实的成本控制、高股利、现金性分配战略。4、调整期财务战略定位:采取财务资源集中、高负债率筹资、高支付率分配战略

四、企业集团预算控制和投资政策

预算控制不仅以市场预测为基础,而且更进一步针对预测的结果及其可能的风险事先制定相宜的应对措施,从而使预算本身便具有了一种主动的反风险的机制特征。透过预算控制的循环过程,企业集团将日益发现诸多裨益的取得已不单纯地源于预算编制本身,而更主要地来自预算实施过程中不断出现的问题以及因此不得不在强化沟通与协调过程寻得的答案。

投资政策是管理总部基于集团战略发展结构目标规划,而对集团整体及各成员企业的投资及其管理行为所确立的基本规范与判断取向标准,是企业集团财务战略与财务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投资领域、投资方式、质量标准、财务标准等基本内容。

五、企业集团固定资产投资政策

在技术革命不断进步、竞争风险日趋激烈的当今经济社会,一个企业集团能否拥有先进的、高科技含量的固定资产,直接就意味着是否占据了市场竞争的制高点。同时企业集团还必须明确的是,即使是当前市场上最先进的设备,一旦投资形成,便意味着该设备的技术性能在未来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始终停滞于当前水平上,在技术革命不断进步的冲击下,其原有的技术领先优势将会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衰减,甚至沦为劣势地位。为此,要求企业集团必须树立危机意识可创新观念,不断优化固定资产投资结构,更新技术性能,以持续技术领先优势推动强劲的市场竞争优势。因而,关注技术进步,鼓励并融通财力支持成员企业加速机器设备等经营性固定资产的更新换代,是企业集团制定内部折旧政策必须考虑的一个首要因素。

六、企业集团无形资产投资政策

无形资产主要包括商标、品牌、技术专利、专营特许权、商誉等。作为一种特殊资本,无形资产主要地表现在观念形态上——存在的非"实体"性。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商标、品牌等无形资产是企业进军市场的旗帜,和竞争制胜的"王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哪个企业或企业集团拥有了驰名商标、品牌,也就意味着居于了竞争的优势,对市场空间的扩大和占有率的提高发挥着巨大的功效。

当今的国际社会业已进入了一个知识与技术不断创新的时代。能否在培育、创造和创新的过程中,切实有效地维护自身的知识产权与技术专利,成为企业集团及其竞争对手保持并扩大竞争优势的关键。

七、企业集团融资政策与管理策略

融资政策是管理总部基于集团战略发展结构的总体规划,并确保投资政策及其目标的贯彻与实现,而确定的集团融资活动的基本规范与取向标准,是企业集团财务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满足投资需要,是企业集团融资管理的指导原则。要求总部在融资政策的制定上,必须以推动投资政策的贯彻实施为着眼点。应当在集团战略发展结构的总体框架下,根据与集团核心能力、主导产业或业务相关的投资领域、投资方式、质量标准与财务标准的基本规范,通过计划的形式,对集团整体及子公司等的融资规模、配置结构、融资方式以及时间进度等事先做出统筹规划与协调安排,从而在政策上保障融资与投资的协调匹配

依据融资政策以及目标资本结构规划,管理总部必须将未来计划期内融资的总规模、来源性质、期限结构、时间进度等通过预算的形式确定下来,并对必需的融资成本、风险以及质量特征实现加以规范,然后通过预算的细化,对融资活动进行具体的落实并控制实施。

八、企业集团纳税计划与股利政策

纳税是企业取得并保持法人资格与权利地位的先决条件。纳税计划不能以利用法律的纰漏为着眼点,更不能以偷逃税款为手段,而应当从法律意识出发,将税收的杠杆导向功能引入企业集团的管理理念与经营机制,实现集团组织结构的优化调整、筹资与投资活动的合理规划以及收益、成本、风险的最佳匹配。

股利政策最为核心的内容就是在遵循股东财富与企业价值最大化目标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好税后利润在股利派发与企业留存彼此间的分割关系问题。在有关股利政策是否影响企业市场价值的认识上,分为股利无关理论与相关理论两种。现金股利是企业以现金方式支付的股利。在现金股利的决策上,除了需要考虑上述一般因素的影响外,还必须密切结合企业自由现金流量状况来进行。股票股利是企业将股利折成股票而向股东进行分配的形式。股票股利一般是经由无偿赠送红股,即留存收益转赠资本的途径实现的。严格地讲,那种通过资本公积金转赠资本而赠与股东的股票不属于股利分配的范畴。

母公司股利政策的制定,不能只是单纯地站在母公司自身及其股东的立场,还必须同时兼顾子公司等成员企业的利益期望,必须协调处理好母公司与子公司以及子公司等相互间的利益关系问题;不仅如此,作为集团的管理总部,母公司还必须从一个更高的层面,即管理战略角度,对集团整体的股利政策进行统一规划,以规范各成员企业的收益分配行为能够建立在有利于整体战略目标不断推进的框架结构范畴之内。

通过对《高级财务管理》的学习,使我着重掌握到如何运用会计政策与财务管理策略把财务管理与企业集团治理结构模式有机结合起来;明白了企业集团治理结构模式——构成财务利益主体之间的责、权、利的划分,以及采取什么手段实现相互间的制衡。

然而企业集团治理结构模式是企业财富创造的基础和保障;财务管理则是在既定的治理模式下,财务管理者为实现财务的目标而采取的行动,这是财富创造的源泉和动力,它们两者间的联结点在于企业财务战略管理层次。

企业集团的董事会作为一个整体在集团的财务战略管理上完成的是批准和监控功能,总经理等高层执行人员则是注重于财务战略的提出和实施。企业集团治理结构的各个层次完全融入到整个财务战略管理的全过程。

那么企业集团治理结构与财务管理在战略层次上会有什么样的影响呢?

它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①企业集团治理主体的形成及选择对财务战略导向具有决定性的作用;②企业集团治理主体的安排将影响财务战略主体的动力;③财务战略从其与环境的关系上可以分为外向交易型财务战略和内向管理型财务战略,财务战略主体通过不断的外向交易型财务战略选择和实施,可以达到局部调整财务治理结构的目的,而外向交易型财务战略的开展又依赖于企业可利用的财务市场治理机制,内向管理型财务战略则是基础和保障;④在组织结构上,企业集团治理结构作为一个整体构成企业财务管理的决策层,总经理等高级执行人员则是决策层和下层人员的联系纽带;⑤企业集团治理和财务管理的系统化关系可以概括为在企业层次上,企业集团治理作为基本构架规定了财务管理的导向和原则。但在具体的操作层次上,财务管理的微观活动在日积月累的作用下,会对企业集团治理起到调整的作用。正如钱德勒所说:当管理上协调比市场机制的协调能带来更大的生产力,较低的成本和较高的利润时,现代多单位的工商企业就会取代传统的小公司。

我们应该知道企业集团治理结构的相关利益主体不仅是一种经济关系,而且这种经济关系都是通过契约纽带连接起来的,要使契约有效,当出现财务契约预期的情况时要明确谁有决策权,这就是企业集团治理结构对权力配置所要解决的问题。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所有权同企业集团治理结构的权力配置。企业集团治理结构是在既定所有权前提下安排的,所有权形式不同,企业集团治理结构中的权力配置也不相同。如在股权集中情况下,企业集团治理结构中的所有权决定控制权或者说所有权同控制权结合较紧,而在股权高度分散的情况下,所有权同控制权相分离。

二是企业内部剩余控制权的配置。企业集团治理结构对股东、董事和经理人员之间配置剩余控制权,股东拥有最终控制权,董事和经理分享剩余控制权。这两个方面实际上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所有者财务”与“经营者财务”问题,企业集团治理结构的核心就是明确划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人员各自的权、责、利界区,形成相关利益主体之间的权力制衡关系,确保财务制度的有效运行。

如果企业只拥有权益资本,则经理人员承担破产风险的机会比较小,企业即使经营业绩差些,也不会有财务违约情况,从而形成不了对企业经理人员的压力。但是,若在企业资本结构中融入了债务资金,一方面可约束经理人员将现金用于盈利能力较差的投资或低效率的扩张行为,另一方面,偿债的压力致使经理人员为了避免清算失去权力而设法提高资本收益率。正是由于债务资金的这些作用,所以债权人的权益保护倍受关注,尽管各国的债权人保护制度不同,但对企业注资份额较大的债权人来说,都会采取积极的干预策略,来制约经理的行为。

作为企业集团治理结构实现的前提:界定清晰的财务主体,建立激励约束相容机制;由于公司内部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这种信息不对称导致了经理人员的“机会主义”与偷懒行为,损害了股东的利益。在财务方面主要表现有:利用发布虚假财务信息,误导投资者和债权人财务决策,加大股东的投资风险;运用股东对经理人员日常财务经营决策不得干涉的要求,经理人员通过增加其在职消费或与其他人进行合谋行为谋取自身利益而损害股东利益;或者因玩忽职守作出错误的财务决策,以损害公司的利益。这些行为,将会制约分层财务决策机制的顺利实施,为此,必要通过在公司内部建立激励约束相容机制,协调各层之间的利益关系,以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的财务目标。

由此可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之间的分层财务决策机制构成了企业集团治理结构的主要内容,它们之间各司其职,互相制衡。其中,财务战略决策权掌握在股东会和董事会,日常财务决策权和财务执行权掌握在经理人员手中,而财务监督权在公司内部则是分散配置的。

所以建立健全的企业集团治理结构,有利于提高公司财务决策效率,完善公司企业集团治理结构,加速现代化企业制度的建设。它对于我国企业财务制度创新,提供了一种全新的思路。目前我国企业普遍存在的财产所有者缺位、出资者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不分,就是因为没有构筑合理的产权结构;企业财务经理人员出现“逆向选择”、“道德风险”以及“内部人控制”等现象,就是因为没有对财务经理人员建立相应的激励约束机制,包括报酬激励约束、控制权激励与约束、声誉激励与约束、市场激励与约束等主要机制;而企业内部财务决策失效甚至失误,就是因为没有建立相应的分层财务决策机制,包括财务战略决策与财务战术决策机制,集权型、分权型、集权分权结合型等权力配置模式。

因此企业财务制度创新的目的,就是要建立高效、富有活力、激励约束相容的企业集团治理结构。

作为一名合格的财务人员,在企业日常的会计工作中,对具体经济业务只掌握基本的会计处理方法是远远不够的,必须通过对《高级财务管理》等课程的学习,理论结合实际,分析运用相关的制度和政策才能把财务工作做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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